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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地流转视阈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研究

时间:2022-03-28 10:04:18  浏览次数:

摘 要:承包责任制推行后农村普遍出现了“分有余而统不足”与近来“农村空心化”局面,如何再次激发农村活力与实现农业永续发展问题突显;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正是解决“谁来种地”、“如何种地”和激发农村活力等的战略选择。湖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大多从家庭承包经营衍生出来,近年来发展很快,但仍存在土地成片流转难、融资渠道较窄、农业基础设施落后、新型职业农民群体不足、农业产业服务滞后和组织化程度低等问题,在系统总结并借鉴已有的典型模式的经验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湖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政策机制,其中,加速农地流转以解决“农地流转难”、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以解决“融资难”、构建农产品营销网络以解决“营销难”三个核心问题至关重要。

关键词:农地流转;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模式

作者简介:皮修平,衡阳师范学院经济与管理系教授(湖南 衡阳 421002)

周镕基,衡阳师范学院经济与管理系副教授,博士(湖南 衡阳 421002)

相对于改革开放初期的家庭经营户,新出现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可称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传统家庭经营的农户相比,主要体现在规模上比原来要大、经营方式上摆脱了传统模式。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理论上说,一是体现了适度规模经营论,实现各种农业生产要素的协同效应与规模效应,使其发挥各自最大的生产潜力;二是体现了交易成本论,提高了组织效率,降低了单个主体经营各环节的交易成本,提高了组织效率。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已成为各方共识,如何构建相应的政策与机制来促进其发展成为问题的关键所在。基于湖南实地调研,本文认为在借鉴衡阳“安邦农业模式”和益阳“草尾模式”的经验并进行新模式的探索,有利于湖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进而促进农村区域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和湖南“四化同步”的协调推进。

一、农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基础上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紧迫性

1. “农村空心化”背景下的农地抛荒,面临“谁来种地”问题

青壮年劳动力大量外出导致的农村“空心化”,农业出现了“谁来种地”的难题{1},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基础上的新型职业农民培养正是解决“谁来种地”的关键,是转变农业生产方式、促进农业现代化发展的必然趋势。当前,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大量外出导致农村空心化,留在农村的大多是妇女、儿童与老人,“谁来种地”的问题日益突出。2012年底,我省农业从业的劳动力(农林牧渔业劳动力)有1 857.39万多人,但这些劳动力中大多以中老年劳力和妇女为主,且多用传统农作方式从事着传统农业,只能够耕种部分农地,城镇化进程中农村空心化要求尽早谋划将来谁来种地的问题。

2. 新型经营主体要求农地流转,解决“如何种地”问题

当前农民来自农业的纯收入比重不断下降,农业种植在很多小农户中只能算是全家收入增长中的“副业”,“如何种地”问题已在眼前。受湖南地形、地势限制,大多数农户承包地的规模细小且分散,生产效率较低,抵御自然风险与市场风险的能力不高,因而为了增加家庭收入,大多选择让主要劳动力外出打工,纯收入中来自农业的比重在日益下降。根据国家统计局湖南调查总队发布的2013年的相关数据显示,2013年湖南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8 372元,人均家庭经营性收入为2 962元,比重仅占26.6%(2 962元中还有部分非农收入)。种地对于大多数小农户来说已变成了家庭经营结构中的“兼业”。因此,探索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提高农业效率和解决将来“如何种地”至关重要。

3. 农地适度规模经营呼唤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解决“如何种好地”问题

要实现适度规模经营就必须在农地流转基础上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其主体主要有四种。家庭农场是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具有规模化、集约化和商品化等特征,是未来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发展的着力点。专业大户主要是围绕某一种农产品从事专业化生产,从种养规模来说要明显大于传统农户或一般农户,是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发展的重点。专业合作社在“传递市场信息、普及生产技术、提供社会服务、组织引导农民按照市场需求进行生产和销售”等方面作用突出,是组织和服务农民的重要组织形式。农业公司是促进农业与农村经济发展和解决农产品供应的重要依托,是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构建的关键。总之,构建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集家庭农场、专业大户、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于一体且相互作用、相互补充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是解决“如何种好地”的关键。

4. 新型农业经营发展须解决于体制机制问题,以实现农业永续发展

现阶段,加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与发展的关键,应在其发展要求、发展效率、发展力量、发展机制上寻求突破。只有在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基础上,完善经营主体扶持机制,克服农地流转与规模经营的障碍,加快资本、人才等生产要素向农村配置,加强农业组织化程度,营造农业创业与就业的良好环境,建立农业经营者的进入与退出机制,才能尽快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2}

二、湖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分析

1. 湖南农业经营主体的现状

家庭承包户。家庭经营在20世纪80年代以来一直是主体,相对于家庭农场、专业大户、专业合作社和公司农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而言,它是旧经营主体,但仍然是基础。截至2011年6月,湖南已有65个县(市、区)建立了土地流转有形市场,1 042个乡镇设立了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流转面积达2 425万亩,占农地面积的10.1%,其中耕地流转面积占耕地总面积的20.4%,比全国的平均水平高{3}。农林牧渔业的劳动力为1 857.39万人,这表明家庭承包经营仍是湖南农业中最多的生产经营主体。

家庭农场。由于家庭农场有较大的种养规模,能够使经营者获得与当地城镇居民相当、比较体面的收入,当前湖南家庭农场数目偏小,为此,湖南省委2014年1号文件里明确提出将重点扶持10 000户家庭农场。

专业大户。在农业不同领域大户的标准不尽相同,粮食作物与特色种植、养殖差别明显。2011年湖南2公顷以上的种粮大户租赁转包耕地面积达36.07万公顷,占湖南省耕地面积的9.55%,2012年湖南租赁转包耕地面积在2公顷以上的种粮大户有11.56万户{4}。

专业合作社。当前湖南农民专业合作社户数增长高于全国,资金总额低于全国。截至2013年底,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2.5万户,占全国的2.5%;出资总额569.6亿元,占全国的3%{5};至2013年6月,湖南农业专业合作社成员达182.9万人(户){6}。

公司农业。截至2014年5月,湖南农业产业化省级以上龙头企业总数达到577家,其中国家重点龙头企业50余家。龙头企业行业分布有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农业服务、休闲等,结构不断优化,主要农产品加工能力不断增强,湖南农业资源优势转变成经济优势的潜力明显。

2. 当前湖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存在的主要问题

(1)土地流转难,影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生成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求土地“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经营,但这必须以规模较大、租期较长的成片土地为前提。尽管空心化背景下农地流转较普遍,但真正要流转规模较大的成片土地实不容易;少部分细碎化的承包地农户因种种原因(观念上怕失地失权{7}、自己耕种、对流转条件不满意、社会保障{8}等)不同意流转土地,意味着成片土地流转的规模化经营难以形成,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形成便没了基础。

(2)融资渠道窄,制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经营前期投资较大、周期相对较长且见效慢。目前商业资本投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总体较少,主要依靠返乡的经商者和打工人士、有一定眼光和实力的当地农民,面对高额的前期投入,融资却很困难。当前政策加大了对“三农”的信贷支持,但以主要是10万元以下的小额贷款为主,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投资相比差距大。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抵押还缺乏物权属性,银行很难认可农业机械等资产为抵押物。加之小额信贷交易成本高,农业经营主体资金难以持续,制约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

(3)基础设施落后,阻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运营

健全配套的基础设施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助推器。承包责任制推行后,农村基础设施年久失修,严重阻碍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突出表现在细碎土地不适合机耕;农田水利设施落后,大多建于20世纪五六十年代的水库及相应设施严重老化,水利设施与新型农业主体的要求不匹配;耕地受农业面源污染影响、化肥大量使用致土壤板结等因素,农业潜在产能大受影响。

(4)新型职业农民缺乏,导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人才不足

农村人力资本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核心,新型职业农民能促进人才、资本等要素向农村流动,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和资源配置效率,是促进城乡统筹和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有效途径。但目前“空心化”下的农村极其缺乏新型职业农民,影响了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的发展。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仅要引进杂交种子、农业机械这些物的要素,更要引进具有现代科学技术、能运用新生产要素的人。

(5)农业产业化服务滞后,影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育

农业生产周期长,面临自然风险、技术问题等各种不确定性因素,需要精心的服务。当前农业服务滞后突出体现在:农业保险服务覆盖面窄、保险种类少、防灾避灾机制不畅和赔付水平受限,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面临灾害之忧。公共技术服务比较落后,如乡镇农技服务机构出现在人员上的断层、经费投入不足、农技服务设施落后。新型的社会化、市场化专业服务组织又没有及时补充,造成农业技术信息与生产需求不对称;农业产前缺乏有效的规划指导、产后缺乏销售服务和渠道。

(6)农业组织化程度低,削弱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动力

突出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农民参与组织化的选择渠道不宽,2013年6月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达182.9万人,不到我省农民数量的10%,分散的普通农民难以抵抗市场风险;二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内部机制不完善,农民各自为政的现象较普遍,经营收益不能以较民主的方式分配,常被少数负责人占有,参与农民利益得不到保障;三是农业公司和农户利益联结机制不完善,由于农产品的自身的特征和农民的弱势地位,农业公司和农户没有稳定的契约关系和利益联结机制{9},难以调动农民的积极性。

(7)农产品营销难,制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市场价值的实现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产品营销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家庭农场与专业大户的农产品销售渠道窄、品牌意识不强;农民专业合作社品种少、品牌分散、以缺乏加工的初级农产品为主、与鲜活农产品相匹配的物流配送体系有待完善;农村的营销队伍、思路和观念有待加强。

三、基于农地流转的湖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典型模式

面对制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形成与发展存在的诸多问题,湖南各地进行了大量具有首创精神的实践探索,归纳起来,目前我省农业经营主体的创新主要有三种:

1. 衡阳“安邦农业模式”:市场主导现代农业服务模式

“安邦农业模式”可分解为三个有机组成部分:“点菜模式”、“管家模式”和“帮扶模式”。“点菜模式”就是对部分不愿意进行农地流转的农户,为其提供全套餐服务,如为农户提供“种子、测土配方施肥、病虫害专业防治、机耕、机插、机收、谷物烘干脱粒等全套服务”,实行规模种植,这被形象地称为“点菜模式”。“管家模式”是从农民手中收集土地,然后委托给代管户,由代管户负责日常的田间管理。“帮扶模式”则是把种植大户的土地面积扩大到200~1 000亩,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种植。通过这三种模式,为农业生产提供产前、产中、产后全套服务,从而形成了一套完整的现代农业服务新模式。“安邦农业模式”要防范的风险:一是作为服务型的龙头公司自身要有稳定的经营收益,规避购买农业机械等融资带来的金融风险;二是要注重农业保险,规避自然灾害造成种巨额亏损。“安邦模式”的优势在于其在市场经济环境下重新找准了定位:在经济“利益”驱使下承担了发展农业的社会责任,还让农民增收,企业、社会和农民出现赢局面,因而具有强大的生命力。此种模式对于只要通公路的中国乡村都具有普适价值,在农村空心化和人口老龄化的背景农村具有较高的推广价值。

2. 益阳“草尾模式”:政府主导农业组织模式

益阳“草尾模式”是“由政府出资设立土地信托机构(公司),农民在自愿的前提下,将名下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给土地信托机构,并签订土地信托合同,农业企业再从政府土地信托公司手中连片租赁土地,从事农业开发经营活动,变过去农户和企业两个角色间的流转为农户、企业、政府三个角色间的流转。”“草尾模式”不仅增加了农民收入,同时带动资本下乡,推进村镇建设,改善乡村治理。益阳“草尾模式”也给全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经验:一是土地信托不但与当地的湖区相适应,也可与山丘区相适应;二是土地信托不但与水田耕地流转相适应,也与经济作物相适应,甚至还适合林地、养殖水面等;三是土地信托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优势明显,得到了农民、企业家、基层干部较高程度的欢迎。

3. 岳阳县农地经营权“竞拍与抵押模式”:市场主导探索模式

2014年5月9日,岳阳县麻塘镇畔湖村一块30亩农地的11年经营权流转权进行迫卖,公开拍卖出了41.8万元的高流转价,每年租金收益由3 000元一下子变成了3.8万元,飙升近十三倍。此案例意义重大:一是杜绝了农地流转中的人情交易、私下交易,维护了农民利益。二是为岳阳乃至湖南农村集体用地如何“增值”提供了范例,为保障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做了探索。2014年6月27日,岳阳县举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农民可凭农地承包经营权证向银行贷款。此举符合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试点进一步丰富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为农民经营现代农业提供了新的融资渠道,将有力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在可作为资本的农地确权背景下,这种模式具有广泛的适用性。

这三种典型模式突出特点表现有三:一是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创新农业生产经营方式,找到了小规模分散经营农户的“分”与新模式的“统”的有机统一;二是找到了确保农业收益和实现农业产业安全的结合点与突破点;三是促进了工商资本下乡,在实现农业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的情况下,促进了农工商资本的互动和优化配置,对我国农业现代化实现意义重大。

四、湖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三大关键与五大举措

1. 湖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三大关键

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我们建议重点解决 “农地流转难”、“融资难”和“营销难”三大关键问题。

(1)前提:加速农地经营权有效流转。1)推进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三权分离,加快完成农地的登记确权,规避土地权属纠纷,让农民安心流转;不愿流转农户可借鉴安邦“点餐服务模式”。2)乘户籍制度改革东风,在农地确权基础上落实进城农民的市民待遇,鼓励农民进城。3)借鉴益阳“草尾模式”,农地以信托方式向村委集中,再成规模地流转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4)完善农地流转利益联结机制,引导农户采取转包、租赁、互换、转让、入股等多种形式促进农地流转。5)设立农地流转交易中心、管理服务中心,以挂牌竞拍方式形成农地流转价格由市场发现和决定的机制,如2014年岳阳县麻塘镇促成了我省首宗农地经营权的“入市”交易。6)规范企业与农户合作,引导农业企业采取订单、股份合作、利润返还等多种形式与农户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促使农户支持农地流转{10}。

(2)核心:完善农村财政金融支持的政策机制。1)创新财政支持方式。整合各类财政支农资金,改变农业补贴发放分散的现状,新增农业补贴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对具备一定经营规模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行奖励,以奖代补。2)对处于不同时期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行税收分段式优惠政策。可对新型主体前三年免税,后三年减税。3)建立湖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基金,以财政拨款、社会捐赠、募资等多方式融资,对达到一定规模的新型主体进行认证、公示和专项配套资助,以起示范带动作用。4)加快金融资源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配置。支持涉农金融机构运用支农再贷款、再贴现等工具加大对农业的信贷投入;引导民间资本成立服务“三农”的中小银行与金融租赁公司;吸收外资投入特色农业经营主体。5)稳妥推进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农地确权后要加快农地交易市场,建立市场价格机制,促进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目前岳阳县、汉寿县等地已先行先试;鼓励地方政府和民间出资成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简化抵押贷款程序。6)积极建设农村金融组织。有条件的乡镇或村先行开展信用合作、资金互助和贷款担保,发展信用合作社、资金互助社、村镇银行等农村金融组织。

(3)保障:加快农产品营销网络服务体系构建。1)成立农民经营主体联盟,使之与农产品加工销售企业建立较稳定的产供销利益联结机制,以减少市场风险和降低交易成本;鼓励联盟体在城区开直营店;联盟联营解决营销品种单一和缺乏规模等问题。2)规范营销环节利益联结机制,做好农产品生产、加工、经销和消费对接,如“农超对接”,提高农产品生产与流通效率。3)积极举办好各级农业博览会等农业展会,支持有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赴境外、国外参加国际农产品博览会。4)推广“线上交易,线下配送”的电子商务模式,促进农产品特别是高附加值农产品营销。5)力推观光采摘等体验式的新型农产品营销模式,拓展家庭农场等新型主体的营销渠道。6)完善政府参与的农产品营销扶持机制,搭台建立第三方物流配送体系,落实好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

2. 完善湖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五大举措

(1)完善多元化农业服务机制,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等集约化、规模化、专业化、社会化经营及生产率的提高离不开完善的农业服务体系{11}。具体包括:1)完善政府主导型的农业服务体系。由于农业生产不仅有自然风险,还有市场风险,农业生产和技术有着一定的公共性,完全依靠市场机制提供服务是不行的。因此政府通过农技推广部门等来直接提供服务,或政府购买服务,如通过支付农村基层懂生产、有经验和技术的土专家(他们很多为农业生产的经营主体)来推广技术服务。2)力推企业主导型的农业服务体系,如衡阳县的安邦农资公司。3)完善合作社主导的服务体系,降低交易成本。4)完善科研部门和行业组织主导型的服务体系,以实现政产学研的结合{12}。

(2)构建农业规模经营的多元化机制,完善新型农业规模经营体系。1)完善农地适度规模经营,引导农业设施利用的规模化,倡导农业服务的规模化,大力发展农业综合经营的规模经济与范围经济。2)扶持土地股份合作社发展,为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奠定好制度基础。3)加快具有规模经营、集约经营特征的现代农业园区建设,为农业现代化提供基础。4)加大对农业规模经营的配套扶持政策与补贴政策。

(3)构建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机制,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1)建立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的长效机制,对有志于成为新型职业农民者进行培训;制订新型职业农民评定标准和评定程序,对培训合格者进行认定,并搭建新型职业农民创业和发展的平台,从产业、科技、社保、财政、金融等方面对新型职业农民给予扶持。2)营造农业创业和就业的良好环境,以吸引富裕农民、返乡农民工、大学生到农村创业,并设立农业创业基金和贴息贷款,以不断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4)建立“政产学研”相结合的科技服务体系,保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技术需求。1)依托高等院校、农业科研部门和农业行业协会等组织,通过科研与推广体制与机制的创新,形成“政产学研相结合”的农推联盟与服务平台。2)构建以农技推广专家为龙头、农技指导员为骨干、农技员为基础的新型农技推广体系。3)为农业大户和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提供农业技术保障,解决农业种植养殖过程中的技术难题。

(5)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利益联结机制,提升现代农业经营体系的组织化程度。1)提高农户的组织化程度,增强其话语权,切实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选好、培育好专业合作社领头人,使之成为农民利益代言人,以解决分散的普通农民谈判能力和话语权弱的问题。2)规范农业主体间的利益联结机制。完善农户与有直接利益关联的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农民专业协会之间的利益联结机制,使之能共享增值收益带来的好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中的各主体之间加强联合合作,形成农业产业链,实现农业组织创新的规模与范围经济、网络效应、协同效应{13}。3)成立农业行业协会或产业联盟,从而增进农业行业的共同利益和化解农业产业(链)的共性问题,为各经营主体的现代农业产业链整合提供平台。4)引导新型经营主体产业集群化发展,形成品牌效应、网络效应。

注 释:

①陈锡文:《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刻不容缓》,《求是》2013年22期。

②编辑部:《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的战略性选择》,《农民日报》2012年12月21日。

③红网:http://hn.rednet.cn/c/2011/09/18/2378523.htm.

④许靖波、钟武云,等:《湖南种粮大户发展现状、问题与对策》,《中国稻米》2013年3期。

⑤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13年湖南省市场主体发展报告,http:///visit/topic/a/viewhnaic?topicId=2770.

⑥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民合作社的意见”,湘政发〔2013〕34号。

⑦张秀生、单娇:《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背景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研究》,《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3期。

{8}包宗顺、徐志明,等:《农村土地流转的区域差异与影响因素》,《中国农村经济》2009年4期。

{9}张美珍:《龙头企业与农业协会对接的风险及其防范》,《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0年3期。

{10}张四梅:《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制度建设研究——基于优化资源配置方式的视角》,《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4年第3期。

{11}郭熙保、郑淇泽:《确立家庭农场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的主导地位》,《光明日报》2014年4月23日。

{12}黄祖辉:《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建构与制度创新》,《经济与管理评论》2013年6期。

{13}姜长云:《关于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思考》,《人民论坛》2014年1期。

Abstract:After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contract responsibility system,rural areas face various problems,how to stimulate the vitality of rural areas again and realiz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agriculture highlights;Development of new agricultural business entities is the strategic choice to solve the“Who farming”,“how farming”and stimulate rural vitality. New agricultural business entities are mostly derived from the household contract out,has developed rapidly in recent years in Hunan,but there are still pieces of land transfer is difficult,financing channels narrow,backward agricultural infrastructure,lack of new occupational groups of farmers,agricultural industry and organizational services lag low level of problem. In the system summary and learn the experience of typical models,to build policy mechanisms of new agricultural operating system;Three of the core issues is essential to accelerate the transfer of agricultural land in order to solve the“agricultural land transfer difficult”,improve rural financial services in order to solve the“financing difficulties”to build agricultural marketing network to solve the“marketing difficult”.

Key words:agricultural land transfer;new agricultural business entities;business model

(责任编校:文 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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