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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者被控犯罪

时间:2022-05-14 11:15:03  浏览次数:

成都市民张德军见义勇为驾车追赶驾驶摩托车逃窜的抢匪,不料两车相撞,两抢匪一死一伤。死者家属和伤者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张德军的刑事责任,并赔偿56万余元。2005年10月24日,成都市成华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轰动全国的见义勇为者被控犯罪案。由于此案争议性很大,成都市司法局、市综治办、成华区人大和政协及检察院等多部门都派出10多名代表到庭旁听、监督,至笔者截稿时仍悬而未决……

路见不平驾车追赶,抢匪一死一伤

成都市成华区圣灯乡人民塘村地处成都市城乡结合部,由于外来人口多,人员复杂,这一带时有抢劫、抢夺、盗窃等事件发生。该村3组的村民李文君在城里上班,每天上下班都会经过村里一条僻静的小道。2003年,就是在这条小道上,她曾遭遇过歹徒抢包。因此,后来每次经过这条小道,她都提心吊胆的。

2004年8月14日下午1时许,李文君下了班骑着自行车急急忙忙往家赶。快进村时,李文君突然感觉自己颈部有些疼痛,当她回过神来才发现,两名骑着摩托车的男子已经趁她不防,扯下了她颈部所戴的金项链。再次遭到抢劫,李文君心里顿时怦怦地跳个不停,但她只能眼睁睁地看着抢匪向她做了一个“拜拜”的动作后,加大摩托车油门逃走……

当时,个体医生张德军正在路边同几个朋友商量事情,抢匪向被抢者做“拜拜”的动作正好被张德军等人看见。光天化日之下这抢匪也太猖狂了,他们个个难掩心中的愤恨。抢夺者的嚣张,击怒了众人,张德军当即小跑着钻进自己停在路边的轿车,而其他6位朋友也各自上了自己的车,朝着抢匪逃走的方向追去……

追出大约20分钟后,快到三环路龙潭立交桥时,张德军驾驶的奇瑞轿车终于逼近了抢匪驾驶的摩托车。这时,紧随其后的几位朋友一边大声命令抢匪“停车”,一边拨打“110”报警。惊慌失措的抢匪不但拒不停车,反而加大油门以100公里的时速逃上了龙潭立交桥。张德军见状也加大油门,死死咬着对方不放。然而,就在奇瑞轿车再次逼近摩托车时,突然发生了车祸:奇瑞轿车和摩托车猛然撞在了一起,骑摩托车的男子立即“飞”下了立交桥,当场死亡;而后座的男子也倒在桥上的护栏边,颈椎和左腿骨折,并当即昏死过去……

车祸发生后,当地警方和120救护人员立即赶往案发现场展开工作。经警方初步调查,死亡的犯罪嫌疑人名叫胡远辉,伤者名叫罗军,两名犯罪嫌疑人均来自南充。32岁的犯罪嫌疑人罗军系无业人员,1997年因偷盗服刑,事故发生的3个月前才刚刚刑满释放。

犯罪嫌疑人罗军因身受重伤被送往医院进行抢救。经医护人员全力抢救,罗军最终保住了性命,但他的左腿却被截肢,留下了终身伤残。

7名见义勇为者追赶抢匪,两抢匪一死一伤这个件事件之后,在成华区圣灯乡人民塘村一带就再也没有见过抢夺事件。

抢匪不构成犯罪,见义勇为者被控有罪

一死一伤的结果让两个作恶的年轻人付出了惨重的代价。事后,死者胡远辉和伤者罗军的家人均认为,张德军是故意撞的摩托车,不然他所驾驶的奇瑞轿车的前大灯又是怎么被撞坏的?而张德军则称,他绝对没有撞的想法,是摩托车由于速度过快,自己撞在了立交桥的栏杆上,然后反弹到奇瑞轿车上的。

对于到底是谁撞了谁,至今仍莫衷一是。

然而,让人们想不到的是,不久后,公安机关对罗军和胡远辉的抢夺行为作出了认定,由于被抢者的金项链价值仅390余元,没有达到“抢夺罪”1000元的定罪标准,警方最终对该案只按照治安案件进行处理。得知这一消息,罗军和胡远辉的家人更加难以接受了,他们觉得应该向张德军讨个说法。

死者胡远辉的妻子认为,见义勇为值得表扬,但法律没有赋予见义勇为者剥夺他人生命权的权利。而罗军也认为,自己虽然犯了罪,但应该由法律来制裁,张德军故意开车撞他们,是不应该的,应该追究其刑事责任。

2005年年初,成都市成华区有关部门授予张德军等7人见义勇为奖,并每人奖励奖金500元,授予7人“见义勇为先进集体”。

就在人们以为事情应该就此划上句号的时候,2005年5月27日下午,胡远辉的家人和罗军委托律师任云峰,向成华区公安分局递交了控告书,控告书称,张德军在追赶过程中故意用轿车撞翻了摩托车,酿成了一死一伤的严重后果,要求追究张德军的刑事责任。

面对罗军和胡远辉家人的控告,张德军感到非常意外,心里很是不服,他始终坚称对方是由于慌张而驾驶不稳撞到了桥的护栏上,后反弹到他车上的。

罗军和胡远辉家人的代理律师认为,张德军在实施见义勇为行为的时候,有行为不当的嫌疑,他在驾车追赶过程中,一是可以报警,二是保持适当距离进行追赶,还有就是胡远辉驾驶的摩托车有车牌号,记下车牌号就能够找到这两个违法行为人,而张德军却采取了一种过激的方式,造成一死一伤的严重后果,所以他应负刑事责任。

一石激起千层浪,很快,当地媒体迅速对“见义勇为者被控告犯罪”之事进行了报道,一时间,对见义勇为者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展开了激烈的讨论。

而最为张德军鸣不平的还是被抢者李文君,李文君认为,倘若法律天平倾向抢夺者,那么社会就肯定乱套了,这个世界便成了恶人当道了。不少市民也认为,要是追究了张德军的刑事责任,那还不是犯法有理了,将来谁都敢大胆地去抢劫、犯罪。

对于罗军和胡远辉家人要求追究见义勇为者张德军刑事责任的控告,成都市成华区公安分局于2005年6月底发出了通知书,警方认为张德军没有犯罪事实,警方最终决定不予立案。

见义勇为者被告上法庭,案子悬而待决

在警方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后,死者胡远辉的父亲胡永立等4人及罗军随后一起向成华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附带民事赔偿诉讼,要求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张德军的刑事责任,赔偿胡家丧葬费等21万余元,赔偿罗军医疗费等35万元,合计56万余元。

随后不久,成华区人民法院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受理了此案。成华区人民法院决定于2005年10月24日开庭审理此案。

庭审前,面对笔者的采访,罗军吃力地挽起左裤腿,露出假肢:“我才是真正的受害者。”而见义勇为者张德军则称:“他们是恶人先告状,摔死、受伤都是自己造成的。”

2005年10月24日上午10时,成华区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审理了此案。由于此案争议性很大,成都市司法局、市综治办、成华区人大和政协及检察院等多部门派出10多名代表到庭旁听、监督。

法庭上,原告代理律师出示了事发后警方勘查现场的记录及问讯笔录。原告代理律师称,这些证据表明张德军在追赶过程中对摩托车进行逼堵,使摩托车紧贴着防护栏行驶,然后用右车头碰撞摩托车的尾部,将摩托车撞翻。

对此,张德军当即予以了否认。他说,自己驾车追赶胡、罗二人时,两车车速都非常快,他向胡、罗二人喊“停车”,但对方并未理睬,可能速度太快,左右甩头的摩托车猛撞上了防护栏,然后反弹回来砸到他的车上。不是他撞他们的,这一切都是他们自己害怕被抓到,慌不择路撞上防护栏造成的!

究竟是张德军驾车撞飞了摩托车,还是摩托车慌不择路自己撞上防护栏然后再反弹到轿车上,法庭辩论最后集中到这一焦点上,这也直接关系到张德军被诉的故意伤害罪是否成立。

原告代理律师在总结陈述时认为,张德军等人挺身而出追赶抢夺者,此行为值得弘扬,难能可贵,但见义勇为不能超出法律约束的范畴,张德军不应该用以暴制暴的方式,采取近距离逼堵这种不恰当的方式酿成悲剧,即便是犯罪分子,他也享有生命健康权,何况胡、罗二人只是抢夺,公安机关认定是治安事件,胡、罗二人错了,但错不至死。

但张德军的代理律师却认为,在主观上,张德军只是为了制止胡、罗二人的不法侵害行为,保护他人财产,并不想伤害胡、罗二人;客观上,张在追赶过程中采取的防卫方式也是恰当的,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张的行为属正当防卫,胡、罗二人伤亡的结果完全是因为他们自己不接受见义勇为者的制止行为,仓皇逃窜、慌不择路造成的,张既没有故意伤害,也不构成过失伤害,应该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

直到当日下午近4时,庭审才宣告结束。最后,审判长宣布择期宣判。

律师说法

正方:歹徒应自己担责,见义勇为者不构成犯罪

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素玉认为,法律讲究因果关系,歹徒死伤这一后果发生的原因是歹徒自身操作不当引起。张德军等人追赶只是一个条件,条件与结果间没有因果关系。因此歹徒应自己承担责任。

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崔巍认为,见义勇为者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崔巍认为,劫匪的过错在先,见义勇为者追赶是因抢夺一事引起,见义勇为者没有过错;从惨祸发生的瞬间来分析,摩托车与奇瑞车发生碰撞的原因是摩托车自身操作不当,撞上护栏再反弹到奇瑞车上所致,与奇瑞车无关。而且两车保持有一定距离,属于正常追赶,发生惨祸是超出张德军控制范围的。

对于见义勇为追赶歹徒造成后果的现象,崔巍认为要看见义勇为者是否使用了强制手段,比如身体接触造成后果的,应该追究其相应的刑事、民事责任;如果见义勇为者没有使用强制手段,造成的后果应理解为歹徒自身造成。

反方:不能不顾歹徒生命权,其行为涉嫌过失犯罪

四川某律师事务所主任认为,张德军的行为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张德军作为成年人,应当预见当时可能会有车毁人亡,但张德军没有预见,主观方面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行为;客观方面,张德军等人的追赶行为造成摩托车因为慌张撞上护栏,再反弹回来撞上奇瑞车,最终发生了惨祸。尽管歹徒做了违法的事,但张德军等人不应仅仅为了保护项链而置死者、伤者的生命权等人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而不顾。

而律师杨劲认为,张德军见义勇为的行为无可非议,谁都应该支持。但是,张德军在追赶歹徒时也不能违法。综合本案,张作为成年人和一名驾驶员,应该预见在立交桥上紧逼摩托车追赶可能发生严重后果,张却没有预见,其行为涉嫌过失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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