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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科学家的伦理责任

时间:2022-05-05 17:50:03  浏览次数:

〔摘要〕科学家的伦理责任主要是指科学家从造福人类这一科学的最高目标出发对科学的社会后果予以关注。在实际的社会生活中,存在着一些科学家伦理责任缺失的现象,归纳起来,不外乎两类:第一,对科技成果弄虚作假;第二,误用或滥用科技成果。科学家伦理责任的落实主要可以通过如下途径:一方面,科学家本人主动承担科学研究的伦理责任;另一方面,来自于社会政治、法律、伦理道德等各种社会规范对于科学家伦理责任的现实约束。这两方面都有着具体的实施措施。

〔关键词〕科学家;伦理责任

〔中图分类号〕 B8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2689(2007)01-0151-06

社会生活中的大多数人似乎一直相信科学是价值中立的。因为纯粹的科学知识是对客观世界规律的正确反映,并不反映人类的价值观;与科学相关的活动也仅仅在于科学自身,并不参与个人的价值。或者说,科学理论不直接对社会产生影响,科学家不对其成果的社会后果负责。然而,进入20世纪以来,随着科学在军事和工业以及社会生活各方面的应用日益增加,科学技术的负面作用也日益明显,核战争、基因工程、环境污染和生态危机等对人类的生存影响越来越大。同时,从科学自身来看,现代科学已成为一种社会事业,科学家一般都是属于某个机构或组织的成员或雇员,科学研究已经成为一种谋生的职业,科学发展离不开社会的资金及其它社会资源的支持,而这种支持是不可能不期望回报的。因此,科学家对于科学的社会后果再也不能漠不关心了,而对科学的社会后果的关注就是科学家的伦理责任问题。

一、责任与科学家的伦理责任

从哲学上讲,责任观念是和因果性联系在一起的。“责任的最一般、最首要的条件是因果力,即我们的行为都会对世界造成影响;其次,这些行为都受行为者的控制;第三,在一定程度上他能预见后果。”[1]然而,事物之间的因果关系往往不是一一对应的单向线形链条关系,而是错综复杂的。因此,责任在社会生活中的研究也不是简单的。责任(responsibility)一词最常用于伦理学和法学理论及法律实践中,其核心含义是指人们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而通常说法律责任则往往是讨论行为发生以后的责任,伦理责任则具有前瞻性。在法律体系中,角色、因果关系、义务和能力都和责任相关;但是在传统的道德体系中,对公民的要求只是尽自己的本分,遵守与其在社会中的地位相应的约定俗成的规则,责任概念并没有起显著的作用。随着政治学领域对于市民社会的研究越来越深入,随着政治生活在社会生活中的无孔不入,近几十年来,人们越来越强调社会生活中公民的“责任”问题,“责任”正在起着比以往巨大得多的作用,并业已成为当前社会中的主导性规范概念和最普遍的规范概念。如美国著名的特里L库珀把“责任”作为公共行政伦理的核心概念。[2]用卡尔·米切姆的话来说,在当代社会生活中,责任在西方对艺术、政治、经济、商业、宗教、伦理、科学和技术的道德问题的讨论中已成为试金石。[1]

然而,虽然“责任”是一个现代话题,科学家的责任却似乎被看作例外。在公众的心目中,传统意义上的科学家从事科研的目的是“为科学而科学”。因为“科学无善恶”,科学价值是中性的,所以科学家根本不用对利用其科研成果导致的社会后果承担任何责任。即使要承担责任,也不应该由研究者本人而应由科研计划者、决策者、资助者和成果利用者来承担。如果非要科研者本人来承担不可,那么其承担的也只能是来自科学共同体内部所施加的责任而不存在对社会负什么责任。可是随着科学和社会的发展,科技、经济和社会一体化的趋势日益加强,科技的负面社会影响也随之增大,且更加难以预测和控制,科学家的社会责任问题也因此日显突出,“为科学而科学”的清高和超脱已不符合时代的要求,科技工作者必须考虑科学的社会后果以及自己的社会责任,而对科学的社会后果的关注则是科学家的伦理责任问题。正如爱因斯坦曾指出,作为科学活动主体“只懂应用科学本身是不够的,关心人的本身,应当始终成为一切技术上奋斗的主要目标,关心怎样组织人的劳动和产品分配这样一些尚未解决的重大问题,用以保证我们的科学思想成果会造福人类,而不致成为祸害”[3]。

科学家的伦理责任主要是指从造福人类这一科学的最高目标出发来控制某些科学研究项目和干预科研成果的应用。对于科学家而言,其责任本有两方面的内容:一是科学家作为一名普通公民在从事科学研究这一职业时必须遵守科学活动本身的伦理道德规范。这些规范是科研人员普遍遵循的评价与判断善恶的最基本的标准,是其在科学研究生活中形成的调节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自身之间的伦理关系的行为规范,是约束科研工作者科研行为的具体原则。另一方面的责任则是科学家的伦理责任和社会责任。其核心就是要求科研行为应不损害人类的生存环境条件和生命健康,保障人类的切身利益,促进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一切严重危害当代人和后代人的公共利益,有损自然的可持续发展的科研活动都是违背科学家的伦理责任的。

二、科学家伦理责任缺失的表现及原因

由于“责任”是现代的概念,对于科学家伦理责任的认识更是进入20世纪以后的事情,因此,在实际的社会生活中,存在着一些科学家伦理责任缺失的现象。归纳起来,不外乎两类:第一,对科技成果弄虚作假;第二,误用或滥用科技成果。

(一)对科技成果弄虚作假

震惊世界的对科技成果弄虚作假的事件是韩国科学家黄宇锡的单细胞“克隆人”事件。而在我国,2006年1月,发生一起震撼全国的造假事件。2003年2月,在摩托罗拉公司做测试的工程师陈进,将一片从美国买来的MOTO-freescale56800芯片,雇人磨掉原有标志再加上自己LOGO,“研制”成了完全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汉芯一号”,并借此当上了上海交大教授、博导、微电子学院院长。借助“汉芯一号”,陈进申请了数十项重量级的科研项目,进而骗取了高达11亿元的科研基金。

究其原因,一是对名利的不当追求,如发表论文数量的压力,科研经费的争取等因素是导致科学家弄虚作假的主要原因;二是社会监控机制的软弱无力和人们对有名望、权威的科学家的崇拜也助长了科学家的越轨行为。

(二)误用或滥用科技成果

有些时候,对于科技成果的负面影响,由于种种原因,科学家没能或是未曾预料到。

首先,片面的“人类中心论”的哲学价值观,导致人类无节制地滥用科技成果。从古希腊哲学起西方哲学家就倡导“主体”和“主体性”,古希腊神庙中的神谕“认识你自己”就是一种对个人价值的强调,强调个人的价值意味着把每个人都作为独立的个体。经过浸长的对人性压抑的中世纪,文艺复兴时期的思想家们高扬人性、人的价值、人在社会生活中的主人地位,达到一个从神性走向人性,对人性讴歌的极至。整个西方近现代哲学都是在力图摧毁宗教神学对人的贬斥,高扬人的主体性,因此,主体性观念是现代性的根基,主体性问题一直是西方近现代哲学的中心问题。但是,西方近现代哲学对主体性的过分张扬,却导致了绝对精神、绝对理性人的权威树立,人类并没有因主体中心、理性人中心而走向真正的自由和解放,相反的是陷入了在实践中片面的“人类中心论”困境。片面的“人类中心论”过分抬高人类利益的地位,把人类作为万事万物的目的,从而一味地强调人是万物的主宰、人对自然的绝对征服能力,最终导致的是生态环境的破坏、生态危机的日益突显,人也走向异化人、单面人。科学技术的功能则在于教导人们认识自然规律、发现自然的奥秘,以便为人类征服自然、统治自然服务;它满足于人对自然的索取,以最有利于人类追求物质利益的方式来安排自然。从这样的观点出发,某种程度上说,科学技术成为人们破坏自然、榨取自然资源的途径。

其次,由于科技本身的复杂性和人类认识的局限性,使得人类有可能误用科技成果,从而导致科技负效应的产生。科学技术作为人类对自然规律的认识和应用的成果,是一个不断发展、充实和完善的知识体系与活动过程,它在每一个发展阶段上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人们对科技后果和影响的认识往往要经历一个漫长的过程。因此,可能产生超越本身研发目的以外的社会后果,这是科学技术发展历程中不可避免的。但是,滥用、恶用科技成果的行为也时常发生,如一味追求利润,而无视生态环境效益,滥用克隆技术,利用计算机进行经济犯罪,制造电脑病毒等等。

最后,社会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的不完善,也会导致人类滥用甚至恶用科技成果。科技负效应的产生,从根本上说是由于社会因素造成的,是人类各利益集团毁灭人类的结果,这不取决于科技本身,而取决于现实的社会关系及这种社会关系下的人。科学成果为“善”还是为“恶”,是人们对它选择和运用的结果。它所负载着的伦理的、价值的、社会的诸多因素,己非科技本身,而取决于控制、操纵这个工具的人。正如爱因斯坦所说:“科学是一种强有力的工具。怎样用它,究竟是给人带来幸福还是带来灾害,全取决于人自己,而不取决于工具。”[3]控制论创始人维纳也指出,“新工业革命是一把双刃刀,可以用来为人类造福……新工业革命也可以毁灭人类,如果我们不去理智地利用它就有可能发展到这个地步的。”[4]因此,为了克服科技加速发展与科技负效应不断放大之间的矛盾,有必要建立和完善约束科技行为的伦理效应的经济和社会约束机制。

三、科学家承担伦理责任的途径

科学家的伦理责任是其应具有的一种特殊责任,反映了科学家对人类命运的深切关怀,也表明了科学家对整个社会负责的态度。作为一类特殊的社会角色,科学家无论是在其独立进行科研活动,还是在与其他科学家合作从事研究开发活动,其行为首先要遵守科学共同体的价值观念,以及科学共同体的技术规范和科学家角色的行为规范等。如美国著名社会学家和“科学社会学之父”默顿提出了构成“科学的精神气质”(ethos of science)的四个基本规范,[5]即普遍主义(universalism)、公有主义(communalism)、无利益性(disinterestedness)和有条理的怀疑主义(organized skepticism)。这些规范与后来发展的首创性或独创性(originality)以及社会道德规范等一起,共同对科学家的行为加以约束,成为科学家承担科学责任与社会责任的社会学与伦理学依据。[6]更为重要的是,生活在社会中的科学家其行为还要受到社会政治、法律、伦理道德等各种社会规范的现实约束。从此出发,科学家伦理责任的落实主要可以通过两方面的途径:一方面,科学家本人主动承担科学研究的伦理责任。另一方面,来自于社会政治、法律、伦理道德等各种社会规范对于科学家伦理责任的现实约束。而这两方面都有着具体的实施途径。

首先,科学家本人主动承担科学研究的伦理责任。

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渠道入手:

第一,预测和评估科学的正面和负面的影响,考虑、科技应用的社会前景。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由于美国把原子弹用于对日战争,使得许多人认识到科学会给人类带来灾难,而随着科学应用对自然和社会的影响日益增强和一系列滥用、误用及未曾预料的后果的出现,人们开始对研究者的职责和无限追求真理的权利表示怀疑并提出批评。但是,就一般公众而言,由于现代科技特别是高科技发展的尖端化、复杂化,已远远超出了他们的想象和领悟能力,所以,对于某项科技活动中所具有的危险,他们只能被动地接受。而科学家作为科技产品的设计者或创新者,对于科技活动中伴随的某些危险要比普通人认识得更清楚,科学家掌握了专业科学知识,他们比其他人能更准确、全面地预见这些科学知识的应用前景,因此,在道义上,他们有责任避免科技活动给人类带来的危害,本着对全人类负责的态度,限制或进行某些项目的研究。虽然在现实中不应苛求科学家在处理具体问题时达到尽善尽美,但主动关注科学的社会后果则是科学家义不容辞的责任。正如美国物理学家萨姆·施韦伯所说“科学事业现在主要涉及新奇的创造:一设计以前从来没有存在过的物体,创造概念框架去理解能从已知的基础和本体中突现的复杂性和新奇。明确地说,因为我们创造这些物体和表达,我们必须为它们承担道德责任。”[1]在现实的科技活动中,科技行为的伦理引导和规范作用已得到较为普遍的运用,如在一些新技术领域,科技工作者提出如果对某项技术不知会有什么结果,宁可暂停研究,以避免可能带来的危险的观点。

第二,在参与政府或是工业发展决策过程中,尤其是在各种利益有矛盾时,有责任公开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甚至考虑、以行动退出某些有害于社会进步和人类发展的项目。

在现代社会,现代的科学家不仅从事自己的专业工作,作为社会精英,还经常参与政府和企业的重大决策,拥有了更多参与政府和工业发展决策的机会,比普通民众更有影响力,其意见会受到格外尊重。因此,当各种利益有矛盾冲突时他们有责任公开表达自己的意见,甚至退出某些项目的研究。他们更有责任确保科学的成果运用于好的而非破坏性的目的,如果在特定的情况下科学家发现其研究成果会得到不道德的应用,他就应寻求逃出这一研究项目的可能性;如果某些科研项目对社会具有重大危害而其投资者是国家,那么科学家在选择该研究项目之时还应考虑到资源的合理使用与分配,从而拒绝或接受某一研究项目。社会公众信赖科学家,期望科学界为保护社会公众的利益承担起向公众披露科技事实真相的责任,并实事求是地指出政府行为中和人类生存中存在的危险。

第三,揭露危害社会的伪科学。

真理和谬误总是相伴随而产生、相斗争而发展的,在科学发展的过程中,也是伴随着与各种伪科学的斗争的。而科学认识取代错误认识常常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科学家有持之以恒的信心,只有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理论勇气,才能最终使错误认识得到纠正,使正确的科学认识得以确立。因此,纠正错误认识,倡导科学思想,宣传科学知识,弘扬科学精神,摈除愚昧迷信,抵制伪科学侵蚀,坚决有效地戳穿、抵制伪科学的东西,是当代科学家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摆在现代科学家面前的一项重要责任。这里需要注意的是:首先,对于个人不熟悉的研究领域或问题,科学家不要急于表态。如果科学家不加注意随便表态,就会成为伪科学利用的对象;其次,对于一些暂时无法分清真伪的所谓“科学发现”,科学家要运用各种现代实验手段进行反复验证,排除各种可疑因素,使真正能够反映客观事物内在规律的科学知识得以揭示。最后,伪科学一旦被识别出来,科学家要敢于挺身而出,对伪科学及其鼓吹者进行无情揭露和批判。只要科学家们坚持不懈地与伪科学斗争,在整个社会中崇尚科学,反对迷信,自觉抵制伪科学就会蔚成风气。

科学家本人主动承担科学研究的伦理责任固然重要,而为了让科学家能够没有顾虑地把伦理责任的承担贯彻在他的科学研究过程中,社会还要提供相应的环境、创造氛围,不至于使科学家感到研究活动受到限制、甚至是打压。同时,科学家伦理责任的贯彻还需要社会政治、法律、伦理道德等各种社会规范的现实约束,即必须加强和完善社会监控机制。这方面的实施措施具体表现为:

第一,通过法律体系规范科学家的伦理责任。

一方面,应该从立法到执法、守法以及法律监督体系中渗透科学家伦理责任的基本理念;另一方面,需要制定专门的科学家伦理道德规范。在这点,我国著名的生物化学家、中国科学院院士邹承鲁院士早在1993年就曾在《中国科学报》上发表题为“科学道德规范应早日出台”一文,建议国家科委制定“科学工作者道德规范”。值得庆幸的是,经过邹承鲁院士以及其他科学工作者的不断呼吁,我国现在已经制定了《中国科学院院士科学道德自律准则》、《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等条例。[7]尽管法律对于伦理问题的解决存在有许多缺陷,同时,由于大多数伦理规范对于特殊情况都规定得模棱两可或是留有太大的空间,而且对于科学家的伦理道德行为,它们也常常不能达到人们的预期值。但是法律的努力被当作是预防一切公职人员包括把科研作为职业的科学家非伦理行为的第一步,也是控制学术腐败的重要手段之一。因为相应法规的制定,可以通过社会的强制力监督并惩罚越轨者,对因违法或违约或违反公德的行为所造成的过错负责。该类责任包括伦理责任和法律责任两个方面。根据其违反法律性质的不同及其侵权行为危害后果的大小等,其应负的法律责任可能是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也可能是刑事责任。科学家首先应该履行其应尽的本职范围内的义务和责任,这是其最重要的责任形式。其次,如果科学家由于自身的过失而造成不良后果则需要其采取措施加以补救。最后,如果由于科学家主观上的过错导致公私财产或人身损害,则应受到法律的惩罚、制裁,也就是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这要根据其违反的法律的性质、危害后果等的不同,而分别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二,建立专门的科研道德行为管理机构。

这可以说是来自于科学共同体内部对于科学家伦理责任的监督。

邹承鲁院士在1993年不仅建议国家科委制定“科学工作者道德规范”,而且建议中国科学院和国家教委成立自己的科学道德委员会。在这方面,美国有着比较好的、可供我们借鉴的做法。他们设有专门的科研道德管理机构,拥有为数不少的学术诚信官员,专门处理各种针对学术不端的投诉和指控。一旦接到投诉并查明属实,不管被投诉人所处的机构有多显赫,其个人地位有多高,也一样会被认真查处。我国现在已经开始逐步建立“中国科学院学部科学道德建设委员会”,虽然说各方面的制约和监督机制还远不够完善,但至少说对于学术腐败的投诉开始有律可依、有门可找了。

第三,在高等教育体系和科学研究机构开展持久而有效的科学工作者伦理道德教育。

通过法律体系可以规范科学家的伦理责任,专门的科研道德行为管理机构也可以从科学共同体内部对于科学家伦理责任起到监督作用。同时还应看到的是,科研事业是不断延续的工作,对于科研后备军的伦理道德教育同样势在必行。因此,正如邹承鲁院士对于中国科学院和国家教委的建议:应该在高等教育体系和科学研究机构开展持久而有效科学工作者伦理道德教育,让科研后备军在其正式踏入科研队伍、成为对社会有较大影响和较大贡献的科学家之前,得到像其科研能力一样、训练有素的伦理道德教育。

第四,进行科学传播,提高民众的科学素养。

有时识别很多打着新科学发现和发明的骗局并不需要多么高深的知识,甚至只需要初中的一些科学常识就能基本辨别,这就需要提高我们公众的科学素养。一方面,政府可以通过公共社区生活传播科学知识,开展科学实践活动;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特殊的培训项目把做好公民的科学普及工作。对于科学家而言,在进行科学研究的同时,也可以身体力行地做科学知识的传播和普及工作,如写科普书籍、深入初等或是中等以及高等教育体系中做科学知识的宣传工作。像当今著名的科学家霍金就能够写出《时间简史》这样通俗易懂的科普读物,我们也曾经针对法轮功的批判拍出了《宇宙与人》这样大型的科普片。当然,政府以及科研管理结构也应该给出相应的政策对于科学家致力于科普工作的行为予以支持。

小结

现代社会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已成功地为人类的生存提供了工具合理性,即科技带给人类以各种生活的便利,但却没有成功地为人类的生存提供价值合理性。价值合理性是一种涉及终极关怀的合理性,它关心人类的进步、完善和自我解放,更关心人类生活的根本方向是否与自然界本真状态相和谐。这是一种更高层次的合理性。现代人不懈地追求科学技术,肆无忌惮地滥用科学技术,但事实上科学技术并不是万能的,如果不能把科学技术的力量与道义责任以及人类生存的意义现实地结合起来,人类生活的根本方向就会发生偏离,尤其是在消费主义、享乐主义的错误导向下,人类关于自身的终极价值的思考也会随之浅薄化。因此,人类应该清醒地认识到,人类能否继续生存下去,己需要一种整体性的思维,把人与自然、人与世界融为一体来思考人类的未来。这需要一场极其彻底的人类意识的革命,取决于社会中每一个人对价值合理性的认识和理解程度,这就对科学家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即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对公众进行科普教育,使其了解科学的破坏性和创造性潜力,并能从科学精神与人文精神相融合的角度全面审视科学技术的得失,对人类自身有一个较为科学的认识,从而引导人们获取一种更加符合人性、更具价值合理性的生存方式。这是每一位科学家的责任,也是科学家对社会公众应尽的道德义务。

总之,科学的最高宗旨是为人类造福,作为科技活动主体的科学家必须摒弃各种狭隘的功利主义诱惑,在从事科学活动时,不仅不能忘记自己的职业道德,更不能忘记自己对人类命运担负的责任,即表现出对人类社会的生存和发展所承担的义务和责任的一种自觉意识,积极参与政府的科技决策,尽可能客观、公正、负责任地向公众揭示新技术的潜在风险,引导人们获取更具合理性的生活方式,承担起作为当代科学家的义不容辞的伦理责任。

〔参考文献〕

[1]曹南燕.科学家和工程师的伦理责任[J].哲学研究,2000(1):45-51.

[2][美]特里L库珀.行政伦理学:实现行政责任的途径(第四版)[M].张秀琴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

[3]爱因斯坦.爱因斯坦文集(第三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1979.

[4]维纳.人对人的用处[M].北京:商务印书馆,1978.

[5]默顿. 科学的规范结构[J]. 哲学译丛,2000(2).

[6]曹昌祯.中国科技法学[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99.

[7]石希生. 邹承鲁与30年前的两起学术腐败事件[N]. 南方周末,2006-08-24(29).

(责任编辑谷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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