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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制约的中国传统

时间:2022-05-05 18:30:03  浏览次数:

【摘要】根据文化基因论,权力制约的形态有“基因型”和“表现型”之分。文化基因论的研究方法使我们既可以客观地探寻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权力制约基因,又不回避中国历史上存在着的专制与暴政的史实,从而避免在宪政和中国传统文化研究当中的两极化倾向,从一个新的视角解读中国传统政治法律文化,并为中国特色权力制约制度建设寻求可能的本土资源。

【关键词】权力制约;文化基因论;中国传统文化

一般认为,西方政治法律文化当中存在着大量的限制权力的因素,其中以“分权与制衡”理论最为著名。但是,当谈到中国时,因为长达数千年的封建统治一直以集权为其主要特征,传统政治法律文化当中也鲜有“分权”之说,所以许多人认为中国传统政治法律文化当中是不存在“权力制约”的因子的。法律出版社今年二月出版的王运红著《中国传统政治法律文化中的权力制约因素》一书,却从独特的研究视角得出结论:中国传统政治法律文化中存在诸多权力制约的因素!

一、权力制约有不同的模式

该书作者认为:“限制权力”和“限制权力的手段”并非一个层次的问题。是否存在权力制约的因素,不应仅看限制权力的具体手段如何,而是看其最终宗旨。限制权力有不同的手段,这说明权力制约的文化基因有着不同的表现形式。权力制约是国家权力系统赖以正常运转的必要因素,离开了权力制约因素的存在,就根本谈不上国家系统功能的发挥,这是一条政治规律。无论是在中国,还是在西方。在权力制约的手段上,不仅有“以权力制约权力”的方法,还有其他的方法。比如,以“道德制约权力”的方法和“以权利制约权力”的方法等。这些方法在中西历史上都曾存在过,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不同的条件下都曾对权力的滥用发挥过积极的作用。尽管它们的外在特征不同,但其目标却是一致的,那就是——遏制公权力的滥用。

该著认为,中国传统政治法律文化当中对于权力制约所设计的模式与西方政治法律文化中的权力制约模式是不一样的。中国传统政治法律文化当中是采用的“以道德制约权力”的模式,而西方政治法律文化中采用的则是“以权力制约权力”的模式,它集中体现为权力的分立。

制约权力的思想或曰文化基因之所以有着上述不同的表现形式,首先是由于不同的社会历史条件的制约。比如,在一个民主意识匮乏的社会当中,很难想象会出现“以权利制约权力”的思想。不同的权力制约思想除了受到不同的历史与社会条件的制约外,还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某些主观性因素的影响。比如,持“性恶论”观点的人,认为邪恶作为人的本性是难以改变的,“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①;“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②于是,他们就会倾向于采取“以权力制约权力”的机制;持“性善论”观点的人,因为对人性抱有较为乐观的态度,认为人是可以通过教育来改变的,于是就倾向于采取以道德约束权力的机制。

所以,从国家产生的那一刻起,人类就从未停止过对权力进行制约的思考。尽管这些构想有着不同的表现形式,但它们的最终目标却是一致的,那就是——遏制公权力的滥用。

二、权力制约机制的构建需要适宜的政治、经济、社会环境

作者根据文化基因论的理论认为:权力制约的基因要转化成权力制约的“表现型”——成熟的权力制约制度,需要适宜的生态环境,这种适宜的生态环境有利于权力制约基因的充分表现和发育,并抑制那些不利于权力制约基因表现和发育的不良因素。在这样的环境之下,权力制约的基因就会逐渐演化为权力制约的“表现型”,即成熟的权力制约制度来,西方国家权力制约的发展历史就是这一遗传路径的印证。相反,如果只存在权力制约的基因,而生态环境不利于其表现和发育,甚至可能抑制其表现和发育,则权力的基因无论如何也演化不成成熟的权力制约制度来,中国传统政治法律文化当中的权力制约因素长期以潜在的形式——“基因型”传递,而没能生长成权力制约的“表现型”(即成熟的权力制约制度),其根本症结就在于恶劣的生态环境。

首先,权力制约要实现由“基因型”向“表现型”的突破,由思想文化领域的理论设想变为政治实践当中的制度构建,整个社会必须出现多元的利益集团或权力主体。权力制约制度率先在西方国家产生,这与其权力多元化的古老政治传统有着密切的联系。在中国古代社会,没有形成权力多元化的政治环境。一元化的权力结构严重限制了传统中国的制度想象空间,致使权力制约的努力很大程度上只能从君主自身的修养着眼,使中国传统政治结构当中的限权机构的实际作用也大打折扣。因此,这种权力一元化的政治结构对于权力制约基因的生长发育具有一种抑制和破坏作用,成为权力制约基因成长发育的巨大生态障碍之一。

其次,世界权力制约制度发展的历史表明:市民社会的出现和一定程度的发育,是权力制约完成由“基因”到制度突破的先决条件之一。独立成熟的市民社会不仅孕育了法治、自由、平等、人权等精神品格,而且对于防止和控制国家权力的滥用具有重要的价值和功能。没有独立与成熟的市民社会,权力制约基因就缺乏了适宜生长的社会“生态环境”。与西方社会不同,古代中国社会是一个在自己自足的小农经济和血缘关系基础上成长起来的宗法社会,在这种宗法社会里,个人依附于家庭、社会和国家,而没有独立的人格、地位,一切私人领域都淹没在国家之中。中国没有像西方国家那样自然地走向权力制约之途,没有成熟的市民社会,权力制约基因缺乏适宜生长的社会“生态环境”是重要原因之一。

再次,西方权力制约制度建设的历史表明:没有市场经济一定程度的发达,就不可能建成成熟的权力制约制度。市场经济培育了权利意识,使权力制约制度的建立具有了坚实的思想基础;市场经济是市民社会形成的土壤,为社会和国家的分离提供了前提;市场经济促进了政治的法治化,要求严格限制政府的权力;市场经济有利于形成权力多元化的政治格局。所有这些,都为权力制约基因的生长发育提供了良好的土壤。相反,古代中国是一个以自己自足的自然经济为主的社会,自然经济有一种阻碍权力制约基因生长发育的内在机制。它不仅窒息了个人的权利意识,而且容易滋生出人治、权力私有化等,更为关键的是,自然经济带来了明显的政治经济一体化结构,使权力制约机制难以有效确立。自然经济是抑制和破坏权力制约基因生长的恶劣的经济“生态环境”。

三、当代中国已经具备条件“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该书最后指出:目前,我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时期,社会的转型将为权力制约制度的生成不断地创造适宜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以市场经济为发展取向的经济改革为市民社会的兴起提供了基础条件;各种重要的基本诉讼法的制定,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颁布,使中国人的权利意识明显增强。可以说,当下的中国,权力制约基因生长的良好环境已经初步具备。当此时机,如果我们能够在对传统文化中的权力制约资源充分发掘利用的前提下,继续致力于完善权力制约生长的“生态环境”,则我国权力制约建设的前景将是十分乐观的。

从文化基因论的视角进行权力制约研究,其创新之处在于:借鉴遗传学的理论和研究方法,扩大了权力制约研究理论视野;将权力制约的“基因”与其“生长环境”分开来进行研究分析,可以使我们清晰地看出权力制约研究领域里的“激进主义”与“保守主义”争论之实质。激进主义主张全盘抛弃传统,未能冷静地寻求中国传统文化与权力制约的相通之处和汇合之途,传统文化和专制政治一起成了革命的对象。尽管他们对古代中国那些反权力制约的政治、经济、社会等状况的批评和否定构成了中国走向现代化的一股重要推动力量,但是他们却没有看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当中存在的权力制约的“基因型”(尽管它在中国历史上一直没能生发成权力制约的制度,但它却以潜在的、隐型的方式在代代传承)。保守主义虽然看到了传统文化中存在的权力制约因素,但是却误将权力制约的“基因型”当成了权力制约的“表现型”,或者说是将权力制约基因和权力制约的制度混在了一起,所以导致“权力制约古已有之”的结论,这就不仅无法解释中国古代普遍存在的君主独断与专制现象,难免给人以“简单比照、牵强比附”之感,也给激进主义者留下了攻击的把柄。双方各执一端,实际上是都有道理,又都有所偏激,根本原因就在于权力制约研究方法和进路的单一化所造成的理论分歧,如果我们借鉴遗传学(基因论)的基本理论和研究方法,就不难解决这一争端。

注释:

①[英]阿克顿.自由与权力[M].侯健,范亚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286.

②[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154.〖KH*9D〗参考文献:

[1]王运红.中国传统政治法律文化中的权力制约因素[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2.

[2][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

[3][英]阿克顿.自由与权力[M].侯健,范亚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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