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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农村环境行政执法

时间:2022-05-08 15:30:04  浏览次数:

(210095 南京农业大学 江苏 南京)

摘 要:随着国家对农村发展地不断重视,农村经济得到快速发展,农村居民生活质量得到改善。但与此同时,也出现了一系列的农村环境问题。当农村环境遭到破坏与污染时,由于相关法律的缺失,行政执法部门对农村环境的不重视、执法手段不科学、执法力度不够以及执法相对人的不配合、环保意识薄弱等问题,农村环境迟迟未能得到有效治理与改善。本文以苏南农村地区为视角,对当前的农村环境行政执法进行研究,试图通过这一角度的研究总结找到解决农村环境问题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农村环境执法;执法现状;执法完善

一、实证分析——以苏南部分农村地区环境行政执法为例

(一)苏南农村地区环境的基本情况

自改革开放以来,苏南农村地区经济快速发展,特别是乡镇企业的崛起,带动了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但是随着苏南农村大力发展经济,农村城镇化建设进程的加快,由此带来的环境问题也日趋严峻,耕地逐年减少,大气质量严重下降,河流、湖泊水质下降,局部地区的饮用水源受到威胁,甚至有些地区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已成为制约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威胁人民健康的重要因素。

根据调查与资料数据分析,苏南农村地区环境存在的主要问题有:①乡镇企业产生的“三废”污染。在乡镇企业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不合理排放对周边的环境造成的污染。②农村耕地逐年减少且利用率不断下降。90年代以来,乡镇企业的建设发展、农村小城镇的建设以及各地区开发区建设,占用了农村的大量耕地。③农用化学药品滥用。农民为了农作物的种植方便,大量使用了化学肥料与农药及其他农用化学物品,九十年代以来,苏南农村已成为全国农用化学物资使用量较大的地区之一。

(二)苏南农村地区环境行政执法的现状

经过对苏南部分农村地区的考察调研,通过对當地农村居民以及部分行政执法部门的访谈,了解到当前苏南农村地区环境行政执法的情况。

1.从行政执法者角度

(1)在农村环境执法工作中各部门相互推脱执法责任。在调研中通过观察、访谈、走访后发现,农村环境执法者在治理农村环境工作过程中,多流于表面工作,当提及当地环境问题时,各部门会一致推脱责任,认为这一问题不归其管辖,而是应当由其他部门或者机构管理,农村环境问题在各部门间如踢皮球般相互推脱,少有行政部门真正愿意出面承担责任,这导致农村的环境问题迟迟未能得到有效解决。

(2)执法内容复杂多样,但执法手段不科学。如上文所述,农村地区的环境面临多重复杂的污染问题,由此农村环境执法内容复杂多样。但与此同时,执法部门在对农村环境执法过程中,常常由于人员专业素质不高、缺乏科学的执法手段,不按照法律规定的执法程序进行等行为,在进行农村环境执法时得不到相对人的信服与支持。其次,大部分执法者缺少法治理念,在对农村环境进行治理时,凭经验来判断,缺乏专业判断依据,并且很少按照行政执法程序的要求进行检查,存在程序违法的现象,常常导致农村环境管理处于由行政执法者个人意志决定的混乱状态。

2.從行政相对人角度

(1)缺少反映农村环境问题的渠道。通过与部分村民的交流访谈了解到,他们很难能遇到农村环境管理的执法者,当他们所居住的环境出现污染问题时,不知道应该向谁反映,能向谁寻求帮助予以解决。即使向村委会反映,给出的态度也很不明确,仅是一味地敷衍了事。而就算能找到当地政府,能与政府部门的执法者进行协商,但也常常由于谈不拢、协商不成而使得问题未能够真正得到解决。

(2)过分依赖环境执法者却又不支持执法者的矛盾态度。部分村民仍存在这样的心理,认为农村的环境保护、治理工作应该由政府来实施和承担,认为自己个人的能力有限,对农村环境没有改善的能力,从而推卸了保护农村环境的责任。这样一种对农村环境事不关己、表示无能为力的态度很不利于开展农村环境的保护工作。

二、完善我国农村环境行政执法的相关措施

(一)完善农村环境执法管理部门

1.保持农村环境执法机构的独立性

农村环境执法机构应保持相对的独立性,避免在环境执法中受外部因素的影响。虽然环境执法部门是政府当中的一个部门,在很多方面都受制于政府,使得环境执法机构在进行环境执法时不能真正做到执法有据,因此要保持环境执法部门的独立性。

2.在农村地区设置环境执法机构

在乡镇一级,在农村地区,应设置环保机构,配置环保设备和执法车辆,配备专职环保执法人员,及时传达政策、反馈信息等。如设置农村环境执法派出机构,专门管理农村地区的环境,农村环境问题直接由此派出机构负责。

(二)建立村民环保自治制度,提高公众参与度

建立村民环保自治制度有利于实现公权力的再分配和社会利益结构的重新组合,将有利于对政府环保部门的监督和制约,促进政府行政和公共决策质量的改进,以弥补政府能力的不足。

(三)完善农村环境执法监督体制

在农村环境行政执法中,为确保执法活动的客观、公平、公正,应将环境执法置于“企业、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的监督之下。正如前文所述,我国现存的环境执法监督制度存在一些的不合理之处。首先是环境监督制度本身,我国现存的环境执法监督制度存在操作性不强的问题,因此,需要将环境执法监督制度具体化,细致化,从而使得环境执法监督制度不是一项抽象的制度,而是一项具体的可操作的依据。其次,就是环境执法监督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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