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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问答

时间:2022-03-11 08:22:02  浏览次数:

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的试点目标是什么?

答:《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2007年7月10日由国发【2007】20号文件颁布。国家高度重视解决人民群众医疗保障问题,不断完善医疗保障制度。为实现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医疗保障体系的目标,我国从2007年起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试点的目标是:2007年在有条件的省份选择2个至3个城市启动试点,2008年扩大试点,争取2009年试点城市达到80%以上,2010年在全国全面推开,逐步覆盖全体城镇非从业居民。要通过试点,探索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体系,形成合理的筹资机制、健全的管理体制和规范的运行机制,逐步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的试点原则是什么?

答:试点工作要坚持低水平起步,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重点保障城镇非从业居民的大病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坚持自愿原则,充分尊重群众意愿;明确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责任,中央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地方制订具体办法,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坚持统筹协调,做好各类医疗保障制度之间基本政策、标准和管理措施等的衔接。

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的参保范围包括哪些?

答: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对缴费和补助是如何规定的?

答: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参保居民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对职工家属参保缴费给予补助。国家对个人缴费和单位补助资金制定税收鼓励政策。

对试点城市的参保居民,政府每年按不低于人均40元给予补助,其中,中央财政从2007年起每年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对中西部地区按人均20元给予补助。在此基础上,对属于低保对象的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参保所需的家庭缴费部分,政府原则上每年再按不低于人均10元给予补助,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人均5元给予补助;对其他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困难居民参保所需家庭缴费部分,政府每年再按不低于人均60元给予补助,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人均30元给予补助。中央财政对东部地区参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补助办法给予适当补助。财政补助的具体方案由财政部门会商劳动保障、民政等部门研究确定,补助经费要纳入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

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对费用支付是如何规定的?

答: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重点用于参保居民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支出,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逐步试行門诊医疗费用统筹。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要合理制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完善支付办法,合理控制医疗费用。探索适合困难城镇非从业居民经济承受能力的医疗服务和费用支付办法,减轻他们的医疗费用负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用于支付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其他费用可以通过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医疗救助和社会慈善捐助等方式解决。

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是如何要求加强基金管理的?

答:要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单独列账。试点城市要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探索建立健全基金的风险防范和调剂机制,确保基金安全。

□本栏编辑/程晓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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