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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中国国家赔偿制度的产生

时间:2022-03-24 11:01:29  浏览次数:

评价

民国国家赔偿制度建立的历程体现了外国法制发展对本国立法的影响。从清末立宪开始,中国便走上了一条学习西方制度的漫长道路。国家赔偿制度在20世纪前半期的发展,与国外国家赔偿制度发展过程基本一致,反映了外国法制发展对中国法制进步的影响。

从清末到北洋政府,二十余年的时间里,由于国家赔偿在国际上仍未形成主流,尤其是当时对中国法制影响最大的日本一直未确立国家赔偿责任,因此中国迟迟未能建立起国家赔偿制度。而到了国民政府时期,德国、法国国家赔偿制度已经趋于成熟,而此时中国法制学习的对象也从日本变成了德国、法国,国家赔偿制度的建立自然成了顺理成章的事。

制度移植是后进国家追赶先进国家的一条捷径,对于当时的中国即是如此,在缺乏深厚的法学理论和成熟的法治实践的条件下,期望中国自身创设出国家赔偿制度是不现实的。因此,只能依靠国外制度的移植,实现法制的进步。不过,这种简单直接的法律移植在拉近中国法制与西方国家差距的同时,也带来一个负面的影响,即亦步亦趋地对国外制度的追随与复制,影响了本土理论与制度的产生。学者城仲模对近代中国国家赔偿制度理论状况评价道:“近半世纪以来,复以醉心于欧陆国家之司法法制,当难期待具有高度创造性之国家责任理论之诞生!遍查国内学术论著,学者极少就国家责任而发抒独创之理论者。”⑥由此可见对国外制度的移植对法学理论与法律制度的影响。

制度自身的完善程度影响着国家赔偿制度在实践中的效果。国民政府时期,虽然从立法层面来看,国家责任已经基本确立,国家赔偿制度也已建立起来,但最终的司法实践却不尽如人意,公众对于公权力违法在大多数情况之下仍然无法向国家请求赔偿,司法机关也未有一例支持国家承担赔偿责任,使得这一制度形同虚设。究其原因,最主要的在于当时国家赔偿制度本身存在的问题。这些制度上的缺陷共同结成了阻碍国家赔偿制度作用有效发挥的网络,一方面使公众在权利被侵害后寻求法律救济途径时无所适从,另一方面也为司法机关审判相关案件提出了难题。

综上所述,从清末宪政改革开始,中国便走上了一条学习西方法制的道路,经过近三十年的曲折历程,南京国民政府最终初步建立起了国家赔偿制度,确立了国家赔偿责任,进一步从法律制度上保障和维护了公民的权益。从民国国家赔偿制度建立的历程来看,政治制度的根本变革、国家与人民关系的根本转变是国家责任确立的前提。

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建立也是外国国家赔偿制度发展的结果,是当时的立法者们对于外国制度的主动移植,国家赔偿责任确立的历程基本上是外国国家赔偿制度发展的反映。在国民政府国家赔偿制度中,既有宪法对国家赔偿责任的一般性确认,又有行政诉讼法、民法及其他单行法律的特别规定。但是这些规定之间却存在着矛盾与缺陷,由于该制度本身的不完善,最终导致在实践中基本无所作为,严重影响了公民通过国家赔偿制度维护自身权益的效果,是一个遗憾。

(作者单位:乐山师范学院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

【注释】

①赵勇,王学辉:“中国行政审判制度的第一次实践”,《人民论坛》,2014年第2期,第102~104页。

②王世杰:“国家对人民的赔偿责任”,《社会科学季刊》,1924年第4期,第585~606页。

③朝阳大学:《行政法总论》,1927年,第257页。

④范扬:《行政法总论》,北京:商务印书馆,1937年,第341~342页。

⑤翁岳生:“行政诉讼制度现代化之研究”,《行政法与现代法治国家》,1989年,第405~406页。

⑥城仲模:“行政法上国家责任之理论与立法之研究”《行政法之基础理论》,北京:三民书局,1980年,第634页。

责编 /韩露(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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