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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幼儿园教育质量评价调查结果引发的思考

时间:2022-05-19 09:15:03  浏览次数:

zoޛ)j^8iF^@M9M{MvӿM5N?}Om5ן5uu߭mtm7_]tNw۝뎵nOom~ii]wn饨ky发言权。但是,幼儿的判断能力较低,其评价的客观性和准确性较低。那么,这种满足程度应该由谁来判断,笔者认为,幼儿与教师、家长接触的时间较长,教师和家长较为了解幼儿园教育活动满足幼儿身心健康发展的程度,因此由教师和家长作为评价者是比较合适的。要评价幼儿身心健康发展的满足程度,必须要有评价的参照依据,这就是我们常说的评价标准。譬如,《规程》指出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诸方面全面发展的教育,那么幼儿是否在体、智、德、美诸方面得到了全面发展,就是评价幼儿园教育成功与否的标准。评价标准有宏观和微观之分,宏观标准是思路和方向性的,其特性是普适和相对稳定,而微观标准是具体和可操作的,具有针对性和可变性特点。有些学者经过研究提议“我国幼儿园分级分类标准应该尽早地将儿童发展水平这一指标领域废除”。笔者认为,这种研究结论是不全面和不科学的,这一问题虽然在理论上有争议,但是在具体的评价活动中,人们认识到,如果没有儿童发展水平的评价指标,那么某些学者提倡的“在教育过程的评价标准中,要求教师将幼儿发展评定作为自己日常工作”的要求可能会流于形式。对于这种理论上有争议而实践过程又是不可缺少的指标,我们可以采取以下对策:(1)国家或地方政府可以制定宏观指标,指明评价的思路和方向。在这个基础上,各个幼儿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己制定微观指标,为教师评价幼儿发展状况提供可操作的工具,其评价目的往往是为教师改进教育工作提供信息,是发展性和诊断性的评价。(2)如果要进行终结性评价,这类指标的判断尺度一般是提出绝大多数幼儿均能做到的要求,而不是选优线,即只有少数幼儿能做到的,譬如,对于“生活习惯”这一指标,我们可以提出幼儿饭前洗手的要求,而不提幼儿能洗手的标准。

2.要注重教师责任心和爱心的评价

本次调查结果告诉我们,教师的责任心和爱心比教师的教学水平更重要。所谓责任,就是分内应做的事。顾名思义,教师的责任就是教师分内应做的事情。《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可见,幼儿教师的责任主要体现在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上。所谓爱,就是对人或事物有很深的感情。陶行知先生说:“捧着一颗心来,不带半根草去。”表达了教师要有真诚的爱心和无私奉献的精神。前苏联教育家赞科夫说:“漂亮的孩子人人爱,爱难看的孩子才是真正的爱。”说明了教师要爱每一个孩子,对他们要一视同仁。现代幼儿教育在一定程度上是建立在师幼互动基础之上的,如果没有“爱”,师幼互动就没了情感“润滑剂”。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说,没有“爱”就没有幼儿教育。爱与责任是紧密相连的,爱源于责任,反过来,爱是责任的驱动力,能强化教师的责任心。

教师责任心和爱心的评价问题,是一个值得研究的课题。从国外的实践经验来看,教师责任心和爱心的评价渗透于教师的外显行为之中,研究结果表明,教师的适宜性行为,如教师倾听儿童的频度、教师与儿童的情绪情感交流、教师参与儿童活动的频度等均与儿童发展呈正相关;从我国的国情来谈,教师岗位职责完成的情况较能反映教师责任心和爱心的状态,结合教师平时与幼儿互动的表现,判断其责任心和爱心的外显信息还是较为充分的,但问题是这些信息在外部专家进驻幼儿园进行评价时一时难以观察,也较难做出准确的判断。要克服这一不足,笔者认为应该建立园内外评价的联动机制,一方面外部专家要帮助幼儿园建立发展性评价平台,即从教师评价能力的培训,到教师自我评价或自己组织评价的指导均应留有外部专家的身影,使他们对幼儿园教师的责任心和爱心较为了解;另一方面幼儿园要自觉开展教师责任心和爱心的评价活动,并把评价结果作为档案保存起来,供外部专家驻园评价时作为分析和判断信息的依据。

3.家长要广泛参与幼儿园评价活动

本次调查结果提醒我们,目前家长参与幼儿园教育评价活动的程度不高,这是要引起我们的注意。正如笔者前文所述,幼儿较为依赖家庭,而且大多数时间是在家里度过的,其行为习惯的养成受家庭的影响较大,不仅如此,由于与幼儿有较长的相处时间,家长较为了解幼儿的发展状况,再说随着教育制度改革的深入发展和家长素质的不断提高,他们比以往任何时候都关心自己孩子的教育问题。为此,幼儿园应充分利用家长资源,在共同教育幼儿;时刻关注幼儿的变化和发展,及时调整教育策略;鉴定幼儿园教育质量等方面发挥他们的作用。

《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指出:“幼儿园教育工作评价实行以教师自评为主,园长以及有关管理人员、其他教师和家长等参与评价的制度。”要有效建立这种评价制度,首先幼儿园要做好家园互动工作,使家长的关注点从“自己孩子的在园表现”拓展到“幼儿园的教育工作”上。要达到这种转变,幼儿园不仅要真心实意地听取家长对幼儿园教育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而且要把落实情况及时反馈给家长,他们由此就会产生一种“成就感”,能动地促进其继续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久而久之,这种良性循环就会催生家长关注点的拓展。其次,要有效拓展家长参与幼儿园教育活动的途径,使他们了解和熟悉幼儿园的实际情况,除了现行的家委会、教育活动开放日、家长会、亲子活动等工作外,是否还可以考虑更加宽泛和灵活的家园互动工作,譬如,有教师资格的家长可以作为志愿者参与园教工作;家委会能定期听取幼儿园工作汇报;等等。第三,家长要参与幼儿园的各种评价活动,帮助幼儿园诊断和鉴定教育工作。美国在对幼教机构教育质量进行评价时,非常重视幼儿家长的作用,这是值得我们很好地学习的。另外,幼儿园内部进行的各种评价活动也应该让家长积极参与,由于家长与园长、教师的价值取向可能有差异,从而他们对“事实”往往会作出不同的判断结果,这对于呈现“事实”的真实面目是极有好处的。园长和教师可以根据家长的评价信息有针对性地反思自己的教育和管理工作,主动调整自己的工作策略,以不断提高教育质量。

4.鼓励教师自己组织开展评价活动

《纲要(试行)》提倡“幼儿园教育工作评价实行以教师自评为主”的自我诊断、自我反思和自我完善的发展性评价观念。但是从上述调查结果来看,实际情况却不尽如人意,教师自评活动开展不够广泛,致使诸如“幼儿发展状况评价”这样重要的评价活动得不到常态化开展,幼儿的行为表现和发展变化得不到准确把握,影响了教育质量的提高。

教师自我评价能激发教师的自尊心和自信心,也有利于教师根据评价结果自觉改进工作,同时,也可为外部评价提供丰富的、在较短时间内得不到的评价信息和资料,便于评价工作顺利进行,这是一种发展性特征较强的评价。根据目前幼儿园教育质量评价工作的需要,我们应该提倡由“教师自我评价”演变为一种“教师自行组织的评价”活动。教师自我评价就是教师自己对自己的评价,其评价主体和评价客体均是教师本人,显然是单一的评价主体,而教师自行组织的评价是教师根据自己工作的情况制定评价标准,可以有目的、有针对性地去组织评价,获取评价信息,诊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自觉提高工作效率。它的价值主体是教师本人,而评价主体可以是教师本人、其他教师和家长等,它是一种评价主体多元化的评价活动,从这个意义上说,“教师自行组织的评价”要优于“教师自我评价”。其特征为:一是自主性。在教育过程中,幼儿园或保教人员自觉自愿地组织同行(包括保教人员自我)和家长等对自己的教育质量进行评价,旨在发现存在的问题,以及时加以改进。二是针对性。幼儿园或保教人员根据自己教育活动的特点和幼儿的实际情况,编制评定标准,并付诸实施,从而可以获得有针对性的信息,有效调整或改进教育的状态。三是日常性。由于这种评价活动是教师自觉自愿的行为,它可以经常进行,这对于及时发现问题是十分有效的。四是发展性。这种评价是以诊断和改进教育工作为直接目的的,能较好地促进教师的专业发展。这种评价活动如果能制度化和持续开展起来,不仅教育的效率和效果会大大提高,而且教师自身的教育水平也会不断提升,不仅如此,前面所提到的幼儿发展状况、教师责任心和爱心等的评价问题,会因为这种评价所积累的诸多评价信息,使外部专家能分析出教师的教育行为与幼儿发展状况之间的适宜性以及教师教育行为中流露的“责任心和爱心”,从而能做出较为客观和准确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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