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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市纪委派驻纪检监察组问责工作办法 市纪检监察组年派驻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时间:2022-03-25 00:48:48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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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市纪委派驻纪检监察组问责工作办法 市纪检监察组年派驻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规章制度:市纪委派驻纪检监察组问责工作办法

第一条为督促被监督单位进一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和规范市纪委派驻纪检监察组问责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和省委《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办法》,以及《市纪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工作规定(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市派驻机构改革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派驻纪检监察组问责工作坚持挺纪在前、实事求是,分清责任、突出重点,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

第三条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有《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六条所列情形的,都要严肃问责。

对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追究被监督单位领导班子相关成员、内设机构或下属单位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一)对直接管理对象违规违纪问题长期失察的;

(二)任职期间的班子成员多人或多次发生违规违纪问题受到处理的;

(三)直接管辖范围内同类违规违纪行为反复发生的;

(四)分管领域内发生系统性腐败问题的;

(五)要求整改的问题经多次督促仍未整改到位或短期内再次发生的;

(六)不支持配合执纪执法机关依纪依法履行职责的;

(七)未按规定向派驻纪检监察组报告情况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其他需要问责的事项。

第四条党组织受到问责处理的,根据履职情况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相应责任。

需要问责的事项由集体决定导致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承担主要领导责任,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曾提出明确反对意见的,不承担领导责任。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批准的,追究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五条问责工作按照职责权限分级实施。问责对象是市管领导干部的,由派驻纪检监察组提出问责建议,经市纪委批准后由市纪委执纪审查部门进行问责,派驻纪检监察组配合;问责对象是被监督单位管理干部的,由派驻纪检监察组提出问责建议,交由被监督单位党组织进行问责,派驻纪检监察组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派驻纪检监察组应拓宽问责问题线索来源渠道,汇集分析多方信息,注重在执纪监督、执纪审查工作中发现应当问责的问题线索,加大问责力度。

第七条坚持“一案双查”。在执纪审查工作中,对重大、典型案件既查清当事人的违纪违法问题,又查清被监督单位党组织、领导干部和派驻纪检监察组在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方面存在的问题,并严格责任追究。

第八条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包括:

(一)检查。对履职不力、情节较轻的,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二)通报。对履职不力、情节较重的,责令切实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三)改组。对失职失责,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

对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

(一)通报。对履职不力的,应当严肃批评,依规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诫勉。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应当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

(四)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九条受到问责的党组织或者领导干部应当在接到问责决定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问责决定机关作出书面检讨。受到问责的领导干部还应在民主生活会或者其他党的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检查情况及时报问责决定机关。有关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个人档案。

第十条受到问责的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受到诫勉的领导干部,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受到调整职务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纪律处分的影响期,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实行问责通报曝光制度。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重违纪被立案审查,严重失职失责被问责,以及发生在群众身边、影响恶劣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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