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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制度改革背景下我国商法教学的改革与创新

时间:2022-03-16 08:40:40  浏览次数:

摘 要:商法课程是我国法学专业的核心课程之一,商法教学是该课程讲授商法基本知识的主要手段。商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与经济学、管理学等学科的关系十分密切,涉及多学科的知识,商法教学应当适当融入这些学科知识来强化学生对商法知识的学习。鉴于商事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化,从商法教学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商法改革趋势入手,认为商法学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当做出适当调整,加强商法基础理论的讲解,正确引导学生适度掌握经济学、管理学等相关学科的知识,作为商法学习的辅助手段,夯实学生的理论基础,提高其学习能力,为提高商法教学的效果提供支持。

关键词:商事制度改革;商法教学;经济学;管理学;知识整合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1-7836(2018)05-0038-04

我国的商事立法肇始于20世纪90年代初期,为了加快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而颁布了一系列以企业为中心的商事单行法,形成了今日的商事立法格局,同时也奠定了如今商法的课程设置,即商法教材的体系化和教学内容的逐步成熟。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时代的进步,企业法作为商法的内容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而作为交易规则,调整金融活动秩序的内容已经融入商法,成为商法制度构建和市场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当下商事制度改革以及商法的发展出现了如何面对实践和拓展理论的尴尬局面,商法教学也必须认真思考这个问题,从而改革一直以来商法课程缺乏基础理论和实践能力培养的教学模式。鉴于此,我国高校开设的商法课程在具体教学工作中需要做出适当调整。在教学过程中,教师都会根据课程编排、课时和教学进度安排具体的讲授内容,一般只讲授总论和公司法、证券法、破产法、保险法。

一、商法教学的实践

目前各高等院校的商法教学多是从原来的经济法专业中剥离出来的,这是由于过去我国受计划经济思维的影响,一直贯彻国家计划指导和推动经济发展的政策,在法学教育方面则实施大经济法原则,就连民法也一度成为经济法的分支。所以,现阶段各高等院校的商法教师多是编入经济法系或经济法教研室之中,这是历史遗留给法学教育的产物。20世纪90年代末期,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健全,立法者以及法学界也逐步认识到商法的独立性及其私法属性,最终明确了商法的私法地位,与民法一起位列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私法序列,得以回归正朔。如今各高等院校的商法教学已经明确了基本内容,以总论统领公司法、保险法、破产法、证券法等相关部门法,在具体的教学过程中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开设公司法、保险法等课程,构成了整个商法教学的内容。另一方面,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很多高等院校的硕士、博士研究生教育中基本实现了民商法专业的融合,商法从经济法中剥离,与民法一起搭建了民商法专业的研究生教育结构,这几年充实到一些高等院校担任商法教学工作的教師多是民商法专业毕业的研究生,相对来说比较符合商法的实际归属,教学实践也取得了很大进步。

二、商法教学存在的不足

教材是教师进行教学的重要依据,以本为本、以纲为纲是一项重要的教育原则。所以,在商法课程的教学上,商法教材起着主导作用。商法教师依据教材进行授课,学生则根据商法教材系统学习商法的基础理论和商事单行法的知识。这样的情况导致商法教学中缺少系统商法理论的讲解,理论与实践脱节,没有重视经济学、管理学知识的渗透和运用这些问题。

1.缺少系统的商法理论

就目前的商法课程教学来看,多数高校的教师都是简单讲解完总论之后,根据实际需要或自己的专业特长讲授1—3门商事单行法,一般都是讲授公司法、保险法、证券法。教学实践中无法将商法教材中的所有内容一一讲授,这是由于教材所涵盖的内容太多,受制于课时和教学进度的影响,只能进行权衡取舍。这里有一个问题,就是许多高校的公司法、证券法、保险法等商事单行法是单独开课的,如果在学习商法的过程中已经讲授,就会导致课程的重复。而且经济法也会讲授公司法律制度、证券法律制度、保险法律制度等商事单行法的内容,这又出现了一次重复。况且商法和经济法的理念截然有别,商法教师和经济法教师在讲授这些内容时所体现的法律理念和思维是不一样的,在一定程度上会造成学生思维逻辑的混乱和理念区分的模糊。在实践中也有学生反映,商法不就是经济法吗?怎么商法教材还要编得那么厚?这其实就是商法教学中相关学科和内容重复的结果。而商法基础理论的缺失导致商法课程的讲授缺少系统的商法理论,商法没有自己的原理,许多教师又多是从经济法的角度讲课,这样很容易被经济法的理论吸收,成为经济法教学的内容。目前我国的商事制度改革逐步深化,但是商法教材对最新的改革成果却没有及时吸收,导致商法教学依然停留在原有教材的框架内。这样的教学在课堂上就把商法边缘化了,缺少自己的理论空间,学生无法进入商法的理论殿堂,自然对商法缺少浓厚的兴趣。

2.理论与实践存在脱节

除了商法教材或者学科之间教材编排内容导致商法教学存在问题外,教师在商法的教学实践中缺少实践的勾连也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一般认为,商法是一门实践性、操作性较强的学科,一些商事单行法还有着较强的技术性,并非空洞的理论所能涵盖。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商法来自于商业实践的经验总结,其实践性要求可见一斑。比如公司法,关于公司的设立与登记、公司治理和内部组织机构的运作与管理,公司的破产清算等都是具体的实践操作,但是许多商法教师都没有这方面的实践经验;证券法或许还好些,因为一些教师会进行股票投资,但这毕竟还是少数,杯水车薪;还有票据法,涉及到票据的申领、签发、流通等问题,遗憾的是很多教师都没见过真正的票据,更别提使用了,或许一些教师只是在进行科研项目的经费申报方面见过和使用过支票,但是这点实践经验实在是少得可怜,又如何让学生理解操作繁复且技术性强的商法理论?商法实务的操作能力又如何得到提高?现在国家已经对商事登记制度进行了潜伏性改革,从“三证合一”到“多证合一”,但是多数商法教师都没有实际进行过商事登记的操作,课堂上只能纸上谈兵。这样的窘境导致商法教学的空洞,学生在课堂上很难接触到实践事务,难怪有学者提出了“商法如何面对实践?”[1]的慨叹。这样的困境致使学生对商法学的兴趣大减,也未能在课堂上获取完整的商法实务方面的职业技能,难以适应当代社会的商业运行环境,无法满足市场经济对商法实务人才的需求。

3.没有重视经济学、管理学知识的渗透和运用

还有一个问题,在商法教学中也比较突出。前文已经述及,商法是与经济学、管理学等学科有密切关系的法学学科,相关法律制度,如企业公司法、证券法等涉及到许多经济学和管理学的知识。商法教师在授课的过程中往往忽视经济学和管理学知识的渗透和运用,对于一些经济学、管理学的知识反映在商法教材或者教学中只能简单带过,导致学生无法很好地理解相关内容。比如商事账簿、公司财务、会计和审计等内容就必须涉及到经济学中的会计、财务等相关知识,而公司的内部组织管理则与管理学中的有关内容相联系。如果没有对这些内容的基本掌握,要较好地理解商法中的相关内容是有困难的。从当前各政法院系的师资力量和教学情况来看,很少有熟悉经济学、管理学等相关知识的商法学教师,教学过程也很少触及经济学和管理学方面的知识,商法教材也没有相关内容链接,这就导致商法教学处于一种空中楼阁似的境地,缺少了本应具有的经济学和管理学的知识基础,这种缺陷是导致学生难以全面理解商法理论和掌握实践技巧的一大罪魁。

4.商法教学与司法考试的关系难以平衡

我国传统的法学教育以“学术性”为主,侧重于法学理论体系的掌握和抽象原理的理解,注重培养学生的法律素养和法律精神[2]。目前的商法教学也没有脱离这个框架,虽然商法是实践性较强的学科。现在我们都在提倡法律职业能力培养,而法律职业能力认证就是司法考试。有学者认为,“司法考试是一个中间环节,它是在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之间架起的一座桥梁,其制度价值在于将符合现代法治要求的法治精英选拔到法律职业队伍中。”[3]我国自2002年统一司法考试制度之后,司法考试在其制度功能上成为一种法律职业人才的选拔机制,为法律职业准入进行把关。2008年,司法部发布新规,允许在校的大三学生报考司法考试,为许多法学本科生开启了备战司考的新环境,报考司法考试的人数也逐年递增。从法学专业学生的立场来看,他们的一个主要理想就是从事法律实务工作,法官、检察官、律师等选择是未来就业的目标。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制度和法律职业准入机制,从事法律实务工作必须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也就是必须通过司法考试。因此,他们实现理想的前提就是通过国家司法考试。退一步来说,面对巨大的就业压力,通过司法考试就相当于获得了一块“就业敲门砖”。目前许多高校的法学教育有偏重司法考试通过率的趋势,这是专业教育导向问题。也有学者指出司法考试的目标是比较单一的,如果以司法考试为教学的指挥棒就会使商法教学走上应考教育的歧途,会大大削弱法学教育的功能[4]。但是商法教学是无法忽视司法考试影响的。当前商法教学存在难以平衡与司法考试关系的难题,首先是商法本身缺少理论积淀,是实践性很強的学科,但是商法教学偏偏无法满足商法实践的需要。课堂上,教师又有着传播商法理论和商业精神的热情,殊不知学生却专注于司法考试,商法教学只能单相思。以至于有学者研究认为司法考试“考什么”与法学院“教什么”因关系不协调而陷入困境[5]。目前的情况是你教你的,我考我的,或者我教你要考的。这样的情形导致商法教学在司法考试的把握上难以适当,司考内容多了,商法教学受到不利影响;少了,学生积极性受挫。这就如同鱼和熊掌不可兼得,需要我们找到合适的平衡方法,处理好商法教学与司法考试的关系。

三、商法教学的改革与创新

商法课程除了在教材方面的革新之外,课程教学也需要有相应的改革,这主要取决于商法教师的知识储备和授课技巧,在教学中注重商法基础理论的讲解和经济学、管理学知识的渗透,协调好商法教学与司法考试的关系。

1.重视商法基础理论的教学

商法的基础理论是整个商法学科的基础,也是学习商法领域其他部门法理论知识的基础。实际上,商法的基础理论应当是商业精神、商业道德等内容的长期积淀,也是商法事务操作中职业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现阶段的商法教学往往受制于教科书的内容安排,对涵盖商法基础理论内容的总论部分讲授很少,因为教科书对商法理论的内容介绍很少,偏重于具体的部门法,比如公司法等。商法基础理论的羸弱使整个商法学科无法在教学和科研过程中有所建树,反倒成为民法和经济法争夺的对象,何其可悲。要从根本上改变这种局面,就应当在本科教学阶段重视商法总论的内容,及时补充最新的改革动态,让法学本科的学生树立起商法理念,从源头上厘清商法的真正含义,让商法回归与民法并驾齐驱的私法之列。商法需要拓展自己的理论,开垦属于自己的理论田园,为商法实践提供强大的理论基石。这方面的突破应当在本科教学中开始得到重视,因为理论从源头发展,理论的学习自然也应当如此。

2.加强商法的实践教学

现阶段我国的商法教学多以理论讲授为主,学生很难有接触实践的机会。目前一些商法教材附有商事案例,作为课后思考题,如范健教授主编的《商法》、朱羿锟教授主编的《商法学——原理·图解·实例》等,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让学生通过案例深化对商法理论的认识。其实一些商法教师已经在教学过程中讲解案例了,主要是司法考试的真题和案例,这是教师和学生受司法考试的导向形成的教学模式。部分高等院校的法学院或法律系开设有《商事案例教学》的课程,授课教师则为聘请的校外的商事实务律师,取得了不错的效果,这一做法值得推广①。另外,许多高等院校都设有法学实验中心、法律援助中心之类的实务机构,是开展案例教学和诊所教学的主要基地,一些院校已经把法律案例教学和诊所教学纳入正常的教学计划,并取得了很好的成效,这一模式应该在所有高等院校的法学专业教育中推广,为学生提供实践操作的机会和平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健全政法部门和法学院校、法学研究机构人员双向交流机制,实施高校和法治工作部门人员互聘计划[6]。这一政策指向为法学教育提供了有力支持,法学教育中的实践教学应当充分利用这一大好形势,加强商法课程中的实践教学,这样有助于学生巩固理论知识,增强实践操作能力。同时,国家工商总局已经建立起了网上登记的系统,商法的课堂教学可以通过网络模拟商事登记的具体操作流程,为学生提供实践机会。

3.注意经济学和管理学知识的渗透与运用

商事法律规范中蕴含着较多的经济学知识,教师在商法教学中适度地渗透经济学知识显得尤为必要[7]。经济学中的成本收益分析、信息经济学等方面的知识是商法功能建构的主要知识基础。除了经济学知识与商法具有密切联系之外,管理学知识也是商法中经常涉及的内容,比如企业的组织结构、内部管理,乃至公司治理等问题都涉及管理学的知识。商法中的一些交易规则、具体制度都是一种市场激励机制,而激励问题也是管理学中研究的重要内容。所以,商法教师在商法教学中除了需要讲授商法理论和商法规范本身的内容,还需要结合经济学、管理学的一些知识授课,这样才能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商法理论,进一步拓展知识面,增强学生进行实务操作的能力。这样的要求需要商法教师通过学习不断积累经济学、管理学等其他学科的理论知识,作为授课的知识储备。同时,适当引导学生在课外阅读一些通俗易懂的经济学、管理学等学科的书籍或教科书,为学习商法知识奠定基础。

4.商法教学与司法考试相协调

商法教学、法律职业能力与司法考试其实并非难以兼容,而是需要商法教师在教学过程中适度调整。法律教育、司法考试与法律职业共同体三者间呈现了非常明晰的关系图,即法律职业共同体有赖于同质的法律教育背景,而且在這方面的进步通过司法考试这样一个环节来促进[8]。法学教育其实对司法考试是重要的能力培养方式,而司法考试则是法学教育实战检验的主要途径。所以有学者指出,法学教育可以是多元的,但应当考虑培养学生通过司法考试的能力,司法考试应当促进法学教育的发展[9]。目前有学者对商法教学与司法考试关系的调试问题进行了思考,在介绍商法教学现状的基础上,提出商法教学和司法考试关系调适与完善的具体方法:第一,课时分配合理化;第二,教学内容细致化;第三,教学方法多元化;第四,考试形式灵活化[10]。其实这样的方法需要商法教师根据自身教学的实际加以运用,通行的做法应该是通过商法总论培育学生的市场意识和商人观念,通过商法部门法培养学生的商业实务基础和商法实务操作能力,可以结合案例教学、法律诊所等实践教学方法来协调理论与实践的关系,形成商法教学和司法考试相互促进的良好局面。当然,司法考试也应当有所改革,考试内容应当更加接近真实案件,而不是教学和司考两者之间泾渭分明,这样才能对法学教育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

四、结束语

我国高等院校的商法教学已经进行了30多年,在为我国商事立法、商法学研究培养大批人才的同时也暴露出许多问题。如上所述,我们应当大胆对商法教材进行创新,将商法总论编为独立的教科书,在商法教学中加强商法基础理论的教学和研究工作,同时注意经济学和管理学知识对学习商法理论的作用,适当渗透经济学知识和管理学知识到商法教学中,优化整个商法课程的结构,提高教学效果。

注释:

①笔者所在的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就开设了《商事案例教学》课程,由校外专职于商法实务的律师授课,对学生商法实务的职业素养培育和实践能力的提高起到了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蒋大兴.商法:如何面对实践?——走向/改造“商法教义学”的立场[J].法学家,2010(4).

[2]焦富民,姜镇锋.法学教育、司法考试与法律职业新论[J].行政与法,2003(5):55.

[3]曾宪义.构筑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新型互动关系[J].中国律师,2002(4):18.

[4]朱立恒.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是互动还是冲突[J].理论月刊,2007(12):111.

[5]孙笑侠.法学教育的制度困境与突破——关于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等法律职业制度相衔接的研究报告[J].法学,2012(9):109.

[6]新华网北京10月28日电.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的决定[EB/OL].中国共产党新闻网,2014-10-28.

[7]郭继.商法教学中经济学知识的渗透与整合[J].河南教育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5):133.

[8]李建伟.本科法学教育、司法考试与法律职业共同体:关系架构及其改革命题[J].中国司法,2007(9):84.

[9]潘剑锋,陈杭平.再论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之关系[J].法律适用,2008(Z1):62.

[10]林曦.商法教学与司法考试关系的调适[J].东北财经大学学报,2010(6):123—124.

(责任编辑:侯秀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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