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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源食品抗生素滥用的规制分析

时间:2022-05-04 12:30:04  浏览次数:

摘 要:随着经济快速发展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大众对于动物源食品的需求大大增加,这成为了抗生素滥用的导火索。我国作为动物源食品的生产和销售大国,该类问题更是层出不穷,严重侵犯了公众的健康权和生命权,但就目前来看,我国对于该类问题的处理方法并不能有效遏制该类现象的出现。因此,在严峻的背景下结合国外相关问题的法律规制提出适合于我国国情的创新性处理意见不仅具有理论价值,也极具现实意义。

关键词:动物源食品;抗生素;立法研究;监督机制

Abstract:In the 21st century, with the rapid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the continuous improvement of people’s living standards, the public demand for animal-derived food has greatly increased, which has become a trigger for antibiotic abuse. As a major producer and marketer of animal-derived food in China, this kind of problem is emerging one after another, which seriously violates the public’s right to health and life. However, China’s treatment methods for this kind of problem cannot effectively curb the derivation of this kind of phenomenonat present. Therefore, it is not only of theoretical value, but also of great practical significance to propose innovative solutions suitable to China’s national conditions under the severe background of foreign laws and regulations.

Key words:Animal-derived food; Antibiotics; Legislative studies; Supervision mechanism

中图分类号:D922.16

1 我国动物源性食品抗生素使用规制现存体制中存在的问题

1.1 针对动物源性食品生产所使用抗生素的态度模糊

根据我国动物源性食品行业的生产和发展现状,想要在短期内达到完全禁用动物抗生素是不现实的,因为我国当前科学技术水平还难以将该工作落实到位,盲目跟从发达国家的脚步,完全禁止动物抗生素将会对我国动物源性食品行业的发展产生极其恶劣的影响,但这不意味着对滥用的纵容。立法者应当根据我国动物源性食品行业的发展现状,制定出符合我国发展阶段的法律,以引导的姿态加强动物源性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合规性,要推行循序渐进的抗生素禁止过程,避免“一竿子打死”的监管模式。

1.2 法律责任不明确,法律责任与违法收益不成正比,违法成本低

抗生素滥用的后果具有隐蔽性、滞后性,这就导致难以對实施动物抗生素滥用的企业实施强有力的惩罚措施,那么事前监管就显得尤为重要,但我国的监管体制是分工却不统一的监管模式,每个监管机构之间的监管责任不明确,不能保障各个监管机构切实履职。可见,不管是违法责任的落实还是监管责任的落实,都存在着问题;加之我国对此的处罚力度不大,违法成本较低,企业容易在利益的驱使下走上违法道路。

1.3 监督机构众多且权力分散,监察力度不足,效率低下

我国大部分行政区域目前的监管仍是在食品安全委员会的统筹下,针对生产销售的不同阶段实行分管。这种分段管理在我国落实的其实并不理想,这导致了各个部门之间的监管责任常常有重叠部分,这就会导致各个机构出现相互“踢皮球”的局面,最终监督工作成为形式化[1]。

1.4 监管责任不明确,地方履职自觉性低下

我国法律对于监管不力并未规定具体的处罚措施,并且新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变了之前在流通和生产领域工商和质监省一级部门负责为全部由地方政府负责,从而造成地方保护主义,阻碍监督机制将监管工作贯彻落实到每一家食品生产企业。

1.5 动物源性食品安全标准存在缺陷

作为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的参照依据,食品安全标准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它还是食品安全执法工作的依据,应用强制性标准逐渐取代多元化的推荐性标准和行业标准等。

2 针对动物源性食品抗生素使用规制的改进建议

2.1 我国在动物源食品滥用抗生素问题上的规制导向

规制导向这一概念比较宏观,因此从这个角度对该问题提出建议需要总结以下3个较为微观的点:

①目前动物源食品滥用抗生素的情况在我国发生率很高。②我国对于该问题的规制并不完善,在一些方面有所欠缺。③国际上大多数发达国家对于该问题的态度都是“禁止滥用”,甚至部分国家正逐渐转为“禁止使用”。而对于具体的规制导向,应围绕“明确、针对、多元、统一”来确定。指出我国要采取有效的措施、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控制抗生素在动物源食品当中的使用情况;针对是指未来的法律规定中应单独规定该问题,以更为科学的手段、更为精确的测算提出动物源食品中抗生素的使用量区间,规范不一的标准;多元则是指应从多个方向来遏制滥用问题,例如从兽用抗生素的数量限制层面、从食品安全层面等;而统一则是指在这一问题的规制上虽涉及多个部门,但各个部门之间不是分散的,是在国家食品安全委员会的统一调拨下进行协同管控。

2.2 对于我国的立法建议

对于《食品安全法》这一部门法以及该法对应的一些解释,笔者认为在之后的立法中应对抗生素在动物源食品上滥用的问题进行针对性规定,把抗生素明确列入法条规制范围,而不仅仅是像前文列举的那样被动带入。其次笔者认为应包含以下两项内容:①限制或者禁止在饲料添加剂中使用抗生素。②在加工、销售环节设立准入标准,构筑“滥抗动物源食品”进入市场的防火墙[2]。

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所涉及的食品安全相关规定,发现当前我国食品安全刑事立法并未与其他刑事立法分开来独立开展,丧失了作为公害犯罪应有的独立性,而公害犯罪应有定位的弥失,导致了只有严重的违法行为才可以定为犯罪。所以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应当属于刑法第二章公共安全犯罪当中,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则为犯罪客体;应当将刑法调整的行为类型予以扩大到生产、经营行为。其次,现有的食品安全类犯罪罚金刑的适用基准应进行一定的调整,尽管这种根据其销售金额处以罚金的简单的刑罚模式在实践中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但往往在认定“销售金额”时具会带有很强的主观任意性,容易滋生腐败。

我国医疗机构要始终坚持《国家处方集》《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等系列法律法规,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宏观调控,采取有效的措施整治兽用抗生素滥用的问题。从西方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当中吸取经验,明确界定抗生素的使用规范,完善兽用抗生素管理体系。例如,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在相关法律中规定兽医需要在动物身上使用抗生素时要由本人签字,这意味着饲养者想到得到某类抗生素,必须需要兽医的处方。这将从很大程度上改变以前的情况,因为以前很多抗生素都是非处方药,在一些大型药店就可以买到。抗生素取得途径容易,滥用也就很正常了,因此笔者认为从来源减少可用数量的这一措施值得一试。

2.3 对于我国的监督机制构建建议

(1)国家食品安全委员会要充分发挥其协调管理职能,构建统一监管体系,实现分工明确的监督机构协同作用、彼此合作,并且机构之间相互监督的良性运作模式,增强监督效率,填补监督空缺[3]。

(2)在立法中明确各监督机构不依法履责的惩罚措施以及具体的执行办法,强化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积极构建公众监督制度,打造新的权责分布格局。

(3)建立企业兽药和饲料抗生素使用的定期报告制度。每6个月企业要向农业部报告自己使用的抗生素情况,农业部根据企业报告进行分析,并给出意见和建议。对不按期报告的企业采取处罚措施,处以罚款或禁止其进入市场。

(4)构建企业与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公开与可追溯系统。其组成部分包括政府方和企业方,并要在其中融入信用评级系统。在监督机制的构建问题上,最亟待解决的问题是监督信息层面的问题。单向性信息发布保障监督信息需要及时被解决。在食品安全保障中,社会公众监督并未发挥其应有职能,不能全面进行监督实现食品安全制度的整体把控;其次信息真实性无法保障。政府可以组织将企业自愿公开的从生产环节至进入流通领域的一系列食品信息建立信息追溯系统,对企业信用进行评测,给予认证并予以公开。克服不同参与方所掌握信息严重不对称的矛盾,将监管机构的职权落实到位,而参与的企业又能得到良好的信用评价从而获得更高的市场竞争力,消费者也可以通过该信息追溯系统了解食品的信息,便于行使公共监督与责任追溯。

(5)完善兽医职业资格许可制度,健全兽药抗生素分级审批管理制度。实际上,可将抗生素划分为3个管理层级:非限制使用(处方医师开具)、限制使用(主治以上医师开具)、特殊使用(主任医师开具)。完善兽药相关使用机构和生产机构的使用规范,并要求所有机构签署责任承诺书,将责任落实到位,构建完善的兽用抗生素管理工作责任制。建立飞行检查制度,不定期开展严查工作,将源头治理作为工作的重点。严格动物源性食品标准体系,兽药、饲料等相关产品标准,残留物标准及改善监测技术方法[4]。西方发达国家信息的真实性建立在完善的技术法规和分布于各实验点的科技力量,而在我国目前这一项远远达不到。

(6)加强社会公众对抗生素用于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借助如今的新、旧媒体,开展对相关知识、法律法规的大力宣传,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和综合素质,加强守法意识的构建;培养公众食品安全意识,促进公众积极主动维权,推动消费者维权途径的发展,带动相关法律法规的进步与完善。

(7)积极研发抗生素替代品,消除抗生素的不可替代性。随着最新出台的《民法总则》将绿色原则纳入基本原则,社会大众环保低碳绿色的意识提高。近年来,兽药行业开始大规模研究使用中兽药,一旦我国的科研技术能掌握妥善解决使用中兽药的安全有效、质量可控等核心的问题,中兽药将会在我国甚至国际有更为广阔的发展前景。

3 结语

人类对于健康权、生命权的捍卫应当是绝对且无任何条件的,也正是因为如此,对食品安全的追求是永无止境的。目前人们正在被一些不健康的危险食品层层包围,而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一些动物源食品就处于这包围圈的最里层。为妥善解决该问题,要求政府和相关部门积极推动对外的交流合作,总结归纳西方发达国家动物源性食品安全方面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健全的法律法规制度体系,贯彻落实对动物源食品安全质量问题的保障工作;积极推动动物源性食品抗生素规制理论构成和方法体系,通过与国际接轨的手段深入学习新技术,对我国已有的动物源性食品安全法律监管进行补充完善,提高其监管效率。采取多元化的手段,加强我国的食品安全质量,降低动物源食品抗生素问题对每一个人造成的伤害,从源头保障动物源食品的安全性。

参考文献:

[1]李志荣,丁双阳.动物源性食品安全与兽药残留检测技术[M].天津:天津科学技术出版社,2008.

[2]徐积恩,朱明珍.抗生素[M].北京:科學出版社,1982.

[3]龚刚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治理难题与法律对策[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4.

[4]张彦明,冯忠武,郑增忍,等.动物性食品安全生产与检验技术[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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