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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发达国家农产品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

时间:2022-03-25 10:36:53  浏览次数:

[摘 要]加入WTO以来我国农产品出口贸易增长很快,但由于种种原因,在国际市场上屡受阻挠,尤其是以欧美日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凭借自身优势所实施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对我国农产品出口带来了极大的影响。通过对欧美日等发达国家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比较分析,探寻我国能够借鉴的经验。

[关键词]农产品;农产品出口;技术性贸易壁垒;主要发达国家

[中图分类号]F752.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2880(2011)05-0014-03

基金项目:河南师范大学青年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欧盟技术性贸易壁垒对中国出口的影响研究”(2008qk31)的阶段性成果。加入WTO以来我国的农产品出口贸易增长很快,但由于种种原因,在国际市场上屡受阻挠。特别是欧盟、美国、日本等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凭借其自身的优势,制定了苛刻的技术标准、技术法规、技术认证制度等,对我国农产品的出口贸易产生了巨大影响(见表1)。据商务部调查,我国90%的出口农产品受国外设置的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影响每年损失约90亿美元。可以说,技术性贸易壁垒已经成为制约我国农产品出口的最大障碍。

一、主要发达国家农产品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比较分析

(一)管理机构比较

1.欧盟。欧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主要由欧盟委员会来负责。整个管理体系由纵向和横向两个管理监控体系构成,其中:纵向的是指由欧盟委员会成立的农产品安全的最高管理机构及其下属的分布在各个成员国内部的各个专业管理委员会;横向的管理体系是指由若干专业委员会构成的覆盖全面的网络体系,如植物健康常务委员会、兽医常务委员会等。这两个体系各部门互相监督、互相影响,构成一个保护欧盟居民免受污染农产品侵害的网络体系。此外,欧盟又于2002年成立了欧盟食品安全管理局,主要承担监测整个食物链、提供与食品安全有关的科学意见及科学信息等多项重要职能,居于重要的地位。

2.美国。美国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主要由美国农业部(USDA)、食品药品管理局(FDA)和国家环境保护总署(EPA)来负责。(1)美国农业部主要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检测与认证体系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其下设的两个机构食品安全检验局(FSIS)和动植物健康检验局(APHIS),分别负责畜禽类食品安全和农产品进出口检验检疫工作。(2)食品药品管理局主要负责管理肉类和禽类以外的所有国产和进口食品,执行食品安全法律。主要工作包括监管食品加工和储存环境安全卫生、维护食品良好加工操作规程、检测食品添加剂和农药安全性、产品正确标识以及确保进口食品安全卫生等。(3)国家环境保护总署负责管理有毒有害物质,预防其进入环境和食物链。主要工作包括测定杀虫剂的安全性、确定杀虫剂残留量水平等,确保公众不受农药等有毒有害物质的侵害。此外,还有农业市场局和粮食检验包装储存管理局、联邦谷物检测局等机构,负责相应的质量安全管理。

3.日本。日本的农产品安全管理主要由农林水产省和厚生劳动省来负责。其中:农林水产省主要负责国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质量安全管理,农业投入品(农药、化肥、饲料、兽药等)产、销、用的监督管理,进口农产品动植物检疫,国产粮食的安全性检查,国内农产品品质和标识认证,农产品加工中“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方法的推广等。厚生劳动省主要负责加工和流通环节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包括组织制定农产品中农药、兽药最高残留量限定标准,对进口农产品进行安全检查,食物中毒事件的调查处理等。此外,为了消除消费者对农产品安全的不信任感,同时加强农产品安全管理,日本于2003年又在内阁设置了食品安全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农产品安全性用最先进的科学技术进行检测鉴定,并向内阁的立法提案提供科学依据。

李靖波:主要发达国家农产品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二)法律法规体系比较

1.欧盟。欧盟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法律有20多个。“疯牛病”暴发后,欧盟又制定或修订了几十项食品安全和卫生法规,形成了强大且完备的法律体系。欧盟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法律主要有《欧盟食品安全白皮书》、《通用食品法》、《欧盟食品安全法规》等。其中《欧盟食品安全白皮书》确立了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控制为原则的食品安全监控理念;《通用食品法》主要内容包括确定食品和饲料安全的预防措施的原则,保证食品和饲料的可追溯性,食品企业的责任等;《欧盟食品安全法规》规定了食品安全法规的基本原则和要求,以及其他与食品安全有关的事项。

2.美国。美国农产品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法律法规覆盖范围广且法规体系复杂。针对每一种农产品,包括其生产与进口行为,基本上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并以标准、检测、标识及认证等手段,为进口农产品设置高门槛。美国有关农产品安全的法规主要有:《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食品质量保护法》、《营养标签及教育法》、《包装和标签法》、《公共卫生服务法》以及《联邦法规》第9篇(联邦进口牛奶法、联邦肉类检验法、禽类产品检验法、蛋类产品检验法)等。美国利用安全、卫生及各种包装、标签规定对进口的农产品进行严格检查,要求进口农产品满足ISO9000系列标准之外,又附加了许多部门指定的技术法规,形成了严密的农产品安全法规网。

3.日本。日本有关农产品质量的法律法规体系十分健全,主要从4个方面来确保输日农产品的质量安全:(1)规范农产品进口方面的法规有《农药取缔法》。通过限制出售和使用,正确制订农药的质量和安全性以及使用量标准,并以此保障农业生产的稳定和国民健康;(2)控制食品质量安全方面的法规有《食品卫生法》和《食品安全基本法》。《食品卫生法》通过制订关系到消费者健康的农药残留的安全标准以防止饮食危害发生并促进农产品卫生水平提高,是日本控制食品质量安全最重要的综合法典;《食品安全基本法》对农产品安全性做了严格规定,并将《食品卫生法》的目的从确保农产品卫生改为确保农产品安全,同时,明确了国家和地方政府在农产品安全方面应负的责任;(3)有关动植物进口检验检疫方面的法规有《植物防疫法》和《家畜传染病预防法》。法规下都有详细的实施细则,分别列明禁止进口的动物及其产地名录及禁止进口的植物及其产地名录;(4)与农产品追溯系统相关的法律有《农林物资规格化与质量表示正规化法》(JAS法)。JAS法的内容不仅确保了农产品的安全性,还为消费者能够简单明了地掌握到农产品的有关质量等信息提供了方便。

(三)标准体系方面的比较

1.欧盟。欧盟的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分为两层:上层为包含有300多个具有法律效力的欧盟指令,下层为包含具体技术内容的可自愿选择的技术标准。凡涉及产品安全、人体健康、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标准,通常以指令的形式发布。属于指令范围内的产品(如食用农产品、加工食品、饲料),必须满足指令的要求才能在市场上销售,达不到要求的不允许流通。目前,欧盟拥有技术标准十多万个,其中1/4涉及农产品。在农药残留限量控制方面,欧盟共制定标准17000多项。欧盟及各成员国大多数农产品质量标准从制定之初就注重与国际接轨,以适应国际市场的需要。

2.美国。美国建立了完善的农产品技术性标准壁垒体系。美国的农产品标准体系主要分为常规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和有机食品标准体系两大部分。(1)常规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包括三个层次:一是国家标准,由联邦农业部、卫生部和环境保护署等政府机构,以及经联邦政府授权的特定机构制订;二是行业标准,由民间团体如美国谷物化学师协会、美国苗圃主协会、美国奶制品学会、美国饲料工业协会等制订。行业协会是美国标准制订的主体;三是由农场主或公司制订的企业操作规范,相当于中国的企业标准。美国涉及农产品的各种标准数量非常多,仅农药残留限量方面到2006年8月为止已经有18100多项。(2)美国的有机食品标准主要包括有机生产加工处理系统计划,土地法规、土壤肥力和作物营养管理标准,种子和栽种苗木的操作标准,作物轮作实施标准,作物害虫、杂草和疫病的管理措施标准,野生作物收获操作标准,家畜来源标准,家畜饲料标准,家畜保健标准,有机产品标签规定等。

3.日本。日本的农产品质量技术标准体系十分健全,主要分为三个层次:(1)国家标准,即农林标准(JAS标准),以农产品、林产品、畜产品、水产品及其加工制品和油脂为主要对象;(2)行业标准,多由行业团体、专业协会和社团组织制定,主要是作为国家标准的补充和技术储备;(3)企业标准,是由各株式会社制定的操作规程或技术标准。其中与农产品贸易关系极为密切的是农林标准,日本的农林标准规格制度是由具有消费、流通、生产经验的各界代表组成的调查会来制订的,其法律依据是《农林物资规格化和质量表示标准法规》。农林标准规格由农产品的规格和品质两个方面的内容组成,其中规格是指对农产品的使用性能和档次的要求,一般由政府权威部门或权威组织对农产品的性能或档次作标准化规定,并通过食品标签制度,保证消费者对各种规格的产品有一个判断和评判的依据。

二、对我国的启示

(一)管理体制方面

1.政府应切实承担起该尽的职责。农产品技术性贸易壁垒的目的是保障人类的健康和消费安全、保护动植物的健康和生态环境、防止欺诈、保证农产品质量、维护国家利益,在农业管理中我国政府部门理应承担重要职责,应切实承担起农业企业和农民(农场主)所不能或者不愿意承担的诸如宏观管理、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社会职责,突出政府在农产品技术性贸易壁垒管理中的主导作用。

2.政府应明确管理主体和分工。无论是采用欧盟这种由一个部门负责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制,还是采用美国、日本这种由几个部门共同负责的农产品管理体制,我国政府都应该通过法律法规详细规定每个管理部门的职责,明确农产品技术性贸易壁垒管理的主体和分工,既不能出现管理上的真空,又不能出现职能交叉现象。

3.政府应重视“从田间到餐桌”的全程管理。农产品从生产到消费是一个有机、连续的过程,对其管理也不能人为地割裂。我国政府应强调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实行全程管理,这种全程管理不仅强调从农业投入品开始,对农产品从生产到消费的各个环节进行管理,还应体现在尽可能地减少管理部门的数量。同时,要考虑农产品的生产、加工一体化趋势明显,农业生产管理的外延不断扩大,居民食品消费的质量安全控制从制成品延伸到原料生产,农产品源头管理越来越重要的现实,应重新调整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行政职能和机构。

(二)法律法规体系方面

在农产品技术性贸易壁垒管理方面,欧、美、日等发达国家地区均建立了涵盖了所有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的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并且出台了行之有效、切实可行的法规措施,以加强法律管理,而且其法律框架还会随着实际情况的变化逐步做出调整。作为借鉴,我国政府也应以完善的法律法规为基础来加强农产品技术性贸易壁垒管理和应对。我国目前的农业法律法规的基点仍是保障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维护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的持续、稳定、协调发展,而在农业新阶段面临的新的质量安全问题,相关的法律法规比较欠缺。针对国内日益严重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和发达国家日益加强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我国政府应尽快完善农产品技术性贸易壁垒法律法规体系建设,依法管理农产品的生产、加工、流通、进出口等各个环节,监督农产品质量安全,并尽快将农业行政执法工作从农业投入品转向以农产品质量安全为重点的农产品生产全过程的执法监督。

(三)标准体系方面

为了提高本国农产品在国际上的竞争力,阻碍国外农产品进口,并增强应对国外农产品技术性贸易壁垒的能力,欧、美、日等发达国家地区制定了一系列的农产品质量标准,而且随着市场的变化还在不断进行修订。在标准制定过程中,强调目的明确,配套性、系统性好;要与法律法规衔接好;要先进实用;制定过程要公开透明,充分发挥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要充分考虑技术性贸易壁垒问题。我国政府应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实际需要,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及时清理和修订过时的农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抓紧制定急需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在标准制定过程中,还应建立一套严谨的指标程序,信息公开、决策民主,注重发挥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政府不应该大包大揽。

[参考文献]

[1]王莉,胡胜德.美日欧农产品技术性贸易壁垒比较研究[J].经济纵横,2007(7).

[2]郑展鹏,苏科五.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南北比较与中国的政策选择[J].世界经济与政治,2007(4).

[3]金檀顺子.日本对中国农产品技术性贸易壁垒的经济效应分析及对策研究[J].黑龙江对外经贸,2009(6).

[4]王泽惠,陈利根.国外农产品技术性贸易措施及其比较[J].中国发展,2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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