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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政府与社会

时间:2022-03-26 09:58:06  浏览次数:

〔摘要〕 在社会体制改革中有一个核心问题,就是正确认识并处理好政府和社会的关系。改革进入深水区,深入探讨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有着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在不同的社会形态中,因为社会性质的不同,政府与社会的关系也具有不同的特征。西方国家处理政府与社会关系的经验、教训和具体做法我们可以借鉴,各个思想流派的合理因素可以吸收,但是必须认识到,无论是照搬哪个思想流派,还是照搬哪个国家的模式,对我国来说都是历史的倒退。新的时代条件和发展阶段,对我国处理好政府与社会关系提出了新的挑战,我们要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建立更加和谐的政府与社会关系:以“中国梦”的共同理想进一步凝聚政府与社会;以社会治理创新适应社会发展变化;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抓手进一步理顺政府与社会关系;以加强协商民主顺应人民广泛政治参与的需要;以积极培育社会组织激发社会活力和凝聚力;以法治保障政府与社会在和谐轨道上运行;以积极推动全球治理营造有利于国际和平发展及我国社会和谐发展的国际环境;让党员成为密切政府与社会关系的工作队。

〔关键词〕 政府;社会;和谐

〔中图分类号〕C911;D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769(2015)04-0001-19

〔作者简介〕杜飞进,人民日报社副总编辑,高级编辑、高级记者,博士,北京 100733。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一个非常著名的论断: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实际上,在社会体制改革中也有一个核心问题,它不仅决定社会体制改革的思路和内容,而且决定社会体制改革的目标和方向。这个核心问题,就是正确认识并处理好政府和社会的关系。马克思主义认为,社会政治结构是适应社会物质经济结构的客观要求而建立的,并直接为其服务。它一经建立,就成为一种现实的、独立的力量。作为具有权威性和强制力的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政府不仅对社会的经济运动有着深刻影响,而且对社会运行和社会生活也有着直接影响。政府能否正确履行职能,往往会造成迥异的社会运行状态。改革进入深水区,我们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下的政府职能也有了更深入的理解。此时深入探讨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无疑有着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不同社会形态下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探析

从历史的长河中观察人类社会运动,并从中找出规律,是马克思主义的重要研究方法。恩格斯认为,国家是一个历史范畴,它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生产力发展导致的第三次社会大分工产生的。“国家是承认: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而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相异化的力量,就是国家。”〔1〕“由于国家是从控制阶级对立的需要中产生的,由于它同时又是在这些阶级的冲突中产生的,所以,它照例是最强大的、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国家,这个阶级借助于国家而在政治上也成为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因而获得了镇压和剥削被压迫阶级的新手段。”〔2〕政府是国家的行政机关,隶属于国家,它自然也是伴随国家而出现,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而存在的。在不同的社会形态中,因为社会性质的不同,政府与社会的关系也具有不同的特征。

1.奴隶社会中政府与社会分离与控制的关系

在原始公社制度瓦解时期,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剩余产品和私有制的出现,社会分裂为阶级,产生了奴隶占有制度,也就是以奴隶主占有生产资料和生产者(奴隶)为基础的制度。这一制度下,奴隶是奴隶主的私有财产,没有人身自由,是“会说话的工具”,可以被出卖和任意屠杀,其主要来源是战俘和破产的小生产者。适应奴隶主阶级镇压奴隶反抗、维护其阶级统治的需要,产生了奴隶主阶级专政的国家。奴隶制国家是在奴隶制生产关系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阶级统治的机关,是奴隶主阶级对奴隶及其他劳动者实行专政的工具。奴隶制国家中的政府以暴力为后盾,对社会的控制带有强制性。在奴隶制国家中,居民被分为自由民和奴隶两部分;在自由民内部一般又可分为占有奴隶的奴隶主和不占有奴隶的自力谋生的劳动者;奴隶内部又划分为若干集团;在自由民与奴隶之间还存在着许多过渡性阶层。从大的阶级看,社会分裂为两大阶级,奴隶主阶级和奴隶阶级。有学者认为,从奴隶社会开始,政府与社会进入对立状态。也有学者认为,奴隶社会中社会被遮蔽在政府之中,政府即社会。这两种观点都没有全面认识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其实,在奴隶社会中,所谓政府与社会的对立,只是政府与局部社会的对立,对立的根源在于社会的阶级分化也就是社会自身的分裂和严酷的等级制度。政府与被统治阶级对立,但与统治阶级利益一致、立场同一。因而政府与社会更多表现出分离与控制的关系。分离,也就是以奴隶主阶级为主的统治阶级建立起来的政府与其他劳动者及奴隶组成的社会生活体系相分离,其社会关系的基础是社会和阶级的严重分裂。控制,表现在奴隶社会的政府要处理公共事务,通过暴力(为主要手段)或非暴力的手段缓和社会冲突,借助军队、审判机构、监狱等暴力机关对外保卫国家主权,对内维护统治阶级统治。对外保卫国家主权,对内维护统治阶级统治,也正是奴隶社会中政府的主要职能。社会成员的生老病死,显然是由个人和家庭负责的。因为社会和阶级的严重分裂,奴隶反抗奴隶主的斗争,被奴役的氏族部落反抗征服者的斗争,往往表现为大规模的起义;在自由民内部,存在着面临沦为奴隶危险的平民与奴隶主贵族的斗争,在自由民与奴隶之间,在奴隶占有制国家与被奴役的外邦人或臣民之间,都存在着明显的对立。因此,奴隶社会中,国家和政府的暴力色彩十分浓重,且政权更迭很快,社会极不稳定。一些实行民主制的奴隶制国家,比如古希腊的雅典,似乎公民之间是平等的,但是公民仅是城邦内的男性公民。妇女、外邦人、广大奴隶都不是公民。奴隶没有人身自由,并不能作为独立的人来参与社会生活,人身权尚且没有,更谈不上任何社会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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