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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青少年权益保护制度体系探究

时间:2022-03-17 09:39:31  浏览次数:

摘 要:本文通过对我国当前青少年维权状况的分析,针对不同侵害权益类型、不同青少年人群、不同权益保护主体要素进行逐项探讨,发现原因,寻找解决方法并提出建议,力求对当代青少年权益进行全方位地维护。

关键词:青少年维权;政府;学校;家庭;社会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是民族的希望。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青少年的权益一般涉及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和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隐私权、受教育权、知识产权、受抚养权、财产权、特别保护权。我国针对青少年颁布的专门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儿童权利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目前我国已基本上形成了“政府、学校、家庭、社会”共同参与的“四位一体”的青少年维权体系。通过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新形势下青少年权益遭受侵害的现象仍然普遍存在。这就需要我们正视问题,找到恰当的措施,为青少年的美好明天共同努力。

一、我国青少年权益受到侵害的原因分析

(一)从政府角度看

1.没有形成完备的青少年权益保护法律体系

我国虽有大量法律确实涉及到了青少年权益保护的问题,但真正以青少年为保护对象的法律只有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其他法律基本上只有个别条款涉及。对未成年人犯罪定罪处罚适用的是跟成年一样适用的《刑法》,包括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程序,也都规定在同一部《刑事诉讼法》中。即使有一些特殊规定,也仅仅是一些为数不多的司法解释、通知、意见和刑事政策等层次较低的法规,这不利于对未成年人司法权利的维护。

2.未形成社会各部门共同参与的青少年权益保护机制

青少年权益保护体系是多元化的模式,需要各部门的共同参与。但是目前的青少年权益保护体系是以政府和司法部门为主导、团委和妇联积极参与。数量巨大的社会组织、企、事单位及个人的参与度还是比较小的,接下来我们要重点开发这些组织和个人的积极性。

3.法律法规缺乏操作性和执行力度

责任主体是法律责任的承担者,是追究法律责任的前提,没有责任主体的规定,势必造成操作上的困难。《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6条规定,儿童食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得有害于儿童的安全和健康。这条规定关系到未成年人的身体健康,但是由于没有主体的规定,使得对未成年的保护就缺乏可操作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4条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第30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对这些侵犯青少年权益的行为,在法律责任一章中没有具体的罚则,只是在第46条笼统规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个保护条款使责任很难落实。[1]

(二)从学校的角度看

1.缺乏日常维权意识教育

目前我国对青少年维权意识的教育存在诸多问题,比如流于形式化、对上级的要求执行不到位。尤其是在中学,法制课虽然也列入了教学大纲,但是却流于形式,实际上并没有开设这门课程。在高校阶段,法制课大多列入了选修课的范围,由老师专门进行讲授,但是由于学校和大学生自身对其重视不够,导致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仍很淡薄。

2.维权意识教育方式单一

一般学校对法律知识和维权教育知识仅仅停留在课堂讲授上,没有理论联系实际,教学效果欠佳。维权不仅需要依靠法律知识,也离不开阅历和方法技巧,当青少年遭遇不法侵害的时候,实用和易操作的方法就非常重要了,如事前防范、临场应对、事后报案等方面的方法技能,从如何写起诉状、去哪里告状,到如何面对侵害,通过何种合法途径和到什么相关部门去寻求法律援助等。

(三)从家庭的角度看

1.维权意识教育不足

家庭教育对青少年早期社会化具有重要的作用,家长的行为习惯和意识结构会影响青少年的行为模式。虽然现在多数家庭注重培养孩子的各种技能,但家庭教育中还是管教多于教育,学校的自我保护方面也是告诫少惹麻烦等等,对青少年的权益受到侵犯后如何维护自身权益这方面关注较少。

2.维权行动家长替代现象

绝大多数青少年都是未成年人,父母为其法定监护人。青少年在面临权利被侵害时,都是由父母代为处理的。这种做法虽然在法律上是必要的,也充分考虑了青少年单独维权能力不足的现实,但是不利于培养青少年维权意识,实际上也剥夺了其切身感受维权过程、通过实践切实提高维权意识的机会。

(四)从社会的角度看

1.维权责任不明确

青少年权益的范围很广泛,因而維护青少年权益工作所涉及的领域也很广泛。虽然政府、学校、家庭和社会都不会推脱所应当承担的维护青少年利益的责任,但是在具体追究责任时,难免会遇到困难和阻力。在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的工作中,需要政府、学校、家庭、社会和司法机构能够严格履行各自的义务,针对青少年维权的现有法律进行修改和细化。

2.宣传导向不科学

媒体对青少年维权工作的影响不言而喻,也确实推动了维权工作的进展,但是有利就有弊,有些时候稍不留神,媒体可能还会阻碍到青少年维权工作的开展。比如当青少年受到不法侵害时,媒体往往在宣传中报道要主动抗击不法侵害和歌颂帮助他人的未成年人,这样的行为我们应该表彰,我们应当培养青少年勇于奉献的大无畏精神。但是如果媒体只注重社会的轰动性,而忽略行为的科学性,那么可能就导致有些未成年人不顾自身的情况去盲目的效仿。所以在面对不法侵害的时候,媒体应当宣传正确的脱身方法和求救技能,鼓励青少年利用时机向外界求助或逃跑。如果逃跑不成,也可以用学到的防卫方法进行自我保护。

二、健全青少年权益保护制度体系的对策

(一)政府角度

1.完善青少年保护法律体系

保护青少年的健康成长需要各部门的协同合作,仅仅依靠两部专门的法律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作出努力:①增强青少年权益主体观念,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犯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所确定的对未成年权益保护的基本原则和精髓向其他的法律法规进行渗透。②在已经健全的两部维护青少年权益的专门法律中,尽量将法律条文进行细化,增加一些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增强其操作性,避免出现司法漏洞。③注重单项立法。今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青少年权益保护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制定新的法律,使这些新情况有法可依。

2.加强普法宣传

一是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其责任感与使命感。各级领导要充分认识到青少年普法工作的重要性;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法制教育,牢固树立法治观念,自觉用法律法规来监督和约束自己,发挥领导干部引领带头作用。

二是创新青少年普法宣传方式,增强普法宣传实效。要积极探索新形势下普法工作的方式方法,加强渗透式普法教育。充分发挥大众媒体、现代网络技术、法制宣传阵地、法律咨询服务的作用,利用法制宣传日、法制宣传一条街等平台,根据不同人群的不同需求和特点,重点加强与其工作、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普法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是推动普法教育进学校大纲。让法律走进校园,让法律渗透到校园的角角落落,在学校里开设司法课程,利用学校的心理咨询室,聘请专业的咨询师每周定期与学生进行沟通并进行教育引导。

3.全力构建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政府各机构中,共青团组织做为党领导下的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是党联系青少年的桥梁和纽带,在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协助政府管理青少年上发挥重要的职能。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工作进行具体分工,逐步建立县、镇(办事处)、村(社区)三级预防工作网络,配齐各级领导班子和办事机构,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环境。

(二)从学校角度看

1.加强和改进青少年维权教育,增强维权意识

通过课堂内外教学是培养青少年维权意识的最主要途径。现在一般学校里都开设有法制课程,这些课程起到了很大的效果,除此之外,学校还应该引领学生参加课外的一些司法实践活动,比如学校可以经常举办一些法制知识辩论和演讲比赛,增强青少年的参与性,让青少年树立对法律的信仰;还可以邀请一些法律专业人士走进校园,用真实的、发生在青少年身边的案例为青少年敲响警钟;还可以带领青少年走进法庭旁听青少年维权案件的审理,邀请一些同样有过维权或侵权经历的青少年现身说法,以更为贴近的语言和经历,让学生意识到学会保护自己应有的权益的重要性;这些做法不论是对青少年自身,还是对国家、学校、社会都是有利的。

2.建立学校自查制度,切实纠正侵害青少年权益的行为

学校不仅要加强和改进青少年的维权教育,还要建立自查制度,避免学校自己侵害青少年的合法权益。首先,学校作为教育机构,要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让青少年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由于大多数青少年是未成年人,他们缺乏处理事情的能力,也缺乏生活经验,这就要求学校和老师要主动关心和帮助学生,当学生遇到困难时要及时给予帮助。其次,要尊重青少年的生命健康权、受教育权和人格尊严权。老师不能变相体罚学生和侮辱学生的人格尊严。再次,学校要实时监督,防止任何组织和个人扰乱教育秩序,禁止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的行为。在平常的教育和管理中,学校应加强对学生身体健康、人身安全的保护。

(三)从家庭角度看

1.维权意识培养必须家庭积极参与和配合

青少年的维权意识培养单靠学校还远远不够,需与家庭相互配合,双方共同努力去培养青少年的维权意识。家庭是孩子的第一个学校,父母是第一任老师,一个正确的家庭教育氛围对青少年的健康成长至关重要。家庭是青少年维权意识最基本、最重要的场所,父母必须积极主动的教育,自己要以身作则,遇到事情要沉着冷静,选择恰当的方法解决,对自己要高标准的严格要求,对青少年起到好的示范作用,为青少年的发展营造好的家庭氛围。

2.加强与学校交流

青少年的维权还需家庭和学校要形成联合机制,学校可以制定“家长学校”制度及学生校外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家长要积极参与其中,就青少年在校内校外的表现,老师和家长及时沟通交流,使老师和家长得以把青少年在校内校外的表现进行交流沟通,共同做好青少年的教育工作。[2]同时,校方还应格外注重特殊青少年群体的教育工作,及时、准确、全面地了解这些特殊青少年在家庭、学校和社会上的表现,有针对性地加强和管理工作,以防止其权益受到损害甚至走上以身试法的不归路。

(四)从社会角度看

1.改善社会维权环境,形成良好的维权氛围

媒体对社会舆论的引导起到关键的作用。新闻媒体在遇到青少年侵权案件时应严格把控宣传口径,切勿只重视轰动效应,忽略了宣传的合理性。如果是正面的事件要积极倡导,在社会上形成好的氛围,但若涉及例如青少年见义勇为等有导向性的事件时就应当审慎处理,谨慎报道,以免对青少年造成不当引导,使其盲目模仿。此外,媒体在宣传报道时务必做好对违法犯罪青少年的姓名、隐私、肖像、名誉等权利的保护,尽量减少出镜的机会,讲述事件时用化名即可,以免给失足青少年的心理带来阴影。

2.明确各方职责,细分维权责任

保障青少年的权益离不开社会各界的协助,这就要求以政府部门为主导,各企事业单位、社會组织、群众和社会舆论发挥力量。在中央和地方层面设置青少年工作协调机构,号召和动员全社会各个环节参与到青少年维权工作中来,特别是注重以团委为主的政府部门的优势作用。比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这些部门的建立,还有在政府内设立商议调节组织“青少年工作委员会”,引导、督促和审查各部门、各地方的青少年事务情况。[3]“青少年工作委员会”的作用就是帮助政府创新发展青少年工作模式,扭转当前各青少年维权体系单位工作各自为政的局面。

还要发动社会各界的力量,建立社会、家庭、学校、政府共同参与的“四位一体”工作体系,集中力量开展青少年维权工作。逐步对针对青少年犯罪的事件建立完善的制度体系及适合我国实际的法律制度。

参考文献:

[1]薛梦莹.我国青少年权益保护问题研究[J].河北师范大学,2015.

[2]刘芹.论未成年人权益的法律保护[J].华东政法学院,2004.

[3]任锡伟.浅谈青少年维权[J].民营科技,2010.

作者简介:

王璐(1985.10~ ),女,汉族,河南泌阳人,硕士,研究方向: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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