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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赔偿问题研究

时间:2022-05-11 10:10:04  浏览次数:

[摘 要]国际空难理赔问题被称为司法的“噩梦”,其不仅所设法律关系繁杂,而且在同一法律关系中,损害赔偿的标准、限额、证据制度等也会因为所适用公约或法律的不同而迥异。损害赔偿是承担国际侵权责任的主要方式。当发生飞行事故后,一般来说,被侵权人及其家属要求赔偿的途径有两种,即商业保险赔偿和责任赔偿。商业保险赔偿包括乘客本人自行购买及航空公司、旅行社等代为购买的航空意外险。商业保险对保险责任和赔付金额有详细的规定,理赔过程比较简单。而责任赔偿涉及到客运合同违约责任与人身损害侵权责任的竞合,可以选择不同在不同国家起诉,适用不同国家的法律规定,赔偿程序非常复杂,争议较多,本文仅讨论责任赔偿的问题。

[关键词]飞行事故;赔偿范围;精神损害赔偿;赔偿限额

一、赔偿范围

我国著名侵权法学家张新宝老师认为,空难事故中的概括性死亡赔偿金包括了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与单纯的狭义的死亡赔偿等内容,应主要和优先用于被扶养人生活费之满足。在有剩余时依次作为精神损害赔偿金与单纯死亡赔偿金,后者可作为遗产继承。[1]

二、精神损害赔偿

空难受害人权利救济是否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尤其是对于纯粹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各国在公约用语的涵义、公约的起草历史、公约起草者的意图、公约的立法宗旨等方面争论不休。《华沙公约》订立时,“精神损害”这一说法尚未得到各国认可。到《蒙特利尔公约》则给出了一个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即交由各国国内法来解决。[2]《华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与各国国内法都认为空难给旅客带来的损失“承运人应当予以赔偿”,而损失包括物质损失与精神损失。《蒙特利尔公约》第29条在原《华沙公约》第24条的基础上创新地规定:“在任何此类诉讼中均不得追讨惩罚性惩戒性或任何其他补偿性的损害赔偿”。因而精神损害赔偿作为一种补偿性赔偿没有被《蒙特利尔公约》第29条所排除,其与恢复原状原则并行不悖。[3]

在各国司法实践中,随着对精神损害的法律认识与医学认识的不断深化,对空难受害人给予精神损害赔偿应该是国际航空法发展的趋势,在以往空难处理过程中,航空公司在根据法律规定确定最高赔偿额后,会主动承担精神抚慰金等赔偿。[4]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8条第2款,可知我国将精神损害赔偿列入航空承运人对空难事故的责任赔偿范围。[5]

三、赔偿限额

自《华沙公约》产生以来,赔偿限额一直成为争议最大的问题,并在历次修订中成为争论的焦点。

目前国际通说认为国际航空运输承运人对空难赔偿并非是无限的。但具体的限额自责任限额制度产生之初就成为争论的焦点,在后来历次修订中也并未得到解决。社会经济以及人类生产水平一直都在不停的发展,要确定一个固定的赔偿数额既不明智,也不现实。当下的办法,一个是不定期的修改限额标准,事实上,这也是目前国际上正在使用的办法,从1929年设置较低的责任限额的《华沙公约》到1999《蒙特利尔公约》的双梯度制度没有设置具体的赔偿限额,而是界定了一个责任界限。现代发达的保险业也为航空承运人承担了部分风险,实现了风险负担的社会化。所以早期规定较低赔偿责任限额的情势已发生变更,利益天平偏向旅客一方,保护弱者利益,已逐渐成为现代航空承运人责任制度的立法趋势。

四、我国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赔偿情况

中国的民航业自19世纪50年代起步以来,短短数十年间已有了较大程度的提升,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飞机也成为长途旅客乘坐的重要交通的工具。但是,我国目前的相关立法水平还有待提高。

目前在我国,国际航空运输主要按《华沙公约》体系的规定赔偿,国内航空运输,则按照国内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赔偿。

我国《民用航空法》仅做了原则性规定。具体规定赔偿数额的国内法规有两个,一个是1993年修改的《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其第六条规定:“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对每名旅客的最高赔偿金金额为人民币7万元。”另一个是中国民用航空总局1996年颁布的《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其第五十一条规定:“旅客的托运行李全部或部分损坏、丢失,赔偿金额每公斤不超过人民币50元。由于发生在上、下航空器期间或航空器上的事件造成旅客的自理行李和随身携带物品灭失,承运人负担的最高赔偿金额每位旅客不超过人民币2 0 0 0元。”

五、结语

安全是民航永恒的主题,是民用航空器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保证民航运输安全、健康、有序地进行是航空法的主旨。[6]但近些年,航空飞行事故接踵而至,他们的原因各异,有的是军事袭击,有的是飞机故障,有的是天气原因,还有的,至今仍下落不明,他们却无一不刺痛着人们的心。国际航空运输的法律适用较国内航空运输以及普通货物运输都更为复杂,因此,在处理相关问题时,既要坚持国籍国法原则,同也要考虑到具体事件的特殊性以及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最大限度的保护当事人的利益,从而有利于国际航空运输争议的解决。

注释:

[1]张新宝,明俊.空难概括死亡赔偿金性质及相关问题[J].法学研究,2005(1).

[2]金秋.国际空难赔偿法律适用及管辖权冲突问题探析[J].延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3]See Pablo Mendes De Leon,Werner Eyskens. The Montreal Convention:Analysis of the Attempted Modernazation and Consolidation of the Warsaw System[J], 66J.Air L.&Com.1155(2011).

[4]金秋.国际空难赔偿法律适用及管辖权冲突问题探析[J].延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5]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2款[Z].

[6]董杜娇,顾琳华.航空法教程[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7: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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