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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中考中招改革实践的几点思考

时间:2022-05-07 13:15:03  浏览次数:

[摘要] 福建省课改实验区在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综合素质评定、高中招生录取三个方面进行了较大力度的改革。同时,改革方案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建议从5个方面加以改进。

[关键词]改革方案;中考中招;福建

[中图分类号]G46[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 1002-2384(2007)01-0024-03

2004年,我国以17个国家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区为试点,首次推行初中毕业考试与高中招生制度(简称中考中招)改革。2005年1月下旬,教育部印发了《关于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区初中毕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各地要在实施新课程的地区,积极推进初中毕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福建省各课改实验区积极响应号召,推出本地市的改革方案,推行中考中招改革。

一、福建省各地市中考中招改革方案概述

1. 初中毕业升学考试

(1)统考科目

思想品德、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生物、历史、地理等9个科目为福建省各地市初中毕业升学考试“全市统一考试科目”。

(2)考试成绩呈现方式

语文、数学、外语的成绩近期仍按原始分记载,以后逐步过渡到等级记载。

思想品德、物理、化学、历史、地理、生物的成绩按A、B、C、D共4个等级记载,原始分不公布。各地采用的方法有所不同,但概括起来不外乎“分数兑换法”和“比例划等法”两种。

“分数兑换法”以百分制中一定分数为区间,与等级制中的一定等级兑换。如:100分~85分兑换为A等,85分~70分兑换为B等,70分~60分兑换为C等,60分以下兑换为D等。

“比例划等法”则根据学生考试成绩的正态分布规律,结合分批录取的实际操作要求,将所有考生的成绩按一定的比例划分等级。比如:等第可分为A、B、C、D共4级,A、B、C、D级的考生数占考生总数的比例分别为15%、25%、30%、30%。

2. 综合素质评定

各地市综合素质评定,以道德品质与公民素养、学习能力、交流合作、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达、综合实践能力等6项为主,同时关注学生的兴趣与特长,以此7个项目的基础性发展目标为依据,对学生进行全面纪实性评价。

评定信息来源于学生的成长记录和日常表现,平时学习情况和学习成绩,兴趣特长、荣誉表彰、竞赛获奖情况等。采用学生自评、同学互评、评定小组评定的评价方法。评定结果以A、B、C、D共4个等级和综合性评语加以表达。

3. 高中录取多元化

(1)录取的基本条件

各地高中录取的基本条件均为:综合素质评定为“良”或“合格”(含“良”或“合格”)以上,全市统考各科成绩达C级(含C级)以上,市统一考查科目成绩合格,学校统一考查科目成绩合格。在其他各科等级组合从高到低排序后,按语文、数学、英语三科的卷面成绩总分从高到低进行录取。

(2)优秀生推荐保送录取

除少部分地区如漳州、南平条件未成熟外,各地市规定,省一级或二级达标高中有权利向本市省和市级示范学校、课改基地学校招收保送生。符合条件的优秀生直接被免试推荐录取。保送生占该校当年招生计划的5%左右。

(3)特长生破格录取

福建省多数地市都把“特长生破格录取”作为高中录取的一个方式。特长指在音乐、体育、美术等方面的特殊才能。“对于在综合素质某方面表现突出或特长明显的学生,普通高中可通过必要的调查核实或特长潜能测评后,适当降低成绩标准破格录取。”

二、福建省中考中招改革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1. 统考科目:全面引导教学和学生减负之间的矛盾

2005年福建省各地市中考的统考科目为初中阶段设置的主要科目,约为9科。此举是为了引导全面教学,培养学生多方面的兴趣,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防止过早出现偏科现象。但与此前5科~6科的统考科目相比,毕业生的应试负担显然重了许多,并且这种考试方式很快将应试压力提前“顺延”到初中低年级。非统考科目则遭冷遇,如体育科,由于绝大多数地市取消了该科的统考要求,所以各校体育课“理所当然”地让位于全市统考科目,表现为少开设、不开设或仅在形式上开设体育课。

2. 等级分数制:模糊评价与精确录取之间的矛盾

“分数兑换法”能够直接反映学生考试水平的正常分布,但“级距”与招生“批次”之间往往不匹配,所以在招生录取时难以操作。

“比例划等法”主要依据学生成绩呈正态分布规律、与当地高中阶段教育资源的分布状态有一定的相似性而使用,但这种相似不够精确,容易出现分批招生的计划数与同等级条件下的学生数之间有较大差距的状况,从而给招生录取的实际操作带来困难。

两者相结合的方法一方面缺乏科学性,另一方面会给实际操作带来更多的麻烦。

那么等级制适用于什么样的评价,各等级的级差如何设置,才能既避免“分分计较”,又尊重学生水平的差异?这些尚有待探讨。

3. 等级记分的科目:减轻压力与招生性别均衡之间的矛盾

高中录取采用原始分与等级分结合录取的办法,在其他各科等级组合排序相同的情况下,以语文、数学、英语3科原始分总分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这在客观上造成了语文、数学、英语3科在录取中的高利害性,而采用等级记分的物理、化学等科目的成绩的“力量”则次之。

初中阶段学生学科的学业成绩显示出性别差异,这是一线教师的直观感受,也是被相关研究证实了的事实。一般情况下,女生总体文科类(如语文、英语)成绩要优于男生;而男生总体在理科类(如数学、物理、化学)成绩优于女生。

在录取中居关键性地位的3科中,女生群体有两科的学业成绩要优于男生,而男生只在数学一科上显示出学科优势。男生所擅长的物理、化学两科未能居高利害地位。这样的录取结果是:在优质高中的竞争中,女生群体显示出更大的优势。福建省2005年的录取结果便显示出这一特征。

4. 综合素质评定:良好的评价理念与实践操作困难之间的矛盾

(1)评价指标难以分解量化

量化在评价上被认为是能更有效地保证公平的一种评价方式。但综合素质评定中的情感态度价值观指标是否可以量化,该怎样量化?比如:多数学校都将“爱祖国爱家乡”分解成日常的行为表现,如对学生是否准时参加升旗仪式,是否齐唱国歌等,都加以量化评分。这样做是否科学?

(2)评价标准难以统一

综合素质评定由各校自主进行,但其评定结果是学生在全市竞争入学的重要依据。各校对各个要素、关键表现的理解和标准并不完全一致。此外,考虑到学生的升学需要,校方和评价主体一般都会尽量给学生较高等级的评定。如此评定的结果,是否具有可比性,是否可以作为入学依据?

(3)评价所依据的材料不充分

学生的日常学习情况目前还不能被完整地记录于“档案袋”。除了正规测验、比赛成绩,学生其他学习活动如实践活动的表现并不能被及时记录归档,至于活动中的情感态度,表现出来的思维方式,更是很难被及时评价。评定只能依据平时的测验成绩和评价主体对评价客体的主观印象进行。

5. 推荐保送和破格录取:鼓励特长与维护公平之间的矛盾

(1) 操作上存在灰色空间

这两种办法因招生权力下放至各校而造成其操作空间和操作程序的不可控,这在某种程度上不可避免地存在灰色操作空间,致使弱势群体(经济、社会地位低下的群体)的子女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2)推荐方法与鼓励发展特长之间有矛盾

各地市符合“优先推荐条件”的学生为数不多,尤其在保送名额增加的情况下,绝大多数学生只符合“基本条件”而不符合“优先推荐条件”。如何在众多符合“基本条件”的学生中挑选保送生?绝大多数地市采用将学生初中三年的期中、期末考试成绩总和平均,由高到低排序的方法挑选。这种方法在一定层面上背离了“推荐保送”鼓励学生发展特长的初衷,并容易使竞争过早地转移到初中低年级。

(3)保送条件与学生成长规律有矛盾

多数地市都规定,学生期中、期末考试若有不及格即失去被保送资格。某些学生,尤其是一些男生三年总平均成绩符合要求,并显示出很强的学习后劲,但却因低年级时一两个科目没及格而被排除在保送名单之外。这样的评价似乎不能体现“关注学生不断进步的发展趋势”的初衷。

三、对于改进中考中招制度的几点建议

1. 进一步完善监督机制

尝试成立一个由第三方组成的监督小组,该小组独立于学校、考生及考生家长,负责监督中考中招的公平公正情况,如中考中招的程序是否公开透明,并接受和处理家长和社会各界对考试招生的投诉。

2. 尝试建立“多考而择其优”的制度

打破“一考定终身”的考试制度、改一次性中考为多次进行的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并允许学生选择自己满意的成绩作为升学录取的依据。总的思路是化整为零,增加机会,尊重选择,分散压力。将已往初中毕业升学考试的科目分散在3年当中,为学生提供多次考试机会,定期举行各学科市或县级的统一考试。如果学生对一次考试成绩不满意,允许再次参加考试,以最优成绩为准。平时最优考试成绩与终结性考试评定(中考)相结合,作为评判初中毕业生学业水平和高中录取的依据。

3. 完善等级制,细化等第

对等级制与精确评价相结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需要作进一步的深入研究。考虑到中考兼具引导与选拔的功能,所以要想既走出伤害学生身心的“分分计较”的评价误区,又尊重学生学业成绩的客观差异,就需要将等级划分更加细致化,适当缩小级差、增加等第。

4. 建议综合素质评定与中考录取脱钩,以充分发挥其改进功能

(1)将其作为学校自主操作、上级主管部门监督的评定项目

(2)建立评价结果的反馈机制,提供改进计划

评价结束后,最重要的应是将结果反馈给学生本人,为其或同其一道制定详尽的、个性化的、切实可行的阶段性改进计划,并观察、监督执行情况及学生的变化。

(3)将综合评语作为新学校认识学生的重要手段

要求综合性评语是一部描述性的“大作”,内容涵盖学生的个性特长、人生观、价值观,初中阶段的主要表现等。

5. 高中录取尝试参照“社会实践活动记录”

建议建立学生“社会实践活动记录”,规定必要的社会实践学时。对实践活动的记录要详实,并有相应的审查机制,以保证其真实有效。高中录取时参照“社会实践活动记录”情况,招生学校有权就记录情况提问学生,了解活动的特点及对学生的影响。

参考文献:

[1]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2002.

[2]教育部.国家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区初中毕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2005.

[3]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基础教育课改实验区2005年初中毕业考试与高中招生制度改革指导意见.2005.

[4]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发展性评价指导意见(试行).2004.

[5]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定指导意见(试行). 2004.

[6] 福建省福州、厦门、泉州、漳州、龙岩、三明、南平、宁德、莆田等地市教育局.各地市《基础教育改革实验区初中毕业(升学)考试与高中招生制度改革方案》. 2005.

[7]黄光扬.教育测量与评价[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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