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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党员主体地位的实现目标及其途径

时间:2022-05-04 15:45:02  浏览次数:

摘要:目前党内对党员主体地位的认识和实践,还是非常有限的,不仅在党内缺乏必要的共识和必要的党内教育,而且还受党内多年积弊的困扰。实现党员主体地位,作为党的建设的一个基本价值取向,既是一个需要坚持奋斗去追求的长久目标,又是一个需要从现在做起不断实践的现实目标。初步实现党员主体地位的基本途径包括在党章中明确规定党员的主体地位、在党内大力进行“尊重党员主体地位”的教育和灌输、改革和完善党代会的制度模式、扩大党员直接参与党内事务的范围等。

关键词:党员主体;实现目标;基本途径

中图分类号:D26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5194(2009)06—0028—06

党的十七大在党代会历史上第一次提出“尊重党员主体地位”,这是中国共产党人在发展党内民主上的新觉醒及历史性进步,必将对推进党内民主的进程及改善党内生活环境产生重大影响。但党员主体问题毕竟是党的建设领域中的一个新问题,党内许多同志对此知之不深,党内生活中的相关实践尚未充分展开,在党内传统习俗中依然存在有形无形的障碍,对党员主体问题的理论研究也才刚刚开始。“感觉到了的东西,我们不能立刻理解它,只有理解了的东西才更深刻地感觉它。”因此,深化对党员主体问题的研究,势在必行,尤其是对党员主体地位的实现目标及其基本途径的研究,更是难以回避。

一、关于实现党员主体地位的现状

党的十七大以来,一些地方及基层的党组织陆续开展了“尊重党员主体地位”的试点工作,在尊重和保障党员权利、发挥党员作用等方面采取了一些积极的措施。四川省的南充、内江、攀枝花等地党组织在试点工作中创造了保障党员权利、发挥党员主体作用的一些制度性平台,例如“党员教育培训常态化、党员身份职责公开化、党员议事决策制度化、党员监督评价立体化、对党员关爱服务人文化”;一些党组织在改革党内选举制度、实施党代表任期制等党的建设改革创新实践中,开始有意识地去强调和体现党员主体地位;有的党组织已经把“尊重党员主体地位”纳入党的思想建设及党内教育的范畴。同时,这些党组织在试点中也提出了在党的建设现实中一些发人深省的问题,如: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主要应面向无职无权的党员,对党员领导干部则主要是限制和监督权力;经济基础决定着影响着党员主体地位,那些连温饱问题都没解决、交党费都困难的党员如何有主体地位?“两新”组织中的党员如何有主体地位?实现党员主体地位不仅需要基层党组织努力实践,更需要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党组织高度重视、具体作为。应当说,这些方面的探索,对于尊重和确立党员主体地位是很有价值的。但这类试点也同时提出了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尊重和确立党员主体地位,是党的建设中的一项具体工作(可以通过试点逐步推开),还是党的建设的一个带有根本性的价值取向和具有全局意义的事业?作为一个地方和基层的党组织,搞一些作用有限的试点(这类试点还远不能回答党员主体如何有效地监督制衡党内权力、如何遏制党内腐败倾向等一类问题)是可以理解的,但对于党的建设的总体指导来说,则更需要具有清醒的全局眼光。

笔者在调研中深深感受到,目前党内对党员主体地位的认识和实践,还是非常有限的,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在党内缺乏必要的共识。尽管近年来党中央数次提出和强调党员主体问题,但党内的认识却并不一致,仍然存在着一些思想障碍。例如,有一些党员领导干部认为:党内只能有一个主体,党员是主体,那党组织往哪里摆?共产党的优势就在于组织,离开了组织,党就没有任何力量。还有部分党内同志认为:党员主体是一个理想化的命题,严重脱离了党内生活的现实。也有不少同志囿于党内生活中积习已久的“官本位”、“领导主体”的弊端以及党内民主“说得多、做得少”的现状,对尊重和确立党员主体地位缺乏信心。尤其是,要从多年来习以为然的“组织本位”状态向“尊重和确立党员主体地位”转变,就不可避免地面临着党内利益格局的调整,甚至会在党内出现利益博弈的艰难和复杂的局面。这也不可避免地妨碍着在尊重和确立党员主体地位上形成广泛的共识。

第二,在党员主体问题上缺乏必要的党内教育。回顾历史,直面现实,我党在发展党内民主上一个重要的历史教训就在于多年来在党内生活中一直缺乏足够的党内民主的教育。党诞生在封建主义历史源远流长的旧中国,党内成员中包括领袖人物、知识分子、工农群众,都不同程度地受到封建主义意识的影响,正如邓小平同志指出的那样:“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这就不可避免地影响到党内生活。例如,在漫长的封建社会中所形成的中国人的传统意识是非主体意识,即个人权利、个人意志、个人人格、个人地位一类的主体意识是非常淡薄的。从本质上讲,非主体意识是长期封建社会反民主的产物,是与以人为本、权利义务这类现代民主意识格格不入的。这种情况不可避免地影响到党内。于是,一部分党员就缺乏自主、自立、自强的主体意识,缺乏以党的事业为己任的党的主人意识,缺乏健全的独立人格,往往习惯于把自己的命运和前途依附于某些权势人物身上,习惯于个人崇拜那一套东西,习惯于唯唯诺诺、听命于人的状态,习惯于期盼“清官明君”的出现。有大部分党员权利意识很差,不知道自己有什么权利,不懂得怎样正确运用和维护自己的权利,缺乏党员主体应有的合理的权利主张。改变这种状况,既需要有针对性地进行制度创新,也需要持之以恒地进行党内教育。民主意识并不是与生俱来的,它不仅需要时代的熏陶、实践的培养,也离不开必要的教育。一种理性的教育往往会产生巨大的力量。但多年来,在党的思想建设及党内教育中,几乎从不涉及党员主体问题,甚至在现在林林总总的党员教育内容中,关于党员主体的内容也很少。这不仅使不少领导机关的领导干部严重缺乏尊重和确立党员主体地位的自觉意识,也使许多党员对党员主体地位的认识处于消极状态。这不仅使得党内根深蒂固的“驯服工具”、“权利服从义务”一类意识仍然侵蚀着党内生活,而且使不少党员缺乏党员主体应当具有的使命意识、忧患意识、独立思考意識、权利义务意识。这就不可避免地导致党内在尊重和确立党员主体地位上缺乏应有的思想基础和自觉作为。即使在党的十七大正式确立“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后的这两年,在绝大多数党组织中,都还没有进行这方面的教育。

第三,党内多年积弊的困扰。多年来,由于党员主体地位在党内的缺失,在党内体制及党的建设的若干具体机制的运作中,就不可避免地使“组织本位”占据了主导地位。在党的建设的诸多方面就明显存在漠视党员主体地位的问题。例如:在对待党员的权利义务的关系上,就往往片面强调党员对组织“应尽的义务”、而党组织则严重忽视党员“应有的权利”,从而导致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在不少时

候处于虚置状态,四川省委组织部在全省不同行业、不同领域的15000多名党员中的问卷调查表明,能够在党内活动中明显体会到“主人”感并且认为自己的各项权利得到充分尊重和发挥的党员,仅占43,57%;在党内监督上,往往片面强调党员是被组织监督的对象,而忽视党员是党内监督的主体,党员主体往往很难监督党的组织及党的领导人,这是导致不少党内权力滥用甚至产生腐败的一个重要原因;在党内管理上,往往只把党员作为组织管理的对象,而漠视党员有一律平等地参与党内管理的权利,从而导致党内管理往往成为党内少数人的专利;在党的决策上,往往只强调党员无条件地贯彻党组织决策的义务,而忽视党员以多种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参与党的决策的权利,党员甚至很难对组织的决策、决定提出不同意见;在党的思想建设上,组织往往只把党员作为教育和灌输的对象,而党组织对党员的认识能力和创造能力缺乏足够的信任与尊重;在党的制度建设上,包括党章在内的党规党纪的制定仍然只限于组织及很少数人的圈子里,党员主体往往只有贯彻制度法规的义务,而没有参与制定的权利,这也是导致党内一些制度偏颇、制度虚置的重要原因;在党内选人用人上,组织的意见往往在党内居于垄断地位,而党员却很难表达自己的意见和真实地参与,这是导致党内选人用人上产生诸多不正之风及“带病提名、带病提拔”一类问题的一个根本性原因;在党内民主建设上,往往过分强调组织的“集中指导”,而“集中”则很难受到广大党员民主的制约,“离开民主讲集中,民主太少”;在从严治党上(包括党内立案、党纪查处、移交司法等),对“严”的掌握及其力度都由组织说了算,有时甚至对大多数党员的意见忽略不计,以至于在不少时候使从严治党成为一句空洞的口号,甚至使一些有严重問题的人逍遥于党纪国法之外;在党建理论的研究上,以往的党建学科体系主要着眼于“组织”的建设,即主要研究组织的性质、纲领、路线、结构、制度、干部、作风、纪律等内容,对组织的成员即“党员”的研究,则处于从属状态,即主要研究党组织如何对党员进行统辖、管理、教育以及组织如何去发挥党员作用等,总之,主要是把党员作为党的建设的客体来对待的。“党员主体”这一马克思主义党建理论的重大问题,在现行的不少研究中基本上处于缺位状态或边缘化状态,正是由于党的建设中这些历史积弊的客观存在及其严重困扰,使得尊重和确立党员主体地位的实践往往举步维艰。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近年来虽然在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上有一些举措及局部性进步,但由于仍然明显缺乏实质性、全局性的制度创新和理论创新,尊重和确立党员主体地位的实际进展仍然不容乐观。

二、关于实现党员主体地位的长久目标及现实目标问题

应当说,实现党员主体地位,作为党的建设的一个基本价值取向,既是一个需要坚持奋斗去追求的长久目标,又是一个需要从现在做起不断实践的现实目标。目标的动态性决定了实现党员主体地位的长期性。李源潮同志讲得好:“党内民主从本质上讲,就是全体党员在党内当家作主的政治权利和政治制度,党员主体地位的实现程度,是衡量党内民主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尺。”

尊重和确立党员主体地位的长久目标,其基本根据,就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党的学说关于党员是党的主人的基本原理和基本实践。19世纪中后期,马克思、恩格斯在指导和帮助创建无产阶级政党时,就突出强调,党不同于资产阶级政党、帮会团体、密谋组织的一个根本特征,就是党员不是组织的工具及附属物,而是党的主体,即党员是党的主人。在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党的学说的论述中,始终贯穿着党员在党内的主体地位的红线。因此,从马克思恩格斯领导创建的第一个共产党组织到恩格斯领导的第二国际,党内都一直规定:所有党员都一律平等,党员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各级党组织的领导都由党员选举产生,并可以随时撤换;定期召开的党员代表大会是全党的最高权力机关,决定全党的一切重大事件;一切下级组织都必须定期向党员代表大会(或中央)报告工作等。正如恩格斯在《关于共产主义者同盟的历史》中所写的:党的“组织本身是完全民主的,它的各委员会由选举产生并随时可以罢免,仅就这一点就已堵塞了任何要求独裁的密谋狂的道路”。自19世纪末以来,列宁在创建新型无产阶级政党的过程中,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党的学说,其中,列宁突出强调了党员在党内民主生活中的根本性作用。列宁指出:“俄国社会民主党是根据民主原则组织起来的。这就是说,党内的一切事务由一律平等的全体党员直接或通过代表来处理;并且,党的所有负责人员、所有领导人员、所有机构都是选举出来的,是必须向党员作工作报告的,是可以撤换的。”由此,我们可以清楚地感受到,所谓党员主体地位,就是指广大党员在党内生活及党的实践活动中居于主导的、自由的、决定的地位。尊重和确立党员主体地位,本是马克思主义党的学说的题中之意及一个根本的价值目标,即一个长久的目标,这个目标的实现形态主要体现为:党内所有的领导职务都是由一律平等的党员选举产生并随时可以由党员撤换及罢免的;党的最高领导机关及决策机关是党员代表大会,党代会的地位及权力能够得到真实的体现,所有党员都可以平等地竞选党代表;党的领导机关及领导干部的权力都能受到党员主体的有效监督;党员主体能够广泛地实际地参与党内事务及党的管理活动。

但是,这个尊重和确立党员主体地位的长久目标,由于受到党员主体意识的发育及成熟程度、党内民主的发展水平、党的建设的实际状况、社会历史条件的影响等主客观条件的限制,其在党内生活中的实现程度往往是有限的或不平衡的。我们理应将尊重和确立党员主体地位的长久目标寓于党的建设的全过程,而不能采取急于求成或毕其功于一役的理想化态度,更不能因为发展党内民主的几项工作或局部试点的成功就以为已经确立了党员主体地位。从党的历史和现实来看,尊重和确立党员主体地位将是一个艰巨的长期的过程。我们既需要坚持长久目标的清醒指导,方向明确,又需要着眼于当下,不断追求一个个现实目标的实现。尊重和确立党员主体地位,绝不仅仅是党内民主建设上的一个新观念,不仅仅是党的建设上的一项具体工作,而是涉及党的建设大局的观念更新和制度重构的大问题。党的建设的一切行动和实践理应都是党员主体的行动和实践,都有赖于党员主体的力量。党员主体的状况如何,对党的行动和实践起着举足轻重乃至决定性的作用。为此,就需要把“党员主体”作为党的建设的一个基本价值去遵循,把尊重党员主体地位放在党的建设整体部署中去思考,把实现党员主体地位融入党的建设总体实践中去推进。这就远不是目前一些“尊重党员主体地位试点工作”所能承担和回答的,而是需要从党的建设的指导思想上去考虑和谋划的。当然,确立党员主体地位决不是短时期内能够实现的,它理应贯穿于党的建设的全过程中,需

要循序渐进、持之以恒的不懈努力。对此,既不能持理想化的操之过急的态度,也不能囿于现状而不思奋发有为。

那么,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尊重和确立党员主体地位的现实目标应当是什么呢?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改革党内选举制度,使党员主体有更多的党内直接选举的机会和权利。

第二,改革和完善党代会的运作机制,使党员主体的意志能够在党代会上得到更充分地反映。

第三,用切实的制度机制扩大并保障党员主体在党内监督中的权利。

第四,扩大党员主体参与党内生活、党的领导及党内管理的范围。

应当说,这样一个现实目标并不是很高,但它具有可操作性、可实现性,尤其是对于现实的党内生活具有针对性。如果我们能够努力在以上四个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就会在尊重和确立党员主体地位上奠定一个可靠的基础。

三、关于初步实现党员主体地位的基本途径问题

(一)在党章中明确规定党员的主体地位

党章是党内一切行为所必须依循的最根本的党规党纪,在党内生活中通常被称为“党内宪法”,其应有对党员主体地位鲜明而突出的价值确认,这样才符合党的根本属性及党章的本质精神,才能为尊重和确立党员主体地位提供基本的指南。由于历史和现实的种种原因,历来在党章中缺乏对党员主体地位的清晰阐示和明确规定,相应地在对党员权利的认知理念及其表达的指导思想、具体规定上,也不能深刻体现和正确反映党员的主体地位。党的十七大已经正式提出“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从而为其将载入党章奠定了合法性基础,理应顺势而为。为此建议:1、在党章总纲中明确阐示党员的主体地位问题,明确规定“尊重和确立党员主体地位”是党的建设的一个基本要求,规定“党的一切权力属于党员”,“党员行使党的权力的机关即党的各级领导机关是各级党员代表大会,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全国党员代表大会”。2、在党章中专辟一章规定党员的权利和义务,并改变历来党章中义务在先权利在后的顺序,把党员的权利置于首位,同时阐明“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的基本精神。3、在党章中规定党员行使权利的基本途径、权利保障的基本方式及责任机关,明确规定对侵犯、妨碍党员行使权利的责任追究及处罚(包括对未获得多数党员及党代表同意而不按期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这类非恶意侵权的追究)。为此,需要修改和完善《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2004年9月由党中央批准实施的这部《条例》,对于保障党员的权利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由于这部《条例》产生于2007年党的十七大正式确立“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之前,因此在《条例》的指导思想上、对党员权利的规定上以及对党员权利的保障措施和制度上,都存在局限性,在日益发展的党建实践中已经出现了越来越多的不适应状况,不利于尊重和确立党员主体地位,亟须进一步调整、充实、完善。

(二)在党内大力进行“尊重党员主体地位”的教育和灌输

尊重和确立党员主体地位,有赖于在党内达成共识,有赖于广大党员主体意识的不断增强。因此,尊重和确立党员主体地位的一个基本前提、基本途径,就是要坚持不懈地在党内进行关于党员主体问题的教育及“尊重党员主体地位”的熏陶,并逐步扭转党内多年形成并有很大惯性的“领导主体”、“组织本位”的传统观念及“驯服工具”一类的落后意识。为此,就需要把党员主体问题作为党的思想建设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在党内持之以恒地进行教育和灌输。这包括坚持在党内日常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党课教育、整风式的思想教育活动、党校的课堂中大力进行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党员是党的主人、尊重和确立党员主体地位的教育,从而促进在党内生活中形成有利于尊重和确立党员主体地位的舆论氛围。同时,还要注重积极组织党员参与多种类型的党内民主生活的锻炼,使党员在这种锻炼中悉心体察,增长关于党员主体的感性的和理性的知识,增强自身在党内生活中逐步从被动的自发状态走向自主的自为状态的能力。

(三)改革党内选举制度

“民主政治,选举第一”。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可以说是党员主体的一项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它实质上是一个党内权力的来源问题,它直接涉及党内民主的本质以及党的各级领导机关的代表性及合法性问题。现行的党内选举制度还难以真正体现党员主体地位,其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现在党内大多数的选举仍然基本上属于安排性选举(有的也称确认型选举),即党组织按照自己的意图、由上至下地确定正式候选人(有时虽然是自下而上地提出候选人,但必须经过党组织再“充分酝酿”和“集中”的阶段),然后组织党员或党员代表投票,很多时候在投票前还要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多种方式向投票者讲明组织意图,并向投票者提出党性、组织观念方面的要求。选举是否成功,主要以是否实现了组织的意图为标准。这种选举不鼓励竞争而是强调组织的意愿。这样的选举模式,很容易成为变相的委任制。此外,还存在着党内直接选举的范围太小、层次低、党员主体参加选举的机会少、差额选举的随意性太大、用任命制取代或变相取代党员直接选举权的情况不断发生、对选举产生的干部随意调动、对不称职的经选举产生的干部难以罢免和弹劾、党员在党内生活中很难平等地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问题。因此,改革党内选举制度,就成为尊重和确立党员主体地位的必要途径。为此,就需要下决心改变党内习以为然的安排性选举的旧格局,并着力于以下几个方面的改革:

1、改革候选人提名方式。从党内多年形成的领导机关领导干部垄断、主导提名权的状况,转变为党内多元化的提名格局,即限制领导提名、扩大群众提名、尊重自我提名、倡导竞争性提名、实行公开提名。

2、实行真实的严格的差额选举。逐步做到党内所有领导职务及党组织向人大推荐的领导干部人选,都经差额选举产生,扩大并明确规定差额比例,防止并坚决纠正现在不少地方有意无意规避差额选举的状况。

3、扩大党内直接选举的范围。现阶段可试行基层支部书记及党委书记、机关党委书记的直接差额选举。

4、赋予并保障党员主体更多更实在的选举权利。扩大党内选举的范围,缩小和限制党内任命的范围,从而使党员有更多的党内选举机会;在党内普遍推进竞争性选举,现阶段可先行在市、县一级推广党代表竞选制,以后逐步扩大到党内所有选举。

5、严格执行党章第11条关于“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的规定。《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第8条规定:党内选举“不得规定必须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个别有特殊情况的人,需要由組织上推荐选人的,也必须确实取得多数选举人的同意。要坚决反对和防止侵犯党员选举权利,使选举流于形式,妨碍选举人体现自己意志的现象。”这项关于党内选举的重要规定应在党内重申并以切实的制度加以保

障。为此,需要严格限制并逐步废止在党内选举中要求选举人“保障实现组织意图”、“与上级党委保持一致”一类的做法,从制度上保障党员主体在选举中自由意志的实现。

(四)改革和完善党代会的制度模式

党员代表大会是体现党员主体地位及党员行使权利最重要最基本的制度载体。但长时期以来,党代会不仅在制度设计中缺乏“尊重党员主体地位”的基本指导,而且在实际运行中也难以真正体现党员主体地位。其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党代表的产生主要是党组织的安排而缺乏真正的党内民主选举,尤其是领导干部占据了多半党代表名额,难以体现党代表的价值;许多党代会普遍存在开法单一、报告一统、缺乏批评、稀有争论、一般性表态甚多而不同意見平等讨论甚少的沉闷状态以及明显的报喜不报忧、歌功颂德的倾向;对于在党代会上修改党章或制定党内重要法规,一直存在着神秘化的倾向市局限在少数人的圈子里,很少广泛征求广大党员的意见;在党代会的选举上,党组织的预设安排往往起着支配性作用,党代表难以有自由意志的表达,差额的比例很小,更难有真正的竞争性选举。1、逐步改变党代表主要靠安排性选举产生的传统格局,尤其是下决心解决领导干部在党代表中比例太高的问题,那种由以上级领导提名为主导、党的领导机关内定代表人选、基层党组织提名走过场、广大党员不能直接选举党代表的做法,应当逐步予以废止。

2、党章的修改及党的重要法规的制定要增加广大党员参与讨论、充分吸收党内各种意见的必要程序,并建立党代表提案制度。

3、在党代会上大力推进批评与自我批评,包括对党的工作的检讨、对领导人功过是非的评说、对相关责任人的质询、禁止对领导人歌功颂德以及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建立党代表在党代会上言论免责制,保障党代表自由意志及党内不同意见的充分表达;扩大党代会的开放程度,主要是保障广大党员能够知悉党代会的真实情况。

4、改革党代会选举的提名方式,可先试行主席团提名与各代表团提名、一定数量代表联合提名相结合,扩大选举的差额比例,增强党代会选举的竞争性和公开性并有利于广大党员监督。在党代会选举中,那种分各代表团进行预选以及选举投票时同意的不动笔、不同意的动笔的做法,不便于选举人自由表达自己的意志,在党内早有怨言,应下决心加以改革。

(五)强化保障党员监督权的制度

党内监督的实质,是对受党员主体委托而形成的党内权力的规范、控制并使其服从于党员主体的意志。党员主体地位的一个突出的体现,就是确立广大党员在党内监督体系中的主导地位。党员主体作为党内监督的基础及力量源泉,其作用是其他的党内监督力量无法替代的。针对长期以来党员监督一直处于软弱无力的状况,保障党员监督权的制度创新显得格外迫切。为此,可以考虑探索和建立如下机制:提高党内生活的开放程度,从而为党员主体的有效监督提供基本的前提;着力于用制度疏通党员监督的渠道,开辟更多的党员监督的“直通车”,包括建立党内互联网上举报、批评、质疑的制度等;健全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制度,使党员代表大会真正成为党的最高监督机关,包括建立党代会的批评、询问、质询的制度以及鼓励和保障党代表提问、追问、问责的具体机制,建立党的组织部等工作部门向党代会报告工作并接受审议的制度,改变目前各级纪委向党代会的工作报告普遍趋于笼统、不利于党员主体监督的状况;建立党员(代表)参与纪委审案包括查阅纪委立案记录并质询的制度;在党报党刊上开辟“党内批评”专栏或创办以党内批评为主旨的党内刊物,打破对领导干部公开点名批评的过多限制,从而为党员主体的监督创造有利的条件和氛围。特别应当注重的是,由于党员行使监督权利的若干形态往往就是诸种不同意见的表达,例如党员行使建议权、批评权、质询权、检举权、不同意见保留权等。在现实的党内生活环境中,党员在实施这些党内监督时,不时会面临一定的风险,甚至会面临打击报复及党纪处分。有时党员监督有误,也易受到党纪的追究。这就需要相应保护的机制。因此,迫切需要建立切实的保障党员不同意见的制度、保障党员自由申辩的制度、保障党员在党内生活中言论自由的制度。

(六)扩大党员直接参与党内事务的范围

参与党内事务,这是党员主体地位最基本、最直接的体现。没有党员主体的参与,党内一切重大问题的决定、一切重要领导人的产生、一切党规党纪的确立,都有悖于党的基本性质和缺乏合理性的基础。党员主体对党内事务的参与,除了通过党员推选的代表的间接参与(包括党员代表大会在内的代议制的方式)外,更经常更广泛的方式是直接参与,即党员主体通过党内各种制度机制向党直接表达自己的意志、意见及价值关怀,从而影响和推动党内生活。长期以来,党员直接参与党内事务的范围很小、机会很少,不利于尊重和确立党员主体地位。要改变这种状况,就需要着眼于:保障党员知情权的制度建设,逐步做到重大情况让党员知道,重大问题让党员讨论,重大决策接受党员监督,重大功过是非由党员评说。建立征集党员意见的制度,要在党的重要方针、政策、制度、决定的形成机制中,把“以多种形式与党员商量,广泛征求、征集党员意见”作为一个必要环节和重要内容,用明确的制度规定何种性质何种范围的党内事务,必须有何种程度何种方式的党员参与,方为有效。建立有党员参加的党内听证会制度,党内在酝酿、讨论、研究重大问题时,应适时地召开有党员或党员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党内那种只注意听取党的有关部门和少数领导干部的意见(但也未形成听证会一类规范化的制度),而忽视了听取普通党员以及党内专家学者意见的做法,应予改变;建立党内对话制度,这种党员参与的制度不仅是党员表达对党内事务的关切、质询、利益诉求的有效方式,也是党组织经常与党员沟通、交流、达成共识的民主机制。建立和完善广大党员真实地参与选人用人的制度机制。建立党代表经常切实地联系党员的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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