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范文大全 > 公文范文 >

论检察信息化发展的完善与展望

时间:2022-03-19 09:41:23  浏览次数:

[摘要] 当前检察信息化发展面临着业务的复杂性、需求的变化性、认识的争议性、创新的多元性、一线的消极性等诸多困难。加快全国检察机关信息化资源整合利用是未来的必然趋势,为实现检察信息“大统一”的目标,应当将其融入检察业务,切实解决实际运用中面临的问题,并逐步建立覆盖整体的检察信息网络。

“信息化从根本上说就是实现社会的网络化,信息化的过程,实际上是实现网络经济、网络社会的过程”,[1]同样,检察信息化也可以理解为检察业务网络化的过程。本文以拾阶而上的渐进思维为指导,将社会信息化与检察业务实际相结合,探讨检察信息化发展特有的难点和可能的路径,从而为检察工作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做出应有的贡献。

一、检察信息化发展的阶梯现象

在信息化发展过程中,阶梯现象同样无处不在。

(一)信息化应用的四个层面

信息化应用毕竟属于新生事物,人们对其理解和接受,通常也有一个渐进过程,从低到高可以划分为四个层面,一是事务处理层面。把计算机和网络视为工具,以替代传统方式,如计算机文字打印替代手写,电子邮件替代电报、信件等。二是信息管理层面。把计算机和网络视为资料库,将文字、图像、声音、影像等各类信息进行数字化转换存贮,实现网络共享查询。三是决策辅助层面。把计算机和网络视为参谋助手,将理论模型、评价标准等规律性、价值性内容纳入计算引擎,用以分析和挖掘网络资料库中历史数据,可快速、准确地形成数据图表、分析报告和参考结论,为科学决策提供服务。四是流程控制层面。把计算机和网络视为流程控制者,将传统业务整体移植到网上,业务启动、流转和终结必须经由计算机网络的记录、传递和判断。四个层面应用,越高级越专业,对用户操作水平和业务管理水平的要求也越高。

(二)检察信息化发展的四个形态

回顾检察院信息化发展历程,可以根据应用的网络化程度划分为四个递进的应用形态,一是单机应用。起始于1995年,WORD等文字处理软件全面普及,计算机用途以文字标准化输入与输出为主,兼有查询统计、多媒体演示等功能引入。二是局域网应用。2000年后,以单位为边界的局域网络逐步建成,网上办案、网上办公、网上办事、网上政工等各种形式的创新探索层出不穷。三是城域网应用。2003年后,以城市、地区为边界的检察二级、三级网络建成,将各单位的网络资源联为一体,标志性应用有:网站互访、机要通道、电子邮件、视频会议、统一办案软件等。四是全网应用。随着检察专线网络的全面覆盖到位,实现了全国检察机关网络的一体化,在城域网应用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了网络边界、拓展了共享范围,形成了与检察业务关联日益紧密的网上虚拟空间。上述四个应用形态,随着网络范围的逐级扩大,可发挥的效用越大,可实现的功能越多,当然实现的难度也越大。

二、检察信息化发展的难点

“信息社会生产力不可能天然地自发地生长发展起来,它需要社会生产关系的积极支持和上层建筑的主动推进”,[2]检察信息化的发展同样需要内因与外因的共同作用,在信息技术与检察业务融合的过程中,难免存在诸多需要克服的难点,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

(一)业务的复杂性

一是涉及部门机构众多。以作者所在基层检察院为例,现有正式部门17个,另有案管中心和社区检察室在建中。二是案件流转线路多样。以公诉业务为例,受理案件有退补重报、分案、并案、移送他院等多种可能的流动路径。三是核心业务难以量化。自行侦查案件审讯突破和刑事检察案件审查监督作为检察业务的最核心内容,属于心理活动范畴,无法用数字化形式来定量描述。四是法律刚性规定难以突破。检察业务基本流程源于法律刚性规定,难以顺应信息化管理的需求,任意调整变化,如网上审批效力无法替代正式书面的签字。

(二)需求的变化性

检察信息化需求有诸多不确定的因素:一是随着新法律、新政策出台而变化。如刑法和刑诉法修改,罪名、程序和期限等规定变化了,原来计算机应用软件就必须进行相应调整,否则就会影响正常使用。二是随着人的因素而变化。确定检察信息化需求是将检察业务与信息技术融合的一种创造性思维活动,没有一种现成的标准和范例可遵循,不同的岗位、不同的视角、不同的专业,对同一业务需求的描述,可能会不尽相同。三是随着管理模式而变化。由于传统习惯、领导风格、区域特点、文化氛围等差异,各地各级检察院业务管理模式在细节上必然存在个性内容,这也是一个单位检察信息化应用难以在另一单位简单复制成功的重要原因。

(三)认识的争议性

正是由于检察业务的复杂性和需求的变化性,在检察信息化发展进程中,人们对于信息化在检察业务中作用的认识并未达成完全共识。早期的争议集中在无用论和万能论,随着时间的推移,无用论的观点已被淘汰,万能论也回归理性,规范论和辅助论已成为新的争议点。有人认为信息化手段是管理的工具,可以通过检察业务规则数字化、流转网络化和管理自动化,来实现规范控制办案的目标;也有人认为信息化手段是服务的工具,主要用于动态记录和反映检察业务工作,为各级检察工作人员提供资料共享、网上互动、决策参谋等有效辅助。

(四)创新的多元性

检察信息化应用诚然离不开创新,但是创新主体太多、太散至少会带来两个负面效应。一是重复录入、增加诉累。诉讼有成本一说,信息化应用的初衷肯定是提高效率、减少时间投入。事实上,由于创新主体的多元,作者所在基层院最多曾经有过四套案件管理相关软件需要同时录入,分别是统计软件、定密系统、刑事犯罪资料库及地区统一办案软件,相近、相似、相关的资料需要在四个系统中重复录入,工作量增加了,而效用却无法直接体现,势必招致负面评价,认为信息化应用是负担而不是助力。二是信息孤岛、难以共享。从全国检察系统整体看,任何不遵循统一规范的应用系统,技术上都难以实现信息直接共享,其生命力和作用力仅仅存在于一个条线、一个地区甚至一个单位,会成为检察信息化海洋中的一个孤岛。这样的孤岛,更增加了兼容和替代的难度。

(五)一线的消极性

当办案类软件部署到基层,需要一线办案人员录入案件基础信息时,通常会有一个反比现象,即使用的人越多、软件数据的质量就越难保证。一线办案人员对于信息化应用的消极应对,究其原因有四个:一是需求重视不够。软件设计通常是管理者,一线办案人员参与度不高,测试反馈磨合期偏短,应用推广过多依靠指令。二是应用连续不够。一旦发生办案软件升级版本跨度过大,历史数据无法沿用或继承性缺乏的情况,特别容易影响一线办案人员对于信息化应用的信心,进而影响到使用新软件的热情和态度。三是业务帮助不够。一线办案人员掌握一手信息,承担软件系统数据采集任务,这一制度设计有其合理性,但是当这一份兼职任务对于办案工作本身帮助不大,主要服务于管理和统计时,认真对待采集工作的人数自然不会多,“及时、准确和相对完整”的数据采集标准很难被严格执行。四是考核力度不够。如果加强考核的力度,严惩懈怠、疏漏行为,通过行政干预方式,理论上可以快速改变消极对待的状况。但是法律文书上的差错与数据采集中的差错,办案质量与软件应用质量,孰轻孰重,不言自明,办案部门不可能长期将考核的重心偏移到副业上。

三、检察信息化发展的展望

在时代发展的大背景下,加快全国检察机关信息化资源整合利用是未来的必然趋势,如何实现“大统一”目标,可以有多种路径选择。这里基于个人的视野和理解,展望检察信息化发展的阶梯,认为可以划分为共识、奠基和协同三个递进的台阶。

(一)突破难点的共识

检察信息化发展不可能回避其自身的五个难点,在大统一顶层设计阶段,应对策略的选择,将直接影响到发展的未来走势,需要达成共识、凝聚合力。检察院属半军事化机关,可以利用行政命令,高度集中、强势推进、横扫障碍。但信息化应用与刑事政策、纪律规范毕竟有所不同,也许面对现实、兼容并蓄、刚柔相济的中庸之道,更容易取得事半功倍的成效。具体而言,一是针对复杂性。大统一可先选择主干业务、重点领域,选择适合发挥信息化手段优势的项目,不求面面俱到。二是针对变化性。事先技术设计要有弹性,预留可拓展接口,以适应时间上的可能变化和空间上的个性需求;事后响应机制要高效,业务与技术配合须紧密,以便系统升级能及时跟上业务调整。三是针对争议性。“规范控制”确实是信息化应用追求的高境界,也是检察业务现代化管理的高层次目标,但在大统一刚起步、地区之间应用基础差异巨大、局部探索阻力重重的初级阶段,“辅助管理、辅助办案”的定位可能更具有现实性。四是针对多元性。经历十余年的多元探索发展,一些地区和条线的信息应用系统经过不断地升级改进,已形成了相当的应用规模,积累了不错的用户口碑。对于这一成熟类型的信息孤岛,大统一进程中不宜简单废除,前期可通过搭建信息桥梁,以交换共享方式实现数据统一,这样有利于消弭冲突、寻求双赢,加速统一步伐。五是针对消极性。数据的“及时、准确和相对完整”是信息化应用系统的重中之重,离开这一基础,软件的先进设计理念和强大管理功能将成为仅供演示的摆设。因此,为保证质量,数据采集工作更适合的人选应该是案管人员或部门内勤,专职案件信息管理人员在网上登记案件相关数据后,可利用计算机的信息处理功能,进行查询统计和报表生成等日常操作,这有助于岗位工作效率的提升。同时,如果再配合有专职统计员的定时检查和承办人的利用反馈机制,应用系统的有效性和长效性将得到质的提升。

(二)覆盖整体的奠基工作

21世纪初,全国信息化大统一工作正式启动以来,随着各级检察专线网络的联通,视频会议、电子邮件、机要通道、网站互访等应用的普及,特别是近年统一规范的出台、统一软件的开发和试点,大统一的基础不断夯实,但距离全国一体化的目标,信息化奠基工作完成至少还需要五个方面的陆续到位:一是干警的全员参与。每一位检察干警的基础装备和基础能力能够跟上,即有一台可以连接专线网的计算机、会利用网络查找所需的信息资源。特别需要关注边远贫困地区的达标率。二是各级单位传统工作模式的初步转变。信息化应用普及至今,会议通知、值班安排、规章制度、检工情况、任免公示等信息通过纸制方式发送的情况仍然存在,光荣榜、学习交流、主题教育活动宣传等也有单位习惯于依靠制作版面的形式,传统工作模式的现代化和网络化转变,需要在这些日常工作中最早启动。三是案件和人员两套核心数据的动态汇总。检察信息化可以理解为检察业务网上数字化形式的描述,反映办理案件和检察人员情况的两套数据,无疑是检察信息化的核心内容,是拓展应用的基础。需要建立覆盖全国、与历史数据接轨的案件和人员基础数据库,形成以“准确、及时和相对完整”为要求的网上动态采集汇总机制。四是技术壁垒的消除。网络安全、使用便捷、标准统一,是全国检察机关网上信息资源共享的前提,需要全面实施分级保护措施,以消除可能的安全隐患;需要及时部署全国统一的身份认证系统,以消除跨系统多重登录的不便;需要共同遵守统一、细化和具有可操作性的技术标准,以消除数据共享交换的障碍。五是有效推进和保障体系的形成。检察信息化是一个系统工程,随着大统一推进的深入,面临的问题必然更为繁杂,如,宏观方向需要把握、业务规则需要明晰、变化调整需要应对、异类数据需要整合、技术故障需要排除等,这些都离不开各级检察机关的上下同步、跨条线各个部门的横向协作以及社会专业公司的技术支撑,需要从组织机构、规章制度、协作机制等多方面入手,需要逐步建立起能够同时解决宏观和微观层面问题的推进和保障体系。

(三)融入业务的协同

检察信息化建设如同造楼,共识是设计方面的活,奠基便是做打桩和三通一平的事,在网络虚拟空间中构建不同类型的协同应用就是楼层搭建,基础越牢,就越具有可持续发展性。当前看,可以展望的至少有五种协同模式:一是案管协同。通过网上案件管理平台,可以动态跟踪案件在整个诉讼环节中的流转情况,可以自动向管理者和承办人提示即将到期的案件,可以快速比较分析不同单位、不同承办案件办理的质量和效率指标,可以实现全程数据共享、规范文书集中打印、各类报表快速生成。二是知识协同。通过网上办案辅助系统,承办人选择自己所办理个案时,系统可根据案由自动关联推送最新政策法规、典型案例、文书模板、优秀范文等知识库资源,同时,还可实时连线全国统一的专家在线或业务论坛进行专题交流。此外,还可利用网络功能进行文字校验,以减少法律文书中可能的差错。三是指挥协同。通过网上侦查指挥中心,上级机关可以根据案情快速筛选整合相关侦查人才资源,建立网上专家工作组,远程会诊指导疑难案件侦破;各地检察机关可以在网上办理异地协查委托手续,远程视频提审或取证,在技术上也具可行性;举报线索、行贿人资料及最新职务犯罪方法等侦查情报可在规范整理后归入统一的资料库,辅之以情报检索、关联和辅助判断功能,在全国范围共享利用。四是考核协同。通过网上执法档案系统,可以将检察官个人基本资料与日常办案、办事的动态信息进行关联,一方面可以精细化描述干警工作情况,另一方面,可将评判规则数字化,设计自动评分或评价功能,为科学考核提供决策参考。五是培训协同。通过网上培训考试系统,可以将全国各地、各业务条线、各单位组织的培训课程,有选择地制作成视频资料及时发布到网上,提供检察专线网点播,以实现教学资源利用最大化;还可以组织网上专题培训或套餐培训,让干警在网上完成指定或选定课程的学习和考试。

推荐访问: 检察 展望 信息化 完善 发展
[论检察信息化发展的完善与展望]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