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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德课堂“生成”精彩变奏曲

时间:2022-03-02 00:03:09  浏览次数:

尴尬:“生成”偏离了预设目标

这是一节区级竞赛试教课(小学五年级下册《品德与社会》第二单元“我的权利与义务”中以现代公民所必备的法律意识为主题的一课——《法律护我成长》),我拿着教材、拿着教案一路忐忑走向教室:大人都觉枯燥的法律能和学生的生活产生交集吗?整堂课会不会都是我唱独角戏?带着一连串的问号,带着一种无奈,我开始按照教材结构——法律保护我(真实案例——儿童权利公约)到学会使用法律武器——自然展开了教学。

教材中“真实案例”讲述的是一个离异家庭的孩子小健的故事。他的母亲去世后,父亲不愿承担抚养义务,小健遂将父亲告上法庭。法官通过多次调解,最终判决小健由父亲接回家共同生活。虽说班里也有离异家庭的孩子,但案例中的“小健”在生活中并不多见。课始,我担心同学们会对此案例反应漠然,然而,他们的讨论却出乎意料的热闹:“我们是受法律保护的!”“我们在家庭中也有合法的权益!”“我们也有权利把老爸老妈告上法庭啊!”……他们的课堂表现令我又喜又惊,喜的是他们对法律这一主题的学习竟然颇有兴趣,惊的是他们竟然直接跳出教材,偏离课本“案例”开始主张自己的现实权利。

在第二板块“了解《儿童权利公约》”教学时,同学们已不满足于课本上大略介绍的四种最根本的权利,还要求我把中国青少年维权网、青少年维权中心等机构的联系方式写在黑板上,并“主动”做着记录。在接下来“学会使用法律武器”板块的学习中,课堂开始出现一些失控,有的同学公开批评父母、教师对自己种种限制性的“侵权”行为。同学们那种在法律保护下“找茬”的较真劲,那种离开课本辨析题、试图寻找生活实例的探索欲,都是前所未有的。所幸,下课铃及时响起,面目“窘迫”,行动“慌乱”的我逃似地飞速离开教室,耳旁还回荡着同学们聚集在一起“争取权利”的声音。

反思:如何应对意外的“生成”

这一课,我经历了由“喜”到“惊”再到“窘”的情感体验。经过反思,我觉得自己的问题主要是课前对“生成”缺少预见,课中对课堂“动态生成”的信息缺乏随机处理的能力。教学的过程不是线性的,而是充满了复杂性和不确定性。虽然我对这些理论知识已经略知皮毛,但“临床运用”还是缺少真功夫。本课教学中,面对课堂“生成”的火花闪耀时,我,没入眼;而当课堂“生成”价值偏离时,我,傻了眼。事实上,若当时我能在这自然形成的矛盾冲突中,适时、适当点拨,正向引导,启发思考,则学生的道德判断力完全可能得到增强。

法权,有限or无限?回顾这一课例,在讨论中,学生们普遍认为“自己认为合理的、正当的需求,就是权利”,这一说法从何而来?又为何在儿童的眼中是那么的成立呢?儿童应该享有什么权利?他们清楚吗?不!家庭的“呵护”使得“保护儿童权利”被简单地理解为“保护儿童身体健康”,而他们的需要与愿望,他们的独立人格,常常被我们大人忽视、甚至遗忘。随着年龄的增长,小学高年级学生的思维更趋完善,他们开始追求独立的人格,有着较为强烈的成长欲望和自我实现欲望。当禁锢已久的“权利”大门一下在课堂中朝他们打开之时,他们对“权利”意识追逐的“好奇”继而“兴奋”, 也就犹如潮水一般高涨起来,课堂上他们由“惊”到“喜”也就不难理解了,对“权利”的过度理解也就“顺理成章了”。

然而, 自己认为合理的、正当的需求,就是权利吗?显然未必。因为法律毕竟有一杆比较客观的标尺,法律对权利的解读也非由个体各自评判,你认为合理、正当的需求,是否有悖于社会大多数人的行为意愿及规则?“权利简单化”“权利放大化”是对“权利”缺少正解的表现。教师要让学生明白,当他们受到法律保护的同时,也必须接受法律的约束,当他们行使法律权利时,也必须履行法律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学生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同时也要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如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遵守所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等。同时,作为未成年人,家长对其有监护权,当儿童个人享有的权利与监护权发生矛盾时,监护权为先;在校期间,学校也要履行部分监护职责,学生必须接受学校、教师合法正当的监督和管理。在教学过程中,教师既要唤醒和发展小学生的法权意识,也要防止他们对法权的片面理解;既要肯定学生的权利意识,更要强化他们的责任义务意识。

法,冷酷or温情?回想这一课例中,学生众般丰富表情里最为让人不得不正视的莫过于那一脸的“郑重”。“国徽”“天秤”“偌大的法庭”都让人感觉“严肃”得有些惧怕,更何况未成年的孩子。这一年龄段的孩子对于“天秤”格外看重,因为它代表着他们最为向往的公平。殊不知,这天秤的一头是权利,而另一头则是义务;殊不知,权利伴随着义务。马克思指出:“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责任与权利同行,也是需要引导、教诲的。教师首先要让学生明确自己该负的责任有哪些,进而引导他们正确地履行责任。让他们在享受权利的同时,能够学会主动承担责任,学会对自己的过错负责。让他们明白惟有权责合一,才是完整的法律,才是对他们真正的保护。

其实,法律在铁面无私、不容触犯的冷酷外表之下,也有温情的一面。这是小学生难以体认的,需要教师适时进行教育引导。人类历史上,人们为了协调人际关系、解决人际冲突,以公共契约的形式制定了法律。法律的严肃性在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会向权贵“摧眉折腰”;法律的情感性在于所有守法者都会得到保护,不会让弱者受到欺凌。同时,法律也讲究以人为本,它的作用在于化解人际冲突,而不是加剧人际对立,激化社会矛盾。如课本“真实案例”中就提到,“李法官认为,如果立案就会出现父子对簿公堂的情形,容易使小健的心灵受到创伤,也不利于父子日后共同生活,应尽可能在诉前争取调解。”案例中的这一细节,不仅让我们感受到李法官执法的温情,还引起我们更深的思考:是不是所有的争端都一定要诉诸法律?法律真的能化解一切矛盾吗?随着这些问题的抛出,又可以导出“协调”“调解”这些概念。调解的是矛盾,调顺的是人心,在课堂上适当引导学生认识沟通、协调在法律执行中的作用,可以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法制观念,强化建设和谐社会的理念。

优化:“生成”丰富了预设目标

现代课程理论告诉我们,任何课程的组织传递实际上都是教师与学生相互“斗争”和磨合的过程。教学不是教师单向度的活动,而应是师生之间积极的互动,学习也不是学生与课本的单向度对话,而是学生在认知情境下多重知识的建构。在对这一课例的审思之后,我注意把“生成”资源与文本资源统筹考虑,把学科教育资源与社会教育资源有机结合,再读生活,再读学生,从学生的原始学情出发,侧重以体验式的活动设计来实施教学。基于此,我对此前的教学设计进行了修改与调整:同样的三个结构环节,先由贴近学生生活的“游戏权”入手,让他们运用相关法律说服大人;再由知晓“玩也是儿童的权利”到明晰儿童还有受法律保护的很多权利。这样,学生由被动受听转为主动学习,并按照“有理有据”的原则训练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为后一环节“运用法律武器维护权利”打下伏笔。在前一次设计中,子告父的“案例”则被调整到最后一板块,设计视角也由“认识可以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合法的权利”转为“通过体验,比较判案,析情入理,以和为先”,着力在法官温情执法上引发学生思考。教学片断如下:

师:权利与义务构成了法,穿上法官袍,坐在高高的审判席上,想不想试着体验一次?(出示:“我来做法官”案例文字)

(生情绪高涨,急于体验)

师:小健将父亲告上法庭的方式是否合理?不这样做,他的生活会怎样?

生:合理。不这样,小健就无法上学,无法生活,享受不到应有的权利。

生:小健和他父亲虽然有血缘关系,但将父亲告上法庭也是迫不得已。

(师出示:民法规定)

生:还是得告他的父亲,法律是可以保护小健的。

师:现在,你就是法官,你怎么判?

生:按照法律的规定,要求父亲抚养小健。

生:在庭上批评小健的父亲,并判他将小健领回,好好抚养。

生:……

师:看看生活中的法官是怎么做的?阅读书本47页文字材料

(生默读文字)

师:你有什么想法?

生:我想的太简单了,像我这样判的话,他们父子关系肯定不会好。

生:法官比我考虑得多,全面。

生:法律还可以使父亲转变态度,帮助小健找回父亲的爱。

生:……

师:法律可以帮助我们解决矛盾纠纷,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但是,法律并不是生活的全部,道德、情谊也可以帮助人们协调相互之间的关系。倘若可以,让我们从沟通、协调、和解开始,让生活处处洋溢和谐。当然,我们也要牢记,执法可以有情,但绝不能以同情、人情替代、干扰法律的执行……

这一堂法律课,温暖怡心取代了之前的紧张凝重,理性思考消解了先前对法律的片面认知,“生成”资源的有效运用,不仅实现了预设的目标,而且在学生心中种下了人本法律精神的种子。

再思考:让“生成”根植于预设

叶澜教授说过:“课堂应是向未知方向挺进的旅程,随时都有可能发现意外的通道和美丽的图景。”但是,这并非说课堂的“生成”无迹可寻、无法把握。本人执教的这一课例,从开始的尴尬到后来的还算成功,主要还是得益于对“预设”的重新认识和正确对待:

一是重学情,知法。以“法律”为主题的课文本身的严肃性,以及绝大多数学生安逸的生活环境,容易使学生产生“法”不关己的错觉。本课的二次设计注意从学情出发,从学生熟悉、期盼却又在现实中常常受限的“游戏权”入手,让他们运用相关法律争取“游戏权”,有利于拉近他们与“法”的距离,激发他们的学习兴趣。

二是重体验,学法。如何将法律的枯燥化为生动?让学生在参与体验活动中“润物细无声”。课始,让学生为自己争取“游戏权”当“说客”,既引导学生读好文本法律条款,又培养其依法有据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课中,“我来做法官”,让学生在前期认知基础上“循理而上”,实践体验,知行结合,在比对真法官的判决中,又触发他们新的思考:法律是武器,但不是唯一。

三是重导引,用法。当课堂上引入保护儿童权利的法律、法规时,需要对“享受权利与履行义务是相随的”做积极引导,不能夸大滥用自己的权利。同时通过学习文本的“小健”案例,侧重于法律无情,执法有情,沟通、协调优先于法的导引,让学生在实际生活中确立“和谐为先”的社会价值观。

课堂虽然具有非线性、非确定性的特征,但绝不是“无轨电车”。只要教者能够真正把学情“入眼”,教学过程中就不会因为意外的“生成”而“傻眼”。在预设时充分考虑“生成”的可能性,让“生成”根植于预设的基础之上,这样,课堂的“生成”就不会成为无序的“乱弹”,而将演绎出一首首主题明确的精彩变奏曲。

(作者单位:南京市夫子庙小学 江苏南京210001)

责任编辑王清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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