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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青少年犯罪非监禁刑与社区矫正一体化的基本问题研究

时间:2022-03-16 10:01:08  浏览次数:

摘 要 非监禁刑是相对于监禁刑而言的,我国目前的非监禁刑主要有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剥夺政治权利,本文首先从非监禁刑的概念出发,鉴于本文的性质作出与社会服务刑的区别。其次阐述了非监禁刑的理论基础,与传统的监禁刑相比,非监禁刑是世界刑罚发展的趋势,符合人性发展的要求,体现了刑罚轻缓政策,也为社区矫正的施行提供了理论条件。再次分析了目前我国非监禁刑的执行情况,得出问题所在,从而提出非监禁刑与社区矫正的一体化设想。最后指出非监禁刑与社区矫正的一体化举措,要发挥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检察院的作用,加强机构建设,完善衔接体制,重视对犯罪人的社会化改造,引入评定机制,同时注重社区基地建设,为犯罪人复归社会并再度适应社会创造条件。充分发挥社区矫正在维护社会稳定,化解社会消极因素,教育、感化、挽救轻微犯罪人的积极作用。

关键词 非监禁刑 社区矫正 一体化

中图分类号:D924.41 文献标识码:A

1非监禁开刑与社区矫正一体化研究意义

随着中国社会的发展进步,刑罚的执行方式也必将与世界同步以监禁刑为主过渡到非监禁刑。非监禁刑这种刑罚的执行方式,符合人性的需求,体现人性化,谦抑性和轻缓化的刑罚发展潮流,而就我国刑事政策及罪犯处遇环境来说,刑法理论界和实务界一直较关注监禁刑,即如何将犯罪人送进监狱机构。监禁刑占据绝对优势,非监禁刑处次要地位。在司法实践领域,管制执行力度不够,缓刑、假释犯处于判而不管,流于形式的状况。剥夺政治权利更是形同虚设。暂予监外执行存在操作空间。非监禁刑的执行内容过于概况,缺乏相应的制度设计,使得非监禁刑犯罪人脱管、漏管现象严重。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非监禁刑的刑罚执行方法,对犯罪人适用非监禁的、开发的处遇方式。刑法修正案八确立了社区矫正的地位。该制度保证了犯罪人与社会保持正常的交往,并且在执行过程中可以获得报酬,对于矫正改造非监禁刑犯罪人的心理和恶习,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同时对于构建和谐社会也意义非凡。

2非监禁刑的作用研究

根据本文的性质,主要是研究非监禁刑与社区矫正的一体化进程,我国《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规定矫正范围有,被判处管制的、被宣告缓刑的、被暂予监外执行的、被裁定假释的、被剥夺政治权利。非监禁刑还有着诸多的价值功能,主要表现为以下凡点:第一,国家可以节约大量资源,提高行刑的经济性,非监禁刑的执行在监狱之外可以大大降低行刑成本,有助于国家行刑资源的合理配置。第二,非监禁刑体现了刑罚轻缓化、社会化的发展趋势,有利于实现刑罚的目的。由于刑罚文明不断发展,罪犯的执行方式也要跟得上社会发展。非监禁的执行方式符合犯罪人社会化及再社会化的发展趋势。第三,非监禁刑有利于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非监禁刑将犯罪人置于社区内服刑,“便于犯罪人得到更多接受教育改造和道德改良的机会,培养社会责任感,真正融入社会,被广大群众接受。”

3非监禁刑与社区矫正一体化的必要性

3.1监禁刑弊端的认识

我国现有的刑罚结构体系告诉我们,我国监禁刑的弊端主要表现在,以剥夺自由为主的自由刑服刑时间短,不能给犯罪人提供接受教育或在改造的足够时间,难以保证监狱对犯罪人的改造效果。监狱等监禁犯罪人的羁押场所使其脱离社会,不能有效地实现犯罪人再社会化的改造目的。犯罪人在监狱执行刑罚的过程中朝夕相处的都是同样触犯刑法的犯罪人,这样在一定程度上使犯罪人更加强化了其犯罪心理,容易产生交叉感染,不利于他们内心悔改。建设关押服刑人员的场所,招募和使用大量看守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购置保障监管安全的设施,想办法解决服刑人员的生活费用,极大地浪费了国家刑事司法人力、财力、物力资源和其他社会资源,使刑罚经济目的无从实现。

3.2非监禁刑在我国的执行情况

我国刑法中的管制刑,是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人身自由的一种刑罚执行方法。管制是我国独有的刑罚制度,始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曾在预防犯罪方面发挥过重要作用。

社区矫正的实施缓解了警力压力,有利于缓刑犯的改造。于是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缓刑犯只判不管的现象,也解决了缓刑犯难于管理导致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时倾向于适用监禁刑而不愿轻易适用缓刑的倾向。

假释作为一种刑罚执行的非监禁化方法和行刑社会化的重要手段,具有调动罪犯进行积极改造的功能,它为犯罪人从完全剥夺自由的监禁刑到完全恢复自由的正常社会生活提供了机会。据我国目前情况来看,假释适用率很低,与法律预期之间存在着较大差距。

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符合法定情形,决定暂不收监或者收监以后又决定改为暂时监外服刑,由公安机关执行并由基层组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的刑罚执行制度。在实践中,一些犯罪人及其家属有很大的主观操作空间,导致弄虚作假、拘私舞弊,最终形成司法腐败。

4非监禁开刑与社区矫正一体化执行措施

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检察院、监狱和社区矫正组织加强联系与协作,形成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工作机制。建立以人民法院为主导,司法行政机关、基层社会组织为辅,人民群众以及家庭成员等社会力量共同参与配合的监管机制,有必要采取较为科学合理措施加以完善,最大限度地发挥非监禁刑应有的功效。

参考文献

[1] 陈兴良.本体刑法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

[2] 马克吕.中国刑事政策学[M].湖北: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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