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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体的规训:侗族的款\歌\仪式和其他

时间:2022-03-14 08:29:35  浏览次数:

侗族主要分布在贵州、湖南、广西三省(区)毗连地带。其中在贵州主要集中在黔东南的天柱、锦屏、黎平、榕江和从江、剑河及黔东的玉屏等地,在湖南主要集中在新晃、通道、芷江等地,在广西主要集中在三江、龙胜等侗族自治县,总人口约300万。侗族在长期的生产、社会实践中,形成了一系列的身体规训和机制,这对少数民族身体的全面发展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

所谓身体,按照人类学家马赛尔·莫斯看来,是一种生理潜能,通过人们所共有的个体受到训诫、约束和社会化的各式各样的身体实践,这种生理潜能才能被社会地集体地实现。而身体的规训,用后现代主义大师福柯的话则是:“这种肉体可以接纳特定的、具有特殊的秩序、步骤、内在条件和结构因素的操作。在成为新的权力机制的目标时,肉体也被呈现给新的知识形式。这是一种操练的肉体,而不是理论物理学的肉体,是一种受到有益训练的肉体,而不是理性机器的肉体。”([法]米歇尔·福柯:《规训与惩罚》,三联书店,2007年版)在侗族传统社会中,对身体的规训主要有以下几种:

1 通过族规、寨约和款约对身体的规训。

侗族的血缘组织主要是房族,侗族称“补拉”、“屋头山”。这种组织以父系血缘为依据,由同一个男性祖先的后裔自然组合成一个特定家族,家族成员包括男性成员及其配偶,未出嫁的女性成员。(廖君湘:《侗族传统社会过程与社会生活》,民族出版社,2005年版)每个房族都有自己的名称,有的用自然物来命名,如“兜仰”,“仰”是火;有的是用祖姓来命名的,如“兜拱”,据说是祖姓龚;有的是以房族的居住位置来命名的,如九龙寨的“腊扫”是寨上头的意思,“腊间”是寨中的意思。房族有大有小,大的如“兜仰”有50多户,小的如“宋耕”只有十多户。

首先,我们看族规对身体的规训。房族为了维持本房的繁衍与发展,对房族男女的身体与身体行动都作了一定的“管制”,这就是族规。广西三江侗族的族规大致有十余条:(1)同房族男女互不“走寨坐妹”、通奸或成婚。(2)不许挖、砍公共坟山的龙脉、风水树。(3)无子嗣户,要尽先在族内选人继承,族内无合适的人才可向外族挑选。绝房产业,由其兄弟继承,没有兄弟者归近亲房族所有。(4)各户典当或出卖田地房产,要先通告族人,族内无人承受的,方可向外典卖。(5)各户办红白喜事,大家都要尽力协助料理。若是丧葬,需借孝布、棺材等,要给以接济。(6)贫困孤老残疾人,由其叔伯兄弟侄儿或富房供养,不许外出讨饭,丢族人面子。(7)族内有人房子被烧,各户要尽力接济口粮或建房木材、人工,哪家田块被洪水冲毁,需工日多,各户应帮助修复。(8)族内互不侵占产业。(9)不虐待老人、小孩。(10)保护本族产业,不损公利己,维护本族声誉,不做丢脸事。(11)不许“手多”(偷窃)、“打油伙”(借端勒索财物)和得罪地方。(12)按本族辈分字派取奶名和学名,等等。

通过这种血缘组织的规训,“促使组织成员对内互相扶助,互相依赖,对外凝聚成团、共御外侮,加强了房族的凝聚力、整体观念,保证了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廖君湘:《侗族传统社会过程与社会生活》)。

其次,我们看寨约对身体的规训。侗族传统社会最基本的单位是房族,一个或数个房族则组成村寨。黎平的罗寨就是由“兜仰”、“兜淌”、“兜拱”和“宋耕”四个房族组成的,全寨共有居民120户。每个寨都有一个或几个管理村寨事务的领袖,称寨老。寨老人数不定,一般是房族的领袖人物,年纪较长,明理能言,热心公共利益,在群众中具有一定的威信。

如前面的房族有族规一样,寨也有寨约。例如有的寨约规定:“如若哪家孩子,头上不长耳朵(喻不听劝阻),眼睛不长珠子(喻目无法规),嘴上没有 兄弟(喻无长序),心中没有亲戚(喻不懂规矩),他当公公却贪恋儿媳(乱伦),他当兄弟却贪恋姐妹(胡来),他把母亲喊成姑妈,他把姑妈喊成母亲(母亲是父亲的妻子,姑妈是父亲的姐妹,二者不能混为一谈)。他把斧子叫做锄头,他把鼎罐称做铁锅。他要树木变成竹子,他要萝卜、变成菠菜(喻破坏传统的婚姻制度)。他搞乱了村规,他破坏了寨理。今天全村依村规来吃他,今天全寨依寨理来喝他(全寨人强行到罪犯家里喝酒吃肉,见猪杀猪、见鸡杀鸡。谁要是不去,则被看成是对罪犯的同情,也要受到同样的惩处)。吃他到底,喝他到根。吃得他家田地不许剩一块,喝得他家鱼塘不许剩一眼。牵他到村头旋水塘,赶他到寨脚绿水潭(对罪犯本人处以水淹的死刑)。叫他跟乌龟共村,叫他同团鱼共寨。”(邓敏文等:《没有国王的王国——侗款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

如果有人违背了寨约,寨老会通过“鼓楼集众”来解决。本寨内的偷盗案件,一般是批评、罚款,如系偷葬龙脉,则罚酒食“赔理”。罚款则不吊打。若当事人贫穷不能接受罚款,则吊打一顿了事。如果失主找不出确实的偷盗犯,可以指控一个嫌疑人,请鬼师主持“神判”。被控人如矢口不认,或其他没有凭证的种种疑难案件,都以“神判”解决。“神判”有“捞油锅”、“煮糯米饭”、“杀鸡看眼”等方式。而对各种刑事案件的处罚都以经济上的处分为主,谚云:“有家当的抵家当,无家当的用命偿。”(即捆绑吊打以至处死)

再次,我们看款约对身体的规训。款是侗族传统社会最基本的单位。毗邻村寨联合成小款区,邻近的若干个小款区联合盟誓立约而组成中款区,由邻近的若干个中款区联合盟约组成大款区,再由大款区联合盟约而组成联合大款区。款有款首,由款众民主选举产生。款众集合款坪,共同协商,制订款约。

关于款约制订的目的,正如一古书所说:“古时人间无规矩……晚辈不知敬长者,村寨之间少礼仪。兄弟不和睦……邻里不团结……自家乱自家,社会无秩序……祖先为此才立下款约,订出侗乡村寨的俗规。”(湖南少数民族古籍办公室:《侗款》,岳麓书社,1988年版)也就是说,侗款是为了规范侗民的身体和身体行动,以维持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转。

侗款中最重要的是六阴(死刑)六阳(活刑)、六厚(重刑)六薄(轻刑)款。其中六阴是指:(1)偷牛盗财窃粮一类;(2)破坏地脉,挖坟掘墓一类;(3)抢劫、杀人、放火一类;(4)背叛村寨、吃里扒外一类;(5)奸淫妇女、拐带人口一类;(6)乱伦败俗一类。六阳是指:(1)勾鸡引鸽,即婚、恋、家庭关系方面违背规约的行为;(2)诈财骗物的行为;(3)偷放田水、毁坏田塘的行为;(4)乱砍滥伐林木的行为;(5)搬移界石,侵占他人财产的行为;(6)小偷小摸、下园摘菜一类的行为。

除此之外,一些小款还制订了自己的

款约。如从江的高增现还存有康熙十一年的款碑。碑文上写道:“为尝闻思事以靖地方,朝廷有律法、乡党有禁条,所以端土俗。近年吾党之中,有好强过人者,肆行无忌,勾串油火,受害良民,凡事不依乡规,殊堪痛恨!是以约集诸父齐集,严设禁条,凡婚姻田土之事,遵以碑(牌)长理论;其有不清,零(另)请乡正、团长理明,况于横亦不得奔城具控咬事情。倘敢仍入前辙,众等致罚。长如强不负老,老少同心协力,有福同赏,有祸同当,不许吞吃银钱,以犯同罪。立此禁条,并列于后。”接着列出了13款罪行及处罚标准(中科院民族研究所贵州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组、中科院贵州分院民族研究所:《贵州省黎平县三龙乡侗族社会经济调查资料》(内刊),1963年版。

2 通过侗歌对身体的规训。

侗族是一个离不开歌的民族。正如《嘎人老》歌所唱的:“不种田地无法把命来养活,不唱山歌日子怎么过?饭养身子歌养心,活络要做也要唱歌。”(杨通山:《侗族民歌选》,上海文艺出版社,1980年版)侗歌种类繁多,按内容、咏唱场合和功能划分有儿童歌,有叙述万物起源、人类繁衍、祖先迁徙等内容的古歌,有用于社会活动的礼俗歌,迎客时的拦路歌、踩堂歌、酒歌,有历史的叙事歌,有行歌坐月的情歌,婚嫁时的伴嫁歌,有单声部的小歌、多声部的大歌和青年人自弹自唱的琵琶歌等。在这种类繁多的歌中,有许多对身体的赞美和对身体的规训的言辞。

在《侗族远祖歌·创世史诗》中这样称赞创世女神:“萨天巴智慧最高,萨天巴神力最强;她是千母中之母,她是千王上之王。”而这样的女神的身体,更是与众不同:“萨天巴有四只手,一掰掰开万丈长;萨天巴有四只脚,横行直走无阻挡;萨天巴两眼安千珠,放眼能量百万方。”(《侗族远祖歌》,中国民间文艺出版社,1986年版)因此,侗族对萨天巴的崇拜,与其说是对天神的崇拜,不如说是对身体的崇拜。而在《姜良姜妹》中,把对身体的这种崇拜,更是推向了最高点。歌中是这样说人类的始祖:“姜良姜妹来到平原,遵从老母之命结为夫妇。不久生下一个孩儿,这孩儿呀!无头又无足——圆圆一团肉。他俩把肉团砍碎,将骨头扔上那高坡,那骨头呀,生成了今天的苗族……又把那肝肺丢进深山老林,那肝肺呀,变成了今天的瑶族……再把那肉撒进丘陵山谷,那肉呀,变成了今天的侗族……最后把脑汁撒向平原,那脑汁呀,变成了今天的汉族。”(姜大谦:《侗族社会文化浅谈》,《侗学研究》,贵州民族出版社,1991年版)

由于身体是社会的镜像,因此,通过对祖先身体行动的追述,除了可以提供社会记忆、寻求民族认同外,更重要的是整合和规范后代子孙的身体行动。正如一首歌词中唱道:“父母为了养儿女,成天劳累在山坡。星子还在头上就出去,收工回家把黑摸……做儿女的人,时时刻刻要把老人记着,好的要送父母亲,轻言细语不要凶,减轻老人的负担,少让做些家务活。”

同时,由于侗族的款约是通过歌师编成歌词在侗众中传唱的,因此款歌中大多有身体和身体行动的规训:“穷人也应骨气硬,辛勤度日学为人。穷人莫学富人胡乱花钱米,勤俭持家免得日后多费神。自己多种棉花织细布,要不哪来衣裙一崭新。”(杨毅:《民间习惯法视角下的人格模塑——以侗族款词为例》,《贵州民族学院学报》,2008年版)

除此之外,《劝世歌》和一些日常的情歌等也有对身体和身体行动的规训。例如《侗族大歌·劝世歌》是这样规训侗民身体的:“凡事都要会打算/细水长流过生活/穷能勤俭会变富/富若奢侈也砸锅/潭深三丈难见底/树高三丈枝丫多/为人需要守本分/切忌嫖赌与偷摸/别人园中花好莫要随便折/别人田里鱼肥不要乱去捉……为人应该心术正/穷莫乱来富莫摸……想害别人终害己/天眼恢恢不容情……”而《琵琶歌·经苦磨炼心才坚》要求情郎情妹身体经苦磨炼,才会幸福无限:“妹若肯依郎的话/我俩同去山上开荒田/深沟刺蓬都踩平/经苦磨炼心才坚/野岭酸苞苦果都尝遍/苦果酿在肚里百年会变甜。”

3 通过仪式对身体的规训。

侗族的节日很多,有“三月三”、“祭牛神”、“吃新节”和“祭萨”等。每一节日或多或少都有一定的仪式。特别是“祭萨”在侗族节日中最庄重。现在以“祭萨”具体论述身体的规训过程。

“萨”是侗族最大的保护神。人们都认为“她的神威最大,能主宰一切,保境安民,使六畜兴旺,村寨平安”。村村设有“萨”的神坛,侗语称为“然萨”或“堂萨”、“堂间萨”。汉语叫做“圣母祠”、“社稷坛”、“宁威祠”等。设在露天者,则用石头砌成圆丘,大小不一,丘上栽一株黄杨,旁置一把雨伞;设在室内者,以白石垒成石堆,中间插一把纸伞,周围有12个或24个小木桩或小石堆,据说这些木桩、石堆表示“守将”之位。此地有一世袭或由卜测产生的“登萨”管理,非敬萨之日,不得入内。有的地区,每逢正月初,合寨举行敬祭活动。(《侗族简史》编写组:《侗族简史》,贵州民族出版社,1985年版)在祭祀过程中,主寨老人身穿长袍,头戴礼帽,肩扛一把纸雨伞,挂一个茶葫芦。雨伞上还插着三个草标,跟随着敲锣打鼓的人在前开道。继而是一位侗族姑娘,手提一只篮子,篮内盛一套侗族女装。接着是身穿长袍、头戴礼帽的寨老,随后是姑娘、罗汉,按顺序行走。先到“萨”前祭茶,每人喝一小口茶水。奏完三首芦笙曲,鸣三响铁铳,游寨一周,来到鼓楼坪上。先从左边绕一圈,又从右边绕一圈,再奏三首芦笙曲,鸣三响铁铳,姑娘们便手牵着手唱起三首《引萨歌》:“进堂踩,进堂歌舞踩石头,咱踩后头萨先走,请萨先走咱们唱歌在后头……”

相传“萨堂”原名杏妮。她妈妈梦见星星堕落屋面,一个老婆婆牵着一位仙女进屋而生下了她。杏妮聪明伶俐,十分能干,深受乡亲们好评。一天,杏妮在鱼塘里发现一把宝刀,便用这把宝刀劈山砍石,开垦荒地。官府派兵来收缴,杏妮率众拼死抵抗,最后因力量单薄而失败。杏妮不肯投降,与母亲和女儿一起纵身跳下悬崖。这三位坚强的女性化作三尊石像,矗立在乱石之中。为缅怀这位敢于向恶势力抗争的女首领,人们纷纷从杏妮牺牲的地方取回白石子,在各寨设坛祭奠。杏妮也从此被侗家人称为“萨堂”。而三穗、剑河等地侗族所信仰的“萨”传闻是唐五代时期杨再思之妻杨令婆,至今许多侗寨建有“飞山庙”以供奉人们传说中的杨令婆;而三江县一些侗族村寨认为其“萨岁”是孟获之妻;也有的地方认为“萨麻”住在“孟塘米海”的深海里,她来到侗乡一定伴随一场大风雨,所以要打伞,因风大,又只能半张开。

不管“萨”是杏妮、杨令婆,还是孟获之妻,仪式的主要目的就是要求参与者具有共同的情感和一致的身体行为。正如

贵州省黎平县肇洞地区一块立于1917年的《千秋不朽碑》碑文所说:“古者,立国必须立庙;庙既立,国家赖以安。立寨必欲设坛,坛既设,则乡村得以吉。我先祖自肇洞(即今肇兴)移上纪堂居住,追念圣母娘娘功威,烈烈得布,洋洋以能保民清吉,六畜平安。请工筑墙建宫,中立神座,供奉香烟。”(冯祖贻等:《侗族文化研究》,贵州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除此之外,侗族的禁忌也对身体实行了规训。在侗乡有许多禁忌。如:忌用“四眼婆”(孕妇)当媒婆或引亲婆,认为不吉利;新婚日忌打烂碗盏和煮成夹生饭,认为这是凶兆;两户同时结亲得先托人协商行走路线,防止碰撞;忌与月中丧妻的男人结婚,认为他克妻;产妇未满月,不得踏入别家地基或门户;新生婴儿落地后,主人便在门上悬标记,男孩用禾米草挽个一字标,加一颗辣椒于其中;女孩用禾米草挽个十字标。它表示忌外人“踩生”,因不注意或不知有此规定而踏门者,一是喝主人家一口水,二是向主人送礼,表示是自家人等。(杨盛中:《黎平县民族志》,贵州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在这一系列禁忌中,身体不仅在时间上而且在空间上都处于被控制状态,“这是一种把个人既视为操练对象又视为操练工具的权力的特殊技术”([法]米歇尔·福柯:《规训与惩罚》)。

侗族地处云贵高原边缘区,地势陡峻不平,溪河纵横相连,形成一个个相对闭塞而又可以互相沟通的溪峒。山冲、河谷、矮坡、溪畔和丘陵地带集中了大部分的农耕地,由此形成了侗族的经济形态是以一家一户农业生产为主体的农耕经济。在这种不发达的经济状态中,人们对血缘和地缘的依附关系极其强烈。

由于侗族处于马克思主义三种社会形态中的第一种社会形态,因此,侗族传统社会具有以下三个特点:(1)传统主义的价值观占据统治地位;(2)世系门第制度决定着人们的社会活动;(3)传统社会的成员用一种带有感情色彩的、迷信的和宿命论的眼光去看待世界,认为一切都将听天由命,事物的发展注定如此。

为了维持这种僵硬的社会结构,侗族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一系列身体规训机制和规则。这套机制和规则,深入到了侗族传统社会的每一个角落。这种规训机制,对传统社会来说,是必要的。随着侗族由传统进入现代,由人的依赖阶段进入到物的依赖阶段和人的全面发展阶段,必定需要一种新的身体运用、发展和动员机制。

但是由于现在是在过去嬗变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因此侗族的一些规训机制在现在还有它的进步意义。例如,禁止款民放火烧山,否则由款组织责令纵火者拿出一头猪来杀,将猪肉煮熟散发各家各户,这叫款肉。这种款约有利于生态的保护。因此,有必要对这种机制进行推陈出新、开发和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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