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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时间:2022-05-07 12:15:02  浏览次数:

编者按:2009年4月22日教育部下发了《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教育部要求,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实际需要,对学生休息时间、在校学习时间、体育锻炼时间、在校活动内容和家庭作业等方面作出科学合理安排,坚决纠正各种随意侵占学生休息时间的做法,依法保障学生的休息权利。各学校严格执行课程计划,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要全面督促落实本地区课程实施计划,坚决纠正任何违背教育规律、随意加深课程难度、随意增减课程和课时、赶超教学进度和提前结束课程的现象。 各地必须坚决制止随意组织中小学参加各种统考、竞赛、考级等现象;学校不得随意提升考试难度,增加考试次数;要积极探索建立以学业水平测试和学生综合素质等为主要指标的综合评价体系;不以升学率对学校排队,不以考试成绩对学生排名,制止对高考成绩的各种炒作。

2009年7月21日,黑龙江省政府召开了全省中小学深入实施素质教育规范办学行为工作会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程幼东、黑龙江省教育厅厅长张永洲出席会议并讲话。按照省政府《关于全省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规范办学行为的意见》要求,从即日起,省教育厅、省纠风办将采取“不通知检查时间、检查路线,不安排接待”的方式严查违规办学行为。

会议对普通高中必须严格执行属地化招生政策,严禁违规进行招生宣传、擅自提前招生,特别是跨地市异地招生;所有中小学要严格实施国家课程计划,开齐开足全部课程,特别是体育、音乐、美术、综合实践活动和技术类课程;严禁在职教师有偿辅导、有偿补课,举办或参与社会举办的各类收费培训班、补习班、搞有偿家教;决不允许课上不讲,课后收费讲,一旦查实,就地待岗,屡教不改的,清除教师队伍;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给县(市、区)、学校及教师下达中考、高考升学指标等素质教育规范办学行为方面做出了严格的要求。

会上齐齐哈尔市、牡丹江市、鸡西市、绥化市和宝清县交流了规范办学经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程幼东在讲话中指出:“黑龙江省教育事业这些年得到长足的发展。可是,我们在实施素质教育、规范办学行为方面依旧存在一些问题。全省教育战线在看到发展成就的同时,也应该正视这些问题。因为这些问题都是客观存在的,这些问题不解决,就影响教育的科学发展;这些问题不解决,人民就不会满意。”

——招生行为不规范问题客观存在。一是一些地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混乱,没有统一要求,缺乏监督管理,学校自行其是,在招生过程中引发了很多问题。二是部分示范性高中违背普通高中属地化招生政策,未经许可擅自异地招生、提前招生;违规乱发招生广告,采取减免学费、补助生活费、重奖考试名次靠前的学生、帮助学生做假学籍等不正当手段抢挖优秀生源,影响了其他学校办学的积极性,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反响强烈。

——学生课业负担过重问题客观存在。一些地方的教育行政部门、教研和社会机构频繁组织各种区域内、校际间的统考、联考,并按考试成绩给县区、学校、学生排名。一些学校执行国家课程方案不彻底,不按规定的作息时间安排教育教学工作,有的利用法定假日和双休日组织学生集体补课或上新课,有的考试学科加班加点,非考试学科课时被挤占挪用;学生在校时间远远超出政策规定的“初中各年级不得超过7小时,高中各年级不得超过8小时”,作业量“初中各年级不超过1.5小时”的规定。个别学校要求学生早上7点到校,晚上10点放学。造成了初中和高中毕业年级学生负担过重,并有向低年级蔓延的趋势,严重影响了学生的身心健康。

——教师从教行为不规范问题客观存在。有的教师不把主要精力放到课堂教学中,热衷于有偿补课;有的教师收受家长和学生礼物,要求家长办私事,并在排座、安排班级干部、评选先进、上课提问等方面区别对待;有的教师在规定范围外,组织学生购买或指定地点让学生购买教辅资料;有的教师还体罚学生,社会反响相当恶劣。

——教育乱收费问题客观存在。近年来,随着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不断完善,教育乱收费现象得到了有效遏制,但还有个别部门、个别学校无视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利用教育谋取局部利益或个人私利,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收费不开收据、超收费用不按规定退费、应由政府部门或学校承担的费用摊派到学生身上等,严重败坏教育形象。

——转制学校“四独立”解决不到位问题客观存在。过去依托名校办的民校,有的至今也没有实现“四独立”,办学性质混淆不清,既不姓“公”,也不姓“民”,没有达到国家清理整顿的要求,社会反响强烈。

——教育评价不科学问题客观存在。一些地方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违规向辖区内学校下达升学指标,并以升学率作为评估奖惩学校、教师的依据,有的甚至按高考升学率层层表彰奖励学校、教师、学生等。

在全面实施免费义务教育、各级政府不断加大投入推动基础教育发展的大背景下,社会对教育为什么还意见纷纷?除了人民群众接受教育的需求不断增长、要求不断提高和“众口难调”因素之外,根源就在于这些不规范的办学行为。既然如此,我们必须统一思想,痛下决心,解决问题。因为这些不规范的办学行为如果解决不好,不仅会阻碍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更会影响青少年学生的全面健康成长,影响基础教育的科学发展,也影响教育干部和教师的成长进步,更影响教育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威信和形象。

统一思想,大前提是更新教育理念,把“望生成龙”的期望转到学生素质全面提高上。把教育目标确立在使学生学会做人做事上来,确立在学生人文素质、科学素质、身体素质和生存本领、竞争本领、创新本领提高上;确立在为地方和国家发展培养有用、适用人才上。工作立足点要放在全体学生的全面发展,而不是放在培养少数尖子学生出人头地上。学校教育的过程应当变为学生自主、积极、有效学习的过程,把学生学习的过程变为快乐、幸福的过程,彻底改变学生觉得遭罪、家长感到痛苦的局面。让学生迈出校门时,身心都应是健康的,否则我们的教育就是不成功的。

把行动统一到党和政府的部署要求上来

此次会议,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全省中小学深入实施素质教育规范办学行为的意见》,省教育厅、纠风办制发了《当前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省政府督导室制发了《黑龙江省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督导检查方案》。应该说,我省推进素质教育规范办学行为已经进入整体推进、重点突破、全面整顿的新阶段。省教育厅出台的《若干规定》从规范招生行为、教学行为、教师从教行为、学校收费行为4个方面提出的22条规范,是针对当前中小学存在的突出问题而提出的,也是教育行政部门对自身提出的严格要求。

(一)严格规范招生行为。

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学校必须严格执行免试就近入学的规定,严禁各种学科竞赛、特长评级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录取挂钩。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招生允不允许考试或变相考试,目前还存有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可以考试,依据的是国务院《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条例》规定:“民办学校可以自主确定招生的范围、标准和方式。”另一种观点认为不可以考试,依据的是《义务教育法》,《义务教育法》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目前省教育厅已经将两种意见通过省人大报全国人大裁决。如果明确不允许考试,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都要按照义务教育法规定执行。如果允许考试,也要依法进行管理和规范,不能干扰正常的招生和教育教学秩序,不能放任自流,考试的内容要有要求,不能考奥数或其他不利于导向义务教育健康发展的内容。考试的管理要到位,不能由学校随意组织操作,从报名到施考、阅卷都要有规定。既然有了考试就应按统一标准录取,让家长感到公平。进城务工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必须按有关规定落学籍,享受与当地学生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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