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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经济视角下互助旅游的困境和对策

时间:2022-05-11 19:15:03  浏览次数:

摘要:随着互联网和共享经济的蓬勃发展,互助旅游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本文通过对共享经济的理论和发展进行梳理作为视角,对我国互助旅游的理论背景、市场供给现状、存在问题和面临的困局及矛盾进行分析,并为当前互助旅游的困境提出具有可行性的对策。

关键词:共享经济;互助旅游;困境;对策

共享经济的概念在我国自2014年逐渐兴起,为旅游业也开启了一个新的视角。比如,共享公寓在一定程度上冲击了传统的旅游住宿模式,网约车和共享单车的兴起也实实在在的改变了旅游者,尤其是散客旅游者在旅游时的出行方式。

互助旅游概念在我国是2003年兴起的,由于涉及闲置资源的利用,从概念范畴上讲,可以理解为共享经济在旅游业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互助旅游概念在刚兴起时曾被许多学者和从业者认为将会是继跟团游和自助游之后的第三种旅行方式,但之后在理论研究和实践发展上都一直处于一种不温不火的状态。

由于互助旅游的研究欠缺足够的深度和研究视角,可以尝试用共享经济的相关理论与方法来分析互助旅游现存的问题和困局。

一、相关基本概念

(一)共享经济

美国学者MARCUS FELSON和JOE. L. SPAETH于1978年在《社区结构和协同消费: 基于日常活动理论》 ( Community Structure and Collaborative Consumption: A Routine Activity Approach)一文中首次提到“协同消费”概念,在目前被大多数学者认为应当算作是现代共享经济的雏形和起源。

然而我国学者曹丹认为,协同消费概念提出时尚未进入互联网时代,因而并不能与现代共享经济画等号,其更偏向于Botsman R和Rogers R于2010年提出的“共享经济是一种分享未被充分使用的资产,包括空间、技能、物品,以换取金钱或非金钱利益的形态。”的理论是现代互联网时代下共享经济概念的起源。

目前,我国并没有对共享经济做出统一定义,而在学术领域中,不同学者给出的定义则各有侧重。吕福玉认为共享经济其实是“分享(share)”性质的经济模式而非“共享(commans)”性质的经济模式,即权力拥有者只是将其使用权在一定条件下暂时让渡于他人,而非产权共有。汤天波和吴晓隽则认为共享经济是一种以信息技术为纽带实现使用权共享,核心是协同共享和合作消费的一种新经济模式。马强的观点更接近于当前的实际操作模式,他认为共享经济是指个人或机构把闲置的资源或服务有偿分享给需求者使用,从中获得报酬,而需求者通过使用供给者的资源创造价值。宋逸群和王玉海认为,凡是在互联网技术广泛应用的条件下,人们以共享为特征的经济活动组织方式都可以算作共享经济。《中国分享经济发展报告2016》对于共享经济的定义表述为:“利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整合、分享海量的分散化闲置资源,满足多样化需求的经济活动总和。”该定义没有对协同经济和共享经济进行区别,属于广义上的笼统表述。

以上所有观点虽然视角各有不同,但基本都认同将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观点。但也有部分学者认为,“众筹”也是共享经济的一种表现形式,如对于旅游业中的“民宿”的众筹,则参与者即享有使用权,同时拥有部分所有权,所以不能简单地把共享经济定义为“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经济。本文所持观点为当前的共享经济是一种在互联网信息技术的条件下,产权所有者将其闲置资源的使用权进行让渡,以获得经济收益或满足其心理需求的经济形态。

(二)互助旅游

国外的互助旅游最早始于住宿交换。而在我国,被公认为国内互助旅游创始者的仲一对互助旅游的诠释为:互助旅游就是互相帮助去旅游,你来我这里旅游我为你提供便利,我到你那里旅游你为我提供便利,就像互换旅游服务一样。陈冬冬、章锦河、劉法建认为互助旅游是指不同旅游目的地的人们事先通过网络、通讯等途径进行交流沟通,在互惠双赢的的基础上达成互为对方前来旅游提供友好帮助的意愿,并随后在约定的时间实施旅游活动的一种新型旅游形式。樊信友认为互助旅游分为狭义和广义。狭义指有旅游需求的双方由于经济能力有限或追求深度旅游,通过网络、电话等媒介相互沟通,为对方免费提供住宿、餐饮等,从而降低出游成本或增加旅游深度来满足双方各自旅游需求的一种方式。广义的互助旅游则并不一定提供居所,在条件不具备时可以提供其他一些服务和帮助,如提供旅游消费信息,或者是帮忙订餐、订房间等等。

在2010年,樊信友提出了“互助旅游与自助游相比,尽管加入了人的互动因素,但本质上仍是自助游的变形,因为自助游并不排斥人的帮助和居住在当地居民家的生活体验,互助旅游是分时度假和自助游相结合的一种衍生旅游形态”。除此之外还应当明确,互助旅游不是免费旅游,在互助旅游的过程中,旅游者仍需消费,其目的只是降低消费的经济成本而已。故而本文观点是,互助旅游是旅游者目的在保证自己人身安全和行程自由度的前提下能够以更少的经济成本来获取更好的、更“原汁原味”的旅行体验而与他人产生交互以满足其目的的旅行方式。

二、互助旅游现状分析

(一)市场供给现状

自互助旅游在我国兴起,并没有产生诸如OTA行业中的携程和网约车行业中的滴滴出行此类的大型高质量的平台产品,其运营模式主要是通过论坛形式。早年间比较有影响力的互助旅游平台有“仲一互助旅游”“好客网”“中国互助旅游网”“ 17q5.com”“也游网”等。时至今日,“仲一互助旅游”平台已经处于低热度、长期无更新的状态,大量互助旅游的要约帖子还停留在2007年、2009年及以前。“好客网”则已经倒闭,如今搜索到的“好客网”是所谓的“中国最大的行业信息免费发布B2B电子商务平台”,与互助旅游再无关系。“中国互助旅游网”“ 17q5.com”和“也游网”也已经倒闭,网站域名不再使用,无法进入。

在国内OTA领域中,则只有“去哪儿”网的“当地人”模块和途牛网的“出游服务”模块中的“向导服务”子模块会提供当地向导的服务。但缺陷显而易见,首先它们不属于“互助旅游”的范畴,而是提供服务,会收取较高的报酬。其次覆盖城市不全,只有较大的旅行城市才有,如果想去较冷门的地区旅游则无“导”可找。再次,他们的向导只提供向导服务,部分可以自备车辆,不会提供出于互助精神可以提供的全方位旅游帮助,例如住宿。从本质上来讲,这些“向导服务”是在国家政策改变,允许导游自己接单之后的旅游服务行为,而不是“互助旅游”行为。

綜上所述当前我国的互助旅游市场在总体上仍处于“产品荒芜”的状态,从积极方面看,如果有在本领域设计开发合理精巧的产品产生,将会有抢滩优势。而从消极方面看,各大旅游企业在尝试之后至今仍未找到合理且可持续的运营方式,证明该领域存在一定的发展障碍。

(二)存在问题

传统观点认为互助旅游存在的问题主要集中在网络诚信和参与互助旅游双方的互信,互助旅游双方的人身安全,卫生问题,线路安排、解说能力、接待能力不如专业旅游服务机构,由于互助旅游活动对网络依赖程度高而网络普及程度不同所产生的隐性门槛、互助旅游双方权利义务不明晰和法律法规保障不到位等。

王云良和李勇泉认为网络诚信问题、互助旅游双方人生安全问题、卫生问题和业务专业能力问题是阻碍互助旅游发展的重要障碍。罗越富、甘巧林和梁佼佼认为互助旅游直接的受益部门或单位不明确、助游双方权利义务不明晰和法律法规保障不到位是我国互助旅游发展的主要障碍。

(三)面临困局

时至今日,互助旅游存在的问题随着时间和技术的发展已经产生变化,如互联网的普及程度和对于网络的依赖问题随着我国布网密度和移动客户端(手机)的普及已被自然而然的解决。而关于互助旅游的实质性问题和困局,本文认为主要是两点:

第一,互助旅游先天存在的公益性和利他性与互助旅游双方在实际接触中需要获利性的矛盾的问题。即互助旅游双方,接待方愿意提供好的接待的根本动力是他想在自己作为旅游者时能够享受到好的接待,而旅游者在出行时则会担心自己受到的接待不够好并想要得到全方位的好的接待。造成在实际中一旦接待方本身并没有出行的打算,则会产生接待不够好或者是想要通过接待来变现的问题。而旅游者由于在出游时处于人生地不熟的状态,只要是接待方的接待水平低于自己的预期水平,甚至实际水平并不算低时也会产生自己“亏了”的感觉,但又由于问题无法投诉只能选择接受,进而便影响到了旅游者再以后作为接待方时的心理和行为。

第二,互助旅游本身存在的标准化与个性化无法统一的矛盾的问题。由于互助旅游本身是一种非标准化的旅行方式,所以一次互助旅游的成功与否就取决于接待方和旅游者各自内心中的“标准”的重合程度,重合程度越高则双方对于本次的互助旅游成果的评价越高。而在实际中,互助旅游本身最大的特性又是不像跟团游一样提供完全可视化的标准化过程,因而接待方和旅游者产生认知偏差进而造成内心失落的可能性便极大。

三、发展对策

第一,针对网络安全与个人诚信问题,可以通过相关部门进行立法和构建个人诚信机制解决。在个人诚信机制的构建中,可参考芝麻信用的评价体系,构建旅游者、甚至专注于“互助旅游客”的诚信体系。在该体系中,通过信用分级来使相同等级的旅游者可以在第三方(构建体系的平台)背书的条件下进行联系,而通过参与互助旅游成功的次数和参与者双方的互评来进行信用等级的升级。除此之外,如果条件允许,可以与其社会征信体系挂钩对接。

第二,搭建合适的互助旅游线上平台。由于在校大学生具有喜欢外出旅游、能够熟练掌握使用互联网、对新鲜事物接受程度高和对于户主行为的接受度高等特点。可以从大学生客户群切入,通过不断试错运行,找寻移动互联技术与互助旅游的最佳结合点。通过平台的运作,将一些参与互助旅游的旅游者以个人身份进行联系时比较难获得的资源进行整合,例如可信度高的有意于进行互助旅游的旅游者和可靠的旅游目的地资源等,以此增加互助旅游的成行几率并提高安全度。

第三,理清互助旅游参与者的利益诉求与价值取向。在进行大量数据搜集和分析的基础下,针对互助旅游参与者作为接待方和旅游者时不同的利益诉求和价值取向进行针对性的规则设计和权益保障设计。

如上图所示,可以根据参与者的接待意愿和出行意愿设画出坐标图,将平台用户分为ABCD四类。其中A类用户属于最优质用户,针对A类用户,应当设计好完备的保护原则和用户活跃度以及用户黏性激励机制,设计好完备的接待好评度和出行待遇的转化方法。针对B类用户,则应设计好可观的变现规则和引导其出行的方案。C类的特点是出行意愿和接待意愿双低,属于应当放弃的类别。针对D类用户则应设计好非接待类的其他共享方式,如分享旅行行程和高质量的游记、攻略等。

第四,通过平台的建设,将旅游经验的交流从线上延伸至线下,鼓励互动,通过良好的互动,使互助旅游的参与双方在心理层面上把对方当作自己的朋友而非服务的提供者或享受者,进而产生更多的理解和共情,从而提高双方的“利他性”思维,加强互助旅游的过程体验。除此之外,还可以将这种良好的线下活动扩大化,将其设计为在当地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定期或不定期的互助旅游沙龙,吸引对互助旅游感兴趣的旅游者参加沙龙进而了解该旅行模式,从而为平台增加高质量的用户。

第五,通过平台进行大数据分析,根据实际情况与具有资历的保险公司合作,通过数据分析结果针对平台用户在参与互助旅游中的实际情况开特色发险种,以保证用户利益和转嫁意外风险。以增加用户和平台的抗风险能力。

参考文献:

[1] MARCUS FELSON,JOE. L.SPAETH. Community Structure and Collaborative Consumption: A Routine Activity Approach[J].American Behavioral Scientist,1978(04):614-623.

[2]曹丹.论共享经济对旅游业发展的影响及其应对[J].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01):56-66.

[3] Botsman R, Rogers R. What’s Mine Is Yours: The Rise of Collaborative Consumption[M].New York: Harper Collins,2010:57-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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