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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船舶代理的法律适用

时间:2022-04-08 10:05:23  浏览次数:

【摘要】随着国际经济贸易的不断发展,加上我国“一带一路”发展规划的推进,国际船舶代理在当今国际贸易中扮演了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国际船舶代理直接关联于国际海洋运输,因此国家对国际船舶代理的法律规制较为苛刻。在苛刻的法律规则中应明确一般代理与专门的船舶代理下的法律适用及侵权责任法的可用性,以更好地保护当事人权益。

【关键词】国际 法律适用 一般代理与船舶代理 侵权责任

国际船舶代理是船舶代理的国际化,由于参与到了国际贸易大环境中,在法律规制上不可避免地牵涉到法律的国际间准据适用问题,因此,与国内船舶代理不同的是,国际船舶代理在法律适用上不仅受本国法律的管束,也受国际条约甚至国际惯例的约束。

一、国际船舶代理的含义和范畴

船舶代理的概念在不同著作中表达不尽相同,综合而言,可以概括为:船舶代理是根据船舶经营人的委托办理船舶有关营运业务和进出港口手续的工作。船舶代理分国内水运船舶代理和国际海运船舶代理,本文主要讨论的是国际船舶代理。国际海运船舶代理有船舶揽货总代理和不负责揽货的船舶代理两种形式。船舶代理单位办理的业务包括组织货物运输,如组织货载等;组织旅客运输;安排货物装卸;为船舶和船员服务,代办各种手续;代办财务有关业务和船舶租赁、买卖等,以及商办海事处理和海上救助等业务。

二、国际船舶代理的法律适用概览

各国的交通或贸易法律法规中均对国际船舶代理大多做出了明确详细的规定。[1]我姑国际船舶代理的法律规定比较零散,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国际条约方面主要有1965年便利国际海上运输公约、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GC规则)和《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GC规则)等。[2]

三、船舶代理协议与一般代理协议的法律适用

由于船舶代理将产生航海运输活动,根据中国最大航海运输企业中国远洋集团(COSCO)的数据,一艘远洋船舶往往都是万吨级别排水量的巨轮,船上标准配置人员数百名甚至上千名。[3]因此,国家对国际船舶代理的规定很谨慎。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船舶代理人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定资质。国内船舶代理通常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航运管理机构(统称水路运输管理部门)管理,《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条)。国际船舶代理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新成立的国内水运船舶代理应当自企业设立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备案。而从事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的企业,应当在开业后30日内持营业场所证明文件和有关人员资历证明文件向交通运输部备案(具体由中国船舶代理及无船承运人协会实施)。

问题是:如果某个单位具备了航海资质和船舶管理维护的必要技能——即具有相应的资格技能人才。但没有备案办理船舶代理手续,他与相对人办理了轮船运输代理协议,此种情况下应当如何定性和适用法律呢?

2013年5月15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取消和下放共计117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包括交通运输部负责实施的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审批。目前虽然这只是一个行政性决定,其法律效力未经正式的法律文件确立。但法律是统治者意志的表现,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可以根据立法本意而无限接近立法目的。因此,既然取消审批就意味着对普通主体的代理权的认可。其二,作为船舶业者,应当且必须知道船舶运输资质的条件和责任,其选择合作即是对权力义务的承诺,运输法律关系本质是民事法律关系,因此要尊重民事法律中的平等原则和意思自治原则。

四、侵权责任法在船舶代理中的适用

侵权责任法规制的是民事法律关系中侵权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而制定的法律。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在国际船舶代理的语境中,如果代理人造成他人损害能否适用侵权责任法?有的学者持否定意见,任务侵权责任法只能适用于个人侵权,国际船舶代理一般是单位之间,所以不能适用。[4]笔者对此不予认同。首先,侵权责任法是全国人大党务委员会制定的,具有基本法性质。而正如前文所说,国际船舶代理一般适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等部门规章,从法律的位阶来看,适用《侵权责任法》具有不可辩驳的理由。其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等部门规章对个人的要求过于困难,一般而言,前述两个法规(还有更多的类似法规)较为专业,仅仅是理解法律术语和行业术语就已经很困难,更何谈维权?因此,从维权便宜的原理出发,如果当事人(原告)选择适用侵权责任法的,应当予以认可。

五、结论

国际船舶代理由于牵扯的人员数量较大,涉及的履行地域广泛,甚至关联于国际关系,因此国家对国际运输和国际船舶代理的规定较为繁琐明确。但正是由于这些规定过于繁琐,往往不利于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尤其是个人权益遭受损害的时候。因此,拉近一般代理和专门船舶代理的距离,使当事人可以引用一般代理的法律规定维权,并认可侵权责任法的适用,大有稗益。

参考文献

[1]张哲辉.国务院取消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审批对市场的影响及加强市场监管的建议[J].水运管理.2013(09).

[2]梁士斌.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审批减少[J].珠江水运.2013(22).

[3]董仁柱.国际船舶代理企业服务水平的评价[J].中国水运(下半月).2010(07).

[4]崔忠亮.基于营销角度的国际船舶代理产品研究[J].中国物流与采购.2011(19).

作者简介:王镇(1961-),男,天津人,现任职于:质量体系专员,学历:在职研究生,研究方向:海商法,法律英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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