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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区域旅游障碍的辨析

时间:2022-05-11 17:50:04  浏览次数:

[摘 要]区域间旅游障碍由制度性障碍与非制度性障碍两人类型组成,所谓区域旅游障碍,主要表现为各区域之间对公共品牌旅游资源经营权的垄断、市场隐性分割、基础设施滞后、环境安全隐患、信息不对称,以及服务疲软所诱致的利益博弈问题,区域旅游障碍虽然与行政区划格局有一定相关关系,但没有必然联系。行政区划定国家权益地方性配置的制度性安排,是国家长治久安的政治基础。既有中央政府的统一意志,又有地方政府积极性的行政区划格局,是中国区域旅游持续发展的基础动力条件。区域间旅游经济发展的本源性动力是竞争。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区域之间都可以寻求其旅游资源与产品的互补性和合作发展的契机。区域旅游合作是区域旅游发展竞争的高级形态和境界。打造无障碍旅游区,构建区域旅游发展过程中相关利益群体和谐共存、相关区域之间统筹和谐的发展局面,是现代地方政府有效作为的重要领域和空间。

[关键词]区域旅游障碍;无障碍旅游区;行政区划

[中图分类号]F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5006(2008)08-0039-07

1 导言

20世纪80年代初期,区域旅游合作概念开始在学术文献中出现(杨时进,1981),至今中国区域旅游经济合作经历了不同的发展阶段,取得了一些阶段性成果(薛莹,2003;王晞,2005)。然而,考察区域旅游经济合作的诸多成果,不论是长三角15+1宣言,还是泛珠三角区域旅游合作宣言,或是中部六省旅游合作宣言,不难发现,中国区域旅游合作依然是处于一般层面上的对话机制,由此而催生的一些合作组织也只是松散型的区域性组织,权威性弱,担当不了统筹规划、制定政策、协调利益、部署行动的管理职能(汪字明,2000)。究其原因,在于区域旅游经济合作的针对性不强,甚至没有厘清什么是区域旅游障碍。因此,科学梳理区域旅游所存在的障碍,进一步探讨障碍背后的深层次制度背景,对于推进中国区域旅游健康和谐发展,促进区域旅游合作迈向更有实效的境界,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2 区域旅游障碍的内涵及其基本类型

2.1 旅游障碍概念的泛化与外延

旅游障碍缘于具有各种机能性障碍群体进行旅游活动的种种不便利性。各种不同弱势群体因其生理缺陷上的不方便,加上人们对残障者旅游的漠视以及有障碍空间的限制,使得这些弱势群体无法进行户外旅游活动或者强烈感受其不便利性,这就是旅游障碍。将这一概念引用来刻画区域间的大众旅游存在的阻碍因素,是对“旅游障碍”定义的一种泛化或外延。

旅游是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人类生活方式的一场变革。对于旅游者来说,是否可以在区域之间自由进行空间体验性移动,是实现其旅游动机的必要条件。影响旅游者在区域间出游不外乎旅游市场供给和需求两大方面。当旅游者在离开居住地前往旅游目的地的旅游活动付诸行动之后,能够影响旅游者在区域间畅游的因素只能是旅游供给方面的要素了。

旅游供给一般可分为4大类(Charles R.Goeldner,J.R.Brent Ritchie,Robert Wcintosh,2003):①自然资源与环境,它包括区域内任何能够给游客提供使用和享受的自然资源;②人文环境,它包括基础设施和上层建筑(旅游政策法规);③交通运输,包括各种乘客运输设施;④接待服务与礼仪文化。

对于旅游者来说,自然资源与环境属于自然特质,其区位和管理所形成的可进入性约束,会对旅游者进行旅游活动形成阻碍。这种约束由于旅游者的支付意愿以及供给方利益实现愿望所在,是容易导致彼此产生交易而实现旅游活动的。人文环境(旅游基础设施、地方好客度与上层建筑)、交通运输以及接待服务与礼仪文化,对于旅游活动的影响,有些是显性的,有些却是隐性的。显性的障碍容易通过需求与供给双方的制度性安排或者市场制度性安排予以解决;而隐性的方面,尤其是区域旅游目的地之间的地方观念和地方利益而形成的一些非制度性安排是导致旅游障碍的重大因素。对此,显性的制度性安排对这些障碍却无能为力。

2.2 “无障碍旅游”中的障碍内涵

有关区域旅游障碍还可从“无障碍旅游”的概念中寻求其内涵。学术界对“无障碍旅游”的认识有些基本看法。所谓“无障碍旅游”,是指区域之间各方积极推出旅游便利化措施,为区域或城市之间的旅游企业和游客活动提供方便,实现旅游交通无障碍、服务无障碍、投诉无障碍及资源共享、市场共享、基础设施共享、品牌共享和信息共享(冯琼兰,2005);“无障碍旅游”,就是“各旅游区为了消除区域壁垒,达到区域间旅游经济协作,旅游资源产品市场和信息的共享,实现旅游价值最大化的一种新型的区域旅游合作形式”(孙冬玲,2005);“无障碍旅游”,就是要“实现3个无障碍和5个共享(交通无障碍、服务无障碍、投诉无障碍及资源共享、市场共享、基础设施共享、品牌共享和信息共享)的基础上,促使旅游服务‘无缝隙化’和旅游资源最完美的整合,使景点之间从‘各自为政’趋向‘密切合作’”(乔秋敏、朱平,2005)。显然,“无障碍旅游”所阐释的障碍在于:交通障碍、服务障碍、投诉障碍,以及在资源、信息、市场、基础设施、品牌等5个方面由于区域性专辖所引起的分割性矛盾。

2.3 区域旅游障碍的基本类型

2003年至2005年是中国无障碍旅游区合作推进的高峰阶段。此间相继发布了11个区域性的无障碍旅游区的合作宣言(参见表1),透过这些合作宣言内容和标靶的解析,不难发现,其目标集中在以下6个方面:

一是针对地方旅游市场的分割性,而倡导建立共同市场平台,各旅游城市或区域互为旅游客源地,互为旅游接待地,通过合理的市场平台使旅游要素能够在市场有效配置、政府宏观协调、旅游企业的联动与竞合中无阻流动,消除行政壁垒和人为障碍。

二是针对旅游资源开发的空间无序竞争,而倡导协调资源开发,打破地区限制,确定各地区旅游资源的比较优势,通过资源的优势互补和重点开发促进竞合,并进行整体形象宣传与市场营销。

三是针对旅游信息的不对称,而倡导加强信息交流,建立统一的旅游信息服务体系,构建区域内旅游新闻协作网及旅行社客户网络服务管理系统。

四是针对地方市场保护主义倾向以及相关群体旅游权益的保障,而倡导旅游区域内各城市对其他城市的旅游经济主体、旅游者给予资格互认和同城市民优惠待遇,鼓励旅游经济主体跨省市注册、设事业部等,各地旅游企业将可跨区域兼并或收购,逐步消除旅游市场准入方面的限制。

五是针对区域间旅游交通不畅的弊端,而倡导各协作城市间取消对外地旅游车辆入城、人景区的限制,为外地旅游车辆开辟“绿色通道”。

六是针对旅游机构间的相互封闭竞争,而倡导

建立旅游部门之间每年的定期沟通机制,共商区域旅游业投资、合作和发展事宜。

概括起来,区域旅游障碍主要表现为“市场不统一、信息不对称、交通不流畅、服务不到位、管理不协调”。其中既有制度性的因素,也有非制度性因素,二者之间存在一定的依存关系:制度性障碍是非制度性障碍产生的根源,非制度性障碍的产生进一步强化和加剧了制度性障碍;制度性障碍一旦得到解决,则非制度性障碍也将随之而得到解决。

3 制度性与非制度性旅游障碍因素的进一步剖析

3.1 制度性障碍因素

制度性障碍因素,主要是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地方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相关旅游政策与制度之间的博弈矛盾诱致的政府作为质量问题。对于一个国家内部,在其货币、语言、相关市场服务标准基本统一的条件下,旅游障碍何以存在,许多人存在疑惑。因此,在讨论中国区域旅游障碍问题时,许多学者简单地将其归结为由于“行政区划的刚性约束、地方利益竞争以及现行行政管理体制等制度性因素的制约,使得各地方政府之间合作的目标机制、运行机制和制度保障机制等不能适应区域旅游业发展的需求”(郭寻、吴忠军,2006)而造成的。这其实是一种误解,至少是一种简单性的臆测推断。

大国治理不可能没有行政区划。行政区划是国家权益地方配置的制度性安排。在中央政府统一领导下,这种地方建制形成统一国土的地方治理格局,是国家长治久安的政治基础,也是最近30年来保持中国经济活力持续增长的重大制度性保障条件。然而,中央政府统一意志与地方政府积极性结合的政府作为质量,在不同时段的表现是有其特殊性和地方差异性的;有时还会呈现出一定的“作为失范”或“作为过当”,而表现出条条或地方主义倾向,叠加上相当长时期内计划经济体制历史遗产的惯性影响,是区域间旅游障碍产生的深层次社会背景。在中国现行体制下,行政区划的基础性作用在于提供了政府施政作为的空间舞台,由此对于区域旅游的制约性影响主要表现在:形成政府旅游管理职能的地方治理格局,诱致地方本位利益导向的旅游行政管理行为,在上下级政府之间产生围绕权益分配、资源配置、品牌营销的博弈,在同级政府之间催生政绩、发展攀比、品牌攀比与政策模仿或出新的竞争;行政区划界线在一些自然遗产地产生穿割,造成遗产地相关利益主体的多元化,诱致遗产地管理权益的地方竞争与博弈;一些地方囿于地方利益保护,存在着对外地游客旅游投诉反应滞后或消极的地方主义倾向。这些影响,主要反映在政府作为的质量层面,与行政区划本身只有相关关系,没有必然联系。随着政府作为质量的提升,随着市场化改革进程的推进,这些约束性的影响,正在被有效作为的政府通过体制创新或制度规范,而逐步淡化其影响。

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和谐共生与职能分工的法律规范,一直是改革开放30年来政府机构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中国政治改革的重要方面。谋求政府作为质量的提升是当代政府治理架构改革的核心价值目标取向。对于促进区域间旅游有序、规范发展,中央政府的职能作用在于维系全民性公共物品资源享用的社会公平性和公益性;维系旅游市场的基本秩序;提升其游憩资源社会合理配置与可持续利用价值的最大化与人为干扰破坏影响的最小化;实现国家旅游资源品牌效应的国际地位,并不断提升和深化其国际化影响。改革开放30年来,中央政府在促进中国国际旅游地位的不断提升以及一系列旅游资源国际品牌资格的确立,乃至世界性事件举办权的获取,取得了显著的成就,逐步展现了中国作为负责任的世界旅游大国的形象。这是发展的主流和全局。但应该看到,在进一步发展的过程中,中国国际品牌旅游资源管理归属的“条条”分治是客观存在,这既有历史惯性的影响,也与中央政府协调部门利益的意志决断相关。在“条条”分治的情况下,各种品牌旅游资源分别归属于不同的中央部门,其连带开发和投资的物质资源、财力资源也相对集中在这些中央部门手中,使得地方政府所掌握或能配置的品牌资源十分有限;对于跨越两个或几个省区的跨界旅游品牌资源的管理,还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和管理模式,以至于相关主体间的利益博弈,影响旅游资源开发的整体性,降低资源开发利用的空间效益;对于全民性假日的制度性安排还需要进一步完善;此外,对于具有全民性共享的遗产型旅游资源的地方垄断性经营,缺乏规范的法律性制约,以至于追求知名旅游景区门票价格的上涨成为地方政府聚全民利益于地方利益最大化的有效途径,而诱致集聚国家和全民利益于一体的国家风景旅游区社会公益性道德失范。这些方面存在的问题,为中央政府提升其国土旅游资源合理配置与可持续利用的有效作为质量,展示了广阔的空间,也为中央政府调控和规范地方政府对于国家级旅游吸引物的配置、经营与管辖治理提供了改革创新的巨大制度性空间。毫无疑问,在这些领域或方面,维系中央政府的绝对权威、统一意志以及所代表的国家利益、全民利益是首要的、必须的。

地方政府,尤其是省级政区的地方政府,既是国家权益的地方代表,也是地方民众利益的法人代表。在中国特色的行政管理体制和政绩考评体制条件下,每届地方政府的目标使命是非常清晰的:一是将中央政府有关旅游发展的宏观决策与地方实际有效结合,推进地方旅游业的发展,谋求地方旅游效益的最大化;二是有着强烈政绩显示冲动,而表现出的“政治人”的权力最大化与“经济人”的财政收入最大化的行为特征。我国地方政府之间的横向关系主要由三重关系构成:权力关系、财政关系和公共行政关系。三重关系是相互制约、相互影响的。其中,财政关系是地方政府间关系的核心,是地方政府调节自身与其他政府间关系的重要杠杆(林尚立,1998)。由于政府之间的相互作用与影响都是在行政体制和财政关系所规定的框架内展开的,当财政体制改革给予地方政府更大的财政自主权,在增强地方发展经济愿景和积极性的同时,也滋生地方保护主义行为,为了巩固和扩大自身财政,地方政府不惜运用行政手段干预经济活动。一方面,在国家品牌资源管理的“条条”格局下,地方政府千方百计争取相关中央部门的品牌资源和连带的财政投入资源,谋求在国家利益格局中的本位蛋糕最大化,也进一步导致地方品牌旅游资源的部门分治,削弱了旅游品牌资源地方利用空间效益的最大化,进一步伤害了公民关于品牌旅游资源体验消费的公益性权益;另一方面,地方政府企业化行为凸现,运用行政力量招商引资和旅游土地资源经营,实行旅游圈地,热衷于门票经济,将具有市场竞争力的品牌旅游资源转型为公司经营性资产,通过门票收益,聚全民利益于地方政府利益,实现地方旅游经济实力超常规发展;其中不乏短期行为,抢占发展高位竞争态势,谋求政府届内任期的收益最大化,形成地方政府间旅游发展的激烈竞争,诱致旅游项目重复、国有旅游资产价值流失、品牌旅游资源可持续利用受损的诸多负面影响

发生;甚至对于旅游企业隐性的侵害旅游消费者行为缺乏洞察力和市场有效监管作为,或者囿于乡土利益而对于外来旅游者的投诉应对消极,极大损害了地方旅游目的地的形象口碑。

一段时期以来,中国旅游经济是政府主导型的产业经济。中国地方政府之间的竞争具有典型的两面性:若地方政府作为质量比较高,竞争催生发展的正面效益越高;若地方政府作为质量偏低,竞争催生发展的负面效应越高。毫无疑问,在维系地方政府关于旅游发展的职能以及地方能动性方面,不断提高政府引导旅游经济协调发展和加强旅游市场管理的有效作为质量是政府最重要的价值目标取向。

3.2 非制度性障碍因素

非制度性障碍因素,主要是各个旅游区域之间对公共物品资源的垄断经营权、基础设施滞后、环境安全隐患、信息不对称,以及服务疲软所诱致的障碍。从我国内部区域间旅游者旅行畅通角度考察,没有显性的制度性障碍;更多地是一些非制度性因素产生的消极影响,影响或破坏了旅游者愉悦的旅游体验行程,或者人为提高了旅游者的旅游交易成本,抑或存在着对旅游者权益的漠视或不尊重,这些构成了区域间旅游的基本障碍。

①行之不畅、不爽

虽然自驾车旅游日益流行,但区域间旅游交通主要依赖的是大众交通设施。长途旅行列车与民航企业的服务质量存在显著改善或提升的空间。区间列车调度频次制度的僵化与呆板,使得旅游者在其能够出行的机会时间内,从来只能被动地接受而无法主动选择出行的便利;到节假日旅客运输设施供给短缺所诱致的人满为患,旅游之行的不畅、不爽便凸现到极点。即便是自驾车,也存在着跨区域流动的牌照验证、过路费、停车费、燃油费、交通责任认定等众多环节的潜在不确定性耽误或歧视。由主要旅游客源地直达著名旅游目的地之间的直接快捷便利交通设施需要进一步加强规划和建设,尤其是东西部区域之间的直达旅游交通干线。由供给短缺所导致的倒票、贩票行为由铁路售票窗口蔓延到机场登机验票口。虽然旅游包机、专线列车、临时加班列车等服务创新,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旅游行之不畅、不爽的矛盾,但在一个旅游流动人口规模超过16亿人次频度,且每年依然以两位数速度增加的国度里,如何塑造旅游行之畅爽的体验环境,是举国关注的民生大事。

②信息不对称

在网络和通信技术高度发达的今天,信息交流和反馈应该是充分的。形成信息不对称的,主要是地方主义或企业商业行为伎俩作祟,其发布的信息边界模糊或有意缺失,具有隐蔽的欺骗性。例如,某著名遗产旅游目的地,以该目的地城市古城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的名义,要求人住该目的地宾馆的旅游者交纳40元钱的古城保护费(7天内有效),由于信息不透明或在旅游契约签订过程中没有确定显示该信息,从而诱发旅游者的投诉和不满;其古城保护费的收据,成为当地出租车司机或导游猎取的目标,形成二次进入市场交易获利的凭证。再如,为了招揽淡季游客,西部地区另一经营著名遗产旅游目的地的旅游集团公司在2006年国庆“黄金周”后,在国内主要媒体大肆宣传淡季票价减半的优惠,造成该旅游目的地即将执行淡季票价优惠的市场印象,在11月初引来大量国内旅游者云集。此时,该集团公司已经实施了淡季景区管理制度,相对于旅游旺季,景区开放推迟一小时、关门提前一个小时;但票价却依然是旺季的全额票价。此举,招致游客投诉或不满,而景区解释是具体实行淡季优惠的日子是在11月16日以后。诸如此类的信息不对称、不规范,是造成旅游者旅游权益受损的主要表现。尽管,旅游企业挣的就是信息不对称的钱,但不能通过将涉及旅游者权益的消费信息边界模糊化路径而演变成商业欺骗信息。这样做,不仅损害旅游者权益,也最终损害旅游目的地可持续发展的长远利益。

③统一市场的隐性分割

中国旅游市场显性特征是它的整体性和统一性。公民区域间旅游是实现其休闲游憩权益的主要途径,也是促进旅游者户外学习、情操提升、热爱祖国、怀念故土、呵护自然、关注生态的重要社会体验过程,理应受到保护、鼓励,并享受其体现交易价值的服务。过于强调旅游的经济性而催生的各地对于旅游GDP的追求和企业商业利润的关注,导致旅游服务价值链条中的细分市场的隐性分割与无序竞争。例如,一些地方的“旅游包机或旅游专列奖励、团队回扣、旅游收益企业返还、旅游用地零批租或变相批租、零团费或负团费、必须地接地陪”等相关措施或规定,诱发区域间围绕旅游者规模市场、旅游招商及项目建设领域的恶性竞争,使得显性的统一市场演变成各具特色的区域性地方隐性市场;还刺激和催生了旅游中间服务层次,人为拉长了旅游者与旅游体验环境空间的中介环节,进一步增加了旅游者实现体验价值追求的交易成本。市场的隐性分割与保护有时还不易为旅游者觉察,当旅游者觉察而发现其权益明显受损时所形成的旅游消费投诉,有时还很难及时得到关注和保护。

④旅游服务疲软或潜规则消极影响

旅游服务疲软直接表现是旅游服务质量的下降。一些地方的旅游景区、旅游酒店、旅行社存在着既有品牌服务标准档次虚高、服务人员素质配备低的现象。一些知名旅游景区虽然硬件设施水平有明显改善,但忽视软件建设与旅游活动创新,以至于旅游解说系统数十年一贯制,关注其民俗民间传说而不注重其景观的科学知识内涵或民族文化的精粹:注重导游解说而不关注标志系统建设,没有塑造旅游者自我发现、自我审美、乐于参与的体验环境。一些旅游企业或导游自有其职业的潜规则,热衷于设置临时增收性项目、减少必游服务项目;热衷于利用公共游憩空间资源,尽量规避付费性的高等级旅游景区;热衷于旅游购物回扣,而忽视保障旅游者必须享有的服务质量。这些现象所诱致的旅游服务质量疲软,甚至由于潜规则导致的旅游服务诚信危机,极大降低了旅游者的体验质量。

4 消除区域旅游障碍的价值取向与政府作为空间

旅游的本质是人类对于空间差异体验消费的移动性行为,在于人们在空间游动过程中对实现物质文明、精神文明、生态文明综合体验价值追求的满足。旅游业的实际效益也是来自旅游者在体验三大文明过程中所产生的交易和消费,涉及旅游契约签订、吃、住、行、游、购、娱、安全、环境等多个环节。在这些过程中,旅游者的许多消费体验是通过购买旅游企业服务所实现的。现代旅游业,作为现代服务业体系中产业要素关联程度高、就业潜力大、服务涉及面广的新型第三产业的一个综合部门,其服务的市场对象群体集中在旅游者群体。这个群体的细分市场尽管充满差异,其需求与交易支付意愿的水平也差别悬殊,但其共同的特征是离开常居地,在一个相对集中时段内的空间游动过程中,实现其物质文明、精神文明、生态文明综合体验价值追求的满足。随着社会文明进程的推进和收入水平的提升,旅游作为现代人们新的生活方式,已经展现其巨大的市场服务经济潜力和空间。

但旅游活动有其特殊性。这种特殊性不仅在于旅游者需求层次的多元性与复合性;旅游体验实现过程的多环节性与服务供给的可分离性;旅游相关利益群体的多元性;更在于旅游者体验对象价值属性的多元性、复合性。其中,一些特定的自然或文化遗产、景观资源与游憩环境,具有人类共享的价值属性与社会公共物品属性,因而也具有突出的社会公益性特征。迄今为止,圈地封闭式的租赁或委托管理的景区经营模式,门票收益成为地方旅游经济效益直接的显性追求目标;人们很难把遗产类旅游景区游憩价值的社会公益性与景区管理投入资本的商业回报性截然分开;旅游服务价值也不是诸如一条上山索道价值那样容易定量评估。因此,在门票价值核定的构成要素中,如何彰显旅游景区的社会公益性作用,以保障旅游者对于公共物品的体验享受权益,就成为遗产地旅游管理过程中的重大理论与实践性命题。当旅游者具有出行意愿并实现其旅游需求意愿之时,围绕旅游者的旅游体验活动实现的旅游服务价值链条(包括行、住、吃、游、娱、购等环节和过程)也就形成,盯住旅游者钱袋子的所有服务行为都具有商业竞争性和获利意图,并涉及众多相关利益群体的切身利益。由价值链条上的旅游服务所形成的旅游体验活动质量、环境氛围及其服务者诚信、友好、淳朴的程度,就成为旅游目的地是否具有市场影响力的重要标志。因此,基于旅游供给视角考察,旅游目的地越是友好、诚信、安全、淳朴,旅游服务质量越高,旅游体验活动越是具有文化内涵与幽默性、可参与性,其旅游经济价值实现的程度也就越高,发展的可持续性越强。相反,旅游目的地所存在的旅游障碍越多,相关利益主体矛盾关系越复杂,商业盈利企图越彰显,其旅游经济价值实现的程度就越低,发展更不具备可持续性。

区域间旅游经济发展的本源性动力是竞争。自然或人文旅游资源禀赋以及旅游区位条件,构成区域旅游发展的地理基础动力条件,其差别程度决定区域间旅游活动发生的基本引力强度;旅游基础设施水平与旅游产品结构,构成区域旅游发展竞争的比较优势,其差别程度可以改变诱致区域间旅游活动发生的基础动力梯度;而旅游服务质量、旅游活动方式创新以及和平、安全、友好、诚信、生态、时尚、康乐的旅游体验环境,则是区域旅游发展的竞争优势,其差别程度决定区域旅游发展的可持续性。无论是区域旅游发展竞争的基础动力、比较优势,还是竞争优势,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区域之间都可以寻求其互补性和合作发展的契机。区域旅游合作是区域旅游发展竞争的高级形态和境界。在旅游企业层面,企业纵向一体化与横向一体化行为,旅游企业集团化及其扩张行为,已经在不同行政区域之间,选择企业所偏好的发展环境。旅游者也在自觉地按照市场游戏规则选择其偏好的旅游目的地。区域旅游发展的竞争,更多地表现为地方政府营销与发展区域的竞争。基于区域旅游障碍存在的现实,地方政府之间越来越理性地认识到,合作双赢或多赢局面的形成与良性竞争才是政府有效作为的努力方向。

因此,打造无障碍旅游区,核心价值目标在于塑造一种畅爽的旅游体验环境,一种公平、透明的旅游交易市场环境,消除区域间的显性或隐性的旅游障碍、制度性或非制度性的障碍,保障旅游者对于遗产类品牌旅游资源体验享受的公益性权益;确保社区居民在营造友好、善待、安全、生态、文明的旅游体验环境进程中得到更多的实惠;确保旅游企业在推进旅游服务供给创新、旅游服务质量提升过程中,获得投资的基本收益,并凸现其社会责任,由此构建区域旅游发展过程中的相关利益群体和谐共存、相关区域之间统筹和谐的发展局面,这才是现代地方政府有效作为的重要领域和空间。

5 结论与讨论

中国区域旅游发展已经从关注区域内部产业质量的提升,到推进区域之间旅游合作与建设无障碍旅游区,呈现出创新发展的新趋势。不同特色的无障碍旅游区出现,刷新和深化了中国区域旅游合作的空间格局。进一步推进无障碍旅游区行动,需要反思区域之间存在并反复出现的旅游障碍。这些旅游障碍产生的深层次背景是复杂的,不能简单地归咎为“行政区划的刚性约束”,关键是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府主导旅游经济发展的作为质量。

统筹区域关系,是贯彻科学发展观的重要领域。地方政府对基于行政区的外部性问题的关注,在考量着政府对于区域旅游合作的作为质量。无论是区域旅游合作,还是建设无障碍旅游区,本质上是地方政府通过合作,寻求共同承担区域性公共服务职能的有效作为。因此,消除区域旅游障碍,进一步推进区域之间合作与共赢关系的形成,提高区域性旅游体验环境质量,是政府主导旅游经济发展有效作为的重要着力点。

[责任编辑:宋子千;责任校对:王玉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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