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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族新闻定义的评析

时间:2022-04-05 09:18:51  浏览次数:

内容提要:自上个世纪80年代末“民族新闻”研究引起学术界关注以来,有关“民族新闻”定义的讨论一直没有间断。本文认为,以往对于“民族新闻”定义的研究存在两方面问题:一是按照某一特征给“民族新闻”下定义,结果是缩小了“民族新闻”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不能完全涵盖“民族新闻”的范畴;二是过多纠缠于一般性的“新闻”概念,而没有涉及“民族新闻”的特殊本质。

关键词:民族新闻;定义;民族特殊性

如何定义“民族新闻”,是民族新闻理论研究的基点,也是近年来在民族新闻理论领域里一个尚有争议的理论问题。据统计,从1988年《中央民族学院学报》发表张儒的《论民族新闻》开始,到2003年,民族新闻的定义总数约有11种。民族新闻定义的讨论,对于推动民族新闻理论研究的进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到目前为止。还没有确立一个学界公认的、科学的民族新闻的定义。因此,有必要对以往的民族新闻定义进行辨析和批评,进一步明确“民族新闻”的概念。分析已有的“民族新闻”定义,主要存在下述问题:

一、按照某一方面的特征给“民族新闻”下定义,缩小了“民族新闻”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不能完全涵盖“民族新闻”的范畴。

1、按新闻发生的地域定义“民族新闻”。如“什么是民族新闻?我以为它是发生在民族地区的、反映少数民族各方面的新鲜而有价值的事实报道。”

这一关于“民族新闻”的定义,对少数民族新闻业活动的主要逻辑概念进行了陈述,对其内涵和外延都有所限定,肯定了并非所有发生在少数民族地区的事实都是民族新闻,其内容还必须是反映少数民族生活的、新鲜的而且是有新闻价值的事实。那么,那些并非发生在民族地区,但却与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有着紧密联系的事实,属不属于民族新闻呢?比如说,曾经在北京隆重举行的少数民族运动会、少数民族之间的联欢会,还有汉族与少数民族之问的沟通交流互助活动等等,显然这些事情虽然不在少数民族地区发生,却与少数民族同胞息息相关,也是他们极感兴趣的,似应属“民族新闻”的范畴。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这种“民族新闻”定义的局限性,其所包括的两个主要因素都不能准确地概括出“民族新闻”的概念内涵,其所表述定义的“共同限定”则缩小了“民族新闻”这一概念的逻辑范围。显然按照新闻发生的地域定义民族新闻是不全面的。

2、按新闻报道的对象和内容定义“民族新闻”。如“什么叫民族新闻?顾名思义,就是以少数民族为报道对象的新闻。”民族新闻“就是新近发生的与民族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等方面有关的事实的反映。”“民族新闻即新近发生的与少数民族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等方面有关的新闻报道。”“民族新闻是新近发生的少数民族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等方面的事实的报道。”这种视角的“民族新闻”定义有其合理性,从某种意义上说,任何民族新闻都是以民族现象为内容的新闻。但是,“民族新闻”的民族特殊性并不是仅限于这种新闻的对象和内容方面,新闻的民族风格、民族形式以及其所特有的民族作用等等也都是属于“民族新闻的民族性”的范畴。这就表明,作为一种内涵定义,仅仅从新闻的对象和内容的角度给出的“民族新闻”定义的抽象度仍然不够,因而它的外延也就不可能把所有属于民族新闻范畴的现象都包括进去。所以,这种抽象度偏低、概括面偏窄的定义,显然不是“民族新闻”的合适定义。

关于这个问题也有论者从另一角度指出:试图从民族新闻所报道的对象之角度阐明其内涵,却实际上包藏了所定义的概念内涵缩小的弊端。譬如,一些新闻虽然以非少数民族为主要报道对象,但对少数民族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就如党中央和国家政府制定路线、方针、政策等重要政治、经济、文化活动决策中的关于少数民族地区建设发展的那部分内容,还如对于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政治、文化的建设有所借鉴的那些报道,也应当是“民族新闻”,而不应当被排斥在“民族新闻”之外。

3、按新闻报道形式定义“民族新闻”。如“是否可以这样给民族新闻下定义,即运用符合民族个性特点的报道形式,对新近发生的与少数民族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等方面有关事实的报道。”。有人撰文对此表示异议:譬如,对于新疆电视台现场直播的新疆各族人民沉痛悼念邓小平同志的活动的新闻,《人民日报》报道的江泽民同志与人大少数民族代表和政协少数民族委员在茶话会上欢聚一堂的新闻等等,我们都无法从中看出有“符合民族个性特点的报道形式”,但谁也不能说那不属于民族新闻。文章认为,是否采用“符合民族个性特点的报道形式”,这是属于业务上的具体要求范畴的事情,而不是体现“民族新闻”的主要本质属性的范畴,因而也就不应列入民族新闻的定义之中。

这种批评,基本方向上是正确的,但认为“符合民族个性特点的报道形式”是所谓“民族新闻的主要本质属性”之外的范畴,却是不正确的。因为民族新闻的本质属性就在于民族性。民族新闻的民族性是内在包含着“符合民族个性特点的报道形式”的。有些民族新闻因为具有“符合民族个性特点的报道形式”而拥有更充分的民族性。由于“符合民族个性特点的报道形式”也是民族新闻的民族性的一种实现形式,所以在民族新闻的外延定义中包括“符合民族个性特点的报道形式”,显然是完全可以的。只是在民族新闻的内涵定义中,不能包括这项内容。

4、按新闻的“民族意义”定义“民族新闻”。如“民族新闻就是及时传播的受众应知、欲知、未知的具有民族意义事实的信息。”“民族新闻就是受众及时获得的具有民族意义事实的新信息。”“民族新闻即新近发生的与少数民族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等方面有关的具有一定民族意义的事实的报道。”等等。所谓“一定的民族意义”是指,对少数民族的生存与发展具有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即能反映少数民族生生不息的生命力,各少数民族之间的和睦相处,能体现人类共同的情感和愿望,给人以深刻启迪的题材。按照其所具有的民族意义进行取舍,对于那些虽然与少数民族政治、经济、文化或生活等方面有一定的关系但不具有民族意义的事实,就不能成为民族新闻。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一定的民族意义”指的是“民族新闻的价值性要素”,它的具体内容则是指“对少数民族的生存与发展具有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的正价值。

还有论者在谈到“民族意义”时说,这个“意义”是指在党的领导下,少数民族地区人民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保卫边疆,建设边疆,坚持两个文明建设,坚持改革、发展、稳定所取得成就的正面意义,也包括与此相悖的负面影响和有待解决的问题。由此我们又可以看出,“民族意义”不仅包括正价值,而且也包括负价值,这种观点较之把“一定的民族意义”仅界定为正面价值的观点更全面,也更科学。

按照“民族意义”给“民族新闻”下定义也存在一些问题。首先人们在“民族新闻”这个层面所使用的“民族意义”这个词的内涵比较模糊。应当明确,所谓“民族新闻的

价值性要素”,即“民族新闻”中的“民族意义”应当有两种内涵,一是指民族新闻内容对于民族生存、发展所具有的正、负价值;二是指民族新闻本身的新闻价值。将“民族新闻的价值性要素”仅仅限于作为民族新闻内容的价值是不完全的。其次,即使是按完整意义上的“民族新闻的价值性要素”确定“民族意义”的内涵,也缺少理应能够在其外延中包括所有属于民族新闻范畴的现象,如没有在其外延中包括民族形式等方面的重要内容。

综上所述,“民族新闻”的合格定义,应该是能够概括出“民族新闻”共同本质的定义,而以上无论是从新闻发生的地域,还是从新闻报道的内容、新闻报道的形式、新闻的“民族意义”的角度来定义“民族新闻”都不符合这个要求。因为“民族新闻”的发生地、内容和形式、“民族意义”等等虽然都从不同的方面体现了民族新闻的共同本质,都属于民族新闻范畴,但是,它们都是只属于这个范畴的部分内容,因而不能体现民族新闻定义的完整内涵。

二、过多纠缠于一般性的“新闻”概念。而没有涉及“民族新闻”的特殊本质。

“民族新闻”是具有自己特殊性的新闻,因此,“民族新闻”的定义也应着眼于指出这种新闻的特殊本质。但是,以往在关于“民族新闻”定义的讨论中,却出现了纠缠于一般性的“新闻”概念,而不涉及“民族新闻”特殊本质的现象。

譬如,有人提出:民族新闻“就是新近发生的与民族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等方面有关的事实的反映。”有人认为,在上面的定义中把“反映”改为“报道”比较好,因为“‘反映’并不等于‘报道’,情报就不能说是新闻,但不能说情报就不是事实的反映。”提出:民族新闻就是“对新近发生的与少数民族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等方面有关事实的报道。”随后又有人通过对于一般性“新闻”概念的批评,提出了“民族新闻就是受众及时获得的具有民族意义事实的新信息。”再往后,又有人撰文对以往的定义提出了批评,通过对于“新闻的本质”的讨论,认为“民族新闻就是大众媒介及时传播的受众应知、欲知、未知的具有民族意义的事实的信息。”有文章指出:这个定义,“对于民族新闻业的发展具有一定的启迪意义,有助于民族新闻媒介从受众需要入手,选取具有民族意义的事实进行报道”。但是,该“民族新闻”定义,其最大缺陷是其中对于“受众”的含义释说不清,因为对于社会一般受众和少数民族受众来说,他们所需求的信息是有些区别的,所感兴趣的事实也是不同的。此外,该定义认定所谓“民族新闻”是及时传播的信息,从其主观上说或从纯粹理论上看来应该是无可非议的,然而,只要从事过民族新闻业或者甚至是只要从事过民族工作的人,都知道我国“民族新闻”的政策性极强,通常“坚持”的是时宜性原则先于“及时性”原则,照此种民族新闻报道实践活动的真实情形看来,这些“非及时报道”的敏感性“民族新闻”,难道就因为其“非及时传播”就不是或者根本算不上是“民族新闻”了吗?这些分析,虽然也涉及到了民族新闻的特殊性问题,但实际上仍然是一般新闻的共有现象。比如对“民族新闻”的“及时性”要服从时宜性的解释,这就不是“民族新闻”所特有的现象,难道其他新闻就没有“及时性”要服从时宜性的问题吗?又如对于“受众”含义的解释,实际上,不仅是“对于社会一般受众和少数民族受众来说,他们所需求的信息是有些区别的,所感兴趣的事实也是不同的”。而且是对于所有的受众来说也都是这样。所以说,作者的这些分析,实际仍然是陷入了对于一般性“新闻”概念的讨论之中。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民族新闻”的定义应当着力于揭示民族新闻的本质特征,而不是纠缠于一般性的“新闻”概念。由于新闻界至今对于“新闻”的定义也还在讨论,所以我们现在给“民族新闻”下定义时只宜使用“新闻”这个一般性的名词概念,而不是直接涉及对于“新闻”各种定义的讨论。“新闻”是大概念,“民族新闻”则是小概念。

应当看到,如何给“民族新闻”中的“新闻”下定义,这并不是民族新闻学的问题,而是新闻学原理范畴的问题。在民族新闻学中讨论一般“新闻”的定义问题,对于构建民族新闻学是没有实际意义的。

还应看到,在新闻学界和新闻业界,大家对于一般性的“新闻”概念都是有着自己的基本认识的,大家在这方面的认识有所差异也是正常的,我们给“民族新闻”下定义理应以此为前提,即假定大家都有关于“新闻”的学术概念。我们应当尊重大家在“新闻”定义方面的认识差异,而不是非要用我们自己所理解的“新闻”概念去定义“民族新闻”。

最后,虽然我们在讨论“民族新闻”的定义问题时引进对于“新闻”的不同理解确实能够增加民族新闻定义的数量,但却不可能增加我们对于民族新闻本质特征的认识,因而这种民族新闻定义数量的增加也就没有意义。

通过以上辨析,可以明确给“民族新闻”下定义的方法性原则:一是不能将“民族”的内涵限定为中国少数民族,而是应该取用广义的“民族”概念;二是不应纠缠于一般性的“新闻”概念,而是应当直截了当地使用“新闻”这个名词;三是不能按照事实上属于“民族新闻”概念某一方面外延的特征,如民族新闻在内容、形式、价值等方面的特征给“民族新闻”下定义,而是应当根据全部民族新闻特征的共同本质给“民族新闻”下定义。由于全部民族新闻特征的共同本质是“具有民族特殊性”,所以,我们认为“民族新闻”的定义为:民族新闻,就是具有民族特殊性的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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