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诉前禁令问题探析
时间:2022-05-05 08:30:04 浏览次数:次
摘 要:知识产权的核心权利是其专属性,社会为了鼓励创新,对于知识产权的权利人的垄断权保护限定了一定的时间,权利人在专属权有效的时间内能获得最大的利益。然而,知识产权侵权也不断发生,传统诉讼的模式经过二审终审,漫长的诉讼过程已经不能适应知识产权的侵权保护的需求,诉前禁令制度应运而生,我国诉前禁令是在紧急情况下,避免侵权损害扩大的一种救济措施,不仅解决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燃眉之急,而且责令权利人提供相应的担保也避免了权利人滥用权利的发生。本文旨在探讨诉前禁令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适用中遇到的问题,从借鉴国外诉前禁令的角度以及该制度和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相结合提出对该制度的适用提出一些拙见。
关键词: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诉前禁令;研究
一、诉前禁令目前在我国的立法概况
在知识经济时代到来的今天,全球化经济迅猛发展,依照世界贸易组织TRIPS协议的要求,我国在2000年至2001年的期间内,对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几部法律都进行了修订,首先是修订后的《专利法》明确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法院中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随后,我国对《商标法》、《著作权法》也作出了修订,此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也分别对诉前禁令的内容作出了规定。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相继制定了《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证据保全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2年10月12日制定了《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法院制定的这一系列司法解释,对人民法院如何实施诉前禁令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也意味着诉前禁令制度的正式形成。
二、诉前禁令的适用问题难点分析
1、对于"正在或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的中侵权行为判断的要求过严
我国《专利法》等对于诉前禁令适用的前提规定为:"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相关"司法解释认为"被申请人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是诉前禁令审查的必要事项。对于该条件的理解,实践中,法官在衡量是否发布临时禁令时,对于侵权行为的判断以"侵权可能性"为必要条件还是以"侵权的必然性"尚无统一标准。由于专利权的授予不经过实质审查,法官很难判断专利权是否稳定、是否有现有技术存在因而可以以现有技术抗辩,因而对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权利要求书的保护范围很难做出判断。基于此,往往法官会对诉前禁令的担保方式及担保数额较高要求,以便权利人做出申请时承担该诉前禁令所面临的风险。为慎重起见,法院没有十足的把握不会发出禁令,因此禁令最终被法院采纳、执行的并不多见。
2、诉前禁令的执行难度较大
诉前禁令的裁定的内容通常是以制止侵权行为为限,是紧急状态下对侵权行为的制止,执行需要侵权一方的配合。由于该裁定没有对侵权行为予以法律认定,在诉前禁令阶段也不可能涉及索赔问题,而仅仅发出的停止制造、生产、使用、销售等侵权行为由于涉及的范围较大,又不涉及赔偿,侵权一方往往很难自觉履行。而如果对诉前禁令予以强制执行的话,又需要多个工商、税务、海关等多个部门的协调配合。当侵权一方不能配合裁定的执行时,其执行难度相对较大。
3、诉前禁令申请的时间立法模糊导致实践中操作不统一
关于临时禁令的申请时间,从我国立法和司法解释的表述来看,并未明确诉前与诉中的界定。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对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的、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损害的侵权行为,权利人及相关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在司法解释中也都表述为"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的若干规定"和"诉前停止侵犯商标权的法律解释"。但在《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又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时,同时提出先行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先行作出裁定;在《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解释》中也有类似规定。我国前后法律规定并不一致,我国对于诉中禁令并未有明确的规定,但司法实践中,诉中禁令的适用有助于弥补该诉前禁令制度的适用的不足,也是诉前禁令适用的扩展。
三、完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诉前禁令的若干思考
(一)通过严格的程序化避免对"侵权可能性"判断的偏失
诉前禁令制度是一项权利人的制度,设立的根本目的就是保护权利人的知识产权,减少权利人的损失,制止侵权。对于侵权必然性的判定是一个复杂的过程,仅依赖权利人一方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侵权的必然性。对于侵权可能性的判断又可能会导致对另一方当事人的不利裁定。基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时间的迫切要求,在没有具体的司法条文对于每个案件操作的具体指导下,我国司法实践中可以将提供能够证明其胜诉可能性的证据以及不采取措施将会造成难以挽回损失的证据。具体建议如下:
1、需要组成合议庭以审查侵权可能性的问题
对于侵权的可能性审查,法院应组成合议庭对是否构成侵权可能性进行判断,合议庭组成人员有一名来自知识产权方面的专门机构人员或者专家、学者作为陪审员。对于知识产权纠纷,通常无法用一般的常识作出判断,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员协助是必要的。
2、申请人证明其具有实体胜诉可能性的材料应尽可能的齐全
我国司法实践中可以借鉴美国法院对诉前禁令的审查的通行做法,美国法院要求初步禁令的申请人证明其具有实体胜诉可能性,包括专利有效、被告行为构成侵权、专利权具有可执行性等三个事实。
(二)通过立法确立听证程序
在英美等国,法院认为,诉前禁令是同不经陪审团的程序一样,应当经过诉答、证据开示,然后审理,证据规则和辩论规则没有明显区别。听证程序的运用使被中请人获得充分的机会向法官陈述和澄清争议的事实情况,在这期间提出关鍵的论据和证据支持其主张,所有这些活动可以让法官有更清晰能辨的视角认定事实,进行审慎地发布禁令,同时能够很好地限制诉前禁令的恶意申请等滥用权利的情况发生,保护中请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保证了不对被申请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知识产权的侵权认定中,被控侵权产品与权利人的产品的侵权认定是关键。为了更发的发挥听证作用,法官应及时召集双方当事人对权利人的权利与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做对比说明,同时,听取被申请人的抗辩理由和考虑社会公共利益等因素。
(三)提高诉前禁令的执行力度
1、针对新的侵权模式引入高科技
目前,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发展,知识产权中侵权形式表现更加的多样化,在生产、制造、使用、销售侵权行为的发生也往往涉及多个地区,传统的商品流通方式和新的流通方式使侵权行为更具有隐蔽性,不易被发现。面对新的侵权方式,传统的执行方式已不能完全适应,将高科技引入执行程序有助于对诉前禁令的侵权行为进行快速的制止。
2、加强多部门间的相互协调、配合
诉前禁令的执行中,由于侵权行为往往涉及多地区,多种渠道,如果没有被申请人的配合,法院将很难执行。因此,法院在执行中应主动配合工商、海关等多个部门,涉及多个区域的执行,需要积极联系相关单位协助执行。必要时,可以对被申请人生产经营的生产资料进行扣押,以提高执行力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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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惠强,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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