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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全面二孩”政策看生育权保护

时间:2022-03-27 10:03:56  浏览次数:

摘要: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这是站在中华民族长远发展的战略高度作出的促进人口均衡发展的重大举措。这一举措不仅仅是为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也对我国生育权有重要的意义。生育权作为一项宪法性权利和应有权利,其本质属性是人格权,理应受到法律保护。从生育权保护的角度分析我国出台的“全面二孩”政策,可以解读出我国在人权的尊重和保护的方面的努力。

关键词:“全面二孩”政策 生育权 法律保护

一、“全面二孩”的政策及原因

(一)“全面二孩”的政策

2015年10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公报指出: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积极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行动,实施全面二孩政策。

国家卫生计生委副主任王培安就“全面两孩”政策实施背景进行了解读:1、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是从我国战略全局出发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全面两孩”政策实施,有利于更好满足群众的生育意愿,促进家庭的幸福和社会和谐;有利于优化人口结构,减缓老龄化压力,增加劳动力供给;有利于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在短期和长期内都有利于经济发展。2、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时机成熟,条件具备。“全面两孩”政策实施,是在深入细致的研究论证后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在劳动年龄人口比较充裕,社会抚养负担比较轻有利时机进行的调整;单独两孩政策的平稳实施为全面两孩政策奠定了基础,积累了经验。

(二)实行“全面二孩”政策的原因

我国自从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具体的政策随着我国的人口及国家、社会的实际情况和需要而调整。由“单独二孩”政策调整到“全面二孩”政策,也是我国社会发展和人口情况的需要,具体分析,有以下几种原因:1、我国的生育率降低。虽然我国的生育率相比来说,并不像一些西方发达国家那样低的,但是与我国以往的生育率相比,降低了很多。這与我国以往的计划生育政策有很大关系。而且,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生育观念普遍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人们不愿意多生孩子,即使国家出台了“单独二孩”政策,有条件的家庭依然不愿意生第二个孩子。种种情况导致了我国的生育率的降低。2、人口老龄化加剧。从我国的人口结构看,中国人口中老年人口的比例不断上升。人口老龄化必然导致养老问题、劳动力问题以及其他社会问题。出生率越来越低,年轻人口越来越少,劳动力紧缺,谁来负担起养活越来越多的老年人口?从人口老龄化问题解决的角度上看,国家出台“全面二孩”政策,也是我国发展的必然要求和趋势。3、男女人口比例的失衡。我国男女人口比例的失衡将带来极大的社会问题。因为农村残存比较严重的“重男轻女”思想,导致农村男女性比比例失衡尤为严重,近年来新闻报道的越南新娘问题就是男女人口比例失衡问题所带来的影响。开放“全面二孩”政策将有利于缓解我国严重失衡的男女性别比例。4、“失独”家庭的伤痛。随着越来越多的“失独”问题见诸报端,人们开始关注到“失独”家庭的问题。“失独”老面临的精神痛苦、经济压力、养老问题已经到了必须解决的地步,而“全面二孩”政策无疑将给“失独”问题带来极大的缓解。

二、生育权问题

计划生育一直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这就表明,计划生育政策是可以随经济与社会的变化而变化的。所以“全面二孩”政策的施行,完全遵循了宪法相关的明文规定,是合宪的。但是“全面二孩”还涉及到我国宪法中并未明文规定的生育权问题。

(一)生育权的概念

生育权是指个人或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双方有依照法律规定生育或不生育子女的权利。

(二) 生育权是否属于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

关于生育权,我国宪法并未明确进行规定。但是并不能以此认为生育权不属于宪法保障的基本权利范围。因为任何国家的宪法都不可能将其应该规定的事项巨细靡遗地规定在内,而是会赋予立法者制定法律的权利来达到完善的目的。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七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第一条规定:……依据宪法,制定本法。故而,宪法虽未明文规定生育权,然而其实际上借由《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进行补充。另外,生育权作为基本人权也是受到国际社会认可的。

根据我国《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夫妻双方有实施计划生育的义务。依据权利义务统一性理论,承担义务的同时必然享有权利,所以生育权是《宪法》

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一。此外,《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宪法、法律法规规定享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享有不生育的自由。计划生育政策是公民享有生育权利和履行计划生育义务的集中体现,并以实现权利与义务的均衡化为根基。

三、“全面二孩”政策体现的生育权问题

正如前文提到的,在我国,生育权可视为宪法的一项基本权利和义务。“全面二孩”政策较之“单独二孩”,正是在生育权上实现了大的跨越。生育权就是生育的自由和平等,生育自由当然包括生不生的自由和生几个的自由,生育的平等则强调生育主体应不分年龄、性别、宗教信仰等因素而都平等享有同样的生育权。“全面二孩”在这两个方面都实现了进步。

首先,“全面二孩”政策赋予了夫妻生两个孩子的自由,也保障了夫妻不生孩子的自由。这是对“一孩制”和“二孩制”政策的进一步放大。

其次,“全面二孩”更实现了生育权的平等。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由于“一孩制”政策的广泛实施,所以也出现了一些特别规定,即对一些特殊人群实行特殊的政策。如少数民族、归国华侨等主体。而“单独二孩”政策,则构成了对双方都不是独生子女的夫妻的歧视。这是生育权主体不平等的体现。而“全面二孩”政策显然突破了这一点。

参考文献:

[1]谢其格. “全面二孩”政策中生育权问题的思考.法治博览.2016年第7期

[2]董享享.对十八界三中全会“单独二胎”政策生育权合宪性分析

[3]陈新民.宪法基本权利之基本理论 [M].北京元照出版社,1999

作者简介:李春雨(1994-),女,汉族,贵州民族大学,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律硕士

(作者单位:贵州民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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