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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教育惩戒之理论透视

时间:2022-05-03 17:55:03  浏览次数:

摘    要: 教师教育惩戒,指教师对违规学生的警示、告诫或惩罚,是教师教育管理学生和实施专业自主权的一种教育行为。教师教育惩戒,以一定的教育哲学、教育社会学、教育心理学和教育法学理论为理论基础,正确运用有利于学生发展,是主流教育的有益补充。政府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学校、教师、社会、家长和学生,都应正视并从自身做起,促使教师正确运用教育惩戒。

关键词: 教师教育惩戒    正向教育    负向教育

教师教育惩戒指教师对违规学生的警示、告诫或惩罚,是教师教育管理学生和实施专业自主权的一种教育行为。近年来,随着民主意识的发展、教育观与儿童观的现代化,以及学生和家长的教育权利意识的强化,教师教育惩戒在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和争议层出不穷[1],为教师正确地教育管理学生带来愈来愈多的疑惑和困扰。作为一种培养人的社会活动,教育活动历来就以哲学、社会学、心理学和法学为理论依据。教师教育惩戒作为一种教育现象,回到理论之源处厘清相关问题就成为必然[2]。

一、教育哲学基础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国的教育活动就以马克思主义哲学为指导思想。马克思主义辩证唯物主义认为,矛盾是事物发展的根本动力。矛盾由主要方面和次要方面构成。主要方面和次要方面对立统一,二者既相互排斥,又相互依赖,并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在认识某一矛盾时,既要看到矛盾的主要方面,又要看到矛盾的次要方面。抓住主要方面,就能把握事物的本质。我们需全面辩证发展地看待事物,不能片面、僵化。

教师教育惩戒的根本目的是促进学生发展,涉及教师和学生这一对教育的基本要素,更涉及教育的基本矛盾,即学生现有发展水平与教师代表社会对其提出的要求之间的差距。在师生这对矛盾中,教师的主导作用以学生发挥主体作用为基础,学生主体作用以教师主导作用的发挥为条件。二者辩证统一,相互影响,相互促进。其中学生主动积极履行学生义务进行学习和发展,教师激励赏识唤醒进行正向教育,是此对矛盾的主要方面。学生懈怠被动不履行学习者义务,教师进行规范约束惩戒督促等负向教育,是此对矛盾的次要方面。正向教育更符合理想的教育状态,即学生主动性强、领悟力高,教师教育水平高耐心热情有威信。负向教育更多的是正向教育的补充,针对学生主动性或自控力不足、教师水平或威信不高的情况。

由此可见,教育惩戒作为教师发挥主导作用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辩证唯物主义的哲学思想。真实的教育包含素质各异和威信不同的教师,更包括认知能力和自控能力差异巨大且随时变化不稳定的学生。要使学生得到全面和谐发展,在学生和教师状态都理想的情况下,正向教育自然是首选,是大力提倡的教师教育指导方式,代表现代教育的发展趋势,也是教师主导作用发挥的主要方面。反之,在教师和学生双方或任一方教育状态不理想的情况下,要使学生得到发展,负向教育则是必需的,是教师教育指导不得已的选择。此时教师主导作用的次要方面转化为主要方面,从而实现促进学生发展的终极目标。一般情况下,抓住矛盾的主要方面(赏识激励等正向教育)是教育的主流,显然矛盾的次要方面(教育惩戒等负向教育)也不得忽视。

二、教育社会学基础

学生发展影响因素中,外部因素(包括:环境和教育,顺境和逆境)起着现实制约作用。一般而言,顺境对学生发展更多的起积极作用,逆境则是消极作用。然而,由于学生主观能动性的作用,外部因素对于学生发展所起作用不能一概而论。在顺境中懈怠(如纨绔子弟)、在逆境中奋发(如破茧成蝶)的确也不少。孟子曾云:生于忧患,死于安乐。

教师教育指导中的赏识激励等正向教育属于学生成长的顺境,教育惩戒等负向教育属于逆境。一般而言,赏识激励等正向教育更有利于学生发展。尊重学生、相信学生,有利于保护学生的自尊自信心,发展学生的个性、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使学生主动积极、生动活泼地学习和发展,符合以学生为本的教育发展潮流。但同时,容易使学生以自我为中心,安于逸乐,不思进取,意志薄弱,抗压能力和抗挫折能力低下,在规则意识和良好习惯等社会性方面发展滞后。教育惩戒等负向教育能使学生警醒和自强不息,规范言行,养成良好的习惯和规则意识,锤炼意志,发展抗压能力和抗挫折能力,为一生的持续发展奠定基础。但容易导致学生焦虑恐惧、畏缩呆滞,个性与主动性被压制等。

在学生成长道路上,作为顺境的赏识激励等正向教育,就似植物成长所需的阳光雨露,是成长所需的最基本养料和主要的外部环境,必须大力营造和提倡。作为逆境的教育惩戒等负向教育,就似植物成长面临的风吹雨打,是次要的不可避免的外部环境,必须正视和正确处理:不宜大力提倡,但适度施行也是必要的。如果只有前者,学生就似温室的花朵,难成参天大树和栋梁之材。如果只有后者,学生就会失去学习和发展的乐趣与主动性,成才如空中楼阁。故适度的教育惩戒对于促进学生发展是必要的。

三、教育心理学基础

行为主义心理学认为,反馈是促使学生形成教育者预期的良好行为或获得发展的必要举措。反馈即教师对学生行为结果所给予的反应和评价。能使学生重复并增加原来的行为频率的反馈为正反馈,反之使学生原来的行为频率减少甚至消失的反馈则是负反馈。一般情况下教师对学生的良好行为会给予正反馈,而对其错误行为则赋予负反馈,以促进学生形成教师预期的良好行为而获得发展。

通常正反馈包含激励赏识等正向教育,使学生获得心理财物等额外收益而产生愉悦。学生为了再次获得这些使人愉悦的收益,愿意再次重复之前的好行为。负反馈包含批评惩戒等负向教育,易使学生身体心理财物等受到损失而感到沮丧愤怒等。学生不愿意再次得到这些不良体验,会减少并消退之前的错误行为。

学生是不成熟的个体,是发展中的人,因为认知或自控力不足而违反学校或班级管理规定出现错误行为,是成长过程中很容易出现的现象。即使是认知或自控力总体良好的优生,难免偶尔有犯错的时候,更不用说中等生或后进生。所以,理想的学生(时时刻刻都主动积极不犯错)在现实中是不存在的,理论上教育惩戒等负向教育应是教育的常态。当然正因为学生在错误中成长是常态,负向教育對学生发展消极作用较大,所以理论上和在实践中宽容学生的错误应是必需的。但宽容不等于纵容,总体而言,教育惩戒应以警示告诫为主,惩罚为辅。对屡教不改、性质恶劣等严重错误,教育惩戒必须有相应的惩罚。惩罚少用慎用,不要为了惩罚而惩罚,需尽量减小负面影响。

四、教育法学基础

现代社会依法治教,教师必须依法执教。既是教育现代化的基本要求,又是保障教师正确发挥专业自主权,保障教师和学生的权利不受侵犯,形成良好师生关系的关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为教师在教育活动中实施教育惩戒提供了法律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第二十九条(四)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以下权利: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三十四条规定: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第四十四条规定:受教育者应履行下列义务: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3]。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2009)第七条第三款规定,教师享有以下权利: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第八条第四款规定: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第三十七条第二、三款规定:教师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条规定:为保障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义务: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4]。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08)第三条规定:关爱学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良师益友。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综合各条法律法规,教师教育惩戒体现了教师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和指导的权利,是教师对学生严格要求的表现之一,也是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该予以保障和支持的教师正当的教育行为。

当然,教师教育惩戒必须是在学生未履行相关法律义务,并给予学生耐心教育帮助和足够的宽容指导后,对学生依然出现的违规行为而实施的教育行为。以挽救学生、爱护和尊重学生人格为基础,公开公平公正,不得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得侮辱学生人格。鉴于现有法律规定对教育惩戒语焉不详,有关部门和学校应该明确细节,且获得社会、家长和学生的普遍认可,如实施的目的、对象、程序、范围、类别、程度等,使教师实施惩戒行为时有章可循,不得擅自实施,符合法律和教育的本质,真正促进学生发展,保障学生和教师的合法权益。

五、结语

俗语云:恩威并重。教育惩戒以一定的哲学、社会学、教育心理学和法学理论为理论基础,正确运用同样有利于学生发展,是教育中不可或缺的、非主流的教育行为,是主流教育的有益补充。在以赏识正面教育为主的现代,教育惩戒宜慎用、少用、规范运用,但不是取消。政府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学校、教师、社会、家长和学生都应正视并从自身做起,促使教师正确运用教育惩戒。政府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需细化法律条文和规则,为教育惩戒提供法律、政策和组织保障[5]。教师首先需提高教育管理和教育教学专业素养,以正向教育为根本,慎用少用甚至不用教育惩戒。如果必须运用,则需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实施,切勿擅自情绪化地随意实施教育惩戒。学生需履行自己发展的义务,尊敬师长,遵守相关管理规范,主动积极完成发展任务,减少教育惩戒的诱因。社会和家长理解并支持教师工作,相信教师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养,不包庇、不溺爱、不挑剔,为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营造宽松的教育氛围。如此,教师教育惩戒就会在国家和社会认可、法律和规则内规范行使,真正有利于学生发展、教师专业进步、良好师生关系的建立,正面效应大于消极影响,矛盾和争议就会逐渐减少甚至烟消云散。

参考文献:

[1]陈阳.当前我国教育惩戒的实践困境与解决对策[J].吉林教育.现代教育学刊,2017(1).

[2]何金明,高新梅.“绿色惩戒”:让教育惩戒“有理有据”[J].中小学管理,2017(6).

[3]新华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DB/OL].https://baike.so.com/doc/5429398-5667630.html,2015-12-28.

[4]华律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DB/OL].https:///tiaoli/2503.aspx,2017-11-03.

[5]鄒艳晖.建议修法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N].民主与法制时报,2019-07-18(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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