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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秩序是自生自发的秩序

时间:2022-05-05 17:35:06  浏览次数:

提要 哈耶克跳出新古典经济学的研究框架,提出了市场是一种自生自发的秩序,他将个人分散的知识论运用到经济活动领域,认为自生自发的市场秩序源于人们的自由。他重视市场的竞争,并认为竞争是一种发现的过程。但这种自由和竞争不是无责任的,哈耶克为此提出法治是市场秩序的保障,他主张法治反对人治,认为法治不仅规范和保护了人们的自由,同时也限制了政府的权力。这对我们今天的市场经济建设,市场秩序的规范,仍然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哈耶克;自发秩序;市场

中图分类号:F014.3 文献标识码:A

毋庸置疑,哈耶克作为20世纪最伟大的自由主义思想家和经济学家,他的思想对于今天我们的生活也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他的社会理论宏大而庞杂,但他的思想主题却非常集中,即“社会理论的整个任务,乃在于这样一种努力,即重构存在于社会世界中的各种自生自发的秩序。”在哈耶克所论述的各种启发秩序构成的集合中,市场秩序是其中最为重要的一个子集。“市场秩序”是他全部社会理论中的一个核心概念。运用哈耶克的自发秩序概念,是解读当今市场秩序理论的最佳理论工具,从而也是深刻认识当今社会现象的一把钥匙。

市场可作为一种秩序被讨论,这同样也是毋庸置疑的。至今为止对于市场的讨论,一般来说分为两种:一种是把市场秩序作为既定的,讨论在市场这一秩序下经济的运行;一种是把市场秩序与政治、法律制度合在一起,讨论整个制度体系的演变。第一种讨论发展为新古典微观经济学;第二种讨论则包容着众多的学派,运用新古典范式对于制度进行讨论的新制度经济学,与坚持斯密传统讨论制度问题的经济学一起,都把市场秩序与政治法律制度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研究。在这样的研究下,政治、法律的研究与经济的研究成为可分开的。这种两分的研究,使得市场的功能被理解为单一的,就是人们在其中进行交换、配置资源的场所,而至于市场秩序本身的调整,则属于政治法律层面的事情。哈耶克对于自生自发秩序的讨论,并没有在具体的经济活动层面展开,很大程度是在政治法律层面展开的。

古希腊的先哲们只认识两种形式的秩序,一种是自然的,另一种是人为的。前者是“自然的”,是指那种由自然引发的秩序,而后者则为“外部规则”和“内部规则”,特指因为人类作用而生成的秩序。那些根据人们之间约定俗成而形成的规则称为nomoi,而thesei则指那些实现经过深思熟虑、而后制定的准则规范。在哈耶克看来,物物交换以及由此生成的市场秩序是大社会的最本质的标志,他称这种市场秩序为“Katallaxie”(自由自发的市场秩序)。哈耶克对于这一术语的偏爱是因为,在希腊文中“Katallaxie”不仅代表交换,还代表着“将陌生人变为朋友”。

哈耶克对“自发秩序”的论述,是出于对凯恩斯主义国家干预经济的政策,以及传统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的反对。他认为,人类社会演进是“自发秩序”,“人类在历史上所获得的一些最伟大的成就都源于下述事实,即人类始终无法控制社会生活。人类持续发展,完全有可能依赖于其有意地避免实施其于当下已然获致的手段。在过去,种种自生自发的发展力量,无论受到多大的限制,通常仍能表明其强大无比,足以抵抗国家所具有的那种有组织的强制措施。”在哈耶克看来,“自发秩序”有两个最基本的含义:第一,人类社会的发展过程是一个类似于生物进化的自然竞争的演进过程。由于人类知识或信息的分散性,同一代人之间不能充分交流彼此掌握的知识,更不具备判断彼此间谁的知识更优的能力,唯有使各个个人所拥有的知识有机会在社会中平等竞争,通过“优胜劣汰”,保证正确的知识得以发展和传播;另一方面前人习得的知识也无法完全传授给后人,某些无法或未能诉诸语言、文字的知识,特别是一些经验,只能以制度或习俗的方式,融入到后人生活的社会环境中去,以这种方式使那些经由无数人竞争得来的知识继续发挥其作用。在“优胜劣汰”的竞争压力下,最优的知识能够脱颖而出,最好的制度得以扩展;第二,正是这种社会演进的自生自发性质,要求坚持演进理性主义反对理性建构主义,尽可能少的使用任何强制力量。“正是因为每个个人知之甚少,而且也因为我们甚少知道我们当中何者知道得最多,我们才相信,众多人士经由独立的和竞争的努力,能促使那些我们见到便会需要的东西的出现。”人们必须尊重传统,“一个自由社会之所以能够发挥其有助益的作用,在很大程度上也取决于自由社会发展起来的种种制度的存在”,这并不是“认为那些创造了种种制度的古人要比今人更智慧。反而立基于这样一种洞见之上,即历经数代人的实践和尝试而达成的成就,包含着超过了任何个人所能拥有的丰富经验。”显然,哈耶克的“自发秩序”,本质上就是市场机制,“正是由于人们把自己的命运交给市场那非人的力量,才使得一个文明可能实现她以往的进步,否则这个进步就是不可能的。”而这种“自发秩序”的基础就是个人主义、个人自由。“我无须多言,真正的个人主义坚信那些小型社区、人群和家庭成员的共同努力所形成的价值。它坚信地方自治以及自发自愿的结合体,并认为个人主义正是通过这些形式得以实现自身,认为通过这些形式得以把许多原本由强制性的政府干的事情做得更好。”

以上是分别对哈耶克市场和秩序的解读,而关注哈耶克的市场秩序理论,不得不关注哈耶克对于自由、竞争与法治的论述。

一、自由——市场秩序的首要原则

在哈耶克的著作中,他所阐述的每一个观点,都无不回到关于自由的讨论上来。自由是哈耶克全部思想的哲学基础。哈耶克认为自由是一种状态,是“一个人不受制于另一个人或另一些人因专断意志而产生的强制的状态”。他认为这种状态是生活在社会中的人们希望获得但很难实现的理想状态,因此任何人之间要界定私欲,以便保证个人追求自由的行为互不妨害。私欲的界定靠的是强制,而这种强制不能由个人进行,最终这种强制的权力赋予了国家。但是,个人只受来自国家的一般规则提供的强制,该强制又是以增进自由为前提的。

第一,市场秩序是一种自生自发的经济扩展秩序。在哈耶克看来,市场秩序是自然进化的结果,是经过长期的选择和试错之后进化出来的经济秩序。哈耶克认为,“经济学历来研究的就是,一个大大超出我们的视野或设计能力的甄别和选择的变异过程,如何产生了人类交往的扩展秩序”。人类社会在进化的过程中经由传统、教育等积累了各种代代相传的知识。这些知识抑或称之为经验分散于个人的头脑中,而这些经验规则使人类突破了利他主义和集体主义本能的阻碍,形成了不断扩展的市场秩序。他认为“这种秩序并不是人类的设计或意图造成的结果,而是一个自发的产物:它是无意之间在遵守某些传统的、主要是道德方面的做法中产生的,其中许多这种做法人们并不喜欢,他们通常不理解它的含义,也不能证明它的正确,但是恰好遵循了这些做法的群体中的一个进化选择过程——人口和财富的相对增加——它们相当迅速地传播开来。”

第二,在哈耶克看来,经济自由意味着自发秩序的概念在经济领域的应用,经济自由的意思就是行为的自由,是其他自由的前提和基础。作为行为自由的经济自由既包括生产自由,也包括消费自由。哈耶克认为理性是有限的,经济决策所需要的知识分散于独立的个人所掌握,这些知识从未以集中或者完整的形式存在,在自由的经济中,个人可以利用分散的知识进行分散的决策,最后实现效用的最大化,市场自动会出现均衡。一个国家如果为了达到社会所期望的目标而干涉经济自由,就危害了整个古典的个人自由权力,经济自由被哈耶克理解为反对国家万能的“对抗力量”,没有经济自由,就有通向奴役之路的危险。哈耶克将经济自由限制国家权力的作用放在很高的地位上。

二、竞争——作为发现的过程

竞争是哈耶克整个社会学与自由、一般性规则并行的三大支柱之一。竞争更是市场经济中的重要概念,竞争对于资源配置的正向作用也是提倡市场经济的主要理由。

1968年哈耶克在德国继而经济研究所做了题为《作为发现过程的竞争》报告。哈耶克把竞争系统地看作一个发现某些事实的过程,如果不存在竞争的话,这些事实就要么仍然不为人所知,要么至少不被利用。在微观经济学中,人们假设了一种现象“完全竞争”,他们把竞争作为一个在其中行为主体竞相积极尝试超过其他竞争者的过程的设想。而福利经济学利用了这一思路和方法,提出进一步的经济政策建议。如果竞争没有带来“完美”的结果,那么政治界的任务就是通过政治替代行动医治“市场失灵”。哈耶克同样提出这样的问题,但是他认为,一个增进福利的市场秩序必须是由那些各自拥有知识优势的人做出分散的决策。

在这里,哈耶克认为市场秩序的功能主要是通过竞争过程来实现的:竞争使得攻击面向需求,使得价格趋向于边际成本是市场中的组织消散最小化。但是,竞争也可能导致限制竞争和不正当竞争。在这种意义上,需要建立一种竞争秩序来维护竞争过程的正常活动。竞争秩序属于一种立宪层面的规则框架。立宪层面的规则框架的形成需要一个过程,既要在有所建构,又会有所演化。这种秩序将会是哈耶克所倡导的自发秩序。它是人类行为的产物,但不是认为设计的产物。在这个秩序形成的过程中,人们充分利用了各种知识,包括大量分散的知识,而不是某个人或者某些人的“全知全能”的产物。虽然存在建构的成分,但是以正式规则为特征的建构秩序总是在受到非正式制度安排的影响,也就是说,总是存在“自生自发的有序化力量”使得实际秩序介于自然和人为秩序之间。最后在立宪层面达到的竞争秩序,必然是一种体现效率和福利的秩序。

三、法治——市场秩序的保障

没有不负责任的自由,自由和责任是不能彼此分离的。责任是对自由的校正,一个为自由提供最大空间的自由社会的存在和维系。社会施加于个人身上的赞扬和职责,也会有合法的作用。在哈耶克看来,责任不仅是一个道德概念,而且更重要的是一个法律概念。

哈耶克的法治理论是基于解决这样一个问题,国家怎样行使自己的权力,在何种程度上行使自己的权力,才能不危及个人自由。在哈耶克看来,自由的、实质的法治国家与把法律定义为普遍的法律规范一致。首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平等原则。法律规则是普适性的,抽象的规定组成的,特殊对待时不允许的。这种平等必须在内容上和形式上都得以体现。同时,哈耶克也指出,法律应该主要由禁令组成,这些禁令是用来确定所有个人的私人空间的界限,而不是行为的内容;其次,哈耶克的法律概念不是一成不变的。正当行为的普遍准则的体系不是在所有方面都确定不变的,他需要继续发展,不断地完善,适应时代的要求,以解决不断出现的问题。普遍的法律规则能够限制政府的权力,在规定的空间内,每个人都能自由地按照自己的目的行事,使得市场秩序自由竞争并有效率。

法律原则必须保证自由,自由本身是法律原则的体现,没有法治的自由是空洞的。法治的社会能够保证自由,而人治的社会只会破坏自由。世界上的坏事不一定都是坏人干出来的,而往往是一些好心肠的理想主义者干的,但他们的好心肠并不能避免他们干蠢事。即使把国家的大权交给那些善良的人去管理,自由不一定会有保障。哈耶克认为,法治就是按自由的原则制定法律,政府的一切活动都要受到这种体现自由精神的法律的约束。法治的关键是法律要体现自由的精神,如果用人治代替法治,人治的独裁者就可能会侵害个人的自由。

四、总结与启示

哈耶克的自生自发秩序无疑为我们当今对市场秩序的讨论指出了一条方向。正如秋风所说,我们应该通过市场学习规则,市场是人类在社会生活中最重要的沟通交流渠道,是人类最丰富的知识宝库,它能够在陌生人相互学习的过程中,逐渐形成较优的做事的方法。在这个学习过程中,自由是市场秩序最本质的原则,竞争是市场秩序发现的过程,法治是保障。对于当今处于转型阶段的市场经济,市场秩序的建构既要在一定程度上本着自由精神,又要允许其在一定空间内的自发演化,保障市场主体的自由权利,规范竞争,重视竞争,并且提供一个法治的市场环境,只有这样,才能建构一个适宜我们发展的健康有序的市场秩序。

(作者单位: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城市经济与公共管理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格尔哈德·帕普克.知识、自由与秩序[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

[2]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M].三联书店,1997.

[3]汪丁丁.自由与秩序——中国学者的观点.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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