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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自媒体对官员监督的正当性

时间:2022-04-28 14:10:03  浏览次数:

摘 要 自媒体传承并发展了传统媒体的样态和功能,已成为公民对官员进行监督的手段。著名的第四权力理论为其对官员进行监督提供了正当性支撑。世界各国为了对官员进行控制实施了法律以外的标准,使官员承担道德上的责任,在这一方面自媒体较之于传统监督措施有天然的优势。

关键词 自媒体 第四权力理论 道德责任

作者简介:董鸽,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2012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行政法。

中图分类号:D630.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4-161-02

对政府和官员进行监督是构建法治政府和责任政府的应有之义。英国哲学家罗素曾说,“一方面,因为政府是必需的,没有政府只有很少一部分人有望继续生存,而且只能生活在一种可怜的贫困状态之中。但是,另一方面,政府也会带来权力的不平等,并且那些拥有极多权力的人们会利用这些权利来满足他们自己的欲望,而且这些欲望是与一般人的欲望截然相对立的①。”所以,法治的基本点是清楚的,即留给执掌强制权力的执行机构的自由,应当减到最低限度。②几乎所有的民主国家都承认公民对政府和政府官员进行监督是其重要的公法权力之一,是其实现政治参与的重要途径。当然,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公民对政府官员进行监督的途径越来越多,自媒体的兴起与发展见证了这个过程。个人微博是自媒体的典型代表,微博反腐也一度成为网络热词。但是很多人对于自媒体成为公民参与政治、监督官员的手段这一现状提出了质疑。他们认为自媒体本身具有随意性和自发性,在某种程度上微博参与政府监督会引发社会的不稳定性。但是在一个现代民主国家,面对公民多种多样的行政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手段,政府的义务就是引导并接受。以下我们来探究公民对官员的监督的正当性。

一、理论来源之正当性——自媒体之下的“第四权力理论”

“自媒体”(WeMedia),它是指普通大众经由数字科技强化、与全球知识体系相连之后,一种开始理解普通大众如何提供与分享他们本身的事实、他们本身的新闻的途径(自媒体的这一定义是2003年七月美国新闻学会的媒体中心的谢因波曼和克里斯威理斯两位联合提出的)。私人化、平民化、普泛化、自主化的传播者,以现代化、电子化的手段,向不特定的大多数或者特定的单个人传递规范性及非规范性信息的新媒体的总称,是继传统媒体之后信息传播的一大发展。微博作为自媒体的一种主要表现形式,微博监督就可以说是公民利用现代媒体的一种全新发展方式行使自己监督政府及其官员的权利。这样通过微博对官员进行监督就存在一种必然意义上的正当性。1974年,美国联邦最高大法官波特·斯图尔特在一次演讲中认为,美国宪法对新闻自由保护的目的在于保障一个有组织的新闻媒体,维护媒体的自主性,以保障新闻媒体能够成为政府三权之外的第四权力,以发挥监督政府防止政府滥用权力的制度性功能。这也就是著名的第四权力理论。公民对政治的参与,对官员的监督,是实现人民主权的重要途径,不管是洛克、卢梭还是哈贝马斯,都强调只有人民才是主权的真正享有者,人民主权是国家权力的渊源和合法性基础。③朴素地讲,即使是在三权分立的国家,也不能完全排除权力之间相互勾结进而伤害公民权力。保障新闻自由使得公民有了监督政府的力量和形式,并足以威慑拥有严密组织和合法暴力的政府及其官员,并保障了民主制度的有效运行。

第四权力理论在上世纪七十年代之所以强调新闻媒体的组织性,是囿于当时传播媒介的匮乏,因此公众只有借助媒体组织才能对官员进行监督。自媒体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每一个信息的接受者同时是信息的传播者。在这种情况下有组织的媒体这样一个传播信息的工具当然就应该退出媒体监督的舞台,由公民利用自媒体直接对官员的行为进行约束。可以说自媒体监督是言论自由与公民监督的良好结合。自媒体对信息传播的速度之快,范围之大,受众之广,打破了传统行政机关内部监督的封闭性,使得监督透明化。相对于传统媒体而言,打破了其信息来源被动,传播主体单一以及被迫接受审查的局限性,使更多的社会问题,尤其是政府官员的形象毫无保留地展现出来。所以说,自媒体对政府官员的监督不过是传统媒体在科技进步下的进一步发展,其正当性通过经典的第四权力理论的论证,已经不言自明了。

二、实施过程之正当性

在这里不得不提到美国1971年五角大楼文件案所达成的共识:媒体的自由报道不受限制。大法官波特·斯德沃特在意见书里声明,“只有获得持批评态度的大众意见,才能保证民主政府的价值体系。所以,嗅觉灵敏、无所不晓并且充分自由的新闻媒体本身对实现宪法第一修正案至关重要。没有一个自由的获得充分信息的新闻界,就不可能有脱离蒙昧的人民。”因此从该案中得出了一个政府对媒体监督的即刻危险的原则,即“除非报道将不可避免地、直接地造成灾难,政府不得发出禁制令。”因为民主国家的治理经验告诉我们,只有一个自由的不受约束的新闻界,才能揭露政府的期满。我认为波特·斯德沃大法官对新闻媒体的界定可以更为恰切的适用在自媒体场所之下,只有事先的不禁止和宽容,才能充分保障公民充分的言论自由和政府的公开透明。因此公民通过自媒体对官员进行监督的行为本身是正当的,当且仅当自媒体监督的内容会导致“即刻的危险时”,才能对其加以公权力的规制。

那么仍不免会有人认为自媒体用户的平民化不可避免带来信息的片面性、不客观性和不规范性,加之以社会公众往往具有从众心理,这种监督是否会导致“多数人的暴政”。但穷究其原因就会发现,正是行政过程的不透明、行政裁决的不合理、行政官员的不自觉、救济渠道的不畅通才使得公民之监督权利不能正常实现,公民也就不得不另辟蹊径,实现自己的监督权和知情权。避免这种暴政的主要责任在政府。上世纪美国为代表的国家已经意识到这一问题的严重性,因此努力致力于开放的政府的建设。所制定的一系列阳光法案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这方面的冲突。另外,许多著名微博门户网站都实行了实名制注册,有些网站本身还规定了“社区公约”,这在一定程度上就约束了微博用户的言论和行为,使微博监督不仅体现了正当性,也实现了合理性。

三、自媒体监督与政府官员的“道德责任”

关于自媒体监督官员的另一争议焦点就是关于微博监督与官员个人权利冲突的问题。卢梭曾说,“政府中的每一个成员首先应是公民,然后才是行政官员,然后才是他自己本人,而不是相反。”④这使得行政官员的道德责任理应包含两个方面:一是与普通公民所以一致的;二是行政伦理责任,而这一责任必须与其身份和职位的性质相匹配。进入上世纪许多国家都开始对政府官员的道德责任进行法律约束。在这一方面表现最为明显的是美国和日本。美国1978年通过《政府道德法案》,规定政府官员、国会议员和政府中某些雇员必须每年公开自己的财产状况。1989年的《伦理改革法案》最终使政府伦理办公室成为行政系统内部独立的道德问责机构。其中目前影响最大的是美国国会于1992年颁布、1993年施行、2002年10月修订的《美国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伦理行为准则》,该准则对公务人员的行为道德性进行了详细的规定。⑤日本也制定有专门的《国家公务员伦理法》。这就使得公务人员的道德责任明显高于普通公民,并赋予其自觉性和广泛性,要求政府官员随时意识到自己的公务身份和道德责任。这就表明在道德责任的前提下,自媒体监督是不会与官员的个人权利产生不可缓和的冲突的。并且只有结合自媒体这种完全开放,完全透明的监督手段,才能对官运形成外部压力,使其意识到自己的道德责任。我国也颁布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但是囿于立法层级较低,加之官员自觉性不够,使得实施效果不甚明显。要改善这一现状完善立法固然重要,媒体包括自媒体在内的外在制约也是必须的。

另一方面,从政治国家产生的渊源也可以看出,公民在让渡自己权利给国家的时候,同时也必须对其进行监督,政府官员的个人权利在很大程度上是被其职务身份所吸收的,因此其职务活动包括其因职务行为所获得的收益,都必须公开。这是对人的自私本性的一种必要的外在监督。因为“如果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任何政府了;如果天使统治人,就不需要对政府有任何外来的和内在的控制了。”⑥民主政治国家的任务不仅仅是建设合法的政府,更要通过自媒体的监督努力实现天使的统治,建设善的国家。另外鼓励公民通过各种手段监督政府官员,实现政治参与,也是建设与民主国家相适应的高度发达的市民社会的需要。

四、结语

开放政府与责任政府是对现代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同时这样的政府也必须是宽容的政府。第四权力理论以及即刻危险原则对自媒体监督官员的正当性的论证固然重要,但更为重要的是被监督者,也就是我们的政府及其政府官员对自媒体监督内容的接纳与容忍。如果对公民依据其基本权利而实施的对政府的监督活动都无法接受,那么这样的政府一定是暴力的人治的政府。自媒体和传统媒体都没有为国家保密的义务,国家没有权力阻止媒体对信息的传播,尤指与官员和政府活动相关的信息的传播。当然公民再利用个人微博对官员进行监督时,也必须保持相对的客观与克制,因为我们监督的为目的仅仅是为了实现国家良好的统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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