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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和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时间:2023-02-11 09:30:26  浏览次数: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和安全设施设计专篇,供大家参考。

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和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和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评审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安全评价报告及安全设施设计专篇评审工作,确保评审工作的客观、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订本评审细则。

  一、适用范围 1、由省安监局负责审批的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及其它行业安全设施“三同时”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2、由省安监局负责审批的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其它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3、由设区市安监局委托审查的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其它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和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二、评审程序 1、申请:建设单位向省安监局提出申请,将申请材料报送省安科中心综合部,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报时所需提交的材料见附件 1。

  2、受理:省安科中心综合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企业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建设项目,当场向建设单位出具受理通知书(见附件 2);对申请材料不齐的建设项目予以一 次性告知,当场向建设单位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见附件 3);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建设项目,当场向建设单位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见附件 4)。

  3、流转:省安科中心综合部受理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或安全设施设计专篇评审申请材料后,1 个工作日内转交到省安科中心评审部,并办理交接手续(见附件 5);评审部根据申请材料的具体内容,提出拟办意见,并填写流转抄报单(见附件 6),报评审部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同意,2 个工作日内以电子版的形式转报省安监局相关业务处室,业务处室提出相应的审核意见。审核后的抄报单应以书面形式打印,由省安科中心技术负责人、业务处室负责人签字确认。省重点工程项目业务处室还应报省局分管领导审定。

  4、评审 (1)评审的组织 根据确认后的抄报单,综合部根据时间要求做好评审会准备工作;评审部根据安排告知局相关业务处室、市县安监部门、建设单位和评价单位(或设计单位)派员参加评审会(见附件 7),并在受理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或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的评审,同时,安全评价报告或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应在评审会前 3~5 天送达评审专家,给专家充分的时间熟悉评审材料。

  (2)参会人员的要求 评审会由安科中心主持,参加评审会的人员应包括业务处室相关人员(原则上 1~2 人)、市县安监部门相关人员、省安科中心相关人员、安全评价报告(或安全设施设计专篇)项目负责人或报告编制人以及建设单位主管安全的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建设项目验收评价报告的评审会议还应有设计单位(含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或主要安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参加。省重点项目或投资较大的建设项目请省局分管领导出席。

  (3)评审结果的处理 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或安全设施设计专篇评审会由省安科中心主持,并做好评审会议记录。

  评审会专家组根据安全评价报告(或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的编写质量和提供的评审材料,并结合生产现场情况(适用于验收评价报告评审),提出评审意见(见附件 8),并作出通过、原则通过、不予通过的评审结论:

  ①评审通过的安全评价报告(或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省安科中心在 2 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审意见书(见附件 9),并将相关材料转送业务处室(特殊情况除外);

   ②评审不通过的安全评价报告(或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省安科中心在 2 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审告知书(见附件 10),并将安全评价报告(或安全设施设计专篇)退回评价机构(或设计单位)重新编制;

   ③对评审原则通过,需要修改的安全评价报告(或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省安科中心 2 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审告知书,并将安全评价报告(或安全设施设计专篇)退回评价机构(或设计单位)修改;评价机构(或设计单位)应根据专家的评审意见对安全评价报告(或安全设施设计专篇)进行修改完善,并在规定时间内将修改后的安全评价报告(或安全设施设计专篇)交省安科中心综合部,综合部应做好登记记录,并在 1 个工作日内将材料移送评审部,评审部在 3 个工作日内安排原评审专家组组长(或省安科中心技术负责人)对修改的安全评价报告(或安全设施设计专篇)进行审核,如安全评价报告(或安全设施设计专篇)修改合格,省安科中心在 2 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审意见书,并将相关材料转送业务处室(特殊情况除外);对于修改不合格安全评价报告(或安全设施设计专篇),评审部则应做好记录,退回督促评价机构(或设计单位)继续修改完善。安全评价报告(或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再次修改仍不能通过省安科中心的审查,评审部则应做好记录,退回评价机构(或设计单位)重新编制。

  ④对评价报告中项目组成员、技术负责人、技术专家存在非亲笔签名、评价报告内容与实际不符、安全评价结论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认定为“符合”、安全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疏漏等出具虚假证明或者虚假评价报告行为的,必须书面抄报规划科技处。

  三、修改安全评价报告(或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的时间要求 安全预评价报告(设立评价报告)的修改期限为 7 个工作日;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的修改期限为 15 个工作日;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可根据建设项目安全隐患整改情况确定修改期限,但最晚不应超过 180 天。

  评价机构(或设计单位)修改安全评价报告(或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的时间超过上述时限,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评价机构(或设计单位)全部负责,如因被评价单位整改不到位,导致评价报告超过时限的,由被评价单位负责。

  四、专家的确定 按评审要求,将专家库专家按专业分组;根据专业对口的原则,由省安科中心、局监察室和规划科技处共同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对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或安全设施设计专篇)进行评审。专家组一般由单数专家组成,人数为 3-7 人,专家人数的多少根据建设项目投资额或风险程度的大小而定。

  注:在随机抽取评审专家制度实施前,仍由省安科中心评审部根据项目的情况挑选专家,报评审部负责人或省安科中心总工批准,省重点项目报省安科中心负责人批准。

  五、公示公告 省安科中心根据安全评价报告(或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的每月评审情况,定期在省安监局网站()上公布当月的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或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的评审结果。

   六、实施时间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市安监局委托安科中心进行评审的项目参照本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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