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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交通肇事罪的几个问题

时间:2022-05-09 19:25:02  浏览次数:

【摘 要】 本文对交通肇事罪的特征,罪与非罪的把握以及“逃逸”问题的理解等进行了简单分析和探讨,希望能引起人们的重视,尽量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

【关键词】 交通肇事;过失;交通运输;逃逸

中图分类号: D613.5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有车一族不断扩大,车在方便我们生活的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全国各地交通肇事案件接连不断的上升,它严重的影响了人民群众生活和生命财产的安全,成为社会安定的一大隐患。本文针对交通肇事罪有关问题作简单分析和探讨。

1 交通肇事罪的特征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它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本罪的特征如下:

(1)本罪的主体是指除航空人员、铁路人员以外的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及其他人员。航空人员与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造成重大飞行事故或者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的,成立重大飞行事故罪或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公路、水上运输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造成公路、水上交通事故,成立本罪。航空人员与铁路职工以外的人员造成重大飞行事故或者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的,也成立本罪。另外对于驾驶非机动车辆如马车、农用拖拉机、自行车、三轮车等在公路或者城市道路上违章肇事,造成严重后果的,能否按照交通肇事罪论处,需要从交通肇事罪具有危害交通公共安全的本质属性这一点来把握。驾驶非机动车辆一般情况下由于其本身性能所限是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但并不是绝对不可能的,如当非机动车辆被用来从事交通活动及非机动车辆的用途被纳入与机动车辆用途相同的情况下,或者非机动车辆的驾驶与正在进行的有关交通运输活动直接关联的情况下,行为人驾驶非机动车辆,违章肇事,危害交通运输安全,导致法定的危害结果发生地,也应以交通肇事罪论处,反之,如果驾驶非机动车辆与交通运输无关,因为行为人过失而导致他人伤亡的,可以以过失致人死亡罪等论处。

(2)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安全。交通运输,是指与一定得交通工具与交通设备相联系的铁路、公路、水上及空中交通运输。

(3)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这种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而言

(4)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必须要把握好这几个因素:一是必须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主要指违反公路、水上交通运输中的各种交通规则,操作规程、劳动纪律等,同时也包括铁路、航空交通运输中的各种管理法规。二是必须发生重大交通运输过程中以及与交通运输有直接关系的活动中。三是重大交通事故必须发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中以及与交通运输有直接关系的活动中。

2 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根据《刑法》的规定,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

(1)行为人所造成的后果。行为人如果仅仅违反交通运输法规,但并没有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不成立本罪。

(2)因果关系。虽然发生了严重后果,但如果严重后果与行为人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不构成本罪。

(3)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行为人如果不是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击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能认定为本罪。

(4)行为人在事故中应当负一定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规定交通肇事致人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处罚: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安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严重超载驾驶的;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3 关于交通肇事之后的逃逸问题

根据这《刑法》规定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造成了重大交通事故,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现场的行为,这是情节特别恶劣的首要标志。但是要分情况来对待:

(1)是交通肇事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那是因为大多数情况下,肇事者逃逸的,因事故现场没有人保护,往往会遭到破坏或难以认定,依有关规定确定肇事者负全部责任,因而肇事行为首先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再加之逃逸情节,理当适用较基本罪加重的量刑幅度。

(2)是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所以这样规定,那是因为在交通事故中,往往会有人受伤,而肇事者有保护现场和救助伤者的义务,如果肇事者将伤者弃之不管,伤者很有可能因得不到及时的救助而死亡。概言之,逃逸行为与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由此充分表现了犯罪人较深的主观恶性程度和行为的严重危害性,所以提高了对这种行为的量刑档次。从司法实践来看,“因逃逸致人死亡”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有证据证明,被害人本不因该死,而是因为肇事者逃逸未得到及时抢救而死亡;二是肇事者逃逸后,由于被害人受伤无法迅速离开现场导致被后面来的车辆再次碾压致死的严重后果。所以为了更好的保护被害人的生命《刑法》作出更为严厉的处罚。

 参考文献:

廖翔华.交通肇事罪若干法律问题探析\[J\]. 宁德师专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8, (01) .

关振海.交通肇事罪若干问题的探讨--基于对一个案例的分析\[J\]. 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9, (01) :109-111.

曹小清. 关于交通肇事罪若干问题的探讨\[J\]. 法制与社会, 2009, (01) .

张芳. 浅议交通肇事罪的构成\[J\]. 山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09, (02) :86-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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