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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业保险与农村信贷互动机制的研究分析

时间:2022-04-28 13:30:03  浏览次数:

摘 要:目前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也逐渐地完善农业保险措施,并且也完善了农业保险的相关制度,但是却无法将二者有效地结合,无法使农村农业生产主管单位和主管部门形成有效的管理系统,这将会阻碍农村产业链的运转。对我国农村中农业保险发展现状进行分析,并探讨农村的信贷和农业的保险之间进行互动的理论前提和基础,在此基础上研究二者互动过程中所衍生出来的模式和表现出的特点,最后重点分析相关影响因素,提出相关解决措施。

关键词:农村;农业;信贷;保险;互动机制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5)07-0084-03

引言

随着国家对农业的重视,并且出台了很多政策来促进农业的建设发展,使农村的经济建设逐渐蓬勃发展起来,同时在很大的程度上也促使着农村走入金融领域,保险与信贷则是一个很好的表现形式。随着农村农业发展规模的逐渐增大,对资金的需求量也不断增加,但是由于受到传统的模式和体制的限制与干扰,相关的机构和部门对农村市场不够重视,导致了农村信贷市场发展处于停滞状态。不仅如此,信贷机构或其他金融机构也逐渐将业务的侧重点转移到了城镇,对于农村市场采取紧缩政策,这就使得农村对于资金的需求得不到满足。因此,为了改善这一现状,必须对相关的机构和部门进行深入的研究了解,作出指导性的建议。

一、我国发展农业保险的现状

(一)我国发展农业保险的现状

早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我国出台农村农业保险政策,但是在此之后农业保险的发展仅仅是持续一段时间,之后便停留在原地踏步的阶段。针对这种现象,我国开始了对农业保险深入系统的研究与探讨,并试图重建农业保险体系,推动其正常运转。在本世纪初期,国家对农业保险的建设和发展做好统筹规划,并进行了阶段性的部署,制定出“主抓试点、层层推进”战略方针,之后便开始正式的农业保险系统的启动。2006年国务院出台了针对农业保险的高级文件,使农业保险进入了政策性阶段,文件明确规定了国家和地方对于农业保险共同进行政策性的补助,并以吉林等六个省作为相关试点,这意味着中国农业保险工作的开展进入了一个更高的层次[1]。

(二)农业政策性保险的主要内容

1.核算的方法以及补贴的规格:国务院对于农村产业以及政策的形势建立起了对于农业保险补贴性的制度,并对保险费用以上缴国库的方式进行统一支配管理,以政府的宏观调控为导向,通过市场经济的方式进行市场化的运作,并协同相关政府主管部门支撑起农业保险的政策制度。将这一支持性政策进行广泛的推广,使农民通过较小的资金投入,来避免大风险的出现。在这一政策的具体推进中,对不同的产业进行区别性的对待,对于农村种植业政府要采取大力扶植的方针,相关的保险补贴费用政府承担五分之四,余下的五分之一由种植户自行承担,对于保险相关资金的管理做到对每一个种植户进行单独的储存,核算过程也是分别进行,保障种植户相关信息的保密程度,对财政运作进行密切的监督,经办保险机构提取总保费的四分之一作为机构的储备资金[2]。

2.理赔的形式和规格:农村种植业在进行保险理赔时,需要根据相关的协议和法律规定,以及种植户损失的具体情况来选择理赔的方式、划分赔偿的责任、确定赔偿金额。在农业种植的理赔规格上,首先按照相应比例进行赔付,就是说通过计算投保部分的农作物中损失部分占投保总数的比例,以此来确定种植户损失的成本,然后通过相关的理赔规定进行理赔金额计算。其次就是绝对免赔率和起赔点,种植业的理赔起点根据相关规定确定为30%,这就意味着投保的农业生产作物遭到自然灾害的损害占总体的比例百分之30%~80%时,才能够获得赔偿,并按照农作物生长特征和生长情况确定赔偿的比例和金额。如果损失比例在15%以下则不予赔偿,80%以上则进行全额赔偿[3]。

二、分析农村的信贷和农业的保险互动的理论基础

(一)农村的信贷和农业的保险进行互动的前提条件

首先只有从政策的高度上建设起农业保险的制度,二者才能进行良性互动。商业化的市场农业保险在社会中的发展一直处于停滞状态,无论是从供给方面,还是从需求方面都没有强烈的反应,使农业保险难以发挥作用。若是二者进行业务上的合作,不仅能够降低农业信贷的风险等级,还能够降低农业保险的运营成本[4]。

其次,农业保险能够极大地推动农业信贷资源配置实现“帕累托改进”。农村的信贷一端是贷款者,一端是借款者,贷款者多为各大信贷机构,借款者多为农民。但是由于农民的劳动生产受到诸多原因的影响,所以它的经济收益存在着很大的变数,一旦出现自然灾害,不仅会对农民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同时也会影响到信贷机构的款项回收。虽然金融信贷机构完全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提高信用贷款的利率,但是这样一来就会极大地伤害到农民的利益,使整个农村的信贷市场陷于停滞的状态。但如果二者结合,农民可以获得政策上的补贴,极大地降低了不可抗因素对农民收入的影响,也保证了信贷机构的款项回收,这样一来,农村的信贷机构就能够在资源配置上实现“帕累托改进”[5]。

(二)农业保险推进农村信贷的理论分析

首先,农业保险可以有效地使信贷机构的经营风险很大程度降低,信贷机构可以通过业务上的共通关系进行相关风险的转嫁,不仅如此,二者合作还可以使得借款者的信用可信程度得到提升。

其次,农业保险可以为农村信贷在农村的发展架桥铺路、保驾护航,由于农业生产过程中存在着很大的不稳定性,因此难以获得信贷机构的信任,在这种情况下,农业保险的存在很大程度上对农民起到支撑作用,使得借、贷双方都减小了顾虑,促进了信贷机构在农村的发展[6]。

(三)农村信贷推进农业保险的理论分析

因为信贷机构在农村有很多的站点,使农业保险在开展工作过程中有基础支持,实现信息共享,甚至完全可以将保险业务承包给信贷机构。不仅如此,信贷机构在农村中良好地运营起来,可以促进农村经济体系的完善和健全,资金会形成一个良性的流动,这样农村的经济发展有稳固的基础,进一步促进了农村经济环境的健康发展,这时农民们就会自然而然地形成保险意识,从而为农业保险的发展创造了前提条件[7]。

三、农村的信贷和农业的保险互动模式和特点

(一)以政府为导向的互动模式

首先是在广东地区施行的农业政策性保险和信贷优惠利率互动的模式,该模式就是在信贷机构进行农业保险购买时,下调原有利率。其次就是在江浙一带施行的农业新型保险通过政府机关的扶植与信贷机构进行互动的模式,这种模式是从监督、管理和理赔三方面进行三权分立,并通过优惠政策,使农民在贷款过程中享受优先和优惠的待遇。还有就是在新疆一带施行的通过财政上进行补贴达到信贷与保险互动目的的模式,该模式就是通过对实际情况的了解,强制相关各方进行参加保险,与此同时,从财政上给予各方一定金额的补贴[8]。

(二)以市场为导向的互动模式

首先是在山东一带施行的将个人保险和农业贷款相结合的互动模式,该模式就是在农户进行信用贷款时附带参加人身意外险,相关手续由信贷机构一手包办,保险公司支付一定比例的费用。其次就是人寿保险公司和信贷机构联合进行的小额保险信贷模式,该模式指将人身保险和信用贷款绑定在一起,农民既是贷款人也是保险受益人。

四、农村的信贷和农业的保险互动过程中的障碍

尽管在我国各地的农村已经相继建立起多种互动模式,但是无论在体制上还是业务类型上,或合作细节上都还存在着很大的分歧和不足。

首先,针对农业政策性保险缺乏相关法律法规,这对二者的合作造成了阻碍。我国的相关法律明确规定,农业保险是我国大力发展三农事业的保障,因此不受一般法律的约束,但是专门针对农业保险而设定的法律法规却迟迟没有出台,使这一过程的秩序十分混乱,无法明确责任和义务,更无法限制权利。尽管政府极大地推动了农业保险政策的发展,但是整个市场对政府过于依赖,一旦政府出现变动,会影响整个互动模式[9]。

其次,农业保险无法与农村信贷没有形成良好的对接,在合作的过程中考虑不够周全,只是相互之间无法做到全面的对接和匹配。尽管二者之间存在很多的一致性,使二者完全具备亲密合作的前提条件,但是就现实状况而言,二者之间还存在很大的隔阂,难以实现业务上的有效沟通,这就使二者无法全面吻合,从而丧失互动的意义和作用。

最后,农村信贷没有从机制体制上建立起相互合作的关系,无法做到业务配套和资源共享。时至今日,二者在农村领域的金融市场中没有针对资源与信息共享建立起相关机制和体制,因此就难以做到互帮互助、共同发展。在信贷机构的实际运营过程中,没有将相关保险业务融入其中,使信贷业务完全抛弃了农业保险业务,不仅如此,保险机构在开发相应的产品时也无法加入信贷业务,这样一来不仅丧失了信贷机构对保险业务的促进作用,而且也无法发挥保险降低信贷风险的作用[10]。

五、增强农村的信贷和农业的保险互动关系的措施

(一)推进立法,完善体制

只有建立并完善农业保险的相关法律,才能明确划分责任和权力,避免在二者合作的过程中出现变数。首先应该尽快制定法律法规,确立政府职责,使政府肩负起支持农业保险发展的责任,明确相关措施,比如补贴费用以及政策性的优惠等,然后就是明确划分政府在农业保险工作开展过程中的监管职责以及制裁手段。其次,在出台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要完善相关机制,使整个机制严密、周全,对保险工作做到全面的监督管理,避免由于监管不到位而出现问题。在法律上建立起相关的规范性法律条例,促使二者通过规范化的举措进行深度的互动合作,避免由于法律上的漏洞而造成不必要的风险存在。

(二)通过积极互动,拓展二者合作空间

在借款者和信贷机构进行信贷业务时,通(下转299页)(上接85页)过相关的合约将风险转嫁到保险公司,然后保险公司就需要代替借款者偿还贷款,并取得借款者的债权。信贷机构可以以实物抵押为条件与借款者签订协议,这样在风险能够在一定水平上与经济收益达到平衡的状态,不仅使借款者可信程度提升,又不会增加保险机构的负担。具体来说,保险机构在承诺借款方无力偿还贷款时,那么保险公司要赔偿信贷机构部分损失,并且代替其行使追债权。而若是借款方有能力进行偿还时,保险公司在追回贷款时,要扣除自身的保险赔偿,来将余下的款归还信贷公司。

(三)以产业化组织作为二者互动的切入点

在农业的产业化组织内部,信息的共享将会更加方便,而且能够更好地进行交流和沟通,使得二者之间在进行互动时有了更大的信任空间。这样的组织包括农业生产合作社或企业与农民联合组织,这种组合方式能够降低风险,并降低参保成本。对于规模化、产业化的运营主体而言,已经具备了一定程度上的资金实力,整个运营体系都已完善,农业保险只是正常的运营开销。相关保险机构可以对这些产业化组织提供具有针对性的保险,使相关产业组织在经营的过程中规避风险。二者共同对经济实力较强的经营单位进行相关服务,这样不仅能够降低运营过程中的风险,又能更加简洁的进行服务,并且方便了管理。

(四)借鉴国外经验

在国外主要是实施“一揽子农险以及一揽子农贷”政策,以此来降低管理成本以及服务的成本。该模式能够为农民家庭财产以及牲畜的养殖等提供风险保障。因此我国可以借鉴该模式,农村的信贷机构可以为农民提供一些养殖以及农民生产生活的贷款,这样能够实现以险促贷、以贷促险的良性循环。另外,基于防范同一产品销售对象风险利益需求,农业保险机构以及信贷机构相互联合可以为农民提供一些技术性服务以及农民培训等综合性服务,以此来降低自身的管理成本以及服务成本。

结语

农业保险在农业生产中能合理控制农民的经济损失,信贷机构可以为农民的生产经营提供足够的资金支持,但是二者在业务开展的过程中都各自存在着一定局限性,若是能够将二者的经营活动有效的结合,就能集中二者专长,实现总体上的优势互补,这样一来会发挥出更大的效果。所以,目前应做的就是通过系统深入的研究,采取科学合理的措施,从根本上促进二者之间的互动与合作。

参考文献:

[1] 王和,皮立波.农业保险宜实行“三段推进战略”[J].金融信息参考,2010,(4):1-2.

[2] 王小平.对农业保险几个问题的认识[J].中国金融,2012,(24):1-4.

[3] 李政道.农业保险试点在九省市区启动[J].农家顾问,2010,(1):3-5.

[4] 黄山.农业保险需创新思路[J].中国保险,2011,(1):40-41.

[5] 施建祥,顾宗华.从"云娜"台风谈发展浙江农业保险的必要性[J].浙江金融,2012,(11):1-4.

[6] 范晓怡.农业保险中的政府行为研究[D].咸阳:西北农林科技大学,2012.

[7] 杨和琳.江西省农业保险发展模式研究[D].南昌:南昌大学,2013.

[8] 朱水连.政策性农业保险中农民和政府的行为分析[D].济南:山东大学,2012.

[9] 曾华.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实证研究[D].长沙:湖南农业大学,2011.

[10] 李晓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发展探讨[D].成都:西南财经大学,2011.[责任编辑 吴明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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