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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党的领导与审判独立

时间:2022-05-19 08:25:04  浏览次数:

[摘要] 党的领导和审判独立都是我国的宪法原则,两者关系是统一的。实践中要克服党委包办案件的倾向,纠正党内个别人非法干扰审判活动的违法行为。加强和完善党对法院工作的领导,确保法院的独立审判。

[关键词] 党的领导;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司法公正

[中图分类号] D916.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7-1962(2005)01-0013-02

党的领导,在我国就是中国共产党在国家一切事务中居于领导地位。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党对国家的领导地位。作为国家机关组成部分的人民法院,理所当然地要在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党对法院的领导,是党对国家领导的重要内容之一。所谓审判独立,其基本含义就是审判活动依法独立进行,不受任何干涉,这种不受干涉既应包括不受外部任何机构、个人的干涉,也应包括不受内部其他人的干涉。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明确指出,要“从制度上保证审判机构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这也是我党对审判独立提出的要求。审判独立是现代审判制度的核心内容,是国家文明的重要标志。坚持审判独立是捍卫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是保证人民法院正常行使职权、正确使用法律的基本条件,是维护社会正义、司法公正的重要条件。

坚持党对人民法院的领导与坚持审判独立是一致的。首先,两者都是我国的宪法原则,无论是否定党的领导还是否定审判独立,都是违反宪法的行为。其次,两者都是历史的选择,人民意志的体现,否定任何一项,都是对人民意志的亵渎。其三,审判独立的目的是确保司法公正,只有司法公正,才能为先进生产力的发展提供必要的司法保障。同时,审判独立反映的是先进的法律文化,审判独立的核心是只服从反映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意志的法律。因此,坚持审判独立也体现了“三个代表”的要求。其四,坚持党对法院的领导和坚持审判独立是不可分的。党领导一切,作为国家机构重要组成部分的人民法院当然不能例外。人民法院离开党的领导,就不可能正确履行人民赋予的职责,顺利完成审判任务,就难以为国家提供公正的司法保障。同样,离开了审判独立,党也无法对人民法院进行正确的领导,国家审判职能不能正常发挥,历史的教训已经充分证明这一点。

党对人民法院的领导,最重要的就是领导人大立法,或直接提出立法建议,通过人大制定、修改法律,为法院独立审判、公正司法提供良好、完备的法律武器。那么,是不是就像有人所说的,党只要领导制定好法律就可以了呢?问题决没有那么简单。第一,我国尚处于改革发展、经济转型时期,市场经济尚未完全建成,不少关系还处于不确定状态。第二,我国的法律尚需不断完善,立法水平有待提高,法律还存在规定不明确、不科学、过时、互相冲突等问题。第三,我国是一个封建传统影响较深的国家,同时又是一个人情大国,人治思想、特权观念、地方意识等时常表现在人民群众的行为中,更是存在于一些党政领导甚至法官的思想深处,时时影响、冲击着司法的公正性。同时,西方一些并不适合我国国情的法律文化、价值观念,也在影响着我们的审判活动。我国的这一国情,使得法院的独立审判处于十分复杂的境地。第四,我们的政治体制还不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不适应现代法治、审判独立的需要,在司法体制上存在着严重的缺陷。第五,我们的法官队伍的素质还不高,不尊重法律,不注重程序,唯官是从,办关系案、人情案甚至严重违法办案的情况还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贪赃枉法者还未被揭露出来,有的还在滥用审判权,损害司法形象。因此,审判独立,公正司法不仅要靠已有的法律和法院本身的努力,更需要党从全局的高度,通过制定政策、加快改革、培养干部、教育群众、加强监督、制裁违纪等才能实现。具体说来,党对法院工作的领导还应体现在如下方面:

第一,制定方针政策。党的方针政策是我党一段时间内的行动准则,也是指导法院工作的原则。党通过法院内的党组把党的方针政策落实在法院各项工作中,就是党的领导的重要方面。如党中央提出社会治安综合整治和整顿经济秩序的方针,这是党站在全局的高度,根据全国治安和经济秩序存在的严重问题,作出的重要决策,反映了我国的实际需要和人民群众的意愿。人民法院作为维护社会正义的力量,当然要配合党的中心工作,依法公正,高效及时地审理好各类案件,为社会治安状况的改善、为经济秩序的好转提供良好的司法保障。

第二,领导制度更新,推进司法改革。近几年法院不断深入的以公正与效率为目标的改革创新,就是在党领导国家进行各项改革的大背景下,由党中央领导并由各级法院党组直接组织实施的。随着改革的深入,问题越来触及国家的政治体制,更需要党中央不断地作出有关决策。没有党的领导,法院改革不可能取得成功,审判独立、司法公正也难以实现。

第三,选拔法官。即由党的各级组织考察、建议对法官的任免。审判工作的性质决定了法官职业的特殊要求,即在政治素质、法律知识、文化水平、道德修养、业务能力乃至工作作风、组织纪律等等方面都应成为社会的典范。这样才能树立法官队伍的良好形象,从而树立司法的良好形象,确保司法公正。法官素质不高,就会给司法带来严重问题。党通过管理干部、掌握人才信息的优势,将优秀合格的法官人才挑选出来,建议人大任命为法官,以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

第四,监督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党管干部,因而党的监督也是最直接、最具体、最有效的监督。党的监督主要通过法院内的党组制定内部监督措施、改革审判方式、建立各种制度;通过党的组织部门对法官的管理、考察、监督,党的政法委对法院的领导,党的纪检委对在法官中占绝大多数的党员法官的监督来实现的。党还可以通过领导人大、检察院对法院进行有效的监督,通过掌管的舆论及动员人民群众进行监督等来实现。

第五,为独立审判、公正司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一是教育广大党员干部带头严格守法,支持法院独立审判,公正司法,惩戒抗法、违法、干扰司法的行为,维护司法权威,确保法律畅行;二是教育广大人民群众知法、守法、用法,提高法律意识,引导群众用法律手段而不是通过关系、人情、寻求权力保护的方法来解决纠纷,等等;三是督促政府及其制他机关严肃执法、依法行政,为法院独立审判、公正司法创造条件。

第六,协调司法各方的矛盾。由于司法各家职能不同,对法律的认识不一;又由于我国法律尚不完备,各项制度尚不健全,运行程序尚有缺陷,地方保护盛行,部门自行其是等原因,党的协调显得尤为重要。党从全局的高度,协调各方对重大案件、与国家社会利益有重要影响的案件、地方保护导致难以审理的案件的处理,在当前乃至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无疑是十分必要的。

第七,协调社会关系,确保判决的执行。由于人民群众观念上的原因,又由于我国还缺少法治的传统,使得法院一些公正的判决,并不被人民群众所理解,执行难的问题还普遍存在,严重影响司法的权威性,破坏了法治的施行。党委运用其统帅全局、协调各方的能力和手段,可以确保判决的执行,实现立法的意图。

作为人民法院,必须坚决贯彻党的方针政策,确保党的路线在法院的落实;充分发挥法院内党组、党委的作用,加强对审判工作的领导,对法官的考察、推荐、监督及法官违法违纪的惩处;及时主动向同级党委请示汇报,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具体还应做好如下方面:一是主动向党委汇报全面工作,让党委了解法院各方面各阶段的工作情况,以便作出正确的领导;二是审理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可能引发群体性事端的案件、涉及重大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等案件及法院内的重大事件,主动向党委汇报,取得党委的领导、支持和协调;三是在审判中发现各方面问题,及时向党委报告或提出司法建议,以便党委组织协调、督查处理;四是在坚持审判独立的前提下,充分尊重党委对一些重大案件的意见,党委意见如不被采纳,则应主动解释原因,以取得支持;如与党委的意见不能取得统一,则应向上级法院报告,协调解决;但不能违反法律去屈从党委甚至个别党委领导错误或违法的决定。

在党的领导和审判独立的关系问题上,一直存在两种倾向。一种认为,党领导一切,那么党理所当然地要领导法院,包括每一个案件的审理,以确保符合党的要求,强调审判独立就是不要党的领导,就是削弱党的领导。另一种认为,法院只服从法律,在人民法院强调党的领导,会影响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这两种倾向都将党的领导和审判独立对立起来,既违反我国的宪法原则,也不符合中国国情,不利于公正司法,不利于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因而都是错误的。

(本文作者: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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