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祛魅与返璞:实质违法性的多维向度透视

时间:2022-03-17 08:17:47  浏览次数:

摘 要:违法性理论是刑法教义学的重要题域,发轫于犯罪本质的最小公分母之争的二元论与结果无价值在此铭写了旷日持久的论战檄文。从方法论、本体论、规范论及语境论这四面向度的比较发微来透视两种理论的原始内核及在我国的定格,结论是:二元论实乃僵硬糅合之后的怪诞产物而陷入进退维谷的漩涡中,最终沦为一种修辞技术;并且,二元论与我国现实的语境隔膜甚远;结果无价值理应成为实质违法性甄别之重要利器。

关键词:二元论;结果无价值;行为无价值;实质违法性 

中图分类号:DF6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4853(2010)04-0049-10

Disenchantment and Returning to Original Simplicity:Substantive Law 

Violation from Multidimensional Perspective 

WU Shi-xiang1,Xu Tong2

(1.School of law,Shandong University,Jinan 250100,China;

2. Shi Liping Jail,Zhejiang Province, Quzhou 324402,China)

Abstract:The theory of illegality is an important domain of criminal law dogmatics. Dualism that originates from the lowest common denominator of the nature of crime and “Erfolgsunwert” wrote a long article of controversy. Based on methodology, ontology, norms and context, the debate probes into the original kernel of two theories and its location in China and reaches a conclusion: Dualism is grotesque creature produced by a bizarre blend of stiffness and starkness, and is in a catch-22 situation. Finally it becomes a rhetorical device. What’s more, Dualism is far from the context of China. We should let “Erfolgsunwert” become an an important weapon to judge the real illegality.

Key words:dualism; “Handlungsunwert”; “Erfolgsunwert”;substantice law violation

“在刑法理论上没有惟一的构成,而是存在着构成的很多版本。”[1]毋庸赘言,传统的犯罪构成四要件在我国“一统天下”的一元论体系的时代已经终结,随之而来的是学者们对犯罪论体系模塑的聚讼纷纭

在国外,几乎总是多元的犯罪论体系并存。参见:张明楷.构建犯罪论体系的方法论[J].中外法学,2010(1):33-35.陈兴良教授首次在刑法教科书中植入大陆法系的三阶层犯罪构成体系。参见:陈兴良.刑法学[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 自此拉开了多元犯罪构成体系的帷幕。梁根林、周光权、宗建文、阮齐林等众多学者亦撰文纷纷支持重构论。其中张明楷教授主张将构成要件判断与违法性判定合二为一,形成:客观构成要件—违法阻却事由,主观构成要件—有责阻却事由,参见:张明楷.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曲新久教授主张罪行、罪责及正当化事由的构成体系,其中正当化事由作为动态的司法判定。参见:曲新久.刑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 另外还有其他方案,笔者在此不再赘述。从实质意义上说,上述重构体系均需体现违法与有责这两大质料。当然,主张保留四要件的声音亦是不绝于耳。首参:高铭暄.论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的合理性暨对中国刑法学体系的支持[J].中国法学,2009(2).。然而,无论采取何种体系,在刑法教义学的视域中都不能对违法性理论避而不谈。纵使是固守现有的“四要件”,也要在关涉犯罪本质及排除犯罪性事由部分研讨社会危害性,而社会危害性理论即是暗合于实质违法性

众所周知,大陆法学的三阶层犯罪构成要件为: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将第二阶层的违法性解释为违反实定法规,是最容易被人们所理解的。但是,形式的违法性并没有说明违法性的实体,人们不能不进一步问:“法秩序禁止什么,允许什么?”于是,出现了实质的违法性论。参见:张明楷.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117.

的违法评判基准[2]。然而,镶嵌于传统犯罪论体系核心的社会危害性概念由于其超规范性、外延模糊及可操作性的付诸阙如等混沌气息的弥散而备受诘问

对其诟病由来已久,有学者更是发出:传统的社会危害性理论对公民自由所形成的潜在威胁有多么可怕,它已经成为吞噬个体正当权利的无底黑洞,成为扼杀法治生命和真谛的刽子手。甚至可以说,只要有社会危害性范畴在我国刑法领域内继续占据帝统地位,刑事法治就永远难见天日,夭折在摇篮里是早晚的事。”参见:劳东燕.社会危害性标准的背后[M]//刑事法评论(7).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此外,一些俄罗斯学者亦主张将社会危害性逐出犯罪概念的定义。参见:薛瑞麟. 俄罗斯刑法研究[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104.无论如何,社会危害性概念使违法性理论被遮蔽而使其呈现居无定所的漂零状态。

学者们近年来纷繁涉猎的一组概念——践行于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轴的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即是作为型塑社会危害性理论之重要利器。

滥觞于实质违法性之争的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为探寻“适用于所有犯罪的最小公分母”[3]而展开了学派之争,最终前者因囿于主观主义的藩篱而不再浮现于历史舞台。现在的行为无价值指域的是“二元论”,即囊括行为无价值(对于与结果掐断的行为本身样态所作的否定评价)与结果无价值(对于行为现实地引起的对法益的侵害或者威胁所作的否定评价)的理论。然而,笔者认为,两种理论作为勘破犯罪本质的“最小常项”而具有的异质性致使相互间的兼容不免力有不逮,二元论实乃将两者僵硬地糅合而陷入进退维谷的漩涡中,最终沦为一种修辞技术。更为重要的是,二元论与我国现实的语境隔膜甚远。笔者不揣谫陋,将以德日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为视角,拟从方法论、本体论、规范论及语境论这四面向度来对两种理论进行比较叙事,权作抛砖引玉,以期裨益于“学派之争”的星星之火之燎原。

一、方法论——逻辑性考察

二元论在评价违法性时,会综合考虑行为所造成的结果、行为方式和方法、行为人的身份、行为人在行为时的主观意思等要素[4]。本来,周延考虑了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的二元论应该更为良性地限缩犯罪圈,然而事实恐非如此。为了避免抽象的泛化式研究,使所辖论域具有针对性,本文将以典型的偶然防卫案件为切入点来具体展开:甲用枪射击乙时,刚好乙此时正在用枪射击丙;甲射死了乙保护了无辜的丙的生命。“在没有实现侵害犯的结果无价值,存在行为无价值的场合,成立未遂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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