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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政府信息公开问题研究

时间:2022-03-23 09:08:23  浏览次数:

摘要:本文通过对国外部分国家和地区在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经验做法总结综述,分析了我国政府信息公开与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的发展现状,探讨了吉林省政府信息公开与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工作取得的积极成效,剖析了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进一步推行政府信息公开的对策措施。

关键词:吉林省;政府信息;公开问题

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2.0708.11 文章编号:1672-3309(2012)0708-38-05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一部规范政府自身行为和保障公民知情权的重要行政法规,它的公布实施是规范行政机关施政行为的新要求,是从根本上保障人民群众民主权利的新举措,彰显了党和政府建立透明政府和服务政府的决心。正确把握《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全面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对于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保障人民群众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实现人民群众对政府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政府信息公开与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的发展历程与现状

(一)发展历程

政府信息公开是人民主权原则的要求,也是我国实行民主法治的题中应有之义。总的来看,我国政府信息公开与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大体上经历了4个阶段:

1.改革开放前:严格保密。1978年之前,我国的政府信息主要是通过红头文件形式在政府内部传递,程序严格保密。

2.改革开放后到十五大召开:大幕拉开。随着改革开放和政治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我国把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逐步作为保障公民权利,推进民主政治的重要途径。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步伐的加快,我国部分地区和部门试行了“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处理结果、加强民众监督”的“两公开、一监督”工作,积极探索如何提高政府透明度,并且政府信息相关法案逐步出台。如《统计法》、《档案法》、《公益性地质资料提供利用暂行办法》以及地质资料公告、工程上网办公等。1997年十五大报告中提出“城乡基层政权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都要健全民主选举制度,实行政务和财务公开,让群众参与讨论和决定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对干部实行民主监督”、“凡涉及群众切实利益的部门都要实行公开的办事制度”,我国政府信息公开与提高政府透明度的大幕逐步拉开。

3.新世纪初至《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颁布前:延伸发展。入世后,我国政府信息公开与提高政府透明度程度逐渐加深,基于电子政务信息共享系统已经在沿海发达地区和中部的部分地区推行。少量的政府信息管理系统共享和数据库己经建立,政府信息公开的载体和途径逐渐多样化。2000年初,在村务公开实施较为平稳的基础上,我国开始在全国各地乡(镇)政府级别上推广政务公开工作。2003年SARS以后,我国加快了政府信息公开的立法进程。2004年初,我国“全面推行地(市)政务信息公开,深化县级和乡(镇)政务信息公开,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用事业单位要全面实行办事公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在市级层面上全面推开,并进一步到省级机关和国家部委实施。部门机关还开展了以厂务公开、校务公开等非国家机关的实践活动,推行“阳光操作”,增强透明度,政府信息公开已逐步渗透到我国各行各业中去。至此,政府信息公开从农村基层组织开始向城乡基层政权机关,再由城乡基层政权机关向县、市(地)级政权机关推进,一步一步向前延伸和不断发展扩大。

4.《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颁布实施:全面推行。在地方政府实践的基础上,制定全国范围内的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法律制度条件渐渐成熟,制定一部全国性的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法律制度逐渐被提上了中央政府的工作日程。在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上,国务院通过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并于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部行政法规的出台将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建设推向了一个新的历史高度,标志着我国政府真正迈向了“信息公开时代”。《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本着“公正、公平、便民”的基本原则,确立了“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出发点,规定了信息公开的程序、范围、公众了解政府信息的权利以及违反该条例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内容,“应公开,尽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赋予公民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的同时,对公民对政府机构或者非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公开行为设计了救济制度,引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行政救济机制,以确保政府机构按照法律要求公开信息。作为我国首个对信息公开进行指导和规范效力层级最高的行政法规,该条例最大限度地保障了政府信息公开的开展,为满足公众的知情权提供制度上的支持,对提高我国政府的公信力和透明度,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进程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目前,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在各级行政机关逐步建立起来。各地、各部门纷纷出台了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如引入公开招聘、公开招标、公开配额等。各级政府部门实现了通过网络发布政策、法规、经济规划和其他信息的行政方式。作为一种法治理念,政府信息公开在我国逐渐被认同,并正在成为一个重要的法律原则,发布通知、说明理由、听证、咨询和其他相关系统正在逐步建立和完善。

(二)现状与特点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体系框架已经基本构建起来。

一是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重视对公民知情权的保护。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规定制定这一条例是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得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这是对保障公民知情权的明确规定。同时,在条例中还规定了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和程序,这都是在立法层面上规定了对公民知情权的保护。在监督和保障中还着重提到了对于公众的知情权受到侵害,公众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是行政诉讼来寻求有效的救济。政府信息公开方面形成了统一的全国性的行政法规,将公众的知情权上升到了公民宪法权利的高度,体现了我国打造透明政府的决心,体现了我国对知情权的保护。

二是对于政府信息公开采用的形式方面规定的较为全面。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各级人民政府应该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的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询室、资料索取点、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方式已经不仅仅局限于传统方式,比如打印小册子、发放宣传册、利用电视机、报纸等传统媒体;而是采用了多种方法,比如采用政府网站、召开新闻发布会、引入新闻发言人制度等,这些方法与以前的传统方法相结合,使得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方式更为多样化,更加全面。这些手段的应用,可以更好地使公众了解政府的信息,政府更为透明,对于提高政府公信力,构建和谐的政府与公众的关系更加有力。

二、吉林省推行政府信息公开与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的成效及存在的问题

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吉林省以深化政务公开为抓手,在推行政府信息公开与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进行了积极探索,并且走在了全国前列。

(一)吉林省推行政府信息公开与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的主要做法及成效

1.大力夯实公开基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各项制度和监督保障机制,是推行政府信息公开与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的重要基石。吉林省在全国率先建立健全领导体制和机制,充分发挥公开办推进、指导、协调、监督作用,定期向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重大工作省委常委会、省政府常务会专题研究决定,规范性文件主要由省委、省政府及办公厅制发,重点任务由领导小组组织推进。围绕制度建设,先后出台了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推进政务公开的意见》、《吉林省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吉林省行政许可监督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招投标活动的意见》、《吉林省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办法》、《吉林省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办法》、《吉林省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办法》、《吉林省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等制度,进一步健全了主动公开、发布协调、保密审查、依申请公开、考核评议和责任追究机制,营造了良好氛围,有力地保证了政府信息公开与政府工作透明度的深入规范推进。

2.倾力打造公开载体。以载体促公开,是政府信息公开与政府工作透明度工作取得实效的重要保证。应当说自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以来,吉林省委、省政府就把载体建设摆到首位,在充分利用好各类平面载体的基础上,把政务大厅和政府门户网站确定为两大载体,实施重点建设发展。2002年,省政府建设了6500平的政务大厅。2006年,根据社会及群众需求,省政府又重新建设了1.6万平的政务大厅。现政务大厅已成为规范权力行使的大厅,行政审批的大厅,新闻发布及群众旁听政府会议的大厅,政府信息公开查询的大厅,引起社会及群众、新闻媒体公开监督评议普遍关注的大厅。以省政府门户网站为代表,除吉林概况外政务公开作为第一栏目展示在首页,政府组成、政府文件、领导访谈、重要言论、法规规章、政府工作报告等等,基本上涵盖了应主动公开的内容,特别是在政府组成栏,从每位省长到各位正副秘书长,办公厅副厅级以上干部到政府组成部门主要领导,在网上全部公开了照片、姓名、职务、分管工作、简历、省长信箱、省长热线、重要讲话、重要活动等,深受社会及群众的欢迎。可以说政务大厅和政府门户网站两大载体的建设发展,是吉林省政务公开工作持续深入推进不可或缺的。

3.着力规范权力行使。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是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的重要要求。近年来,针对行政审批、政府采购、建设工程招投标一直是腐败问题多发频发三大重灾领域的实际,坚持“以点带面、攻坚克难”,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取得重大突破。一是全面推行行政审批权相对集中改革。对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42个部门,按照组建审批办、再造审批流程、调整划转职能、固化审批流程的步骤,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组建审批办就是将行政审批和收费项目集中归并到一个处(室),组建“行政审批办公室”,成建制进驻政务大厅,充分授权,统一使用“行政审批专用章”,实现行政审批权分散行使向政务大厅相对集中行使的转变。再造审批流程就是梳理、改造、设计审批项目环节、程序、时限,绘制流程图。调整划转职能就是按照部门内设机构审批职责一律划转行政审批办的要求,通过梳理、上报、审核、报批、划转等工作,重新修订部门三定方案,实现部门职能剥离。固化审批流程就是依据职能调整划转,再造新流程,经核定备案后,上网公开受理。这项改革已在全省县以上政府推开,有力地促进了政府职能转变,实现了审批权公开行使,极大地提高了行政效能。二是推动政府采购和建设工程招投标规范操作。本着统一集中管理、整合专家资源、规范操作程序、实施严密监管的原则,省政府在政务大厅构建了政府采购和建设工程招投标统一平台,强化了规范操作,推动了政府采购及招投标“灯光下”向“阳光下”操作的重大变革。

4.全力推行办事公开。从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和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入手,推行办事公开制度,是党和政府服务民生、改善民生的具体体现。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每年都将其纳入到省政府重点工作中,与改善民生紧密结合起来,做出全面安排部署。 9个市州和长白山管委会及建设、教育、卫生等重点行业主管部门都制发了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实施意见或方案等规范性文件。全面推广了长春市政府、长春市朝阳区政府、长春市供电公司、长春市妇产科医院、通化市自来水公司、延吉市第一高级中学等六个单位的好经验好做法。全省50个办事公开示范点,普遍编制了《办事公开工作规范》和《办事公开工作考核评估办法》,建立健全了公开制度。医疗卫生系统以纠正医药购销、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为主线,积极开展扶贫医院、惠民医院、医药分开试点工作,推行“一日清单”“清单双复核”等收费公开制度。全省大中小学建立了收费公告制、收费申报制、收费承诺制、收费听证制等制度。水、电、气等公共服务行业普遍将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联系方式等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群众监督。

总之,通过努力,吉林省在推行政府信息公开与提高政府透明度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根据公开发布的《吉林省2011年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显示,目前,全省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已达7246人。其中,专职人员1548人、兼职人员5698人。2011年主动公开政府信息653863条,其中涉及政策法规方面的信息36373条,占5.6%;涉及各类规划、计划及其完成情况的信息24470条,占3.7%;涉及与公众密切相关重大事项(如公共卫生、扶贫优抚、招考和教育收费、社会保障和劳动就业、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等)的信息218221条,占33.4%;涉及公共资金使用和监督的信息16390条,占2.5%;涉及机构职能调整和人员变动的信息15357条,占2.4%;其他信息343052条,占52.4 %。全省共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16533件,主要涉及经济政策、土地规划、征地补偿、房屋动迁、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工资福利、治安管理、资质审批等方面,依申请答复率98.3%。在北京大学等科研机构联合完成的《中国行政透明度报告》中,吉林省名列31个省市区第7位。

(二)吉林省推行政府信息公开与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推行政府信息公开与提高政府透明度,有利于规范政府自身行为,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强化政府机关作风建设,增强政府的公信力,推动行政机关更好地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聚民意、集民智、凝民心,促进社会和谐;有利于人民群众监督行政权力的行使,防止权力滥用,消除暗箱操作现象,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有利于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使大量的行政管理信息、市场信息、服务信息、宏观决策信息等重要资源得到最大限度的开发应用,实现行政服务于公共利益的宗旨,推动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但在推进中仍然面临着诸多困难和问题。

首先,全面推行政府信息公开与提高政府透明度,是对传统民主政治理念和行政管理理念的冲击,必然会遇到一些思想上的障碍,个别单位对政府信息公开和提高政府透明度的意义和重要性认识不够,存在偏差,重视不够,如个别地方或部门年度报告公开不够及时。

其次,全面推行政府信息公开与提高政府透明度,是对管理方式改革的深化,必然遇到一些不合时宜制度的制约,有的主动归避自身职责,提供的目录和指南仅涉及所属部门、下属乡镇,而不涉及本级政府。有的只以正式公文形式制作的信息作为属于应公开的政府信息,人为缩小“政府信息”的范围。有的机关会以保密制度为由,扩大密级范围,该公开的不公开,把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变为依申请公开,或直接列入不予公开范围。

第三,全面推行政府信息公开与提高政府透明度,是对原有工作模式和方法的变革,也会带来工作习惯上的不适应,角色转换较慢,继续停留在“被动公开”的位置上,信息公开更新不及时、不全面,或有申请就公开,没有申请就不公开,变被动公开为主动公开不够,与公众的信息需求尚有差距。

第四,全面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是对公权力的一场革命,直接影响到一些部门和个人的既得利益,不可避免地会遇到一些消极抵触和阻碍,避重就轻,把公开的内容主要侧重于行政机关办事制度和办事程序的公开,对许多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不足。

第五,依申请公开工作有待提高,受理、反馈、答疑机制亟待完善。

三、保障吉林省政府信息公开的对策措施

(一)应准确把握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内在要求

正式推行政府信息公开虽然已有5年,但就其各项要求来讲,仍处在初期阶段,许多概念及界线等问题,需要下大力气用实践不断地去提高认识和把握。

1.要准确把握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法规等基本概念。这是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的基石。所谓政府信息,条例科学地界定了其内涵,即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从性质上看,必须是与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密切相关的信息,纯属行政机关内部管理的人事、财务等相关信息并不属于政府信息;从产生方式上看,政府信息不仅包括本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加工的信息,还包括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从其他机关、组织、个人那里获取的信息;从存在形式上看,政府信息必须是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既可以是纸质文件,也可以是胶卷、磁带、磁盘以及其他存储介质,没有载体形式存在的口头消息、社会传闻等不属于政府信息。所谓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法定的范围、方式、程序向社会公开,以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和使用。在范围上要向社会全部公开,或不予公开;在方式上要通过网络公开和印制纸制目录等多种形式公开;在程序上要进行保密审查、沟通协调公开等等。所谓政府信息公开法规,是指与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范畴、方式、程序、监督和救济机制等有关的法律原则和规范的总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是政府信息公开法规的最新成果。虽然上述概念比较清晰,但随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深入,还将遇到许多的新情况、新问题,都需要在实践中去凝练提升理解和认识,才能牢牢把握政府信息公开的主动权。

2.要准确把握主动公开与不予公开要求。对于政府信息是公开还是不予公开,行政机关必须做出裁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法定要求有两种,一种是原则性要求,一种是列举性要求,二者互为补充,勾画出了完整的主动公开信息内容。其中,凡是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信息,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加的信息,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信息,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都是原则性要求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也就是产生制作的信息,只要满足原则性要求的其中任何一项条件的信息都必须主动公开。而列举性要求则结合现行的行政管理体制,分别列举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不同层级政府部门23个方面应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类别。列举的目的是突出重点、突出关键,不可以穷尽出所有的信息类别,这就要求各级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中,既要满足原则性要求,又要兼顾列举性要求,对于没有被列举的但又属于原则性要求的政府信息,也应当公开。尽管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总则中没有明确写明,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但是,这一原则却贯穿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始终。如果说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是强制性要求,同样,对于不予公开政府信息也是强制性要求。属于例外,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开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一方面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这些规定和要求,十分明确。只要行政机关准确把握主动公开与不予公开的基本要求,本着“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实施政府信息公开,这项工作就会有条不紊地得到落实。

(二)健全深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机制

1.健全组织领导体制。政府信息公开决不是可做可不做的问题,而是各级行政机关必须履行的一项基本职责和义务。每一个行政机关都应严格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和国家的要求,把政府信息公开贯穿于本部门工作的全过程,组建强有力的组织领导体制。从工作实际出发,成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讨论政府信息公开相关重大问题。组长应为领导班子成员,具体分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责组织、推动和实施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同时,必须熟悉部门业务流程,具有战略管理能力,既是部门的领导管理者,又是部门的“首席信息官”,特别是在发生公共突发事件上,能够代表本部门向社会及公众公开发布导向信息。组成成员应涵盖主要业务处室负责人,便于更好地进行沟通协调。同时,要明确或指定处室具体承办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形成领导主抓、协调顺畅、执行有力的领导体制,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序开展。

2.完善工作推动机制。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是一项硬要求,也是一项硬任务。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明确要求,各政府机关都必须明确一个机构作为本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具体承担本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日常工作。所谓明确或指定,就是赋予现有机构新职能,让现有机构承担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或建立新的机构,专门负责信息公开工作。无论哪种方式,都必须有专门的工作机构,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以及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3.探索新的工作措施。公开政府信息是对传统管理方式的重大变革,要求重塑原有的管理方式或管理流程。各承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机构要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和主管部门的要求,要每年列出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并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等形式公开;对于行政相对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工作机构要负责处理;在提供信息的过程中,工作机构要对提供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对于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信息,工作机构要向本机关提出,启动本机关的保密审查机制,确定是否可以公开;对于涉及第三方利益的,要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在公开过程中,无论主动公开还是依申请公开,必须建立协调机制,与相关机关进行沟通,防止出现不同政府部门发布信息不一致;对于必须经过上级批准的信息,要批准后才能公开。在每年年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要对上年度的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发布年度报告。这就要求,信息在产生制作审签过程中要增加政府信息属性确认、保密审查、协调沟通等环节,才能做到该公开的公开,该保密的保密。

(三)落实好各项政府信息公开保障制度

制度是敦促政府信息依法公开和如期公开的根本保证。经过几年的积极推进,现已建立完善了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信息公开发布协调制度、保密审查制度,当下的关键是执行好、落实好这些制度。其中应引起高度重视的有两项制度,一是要高度重视依申请公开制度的执行落实。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各级行政机关应结合本部门的业务特点,制订依申请公开的工作规程,明确申请的受理、审查、处理、答复等各个环节的具体要求,配备专人负责,必要的应设立专门的接待窗口和场所,受理依申请公开,做到日常化、规范化、制度化。二是要高度重视保密审查制度的执行落实。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究竟哪些信息属于例外,应是各级行政机关着重把握的核心。尤其是对于被确定为主动公开的一些政府信息,从全文看应当公开,但其中部分内容有可能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应有专人负责审查,经法定程序解密并删除涉密内容后,予以公开。难以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承办人应提出具体意见交本机关主管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是否公开。总之,要通过明确有关保密审查的职责分工、审查程序和责任追究办法等,既做到主动公开又不失密、不泄密,不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四)积极稳妥地推进政府信息特殊需要公开

随着互联网络舆情影响力的日益突出,社会上的一些热点、焦点问题往往与政府信息公开的联系越来越紧密,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对于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预算决算、“三公”经费和行政经费公开;保障性住房分配政策、分配程序、分配房源、分配对象、分配过程、分配结果、退出情况等信息公开;食品安全信息公开;环境保护信息公开;招投标信息公开;生产安全事故公开;征地、房屋征收信息公开;价格和收费信息公开等,一要建立网络及社会反映评估和舆情研判预测机制,实施跟踪监测,把握舆情走向的主动权。二要针对政府信息公开的热点、焦点问题,加大日常信息生成规范性要求,把基础工作做实做牢,增强适应性。三要发挥各类公开渠道的作用,既要发挥政府网站信息公开的重要作用,也要注重传统媒介的作用,切实做到信息公开醒目、及时、便于查阅。四要加强政府信息公开人员力量的配备,建立一支力量强、业务精、素质高的专门队伍,积极稳妥地推进政府信息特殊需要公开。

总之,随着各级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视,以及深入学习和准确把握其精髓,以其顺畅协调的工作机制和各项制度为保证,公开面会不断扩大,广度和深度会不断延伸,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必将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进程中展示出利政利民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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