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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取得时效在我国的确立问题

时间:2022-03-16 08:40:32  浏览次数:

摘要:时效制度是民事法律规范中一项重要的制度。我国《民法通则》在制定时,由于受前苏联民法的影响,只规定了诉讼时效2,而通过对取得时效的历史、价值及功能作用分析,笔者认为我国应当建立取得时效制度。

关键词:时效;取得时效;消灭时效;诉讼时效;关于时效制度的设想

中图分类号:D923.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992(2011)04-0102-01

一、引言

时效,是指一定事实状态经过一定期间的法律事实,其效果在于直接使权利发生、变更或消灭。3依时效的事实状态要素和由此引起的法律效果的不同,时效分为两种: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取得时效是指以所有的意思或为自己利益行使权利的意思,和平、公然、持续地占有他人财产的事实状态持续到法定期间届满,即发生依法取得该项财产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的法律效果的时效,也叫占有时效。4我国《民法通则》没有规定取得时效,而规定有诉讼时效。分析取得时效的历史、价值及功能作用,笔者认为我国应当确立取得时效制度。

二、取得时效的确立问题

(一)取得时效的历史

一般认为,时效制度起源于罗马法。后世各国民法都规定了两种时效,但是也有的国家取消了取得时效。也有的国家对取得时效的适用进行了变更和限制。

(二)取得时效的具体内容

1.取得时效的要件

各国民法针对不同的取得时效规定了不同的要件。笔者认为取得时效的构成要件可分为客观和主观要件两个方面:主观要件是占有人需要以所有的意思占有,再者在特殊情况之下需要善意且无过失5。客观要件之一是占有人要自主、和平、公然的占有,之二是占有经过一定的期间。6

2.取得时效的适用范围

在罗马法中取得时效仅限于所有权,而后各国对于可以适用取得时效的权利的范围大多有所扩张,所有权及所有权之外的财产权可以适用。取得权利的物的范围大致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占有人依法可以取得权利的物,流通物,须为他主财产,遗失物、盗窃物,遗产。7

3.取得时效的效力

取得时效的效力在于占有人获得对其占有的物的权利,取得的权利与占有意思相应的权利。与此同时原权利人的相应的权利就归于消灭。取得时效侧重于对已经存在的社会关系及占有人的权利状况。

(三) 取得时效的价值之所在

依罗马法学家的观点,取得时效存在的价值所在是:防止占有与所有长期属于不同的人及因此产生的法律不安定状态,即自罗马法以来,取得时效的作用在于促使原权利人积极利用自己的财产,并尊重长期占有而形成的稳定的秩序,使所有权的状态能够加以明确。之所以承认取得时效,通说认为,在于保护长期存在的事实状态,以谋社会的安定。8

我国学者王利明先生认为取得时效具有以下的功能:(1)确定财产归属,定纷止争的功能。(2)促进物尽其用,充分发挥财产的利用效率。(3)维护社会秩序和交易的安全。(4)有利于证据的收集和判断,并及时解决纠纷。9可见,取得时效的价值是显而易见的,同时也是我们无法否认的。

(四) 我国应否确立取得时效制度

取得时效的确立与否学者存在不同的观点。笔者认为我国需要确立取得时效制度,原因在于:

第一,取得时效能够有效地保护现存的既成的经济关系,使长期占有人取得相应的权利,避免出现财产不稳定的状态,这也意味着取得时效的确立弥补了仅规定诉讼时效而存在的不足之处。

第二,取得时效不是善意取得制度或是公信制度能够替代的。善意取得制度也不能代替取得时效制度,虽然两者有维护交易安全、促进物的有效利用等等类似或相同功能,但是不同的。善意取得只要求以一定条件占有财产,而不要求该占有持续一定期间,但取得时效要求该占有必须持续一定期间。取得时效制度要求的占有为自主、和平、公然占有,没有像善意取得制度那样多的限制。10另外,公信制度能够解决不动产产权中善意第三人利益保护的问题,却没有完全解决产权归属的问题。在不动产登记错误的情况下,转让人和受让人达到了转让协议以后,即使双方办理了登记手续,因受让人是善意的,交易本身要受到公信原则的保护,但真正的权利人也可以在请求变更登记并实际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之后,请求实际占有的第三人返还其占有的不动产。11但是如果在没有登记的情况下,就很难适应公信制度。因而仅靠公信制度是无法维持物权秩序的稳定性的,公信制度是无法取代取得时效制度的。

第三,单一的诉讼时效模式不能够适应现代社会的需求。根据诉讼时效,时效期间届满债务人虽然可以不履行债务但不能够取得对占有物的所有权,如果没有取得时效制度,就会一直存在这样的财产的不稳定状态,不利于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三、小结

时效制度是民事法律制度中十分重要的制度,其作用是十分显著的。取得时效制度的缺失是需要对时效制度进一步去健全和完善的。只有对时效制度不断发展和完善,才能够使其更加完备的为我国法律体系服务,从而形成与世界各国相适应的现代化并且具有中国特色的时效制度。

参考文献:

[1]龙卫球.民法总论[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

[2]韩松.民法总论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3]张玉敏.论我国民法时效制度[J].西北政法学院学报,1986.2

[4]李开国,张玉敏.中国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5]王利明,郭明瑞,潘维大.中国民法基本理论问题研究[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

[6]王利明.建立取得时效制度的必要性探讨[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2.1

[7]王瑞雪、袁洋.论我国取得时效制度的构建[J].法制与社会,2010.6

[8]温世扬,廖焕国.民事时效立法要论[J].中国民法基本理论问题研究,2004

2 因我国称为诉讼时效,故采用诉讼时效的称谓。

3 龙卫球著:《民法总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12月第2版,第610页

4 韩松编著:《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6年7月第1版,第279页

5 对于占有是否需要善意,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善意肯定主义和善意否定主义,不同国家有不同的取舍。

6 参见韩松编著:《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6年7月第1版,第282-284页

参见温世扬、廖焕国:《民事时效立法要论》,载于王利明、郭明瑞、潘维大主编:《中国民法基本理论问题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1月第1版,第218页

7 参见韩松编著:《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6年7月第1版,第282页

8 龙卫球著:《民法总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12月第2版,第612页

9王利明:建立取得时效制度的必要性探讨,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2.1

10 参见彭万林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61页

11 王瑞雪、袁洋:论我国取得时效制度的构建,[J]法制与社会,2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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