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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案件审理问题探究

时间:2022-03-29 08:37:52  浏览次数:

一、秘密性举证存在的问题

《反不正当竞争法解释》第9条对秘密性的解释为“有关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这意味着“秘密性”应当同时满足不为“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两个具体条件。所以,一般常识、行业管理、简单组合、公开披露、容易获得的信息都不构成“不为公众所知悉”。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以下两个问题:

1.秘密点的认定不清

秘密点,即商业秘密的权利范围,对于秘密点的认定直接关系到该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实践中,关于秘密点的确定,通常存在两种情形:一种是宽泛地划定商业秘密保护范围,将公知信息纳入保护范围内,这种情况一般是由于当事人或代理人对商业秘密的概念不清、或者有意扩大保护范围、或者认为法院在审理中会自行确定等等,例如,在石家庄巿油漆厂与侯素君等侵犯商业秘密竞业限制纠纷案中,上述石家庄巿油漆厂与侯素君等侵犯商业秘密竞业限制纠纷案就是一个例子;一种是划定商业秘密保护范围过窄,这种情况一般是当事人或代理人出于胜诉考虑,或者担心举证、质证过程会导致二次泄密,例如在江汉石油钻头股份有限公司诉天津立林钻头有限公司等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中,原告将其商业秘密限定在一个相对较小的范围,仅主张了三牙轮钻头轴承设计技术中的两张图纸和两个技术标准为其商业秘密,三牙轮钻头生产中更为核心的金属密封技术则不予主张,即使胜诉其专利也未能获得完全保护。

2.权利归属存在争议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称商业秘密的所有者为权利人,但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首先是其所有者,但又不限于所有人,还包括其他合法享有权利的人,如按照技术转让合同获取使用权的人等等。例如,在中圣公司诉费萨尔、张某、泰珂玛公司侵犯商业经营秘密纠纷案中,法院认为,原告虽然掌握了客户信息,但同时原告曾经作为Minitab产品的代理商,将其签约客户信息披露给Minitab公司,因此,Minitab公司掌握了原告代理其签约的客户信息。既然Minitab公司和原告共同掌握客户信息,这些客户既是原告的客户,也是Minitab软件的用户,故客户信息的权利归属就有多种可能,原告应对上述客户是否均系原告自行发展、原告为何将客户信息交给Minitab公司以及原告与Minitab公司就客户信息的权利归属有无约定且如何约定等事实应当进一步举证。现原告未能就此提供证据,其举证不能的后果应由原告承担;当然,原告主张的客户清单中,尤其是被告张某签名确认的客户清单中,还包括了Minitab公司并不掌握的客户信息,这部分客户信息为原告单独掌握,被告方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权利归属另有其人,故原告有权对Minitab公司并不掌握的客户信息主张权利。

二、保密性举证存在的问题

《反不正当竞争法解释》条第11条具体规定了保密措施的种类和法院判定权利人是否采取保密措施的依据:“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所涉信息载体的特性、权利人保密的意愿、保密措施的可识别程度、他人通过正当方式获得的难易程度等因素,认定权利人是否采取了保密措施。”在北京中科鸿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史志娇等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上诉案中,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中科鸿基公司对于客户名单是否采取了必要的保密措施,即是否向公司相关人员尽到提示注意的义务”。对于此,法院的裁判理由为:“中科鸿基公司在《劳动合同书》、《员工离岗通知单》中约定了该公司员工应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并在该公司的规章制度中制定了保密条款,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使该公司的客户信息具有保密性。”由此可见,对保密措施的考察,法院采取了双重标准,即①内部标准:《劳动合同书》、《员工离岗通知单》等内部协议往往是判断公司承担提示注意义务的重要依据;②外部标准:公司的规章制度也通常能够表明公司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

三、证据保全存在的问题

《民事诉讼法》第81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实践中,首先,在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原告和被告基于自己的立场对审查标准的理解不同。在案件审理中,原告往往认为,在确定涉嫌侵权企业之前其已经进行了较为周密的调查,但在举证时由于原告无法直接从侵权人处接触到或者获取到证据,为及时取得并固定证据,原告向法院提出证据保全申请,并希望法院能够支持;而被告则认为,只有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这一前提条件下,才可以采取证据保全,故对于原告的申请法院应严格审查,否则,随意对被告实施证据保全会使被告的利益受到损害。

其次,关于鉴定问题:在技术秘密侵权案件审理中,由于所涉内容有较强的技术性,故对于原告主张的技术信息是否为公众所知悉以及被告所使用的技术信息是否与原告的技术信息相同或者实质相同,往往需要委托专家进行鉴定。法院在委托鉴定过程中,通常会遇到以下问题:一是鉴定机构如何选择;二是可以作为送交鉴定的证据材料需要具备哪些条件;三是鉴定具体操作程序的规范性问题。这些在实践中需要法院自有自由裁量,不确定因素较多。

参考文献:

[1]孔祥俊.商业秘密司法保护实务[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

[2]黄武双等译.美国商业秘密判例[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3]孔祥俊.商业秘密保护法原理[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

[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知识产权案例精选(2006)[M].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

[5]徐孟州、孟雁北.竞争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6]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申字第1403号民事裁决书

[7]参见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鄂民三终字第30号民事调解书

[8]孔祥俊:《商业秘密保护法原理》,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161页

[9]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知识产权案例精选(2006)》,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版,第246-247页

[10]参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一中民终字第3764号

作者简介:

赵倩(1989~),女,山东省青岛市人,工作单位:上海大学,职务:法律硕士(非法学),研究方向: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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