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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因果关系认定新探

时间:2022-03-23 11:31:47  浏览次数:

摘要:因果关系判断应分为归因和归责两个部分,归因部分采用条件说,归责部分采用规范目的理论。条件说的实质标准是科学法则,是以概率体现出来的支配力标准。按照支配力标准,行为与结果存在强力支配、普通支配、忽略支配三种关系。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判断,不需要类似于条件说的事实判断,只需归责判断。因果关系的归责判断采用规范目的理论,第三人责任领域应该在整体规范目的内考虑,防止被滥用。渎职犯罪只要有渎职行为,并且产生了渎职犯罪要求避免的结果,就可以认定存在因果关系,介入因素通常不影响因果关系的判定。存在介入因素的情况下,因果关系的判断重点就是介入因素能否中断因果关系,若不能中断,介入因素是否与前行为共同成立因果关系,最后再考虑介入因素的彻底排除。将被害人自残、自杀的认定为结果加重犯违反了被害人自我答责原理、不符合规范保护目的,形成了间接处罚。

关键词:因果关系;条件说;客观归责;规范目的;介入因素

作者简介:晋涛,南开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讲师,主要研究方向:刑法学。刘士心,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天津 300350),主要研究方向:刑法学。

基金项目:天津社会科学规划课题“中美刑法因果关系基础原理与司法认定规则比较研究”(TJFX12—005)。

中图分类号:F2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1398(2016)03-0061-13

因果关系决定着特定犯罪的成立,关系具体犯罪的既未遂。当今社会日渐复杂,危害结果的原因并非如过去那样清晰易辨,工业化、市场化、智能化的发展使风险更加多元,因果关系随之艰深难辨。“因果关系理论是我国刑法学中最为混乱的一个问题,也是刑法理论中最为失败的一个领域。”刘艳红:《客观归责理论:质疑与反思》,《中外法学》 2011年第6期。因果关系的研究,早已超越必然因果关系、偶然因果关系与直接因果关系、间接因果关系的视野。“因果关系只能解决结果由何种行为引起的问题,而能否将这一结果归责于行为人则由归责理论来解决。”于改之、吴玉萍:《刑法中的客观归责理论》,《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7年第3期。“事实因果与结果归责的关系问题远比预想得要复杂,并且牵涉面甚广。”劳东燕:《风险社会中的刑法:社会转型与刑法理论的变迁》,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第176页。归因与归责二分说的因果关系理论是实用规则,其理论基底深厚,也学说纷呈。

介入因素是因果关系论中最为核心的部分,是学说争论的主战场。因果关系理论很大程度上是研究介入因素因果判定的理论。面对介入因素,为因果关系的判断提供通用的标准和判断思路就显得更为必要而紧迫。

收稿日期:2016-04-28一归因与条件说

归因与归责是因果关系的两翼本文认为不作为不需要归因判断,只需要归责判断即可。对于不作为的归责判断在下文有详细论述。,它们共同构成了完整的因果关系判断。片面强调归因或归责,会导致因果判断的恣意。目前学界有注重归责,忽视归因的趋向。“20世纪70 年代以后蓬勃发展的客观归责理论以及区别因果(结果原因)与归责(结果归责)的主流想法,却让条件理论在结果原因的领域重现价值,只不过不再受到关注,因为学者的注意力已经转移到结果归责的规范评价。”孙运梁:《事实判断与规范归责:因果关系与客观归责的功能界分》,《法学论坛》2013年1期。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归因并无独立价值,它从根本上服务于归责。参见劳冬燕:《风险分配与刑法归责:因果关系理论的反思》,《政法论坛》2010年6期。“事实上,许多案件之所以疑难,并不是规范评价的困难,而是在此之前的事实的因果关系确定的困难。”张明楷:《也谈客观归责理论》,《中外法学》2013年第2期。介入因素的因果关系问题,主要就是归因的问题,其次才是归责的问题。归因与归责二分说,为因果关系的判断提供了明确的判断思路,在二分说框架之内研究介入因素,有利于明确判断内容的归属和判断标准,便于实务应用。

(一)条件说是归因的标准

条件说是单纯的归因理论,相当因果关系、客观归责理论是归因、归责的理论。“此后的因果关系理论实际上都是在条件说所提出的诸多条件范围基础之上,依据特定的标准进行价值判断,进而认定其中的一个或者部分条件属于原因,从而认定与结果成立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周光权:《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和客观归责论》,《江海学刊》2005年第3期。归因是行为与结果事实联系存在与否的判断,归责是能否将特定结果作为行为人的“作品”,让行为人承担客观责任的判断。“从单纯要求条件因果关系到相当因果关系(条件说+相当性判断),再到客观归责理论(条件说 + 相当性判断 + 规范判断),体现了从 ‘自然·物理’思维到 ‘社会·经验’思维再到‘规范·政策’思维的过程。”李 波:《规范保护目的理论》,《中国刑事法杂志》2015年第1期。换言之,归责是一个更为实质化的过程。由单纯的归因理论发展到归因、归责理论是因果关系判断的巨大进步。

1条件说的形式判断标准。条件说认为“非P,则非Q”,那么P是Q的原因。条件说采取的是思维排除法,这种判断是在已经锁定原因之后的说明,它没有回答为什么P是Q的原因。正是在归因方面没有实质的说理机制,才有了进行实质说明的原因说、相当因果关系、合法则的因果关系、客观归责。

条件说的思维排除法,易遭受容易扩大因果联系的批判,但是很明显条件说不承认无限因果关系(普通人也会根据常识否定无限因果关系)。条件说将因果关系限定在行为与构成结果之间的联系,条件说关心的是实行行为与法定结果之间的关系,是在锁定了一般类型化的行为之后的因果判断。条件说并非止于行为与后果有逻辑上的关系,同时有实质的判定标准,但却一直以来被人忽略,这才是条件说一直无法被替代的关键。“在现在的德国刑法理论、日本的刑事审判实践中,条件说都处于通说地位”陈兴良、周光权:《刑法学的现代展开》,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12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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