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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县域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问题研究

时间:2022-03-11 08:24:20  浏览次数:

摘 要 本文以中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着手,针对性的提出完善中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 医疗保险 医疗保险模式

中图分类号:F842.6 文献标识码:A

1中国城镇医疗保险现状

我国目前城镇医疗保险制度体系已经开始逐步形成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为基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为辅的,进一步覆盖全体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其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由先前的公费医疗和劳保制度发展而来,“基本保障、广泛覆盖、双方负担、统账结合”。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为城镇未就业人口提供的基本医疗保障,以个人缴费为主、政府补助为辅,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目前中国的城镇医疗保险制度主要分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公费医疗制度。

截止至2011年末,全国城镇基本医疗参保人数为47292万人,比2010年末增加4029万人。具体来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参保人数25226万人,比2010年末增加了1491万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为22016万人,比2010年末增加2538万人。全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总收入为5539亿元,支出为4431亿元,分别比2010年增长28.6%和25.2%。2011年末我国城镇基本医疗统筹基金结存为4015亿元,个人账户余额为2165亿元。

当前,中国的城镇医疗随着医疗改革的深入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也客观存在着不少突出的问题:城镇医疗保险覆盖率不高,尚未覆盖到全体公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突出,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未能解决;医药市场秩序稳定,但缺乏有效的监管;医疗费用增长速度过快;医药资源分配不合理现象等。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运行至今,总体运行平稳,也出现了不少的问题。中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由于起步晚,无论是在制度设计、制度运行还是配套措施方面都出现了不少的问题。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医疗险种之间转换和接续机制缺失。缺乏城镇居民及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之间的相互连接。城镇居民及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这三项医疗保险制度共同组成了囊括全国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但是每项制度单独实施,相互之间未能有效融合,造成了参保人员没有办法合理的分流及做出选择。

(2)保障对象未能清晰确定。我国对于城镇居民的内涵没有清晰的界定,这也导致了城镇居民医保制度的保障对象也存在着界定模糊的问题。

(3)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统筹层次低。这一问题不仅不利于风险的分散,也不利于资金的大范围流动及发挥更有力的帮扶作用,更严重的是不能较好地解决自由就业人员和农民工的大范围流动而带来的制度衔接问题。

(4)多头管理,意见难统一。根据“两只手表定律”,多头管理会造成效率低下。我国医疗保障制度的管理非常复杂, 比如新农合、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职下他们还是无力支付剩余部分。因此合作医疗对他们的保障有限。

2 完善县域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政策建议

(1)加大政府财政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投入。中国政府必须成为医疗保险服务的提供者。将城镇居民都纳入城镇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提高城镇医疗保障的水平,这些光靠市场调节和个人的力量是实现不了的。政府的财政投入应主要投向于三个方面:一是加大对公益性医院等医疗机构的投入,逐渐恢复医院的公益性,改变医院“以药养医、以患养医”的局面。二是提高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保障水平。目前,大多数居民的常见病、多发病都没有制度保障;且统筹基金的支付限额和支付比例还存在提升的空间。政府加大财政投入可以适当的放宽起付标准,提高统筹基金的支付比例。三是加大政府对弱势群体的医疗救助投入。

(2)完善中国城镇医疗保险制度设计。一是建立起涵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社会保险转移制度;二是扩大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三是适当调整给付比例;四是改革医疗费用的支付方式。

(3)完善城镇医疗保险法律制度建设。一种好的制度的运行和完善离不开法律的保障。当前中国现行使用的《社会保险法》只是一部社会保险领域的纲领性法律,对中国城镇医疗保险制度的完善实践指导意义不大。出台一部专门针对医疗保险的法律来保障城镇医疗保险制度的完善,是具有很强的实践意义的。法律的强制性、普遍适用性可以解决医疗保险中“逆向选择”和部分 “道德风险”等问题。政府可以建立医疗行政监督检查机制,由政府牵头,聘请专家、学者和患者组建监督检查队伍,对公益性医院的经营管理、医疗服务质量、患者满意度等进行总体评价,依此为财政划拨补贴的重要依据。彻底取消医院的药价加成的制度,医药分家,打击医院“大处方,大检查”等行为;改革医疗工作人员的工资制度和上岗制度,加强医疗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转变他们的思想观念。

首先政府可以出台对医疗市场监管的法律法规,明确医药监管体系中各部门的权利与责任,改变政府对医药管理的责任不明晰,存在政出多门现象。其次,提高医药行业的准入门槛,提高GMP认证标准,规范制药企业的药品生产。再次,在药品流通环节方面应规范药品的经营行为,加大对药品、医疗机械流通环节的抽检,严厉打击制假药、卖假药等违法行为。最后,加强对医药流通领域价格的监管。建立各类药品的价格监控体系,发挥社会各界的力量来对不合理药价进行举报和监管。

参考文献

[1] Arrow K.Uncertainty and the welfare economics of medical care,American Economic Review,1963:941-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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