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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执法人员的职能

时间:2022-05-05 18:15:02  浏览次数: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与和谐社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然要求,也是今后我国的政治、法律发展的目标方向。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环节中,执法有着其特殊的重要性。执法,即行政执法,通常指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授权、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及公职人员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活动中依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实施法律的活动。相对于立法、司法活动而言,执法与公民的利益有着最直接、最经常、最广泛的联系。在依法治国与构建和谐社会方面,执法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对于执法人员来说,如何在执法中将建设法治国家与建设和谐社会高度统一则是一个重要的课题。

一、执法为民是执法人员的基本执法理念

“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是我们党的执政观,“执法为民”则应是党的执政观在执法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和逻辑起点。“执法为民”不但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主要内容,而且还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客观地说,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来,社会利益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各种利益观此起彼伏,极端个人主义、无政府主义、拜金主义等不良思想不断涌现,身处其中的执法人员不可能不受影响。在诸多现实影响面前,思想上的任何偏差和动摇,都可能使自己的执法目标和方向发生错误,手中的权力被滥用。在这种形势下,只有抓住执法理念这个思想核心,从根本上解决权从何来、为谁掌权、为谁执法、如何执法等重大思想和认识问题,牢固树立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一切保护人民的“执法为民”意识,才能有效地防止执法中的权力错位,以严格、公正、文明的执法行为抵御腐朽思想对执法人员的侵蚀。历史经验表明,没有正确的执法观,再好的制度规定在实践中也会被扭曲。

“执法为民”的执法观,要求执法人员必须讲政治,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要求要求执法人员必须讲法律,维护国家法制的尊严。

发展是执政党的第一要务。在新的形势下,执法机关的根本任务,就是要为发展这个第一要务服务,就是要依法调整人民群众社会经济生活关系,打击违法犯罪,化解矛盾,调解纠纷,最大限度地保护最广大人民的合法权益,为改革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的执法保障。执法机关必须以“为民”作为根本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这是由执法机关特定的职能、职责所确定和要求的。执法机关要通过依法行使职权来调整社会经济关系,促进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的发展,保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这是执法机关工作的大局,是执法人员的政治使命和法律使命。

二、执法为民的具体要求

1、尊重和保障人权。执法机关应公正执法,及时高效处理好涉及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和有关案件、事件,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人权。执法机关应当建立一系列公开、公正执法的制度,如建立网上公示制度、告知制度、联系制度、对情况特别紧急的当事人开设绿色通道制度、对特别复杂的手续实行联合办公制度等,以方便人民群众,帮助当事人了解法律与行政管理的规定与程序,依照法律来行使自己的权利,维护好自己的权利。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应该尊重公民的尊严、名誉等,讲究文明礼貌,不得使用带有任何辱骂性、歧视性的语言或行为,避免简单、粗暴、野蛮等不文明的执法行为。在执法时,首先应当向当事人敬礼,并向对方出示自己的证件,表明自己的执法者身份。在用语上也要多用“请”、“谢谢’等文明用语,坚决不许用侮辱性语言,不许谩骂当事人。文明执法能增强当事人的好感和信任感,有利于争取当事人配合执法活动。

2、人性化执法。人性化执法并非否定严格执法,并不是要求执法人员违背法律规定,违背严格执法的原则,一味地迁就当事人的情感和心理需要,在执法上打折扣,而是在执法的方法与手段上更符合人性,符合人道主义精神,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人格尊严与心理感受,充分体现人文关。例如,执法者在行使行政处罚行为时,应该保留被处罚公民及其抚养的家属的基本生活资料。目前,执法机关正在努力采取行动,力求人性化执法。人文关怀应该体现在执法的各个环节中,既应在制度建立上贯彻人文关怀,又应在执法的具体过程中彰显人文关怀,在执法的细微之处尽展人间温情!符合人性的执法,可以收到良好的效果,使执法者与公民之间形成良性关系。

“数千年来,官员总是说,刁民太多,管理太难。百姓总是说,贪官可恶,不治不行”。可见,在执法者与执法对象之间存在着天然的矛盾和对立,存在着一种张力。简单粗暴的执法必定会激化矛盾与对立,增加执法的难度,甚至使执法无法进行。而人性化执法则有助于缓和执法者与执法对象之间的矛盾与对立,缓解甚至消除执法对象对执法者的对抗情绪,配合执法活动,增强当事人对执法机关的信任感,从而起到事半功倍的良好效果。

3、无私执法。执法人员应当正确运用人民赋予的权力为人民服务,决不能用来谋取个人或小团体的私利,不能只考虑自身工作的方便而漠视群众的方便和利益。杜绝乱作为,防止不作为,增强公仆意识,在管理中体现服务,在服务中强化管理,决不能以管人者自居,搞特权,耍威风,对群众“冷横硬推”、“吃拿卡要”。只有真正维护好人民的根本利益,做到真正的执法为民,执法人员才能获得人民群众的真诚信任,执法权威才能树立起来,法律权威才能树立起来。

4、责任执法。责任是法律的生命。“违法必究”是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和有力保障。无论是公民、法人违法还是执法机关违法,都必须依法追究其责任,否则必然导致“有法不依”。但在公民法律责任与执法机关法律责任的关系上,实践中存在着相当程度的观念偏颇和制度失衡。一是现行一些立法比较重视设置公民的法律责任,不太重视设置执法机关的法律责任。某些单行法律法规对执法责任的规定或者处于空白状态,或者力度过软不具威慑力,或者过于原则无法追究。二是一些执法机关十分重视行使执法权力,不太重视承担执法责任。少数执法者抖威风,耍特权,无利不作为,有利乱作为;个别人甚至与犯罪分子沆瀣一气,充当黑恶势力的保护伞。三是一些监督制度往往虚置,执法责任难以落实。内部监督由于“利益关联”,经常出现“相互礼让”;外部监督尽管主体众多,但难以形成监督网络;监督者的监督责任同样缺失,很多监督都成了软监督。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须追究、侵权要赔偿,这是各级执法机关和全体执法人员都应当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必须强化执法机关的责任意识,加大对执法责任的追究力度。规范执法行为,加强对执法的全方位监督,建立健全执法质量考评机制,明确执法责任主体,规范执法责任形式,完善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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