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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工程移民长期补偿机制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研究

时间:2022-03-26 10:02:57  浏览次数:

摘要水利水电工程移民作为失地农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其实施逐年补偿和入股分红的长期补偿机制,成建制地集中安置,同时,将自然条件和社会经济条件符合要求的移民新村优先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范围,这种模式能够有效地避免传统以土安置方式的弊端,使移民能够同时享受到兴修水利水电工程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带来的双重利好和发展机遇,实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总目标以及移民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的开发性移民目标,实现地方政府部门、项目业主、移民和安置区居民等多方利益主体的共赢。首先,本文详细分析了水利水电工程移民长期补偿机制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在淹没耕地补偿、移民安置区选择、移民新村建设资金、移民生活水平恢复等方面的优势,突出两者相结合的必要性;其次,将水利水电工程移民长期补偿机制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分为调查统计、规划衔接、新村建设和搬迁后扶四个阶段,分阶段阐述了移民长期补偿机制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的现实路径,突出两者相结合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然后,从政策制度、经营管理、失业贫困和社会稳定四个方面,深入分析了水利水电工程移民长期补偿机制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存在的风险和弊端,突出两者相结合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最后,基于各类风险的具体表现点,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化解相应风险的策略,以期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长期补偿机制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的模式能够得到落实和推广。

关键词移民安置;长期补偿机制;新农村建设;移民新村;水利水电工程

中图分类号F301.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2104(2015)04-0141-08doi:103969/jissn1002-2104201504018

移民是因兴修水利水电工程而产生,农村移民安置的重点在于解决其生产生活用地问题,最终在于实现移民与安置区原居民土地共享基础上的和谐共处、共同富裕。然而,随着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政策的推进落实,依赖于土地调整的大农业移民安置模式愈发艰难,以长效补偿和入股电站为代表的长期补偿成为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在长期补偿移民安置模式下,由于不需要配置生产用地,移民可以实现就近集中成建制安置,避免了外迁分散安置带来的背井离乡、社会关系网络解体所诱发的“失去家园伤心综合症”。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重大战略部署,是构建和谐社会、促进全面小康的重大举措。农村移民是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做出巨大牺牲的一个特殊社会群体,因此,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指标向长期补偿模式下集中安置的移民新村倾斜,不仅能够使移民享受到长期补偿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双重政策利好和发展机遇,而且能够使移民更好地共享社会改革发展成果,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1长期补偿机制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概述

1.1长期补偿机制概述

农村移民安置问题是水利水电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村移民安置的效果直接关系到工程建设的成败,并影响到生态安全以及社会稳定层面。在汲取世界银行、亚洲银行及其他国家水库移民安置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自20世纪80年代,我国逐步开始走开发性移民的道路,即水利水电工程农村移民主要采取“以土地换土地”的安置策略。然而,随着安置区土地资源的日益紧缺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地位的确立,依靠传统的土地调整模式来解决移民安置所需生产生活用地愈来愈艰难。自1990年广东都平水电站尝试采用长期补偿安置模式进行农村水库移民安置实践创新以来,该种模式已被广泛借鉴。其中,长效补偿和入股分红是长期补偿机制最常见的两种模式。长效补偿是指对移民进行生活安置基础上,根据移民被淹耕地的平均作物产量和当地物价部门公布的粮食价格核算出农地的年产值,以年产值为依据,采取货币形式对移民实行逐年补偿,相当于移民每生产周期领取一份“工资”[1]。入股分红是将兴建水利水电工程淹没移民的承包地折算成股份,作为资本金投入到水电工程项目中去,移民按持股比例分配公司收益。该模式使移民的身份转变为电力企业的股东,移民可以作为投资者长期地分享工程所产生的利润,这样土地对移民所具有的社会保障功能通过电力企业稳定的长期回报得到替代,相当于为移民建立了一种新形式的社会保障体系[2]。

长效补偿模式和入股电站模式的区别在于:第一,前者是补偿行为,后者是投资行为。长效补偿模式是将被淹耕地的一次性补偿转变为逐年根据核定年产值获得相应的粮食或者资金补偿,而入股分红模式则是移民将被淹承包地的补偿金转化为投资入股到电力企业,签订入股分红协议即视为投资行为成立,是一种补偿资金的现实处分行为。第二,长效补偿模式下移民获得的收益随粮食产量和粮价的变动而变动,收益相对平稳,风险水平也较低;入股分红模式下移民获得的收益随电站效益的变动而变动,收益呈现波动性,收益与风险并存。

刘灵辉:水利水电工程移民长期补偿机制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研究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5年第4期长期补偿机制具有三个特征:一是长期性,补偿执行期从移民耕地淹没至电站报废复垦为止;二是可继承性,对于因自然死亡或宣告死亡的移民,其享有的补偿利益可由其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合法继承;三是补偿标准的动态调整性。长效补偿模式由地方政府根据物价水平、农地投入等因素定期对耕地的亩产值标准进行动态调整[3],入股分红模式由电站根据当年的企业效益进行动态调整。

1.2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概述

2005年10月,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指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要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五大目标要求,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稳步推进新农村建设。五大目标要求言简意赅,清晰勾画出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壮美前景,为我们全面把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指明了方向[4]。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我国总体上经济发展已进入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新阶段、以人为本与构建和谐社会理念深入人心的新形势下,中央做出的又一个重大决策,是统筹城乡发展,实行“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方针的具体化。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大背景下,农村经济正逐步成为与城市经济并驾齐驱的中国经济的双核之一[5],它具有以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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