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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司法能动作用——在经济转型中加强商标权的司法保护

时间:2022-03-28 08:31:04  浏览次数:

摘要商标是重要的知识产权之一,加强商标权的知识产权保护,是提高我国自主创新能力的根本要求,也是培育发展自主品牌的需要。对于人民法院而言,大力加强商标权的保护是人民法院坚持能动司法、依法服务大局的主攻方向之一。知识产权审判的目的就是鼓励和促进创新,在审判中加强对注册商标和驰名商标的司法保护,促进品牌创新,依法严厉制裁商标假冒、恶意模仿等侵权行为。

关键词经济转型商标权司法保护

作者简介:赵娟,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8-122-02

一、经济转型中加强商标权司法保护的重要意义

(一)经济转型

经济转型指的是资源配置和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包括发展模式、发展要素、发展路径等等转变。从国际经验看,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新型工业化国家,無一不是在经济转型升级中实现持续快速发展的。在新一轮竞争中,加快经济转型升级是浙江实现跨越发展的重要路径。我国从九五计划开始即提出了经济转型问题。时至今日,总体成效并不显著,目前仍处在艰难而又曲折的推进过程中,可谓任重道远。当下推进经济整体转型显得更加紧迫、更加重要。我们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引领,以培育科技型企业、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为重点,加快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推动创新成果向企业倾斜。对于人民法院而言,大力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目标和战略举措,也是人民法院坚持能动司法、依法服务大局的主攻方向之一。

(二)商标权保护

商标是重要的知识产权之一,它是企业将技术竞争优势转化为市场竞争优势的重要载体和主要手段,同时,对于满足人们对优质的生活品质的追求也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商标,尤其是著名商标、驰名商标,已不仅是产品或服务的识别标志,而且是重要的知识产权,凝结着科技含量,凝结着产品质量,凝结着企业管理,凝结着企业文化,凝结着企业信用,反映着企业的综合竞争能力。对企业而言,商标是市场竞争的锐利武器,是企业的名片、形象和珍贵的无形资产,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提高我国自主创新能力的根本要求,也是培育发展自主品牌的需要。保护企业品牌实际上也是保护企业的商标,品牌跟商标在一定意义上应该画等号。

(三)商标权保护的重要意义

首先,实施商标权保护是优化产业结构、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途径。市场竞争—结构调整—经济发展,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发展、区域发展、城市发展、经济发展的基本规律。打造品牌,形成拥有品牌优势的规模经济效应,在全国乃至世界同行业、同领域形成较强的竞争能力。

其次,实施商标权保护是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有效措施。品牌是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集中体现,更是企业自主创新成果的有效载体。国家、省、市三级依法分别认定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和市知名商标,根本目的就是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企业自主创新的积极性。特别是获得驰名商标,也就获得了开拓国际市场的通行证,也就能够在世界范围最有效地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最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创新成果。

再次,实施商标权保护是应对国际国内激烈竞争的必然选择。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国际竞争呈现新态势。市场竞争已越来越演化为品牌之间的竞争,品牌不仅是企业的生命,而且是地区经济实力的重要象征。如果说传统支柱产业主要依靠的是资源优势,那么新兴产业的发展主要应依靠科技创新特别是品牌效应。要有重点地培育发展一批高新技术产业品牌和具有地方特色的品牌。如果说,中国需要实现由生产大国向品牌大国的转变,浙江则需要实现由资源型经济向品牌型经济的转变。

二、侵犯商标权的表现方式

商标专用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商标侵权行为也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行为,在构成要件上与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有所不同。商标侵权行为构成要件有两个:一是损害行为;二是行为的违法性。商标侵权在实践中的表现多种多样,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一)使用侵权

使用侵权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行为。根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必须经过商标注册人的同意,并签订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如果未经同意即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无论其有无过错,都会构成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这类侵权也是几类侵权中最为常见的一种。在社会上,与使用侵权密不可分的还有商标淡化,这是使用侵权的另一种表现形式。如一些企业或个人在未取得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形下,将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当作某类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使用,或者当作厂商名称、域名使用,使该商标无法区别于该类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厂商名称、域名,从而损害了该商标的显著性,使得商标淡化。其直接侵害对象是商标,间接侵害对象是商誉。

(二)销售侵权

销售侵权是指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经销商是商品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媒介,负有向消费者提供合格商品的义务。如果经销商向消费者提供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无疑是在帮助商标侵权人实现其目的,有损商标注册人及消费者的权益,故也将其规定为商标侵权行为。

(三)反向假冒侵权

反向假冒侵权是指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反向假冒之所以构成商标侵权,是因为商标和它所标示的商品之间存在着一种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这种内在联系随着商标声誉、商品声誉的扩展而加深。破坏该联系的行为,影响了商标功能的正常发挥,也损及了他人商标权。在反向假冒中,行为人并非商品的最终用户,该行为人为地割裂了商标与商品之间应有的联系,剥夺了他人之注册商标通过进一步流通来扩展其声誉的机会,影响了消费者对商标注册人的认知,导致商标注册人的经济利益不能完全实现,损害了商标权人对其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自属商标侵权。

(四)其他侵权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主要是指以下几种行为:即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行为;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行为。

三、商标侵权行为产生的原因

(一)高额利润的诱惑

假冒精品名牌产品,通常情况下可以获取高额利润。而且因为品牌效应,销售比较容易。由于高额利润的驱使,致使侵权或假冒精品名牌产品的不法行为屡禁不止,有些不法者虽经多次处罚,但仍然为之。

(二)地方保护的滋生

地方保护主义是造成某些地方出现产品侵权和假冒伪劣商品猖獗的重要因素。少数地方只讲经济效益,不讲社会效益;只顾局部,不讲全局;只注意抓经济发展,不重视抓法制建设;地方保护的狭隘思想和“保护伞”的存在,对精品名牌产品侵权和假冒伪劣商品的出现起到了滋生和推波助澜的作用。

(三)现行法律存在缺陷且执法力度不够

近几年来,为规范市场,虽然我国立法数量逐渐增多,但至今尚未有一部完整、系统的法律来确认市场执法和监督管理机构名称、地位、取权与体制。同时,行政执法手段缺乏,难于震慑不法分子。另外,由于职能权限划分不很清晰,各部门立足的职能不同,对同样的违法行为,会适用不同的法律、法规,即使适用相同的法律、法规,也会做出不同的行政决定和处理结果,因而导致发现难、取证难、查处难、执行难,打击力度不大。

(四)重创轻保的消极观念依然存在

企业和所在地政府,争创精品名牌的意识是强的,但却往往只重视创而忽视对品牌的保护。在这方面投入的精力、财力不够,信息不通灵、研究不够、应对办法不多,对执法部门的依赖性太强、期望值太高,主动收集信息、提供情况、提出建议的意识不强。

四、在经济转型中加强商标权的司法保护

(一)走综合处理、立体保护之路,努力做到多管齐下

只有这样,才能使之在适用法律上区分得更加清晰,在司法实践中才可以用不同的思路来解决问题,弥补法律漏洞。打击商标侵权与保护知识产权应当动用刑事、民事、行政还有其他手段,进行立体保护,偏重任何一个侧面都是不完善的,这样才能把打击商标侵权与保护知识产权的问题解决好。

(二)及时注册,确立商标所有权

取得商标权,是企业商标权益保护的前提和基础,没有取得商标权,一切权益保护无从谈起。要取得商标所有权,就是要及时向商标管理机关申请注册。及早申请注册对一个企业来说只有好处没有坏处,只会赢得主动。因为注册在先原则的含义是:不管你使用商标时间有多长,商标权只授予最先提出申请的企业和经营组织,如果一个企业不及时注册,即便使用某商标已有十几年的历史,一旦被他人抢注,它都将失去该商标权。这个原则是非常明确的界限,便于查证,便于管理,有利于建立稳固的商标秩序。

(三)加强商标知识宣传力度,提高企业、群众的商标意识及法律知识水平

加强相关知识的宣传非常有必要,因为在我国企业中有相当一部分对相关法律不熟悉或对违法所产生的后果还不很清楚。同时,通过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普通民众对品牌的正确认识,只有在消费者这一终端问题上得到控制,一些消费者青睐假名牌的思想得到纠正,才能在源头上减少商标侵权现象的发生。

(四)提高防伪技术,重视商标管理

拥有商标,特别是拥有著名商标的企业,一定要提高商标设计的科技含量,选择信誉好、印刷质量高、管理严密、印刷品不会流失的印刷厂进行印制商标。此外,拥有了驰名商标后,平时要加强对商标的管理,除了建立健全制度外,还必须有专人负责这项工作,资料档案的保存也必须有专利商标部分;企业还必须有意识地培养专门法律人才,一旦发生纠纷可以有能力及时处置及起诉、应诉。

五、结语

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是在国际竞争中抢占制高点、争创新优势的必然要求,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要着眼促进结构调整,要加强对符合国家经济发展导向、对经济发展有重要带动作用的新兴产业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人民法院应当妥善处理好涉及宏观形势变化的案件,知识产权审判的目的就是鼓励和促进创新。要加强对注册商标和驰名商标的司法保护,促进品牌创新,依法严厉制裁商标假冒、恶意模仿等侵权行为,严格适用侵权法律责任,切实维护商标权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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