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范文大全 > 公文范文 >

互联网医疗法律问题研究

时间:2022-05-02 18:45:04  浏览次数:

摘要:近几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公众医疗服务需求的增加,互联网医疗也迅速发展。在发展的过程中,互联网医疗一方面促进医疗资源的最大化利用,另一方面互联网医疗面临着诸多法律问题。本文分析了我国互联网医疗的发展现状,指出了我国互联网医疗的主要建设模式及应用模式,分析出当前互联网医疗所面临的法律风险,提出加强相关立法、制订科学的监管标准及设置合理的监管机构等建议以促进互联网医疗持续健康的发展。

关键词:互联网医疗;主要模式;法律问题;监管机制

一、引言

互联网医疗,是依托互联网技术满足公众的医疗服务需求的医疗卫生和健康行业的应用。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基于互联网技术来进行健康管理和医疗卫生管理;另一方面主要是将互联网与传统医疗相结合,对医疗卫生资源进行合理分配。互联网医疗与政府主导的医疗体制改革,为医疗资源的合理分配和居民健康需求的满足提供了充足的保障。但是,目前在我国互联网医疗发展的过程中也遇到了诸多问题,比如安全性问题、患者个人隐私问题及互联网医疗主体资格问题,这些问题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互联网医疗的改革创新,亟待解决。

二、互联网医疗发展现状与主要模式

我国互联网医疗的发展始于上世纪80年代末,在国家政策及公众医疗服务需求的推动下,互联网医疗发展迅速。据易观智库统计数据显示,2011年至2014年,在政策、技术、需求的推动下,中国互联网医疗总体市场以31.1%的复合增长率稳步发展,至2014年,互联网医疗总体市场规模达113.9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26.8%。2016年互联网医疗迎来了高速发展增长期,2017年受在线医疗增速放缓的影响,互联网医疗整体增速放缓。未来两年,预计互联网医疗仍然保持增长态势。互联网医疗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四种模式:(1)在线问诊。患者可以通过手机、网络在互联网平台向医院专家进行医疗咨询。(2)“医药电商”模式。市场经济主体通过网络进行医药产品销售和提供相关服务。(3)“互联网+传统医疗服务”模式。这种模式主要指依托互联网技术对传统医疗领域的医疗活动进行信息化改造。(4)可穿戴设备。这种模式主要是指通过软件支持以及数据交互、云端交互来实现强大的功能的硬件设备。

三、互联网医疗主要存在的法律问题

(一)安全性问题

互联网医疗与人们的身体健康问题息息相关,其安全性是关注的焦点。纵观互联网医疗几种主要模式,存在的最为典型的问题就是信息交互不充分。信息使用者依靠自己的主观来判断这些非交互信息的真伪,大多数患者并没有专业的医疗卫生知识,很容易对各类信息产生错误的认识和理解。然而各类互动信息服务,比如在线问诊,目前互联网医疗的发展水平并不能保障其服务资源的精准性,很容易引发医疗事故。借助网络平台的在线问诊服务,不同于传统医疗方式的面对面问诊,患者和医生无法面对面的接触。这样一来,患者不能直接判断对其诊疗的医生是否具备执业资格和技术水平。与此同时,即使互聯网医疗平台的医生根据患者描述的病情给出相应的医疗建议时,其建议不一定精准,建议也不能得到患者的充分信任和采纳。患者与医生之间不能建立起充分信任的良好的医患关系。在互联网医疗领域,医患关系仍然是一个敏感的话题,因为互联网医疗主体缺乏相应的资质以及医师与患者之间沟通不充分,患者通过网络进行在线问诊、健康咨询。如果因此导致误诊或者延误病情,患者的损失难以估计,患者健康权利得不到充分保障。

(二)患者个人隐私问题

公民的个人医疗信息是公民个人隐私权重要的组成部分。用户健康信息、诊疗记录和病历资料等医疗信息,直接关系到患者的隐私权。随着公民权利意识的不断加强,保护公民的个人医疗信息越来越重要。在互联网医疗领域,由于互联网技术和移动通讯等传输工具的介入,相比传统的医疗模式,患者的诊疗记录和病历资料被侵犯的频率加大。一旦被泄露,很可能带来推销、诈骗等问题。在大数据环境下隐私泄露的风险,不仅仅局限于泄露信息本身,还在于此数据的基础上对于下一步行动的预测与判断。如得到患者的某个检验指标,便可以对其的健康状况进行判断,并对其下一步的行为进行预判,给了部分企业非法获得患者医疗信息以可乘之机。在实践中,医师和医院医护人员对患者的个人医疗信息保护意识也不强,医疗机构及互联网医疗平台在保护个人医疗信息的投入明显不足。这在客观上也导致了公民个人医疗信息被泄露。尽管我国现有的《侵权责任法》《医疗卫生病历管理规定》和《电子病历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对患者的医疗信息保护进行了相应的规定,但这些规定欠缺操作性,无法适应互联网医疗的日益增长的发展需求。

(三)互联网医疗主体资格问题

2009年7月起施行的《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治理办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了医师不得从事网上诊断和诊疗活动。我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该条款以法律形式从“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方面对医师的执业活动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我国医师不能在执业地点以外执业,不能在互联网和移动客户端向患者提供诊疗服务。为推动远程医疗服务持续健康发展,优化医疗资源配置,提高医疗服务能力和水平,2014年8月国家卫生计生委通过了《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推进医疗机构远程医疗服务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对规范了远程医疗服务行为,明确了远程医疗服务主体是医疗机构,但是并未将医生个人执业行为纳入其监管范围之中。同年11月,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改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保监会联合发布《关于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也尚未明确医师能在互联网和移动网络客户端执业。因此,纵观现有的法律法规,对于医师否能在互联网和移动客户端执业尚未明确。

四、互联网医疗的法律监管机制建设

(一)进行法律法规的整理修订,开展立法活动

互联网医疗与其他的互联网行为不一样,就在于相对于其他网络行为,互联网医疗引发的法律问题,往往都是侵犯人身权利的,其后果往往都是不可逆的。相对于一般的网络侵权,网络医疗侵权的救济更有其急迫性,同时在证据收集及证明上更复杂。因此,结合互联网医疗服务开展的现状和需求,对《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范,适时修订。只有在解决了互联网医疗发生的侵权或违约行为时,法律能够提供高效、便捷的救济途径和方式以后,互联网医疗才能得以深入发展。

针对互联网医疗中的医师执业问题的法律规定和管理机制,最根本是要明确互联网医疗机构或者互联网平台的赔偿责任。在传统的医疗行为中,承担医疗责任的并不是医师,而是医师所在的机构。这才是为什么法律对医师的执业地点进行规范的原因。因此,要明确互联网医疗中这些网络平台和机构是否属于医疗机构,是否按照传统医疗机构承担在医疗纠纷中的责任。

(二)建立互联网医疗市场自律协调组织,规范市场化行为

随着互联网医疗的深入发展,互联网医疗服务不仅涉及医患关系,还涉及医疗服务提供商、互联网平台、互联网从业医师以及保险机构之间的关系。因此需要建立相应的市场自律协调组织,充分发挥作用。通过建立市场自律组织,比如行业协会,可以针对互联网医疗服務中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服务内容,建立相应的行业规范。通过建立行业规范,规范互联网医疗市场行为,实现市场自律和自我监管。美国互联网医疗领域之所以频现全球性的巨头公司,与其多方主体参与互联网医疗发展密不可分,远程医疗协会等机构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三)明确平台责任,优化监督渠道

互联网医疗企业要加强对互联网医疗平台资源的整合和管理,严禁利用虚假宣传、滥用数据等方式吸引优质医疗资源。着重建立互联网医疗责任体系。推行线上医疗服务供给实名制注册制度,一旦出现医疗事故,及时追究侵权方的责任。同时,为更好地监督互联网医疗平台的运行,可以充分利用微信、APP建立社会化的监督反馈渠道,建立患者在线评价机制,在医疗服务提供者与患者之间建立起通畅的监督与投诉机制,淘汰信用状况较差的医疗服务提供者,以更好地推动互联网医疗的改革与创新。

五、结语

互联网介入医疗领域,重构了整个医疗价值链,优化了医疗资源配置,推动了优质医疗资源的下沉,但是目前在互联网医疗领域,在监管和法律规范方面依然存在漏洞。因此亟待进行法律法规的整理修订、建立互联网医疗市场自律协调组织以及明确平台责任、优化监督渠道以此促进互联网医疗领域的改革创新和持续性发展。

(指导老师:韩宝)

推荐访问: 互联网 法律问题 医疗 研究
[互联网医疗法律问题研究]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