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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节选)

时间:2022-03-29 10:41:25  浏览次数:

一、通用要求

1.场所及设施设备。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備,且布局合理。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等设施、设备;定期清洗、校验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

2.原料控制。制定并实施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加工制作用水的水质符合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

3.加工制作。对原料采购至成品供应的全过程实施食品安全管理,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交叉污染。从业人员具备食品安全和质量意识,加工制作行为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要求。

二、建筑场所与布局

1.选址与环境。应选择与经营的餐食相适应的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清洁。不得选择易受到污染的区域。应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m以上,并位于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外。宜选择地面干燥、有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区域。

2.设计与布局。食品处理区应设置在室内,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食品在存放和加工制作过程中受到污染。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加工制作、半成品加工制作、成品供应的流程合理布局。分开设置原料通道及人口、成品通道及出口、使用后餐饮具的回收通道及人口。无法分设时,应在不同时段分别运送原料、成品、使用后的餐饮具,或者使用无污染的方式覆盖运送成品。设置独立隔间、区域或设施,存放清洁工具。专用于清洗清洁工具的区域或设施,其位置不会污染食品,并有明显的区分标识。食品处理区加工制作食品时,如使用燃煤或木炭等固体燃料,炉灶应为隔墙烧火的外扒灰式。饲养和宰杀畜禽等动物的区域,应位于餐饮服务场所外,并与餐饮服务场所保持适当距离。

3.建筑结构。建筑结构应采用适当的耐用材料建造,坚固耐用,易于维修、清洁或消毒,地面、墙面、门窗、天花板等建筑围护结构的设置应能避免有害生物侵入和栖息。

4.天花板。天花板的涂覆或装修材料无毒、无异味、不吸水、易清洁。天花板无裂缝、无破损,无霉斑、无灰尘积聚、无有害生物隐匿。天花板宜距离地面2.5m以上。食品处理区天花板的涂覆或装修材料耐高温、耐腐蚀。天花板与横梁或墙壁结合处宜有一定弧度。水蒸汽较多区域的天花板有适当坡度。清洁操作区、准清洁操作区及其他半成品、成品暴露区域的天花板平整。

5.墙壁。食品处理区墙壁的涂覆或铺设材料无毒、无异味、不透水。墙壁平滑、无裂缝、无破损,无霉斑、无积垢。需经常冲洗的场所(包括粗加工制作、切配、烹饪和餐用具清洗消毒等场所,下同),应铺设1.5m以上、浅色、不吸水、易清洗的墙裙。各类专间的墙裙应铺设到墙顶。

6.门窗。食品处理区的门、窗闭合严密、无变形、无破损。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和可开启的窗,应设置易拆洗、不易生锈的防蝇纱网或空气幕。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能自动关闭。需经常冲洗的场所及各类专间的门应坚固、不吸水、易清洗。专间的门、窗闭合严密、无变形、无破损。专间的门能自动关闭。专间的窗户为封闭式(用于传递食品的除外)。专间内外运送食品的窗口应专用、可开闭,大小以可通过运送食品的容器为准。

7.地面。食品处理区地面的铺设材料应无毒、无异昧、不透水、耐腐蚀。地面平整、无裂缝、无破损、无积水积垢。清洁操作区不得设置明沟,地漏应能防止废弃物流人及浊气逸出。就餐区不宜铺设地毯。如铺设地毯,应定期清洁,保持卫生。

三、设施设备

1.供水设施。食品加工制作用水的管道系统应引自生活饮用水主管道,与非饮用水(如冷却水、污水或废水等)的管道系统完全分离,不得有逆流或相互交接现象。供水设施中使用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2.排水设施。排水设施应通畅,便于清洁、维护。需经常冲洗的场所和排水沟要有一定的排水坡度。排水沟内不得设置其他管路,侧面和底面接合处宜有一定弧度,并设有可拆卸的装置。排水的流向宜由高清洁操作区流向低清洁操作区,并能防止污水逆流。排水沟出口设有符合12.2.3条款要求的防止有害生物侵入的装置。

3.清洗消毒保洁设施。清洗、消毒、保洁设施设备应放置在专用区域,容量和数量应能满足加工制作和供餐需要。食品工用具的清洗水池应与食品原料、清洁用具的清洗水池分开。采用化学消毒方法的,应设置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用具的专用消毒水池。各类水池应使用不透水材料(如不锈钢、陶瓷等)制成,不易积垢,易于清洁,并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应设置存放消毒后餐用具的专用保洁设施,标识明显,易于清洁。

4.个人卫生设施和卫生间。 (1)洗手设施。食品处理区应设置足够数量的洗手设施,就餐区宜设置洗手设施。洗手池应不透水,易清洁。水龙头宜采用脚踏式、肘动式、感应式等非手触动式开关。宜设置热水器,提供温水。洗手设施附近配备洗手液(皂)、消毒液、擦手纸、干手器等。从业人员专用洗手设施附近应有洗手方法标识。洗手设施的排水设有防止逆流、有害生物侵入及臭味产生的装置。 (2)卫生间。卫生间不得设置在食品处理区内。卫生间出人口不应直对食品处理区,不宜直对就餐区。卫生间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能自动关闭。设置独立的排风装置,有照明;与外界直接相通的窗户设有易拆洗、不易生锈的防蝇纱网;墙壁、地面等的材料不吸水、不易积垢、易清洁;应设置冲水式便池,配备便刷。应在出口附近设置洗手设施,洗手设施符合5.4.1条款要求。排污管道与食品处理区排水管道分设,且设置有防臭气水封。排污口位于餐饮服务场所外。 (3)更衣区。与食品处理区处于同一建筑物内,宜为独立隔间且位于食品处理区入口处。设有足够大的更衣空间、足够数量的更衣设施(如更衣柜、挂钩、衣架等)。

5.照明设施。食品处理区应有充足的自然采光或人工照明设施,工作面的光照强度不得低于2201ux,光源不得改变食品的感官颜色。其他场所的光照强度不宜低于110lux。安装在暴露食品正上方的照明灯应有防护装置,避免照明灯爆裂后污染食品。冷冻(藏)库应使用防爆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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