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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知识问答

时间:2022-04-11 10:01:09  浏览次数:

一、《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制定了哪些重要的安全保护制度和措施?

(1)新设立了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规定了在保护区内不得从事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活动。

(2)针对河道非法、过度采砂屡禁不止,危及铁路桥梁安全的突出问题,对原条例规定的禁采范围作了进一步调整,适当扩大了禁采范围,加大了对铁路桥梁的安全保护力度。

(3)规定了禁止在铁路设施周围建造、设立危险品生产、加工、储存、销售场所及仓库,禁止在铁路线、桥、隧周围采矿、采石及爆破作业的范围。

(4)对涉及多个专业管理部门的设施设备,如道路铁路两用桥、桥区航标以及铁路线路与道路、水路、通信线路、油气管线等设施交叉、重叠处所,按照权责对应、公平负担、共同维护的原则,明确规定了各有关方面的安全管理责任。

(5)完善了铁路道口建设和安全管理制度。新条例规定了设置和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的审批主体和审批程序,并规定:新建、改建的铁路与道路交叉,列车行驶速度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应当设置立体交叉;新建、改建的道路与铁路交叉,道路交通流量或者列车行驶速度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应当设置立体交叉;既有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市区道路与铁路交叉的平交道口,应当逐步改造为立体交叉。此外,对平交道口改立交道口的费用分担问题,新条例也作了明确规定。

二、《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对涉及铁路运输安全综合治理的各有关方面职责都作出了哪些规定?

(1)明确了相关政府部门保护铁路运输安全的权责。包括国家及地方安全监管部门的基本职责;公安机关维护铁路运输治安秩序的责任;铁路与国家及地方安全监管部门的定期信息通报制度和运输安全生产协调机制;铁路运输安全事故报告及应急预案的启动以及有关行业及地方主管部门的处罚权。

(2)明确规定了铁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包括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管理机构,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严格执行安全管理、检查、防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确保运输设施设备性能完好、安全运行;设置并维护铁路安全保护设施及警示标志、标识;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等。

(3)对社会公众保护铁路运输安全的义务也作了严格规定。包括在条例设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危及铁路线路、桥梁、隧道、站车安全,危及通信信号设施、电气化铁路设施安全的行为等。

三、铁路运输安全的监督管理主体是谁?为什么这样规定?

根据《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第四条的规定,铁路运输安全的监督管理主体主要是指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及其设立的铁路管理机构。“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设立的铁路管理机构负责本区域内的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这一规定明确了我国铁路行业主管部门(铁道部)对铁路运输安全负主要监管责任。这既符合现阶段我国铁路运输安全管理的实际,又体现了铁路这一特殊重要行业的运输安全管理规律。

从世界各国来看,由铁路主管部门负责运输安全监管是一个比较普遍的做法。我国现阶段市场经济体系还在逐步完善过程中,无论是安全管理的技术装备、人员素质还是相关法律制度、监管体制,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一定差距。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铁路运输的紧张状况,又给安全管理带来很大压力,更需要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的专业化管理优势,强化运输安全监管。国内民航、交通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体制改革过程中,也都进一步强化了安全监管。铁路系统在运输安全管理上,长期实行行业主管部门垂直管理体制。铁道部按照《铁路法》赋予的职责和国务院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要求,行使铁路行业安全监管职责,并在长期实践中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制度体系。本条例充分吸收了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经验,在《铁路法》规定的制度框架内,进一步明确了铁道部负责全国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四、铁路管理机构与铁道部“派出机构”有何不同?

“铁路管理机构”负责本区域内的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它与铁道部“派出机构”的不同点主要在于:“铁路管理机构”是铁道部设立的一级管理机构,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民事行为能力,应对自己作出的决定和行为承担法律责任。铁道部“派出机构”,如铁道部安全监察特派员办事处,并不是一级管理机构,而是铁道部的组成部分,以铁道部的名义、在铁道部授权范围内对外行使权力,它所作出的决定和行为由铁道部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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