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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税征收——丹麦的实践及启示

时间:2022-05-11 14:40:04  浏览次数:

摘要:碳税被认为是丹麦发展低碳经济最重要的手段和工具之一。借鉴丹麦经验,我国开征碳税必须理顺能源价格,做好碳税的宣传工作,实施预告及渐进策略,合理设计碳税制度,实行相关税收减免与返还制度优惠,同时制定与碳税配套的政策措施。

关键词:碳税 丹麦 启示

经过30多年的快速发展,我国高能耗高污染的经济发展模式已经走到了十字路口,怎样选择今后的发展方向已经成为现实的重要问题。发展低碳经济是我国的必然选择,研究丹麦的碳税制度,对我国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丹麦碳税征收的实践

丹麦是世界上最早开征碳税的国家之一,早在20世纪70年代就开始对能源消费征税。当时征税对象只包括家庭和非增值税纳税企业,不对增值税纳税企业征税主要是考虑这些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和就业。根据《京都议定书》和欧盟之后的减排义务分配协议,丹麦政府制定了减排目标,采取了很多减排措施,其中的核心是利用能源和二氧化碳税刺激能源节约与能源替代,同时对企业清洁能源技术的投资提供补贴以及对签订自愿减排协议的能源密集型行业给予税收折扣。

丹麦从1992年开始征收碳税,对电力、汽油、天然气和生物燃料免税,碳税只占能源税中很小的一部分,对不同能源征税税率不同,居民的税率大大高于企业,工业部门的实际税率约为私人家庭税率的35%左右。碳税的计税基础是燃料燃烧时的二氧化碳量,税率是100丹麦克朗/吨二氧化碳。税收收入的一部分被用于为工业企业的节能项目提供补贴,而来自工业的碳税收入全部循环回到工业,主要有:降低雇主的社会保障缴款、改善能效的投资赠款和小企业基金。

在碳税征收中,企业享受税收返还和减免的优惠。截至1995年,对于缴纳增值税的企业给予50%的税收返还(用作机动车燃料的柴油征收的二氧化碳税除外);如果二氧化碳净税负(包括返还)超过企业销售额的一定百分比,税率进一步下调,最多可调至规定税率的5%。而那些能源消耗高的企业又得到了更多优惠,实际上很多能源消耗高的企业最终都没有缴纳碳税。后来要求企业缴纳更高碳税的呼声高涨,经折中后税率增加了,但同时规定参加自愿减排协议的企业可以享受税率减免。

按照《1995年绿色税收框架》,1996年丹麦引入了一个新税,该税由三个税种组成,分别是二氧化碳税、二氧化硫税和能源税,增加了企业的能源和碳税的总体负担。二氧化碳的税率不变,但税基扩大到供暖用能源。二氧化碳税的退税方案被更新并更为严格,还执行了新的能源效率自愿协议。签订自愿减排协议的高能耗企业按优惠税率纳税。企业按用途将耗费的能源分成3类:供暖用、照明用和生产用能源。二氧化碳税分别按100%、90%和25%征税。1999年控制经济过热,政府出台了一揽子经济政策,其中一项就是将能源税提高了15—20%,企业供暖用能源的二氧化碳税的有效税率调高到100欧元/吨二氧化碳。与此同时,企业适用的能源和二氧化碳税税收体系也进行了结构性调整,二氧化碳税税率下调到12.10欧元/吨二氧化碳,基准的能源税税率也相应进行了上调。

二、丹麦碳税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一)改变能源定价机制,理顺能源价格

当前,我国能源价格大部分由政府制定或管制,价格形成机制尚未与国际接轨,国内能源价格与国际价格存在一定程度的背离。长期以来能源价格不能充分反映能源供给与需求关系,能源价格偏低,进一步导致能源需求快速增长。近来,世界能源价格开始下降,我国应该抓住机会,理顺能源价格机制,取消对石油等能源价格的补贴,改变石油等能源的负碳税率趋势,从而为未来实行碳税机制做好铺垫工作。

(二)做好碳税宣传工作,实施预告及渐进策略

为排除碳税出台可能遭受的阻力,有必要做好碳税的宣传工作,以提高公众的接受程度。由于开征碳税会增加企业的成本,如果让税率一步到位,会大大降低本国企业的竞争力,甚至影响整个经济的发展。我国正处于转型时期,市场经济机制尚未健全,建议采取国际通行的做法,引入碳税时实施预告和渐进时序策略。通过对企业事先进行预告,税率逐年提高,直到理想水平。

(三)合理设计碳税制度

一是选择碳含量作为碳税的计税依据,以便于征管和降低征纳成本。二是灵活选择征税对象,考虑到我国的产业结构,在初期可考虑选择能源产品的“下游”消费者。三是保持税收的中性,开始征收碳税时,可通过降低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障税等其他税种的税负水平,以避免造成税负增加过重。四是合理选择征收环节,从减少征管成本的角度考虑,碳税在生产环节征收更符合我国实际情况。五是协调碳税与其他对化石能源征收的税种之间的关系,避免相关税种之间的相互重复和冲突。六是税率设置体现差异,不同地区、不同环境功能区、不同二氧化碳含量设置相应差别税率。

(四)制定相关税收减免与返还制度优惠

为防止碳税对特定行业产生较严重的不利影响,加重企业负担,各国对企业特别是特殊行业都给予了税收减免等税收优惠措施。其中,参加自愿减排协议的企业一般都不用缴纳碳税。碳税收入要遵从专款专用的原则,返还用于促进新能源和新技术的发展。如对企业安装减排设备给予补贴,对可再生能源的开发、普及以及技术研究给予资助等。

(五)制定与碳税配套的政策措施

为实现减排的政策目标,应推出其他的配套政策措施。如积极参与国际温室气体减排计划,与发达国家开展项目合作;帮助一些困难企业和个人顺利完成低碳行为模式的转变,比如为交通运输企业提供信贷让其购买使用天然气的交通工具,为北方低收入家庭或农村居民提供补助用于安装节能的取暖设备等;考虑对大型企业实施排放权交易体系;建立鼓励可再生能源发展和利用的机制;强化相关政府规制,比如高能耗行业的准入标准、产业的能耗限额标准等。■

参考文献:

①董小君. 低碳经济的丹麦模式及其启示[J]. 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0(3)

②夏璐. 浅议“后哥本哈根时代”中国碳税之路——以国际碳税税制比较为视角[J].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0(1)

③周剑,何建坤.北欧国家碳税政策的研究及启示[J].环境保护,2008(22)

④苏明. 碳税的国际经验与借鉴[J].经济研究参考,2009(72)

(周建发,1968年生,湖北荆州人,长江大学管理学院讲师。研究方向:资源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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