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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公墓建设标准 殡仪馆建设标准

时间:2022-03-24 00:36:54  浏览次数: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精心整理的经营性公墓建设标准 殡仪馆建设标准文章,供大家阅读参考。

经营性公墓建设标准 殡仪馆建设标准

ICS ××.×××

× ××

备案号:×××××—××××

经营性公墓建设标准

Construction standard of operational cemetery

(征求意见稿)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

目次

前言 ······························································································································

1 范围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

4 基本要求 ·························································································································

5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

6 选址与功能空间用地面积指标 ·····························································································

7 规划布局 ·························································································································

8 建筑与装修 ······················································································································

9 设施设备配置···················································································································

10 环境保护························································································································

11 墓区建设························································································································

12 人力资源配置与人员资质··································································································附录A ·······························································································································

前言

为加强政府对殡葬公共服务的管理和监督,规范殡葬行业建设和管理,确保经营性公墓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提高经营性公墓工程项目的决策效果,充分发挥公共服务事业投资效益,满足首都城乡居民殡葬需求并适度提高殡葬活动质量,全面提升首都殡葬行业建设的整体水平,推动首都殡葬改革的深入开展和公共服务事业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遵守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北京市实际制定。

本标准由北京市民政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民政部管理干部学院、北京市民政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宝祥、王琦、石道文、王建华、孙钰林等。

本标准于2009年月日首次发布。

经营性公墓建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经营性公墓的建设的要求。

本标准是经营性公墓项目决策和控制项目建设水平的北京市统一标准,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性公墓新建工程建设项目;经营性公墓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许可)经营性公墓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规划设计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经营性公墓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建设标准的尺度。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在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09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8484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 18485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 1327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6566-2001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

GB 19053殡仪场所致病菌安全限值

GB 50019-2003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规范

GB 50052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 50034-2004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T 23287 殡葬术语

GB/T 19632 殡葬服务、设施、用品分类与代码

GB/T50311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JGJ124-99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

CJJ 48-92公园设计规范

GDJl5-88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CJJ75-97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

CJJ83-99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

CJJ15-87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厂设计规范

殡葬管理条例1997-7-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2001-8-3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墓管理暂行办法1992-8-2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1998-6-5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3 术语和定义

GB/T 23287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公墓

用于公众安放或安葬骨灰的墓地,含独立墓地、集中安葬等多种形式的公共墓地以及骨灰安放设施,分为经营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

3.2

墓园

园林化的公共墓地。

3.3

独立墓地

公墓内以碑、台、坛等平面形式安葬且土地正投影面积上不再重复使用的墓葬构筑物。

3.4

集中安葬

公墓内以骨灰墙、塔、廊、楼、地宫等竖向形式安葬的墓葬形式。通常多穴合用一定土地面积,土地正投影面积上可重复使用。

3.5

墓穴密度

一定地块内所有墓穴的基底总面积占用地面积的比例。

3.6

构筑物

不具备、不包含或不提供人类居住功能的人工建造物。

3.7

地上标志物

公墓内露出地表面的用于铭刻、纪念、追悼等的构筑物。

4 基本要求

4.1 经营性公墓的选址、规划设计和建设应严格按照北京市总体规划的要求进行。

4.2 经营性公墓的选址和用地规划应坚持“节约殡葬用地,骨灰处理多样化”的原则。

4.3 经营性公墓的规划设计应坚持“经济、美观、适用”的原则,做到“布局整体化、环境园林化、设施艺术化”。

4.4 经营性公墓的建设应坚持“生态、文明、简约”的原则,实现“墓穴立体发展、骨灰多样处理、土地循环使用”。

4.5 经营性公墓的建设应以生态型骨灰安葬设施和骨灰安放设施为基本安置形式,鼓励设置骨灰堂、骨灰墙、骨灰廊等不同建筑形式的少占土地的骨灰安放设施,倡导实行植树葬、草坪葬、花坛葬、骨灰散撒等少占或不占土地的安葬形式。

5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5.1 建设规模

5.1.1经营性公墓的建设规模宜按占地面积作为划分的主要依据,其建设规模可分为四类,各类建设规模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北京市经营性公墓建设规模

5.1.2经营性公墓的布局应以服务半径和人口数量为主要考虑因素,并综合考虑骨灰安置方式、独立墓地数量和结构、绿化覆盖率等因素并确定经营性公墓的用地规模,坚持科学、合理、节约用地的原则,在满足基本功能需要的同时,适当考虑未来的发展。

5.1.3经营性公墓建设应保护自然生态环境、节约土地资源。园区内应设置多种安葬形式,实现“骨灰处理多样化”,独立墓地的墓穴总面积不得超过园区总面积的65%,绿地率应达到40%以上,绿化覆盖率应达到75%以上。

5.1.4经营性公墓用于骨灰安葬的独立墓地的墓穴用地规模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坚持节约殡葬用地的原则,充分考虑公众殡葬习俗和基本殡葬需求。单人墓或者双人合葬墓的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

5.1.5经营性公墓内独立墓地的墓碑、墓志铭、地铺等地上标志物的占地面积不应超过0.5㎡,高度不得高于地面1m并且不应高出地上墓碑等标志物周围的灌木植物。

5.2 建设项目构成

5.2.1经营性公墓的建设项目构成应包括接待服务区、礼仪服务区、骨灰安置区、办公生活区、集散广场,一类经营性公墓的建设项目构成还可包括墓前区、展示区等内容。

5.2.2按照北京市传统的殡葬习俗及当代人的需求,在经营性公墓进行殡葬活动的主要流程宜满足图1的规定:

图1 经营性公墓主要流程

5.2.3 经营性公墓应严格控制建筑设施整体规模和附属配套设施建设规模。常规设施项目的设置,应满足公墓的基本功能。服务设施的规模应与公墓建设规模相适应。附属设施占用面积不得高于经营性公墓总面积的0.5%。

6 选址与功能空间用地面积指标

6.1 选址

6.1.1 经营性公墓的选址应符合国家的土地使用原则和当地总体规划要求,选址时应预留有发展余地。

6.1.2 经营性公墓的选址应考虑公墓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符合殡葬管理法规中关于殡葬设施选址的规定。

6.1.3 经营性公墓应选择交通方便,水、电、暖供给有保障的地方。

6.2 建设用地与城乡规划的关系

6.2.1 经营性公墓的用地范围和性质,应以国家土地利用分类要求和已批准的城乡总体规划为依据。

6.2.2 经营性公墓的建设用地应设道路,使主要出入口与城乡道路衔接并与城乡交通和客户走向、流量相适应,根据规划和交通的需要设置客户集散广场。

6.2.3经营性公墓沿城乡道路部分的地面标高应与该道路路面标高相适应,并采取措施避免地表迳流冲刷或污染城乡道路和墓园内绿地。经营性公墓沿城乡道路建筑、围墙或栏杆、园门等的高度、体量、色彩以及植物配置等都应与所在地段城乡环境风貌相协调。

6.2.4 城乡高压输配电架空线通道内的用地不应建立经营性公墓,公墓用地与高压输配电架空线通道相邻处,应有明显界限。

城乡高压输配电架空线以外的其他架空线和城乡管线不宜通过经营性公墓,特殊情况时过境应符合《公园设计规范》(CJJ48-92)第2.1.7条规定。

6.3 功能空间及其用地面积指标

6.3.1 经营性公墓各个功能分区的空间组成和设置,应满足殡葬活动的需求,经营性公墓建设用地各部分用地比例应根据其建设规模和用地面积确定,其殡葬构筑物、建筑物、绿化、道路及铺装场地等用地比例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北京市经营性公墓规划用地比例表

6.3.2 经营性公墓的业务区和非业务区的空间应分开设置,保证办理殡葬业务的区域与非殡葬业务区域空间分隔。

6.3.3 业务区包括客户办理殡葬业务手续的业务厅、为客户提供相应殡葬用品的商品部、卫生间等。业务区的使用面积应符合表4规定的指标:

表4北京市经营性公墓业务区的使用面积指标(㎡)

6.3.4 骨灰安置区分为骨灰安放区、骨灰安葬区和骨灰散撒区等。骨灰不同安置形式的比例应符合表5的规定:

表5不同骨灰安置形式占地面积和安置骨灰数量的比例(%)

6.3.5 骨灰安放区应单独建立骨灰存放设施,包括骨灰暂存室、骨灰存放室、悼念追思室、服务室、休息室等。骨灰安放区使用空间的使用面积指标应符合表6的规定:

表6骨灰安放区主要设施使用面积指标(㎡)

6.3.6 悼念追思设施

悼念追思设施分为室内和室外两种形式:

a) 悼念追思室是骨灰安放设施的配套设施,主要用于室内悼念活动,使用面积指标应符合表6的规定。

b) 室外悼念追思设施即祭奠处,是经营性公墓重要的配套设施,用于客户室外祭奠。室外悼念追思设施的建立应坚持“尊重习俗、安全便捷、生态文明”的原则,其使用面积指标应符合表7的规定:

表7室外悼念追思设施(祭奠处)的使用面积指标(㎡)

6.3.7 休闲区的建立应与相关区域有机结合且景观协调,休闲区的使用面积指标应符合表8的规定:

表8休闲区使用空间的使用面积指标(㎡)

6.3.8 行政办公区包括办公室、监控室、会议室、活动室、卫生间等。行政办公区使用面积指标应符合表9的规定:

表9 行政办公区使用面积指标(㎡)

6.3.9 经营性公墓的园务管理和后勤服务区可设置工程部、园林管理室、保安室、职工宿舍、车库、库房等,具体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

6.3.10 墓园内厕所应按人流总量合理设置蹲位数量,男女蹲位比例为l~1.5:l,厕所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250m;各厕所内的蹲位数应与公墓内的人流分布密度相适应;公墓内宜设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厕所。

6.3.11 墓园内应设置坐椅(或条凳)、垃圾箱等,其数量均应按客户容量的20%~30%设置,平均lhm2用地面积上的数最低不得少于15个,最高不得超过150个且分布应合理。

6.3.12 经营性公墓出入口总宽度应符合表10的规定,单个出入口最小宽度1.5m。主要出入口及道路应便于通过残疾人使用的轮椅,其宽度及坡度的设计应符合《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JGJ50)中的有关规定。

表10经营性公墓出入口总宽度最低指标(m)

6.3.13 主出入口附近应设置停车场和自行车存放处且不应占用出入口内外的集散广场,并根据公墓安置容量、当地殡葬习俗以及公墓周边条件等因素确定其规模。在停车场出入最方便的地段应设残疾人的停车车位,并设醒目的“无障碍标志”。

7 规划布局

7.1 总平面布局

7.1.1 经营性公墓的总体规划设计应贯彻生态优先的原则,有效控制现有生态的破坏和恶化,尽量保留原有的自然和人文景观,避免大规模的土方改造工程,把殡葬设施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干扰和破坏降到最低程度,体现自然、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

7.1.2 经营性公墓的总体规划设计应根据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和功能、流程、管理等方面要求,结合现状条件对功能区划分与组合、出入口位置、竖向设计、园路系统、植物布局以及建筑物和构筑物的位置、规模、造型及各专业工程管线系统等做出综合设计。

7.1.3 经营性公墓的功能区划分,应根据公墓建设规模和现状条件,确定各分区的规模和特色,做到分区明确,达到内外分离、安静区与喧闹区分离等要求。功能区的组合应满足殡葬流程要求,并使流程短捷、方便。

7.1.4 骨灰安置区应划分为组团结构,组团用地规模为园区总面积的8~10%为宜。

7.1.5 经营性公墓的出入口应根据城乡和墓园内部布局要求,确定主、次和专用出入口的位置;主出入口附近设置停车场,其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厂设计规范》(CJJ15-87)等有关标准的规定。

7.1.6 经营性公墓内道路系统设计,应根据公墓的规模、人流总量和各功能区域的人流规模以及管理需要,确定园路的路线、分类、分级、铺装场地的位置和特色要求。

墓园内应设全园和组团两个道路系统,园路的路网密度宜在150~280m/hm2之间。墓园内道路应具有引导作用,易于识别方向。客户大量集中区域和组团中的道路要明显、通畅、便于集散。通向骨灰安置区的道路应有环行路。

7.1.7 墓园内的植物组群类型及分布,应根据当地气候状况、环境特征、地形地貌条件,结合环境景观构想、防护功能要求、殡葬审美习惯等确定,在充分绿化的基础上满足殡葬审美要求。

7.1.8 经营性公墓内设置的业务、办公、管理、后勤服务等各类用房宜合建,以便于管理、节约用地、节约管线长度,降低能源消耗。

7.1.9 墓园内水、电等线路布置,不得破坏景观,同时应符合安全、卫生、节约和便于维修的要求。

墓园内不宜设置架空线路,必须设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避开主要建筑和人流密集区;

2.不得影响原有植物生长,对新栽植的植物,应提出解决植物和架空线路矛盾的措施。

7.2 竖向控制

7.2.1 竖向控制应根据墓园四周城乡道路规划标高和园区内的主要内容,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貌,减少土石方量并尽量保留原有树木和有价值的遗迹等方面综合设计,提出主要构筑物的标高及对周围地形的要求,还必须适应拟保留的现状物和地表水的排放。

7.2.2 竖向设计应包括:主要建筑物的底层和室外地坪;各出入口内、外地坪;碑墓工程的标高;道路主要转折点、交叉点和变坡点;地下工程管线及其地下构筑物的埋深。各区域相关部位的标高应相互协调。7.2.3 位于山地、丘陵、坡地的经营性公墓在规划设计时应着重处理好竖向设计,确保场地排水,对山体滑坡、塌陷、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有充分的预防措施。在无法利用自然排水的低洼地段,应设计地下排水管沟。具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CJJ83-99)。

7.2.4 地形改造后的原有各种管线的覆土深度,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7.3 基础现状处理

7.3.1 经营性公墓内的现状地形、水体、建筑物、植物、管线工程设施,必须进行调查,做出评价,提出处理意见。

7.3.2 有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应保留并结合到墓园景观之中。原有健壮的乔木、灌木、藤本和多年生草本植物应保留利用。古树名木严禁砍伐或移植,并应采取保护措施。

7.3.3 栽植地段的栽植土层厚度应符合《公园设计规范》(CJJ48—92)第4.1.3条的规定。

7.3.4 在保留的地下管线和工程设施附近进行各种工程或种植设计时,应提出对原有物的保护措施和施工要求。

7.4 地表排水与雨水滞留

7.4.1 各创造地形应同时考虑殡葬用地园林景观和地表水的排放,减缓绿地坡度,降低雨水径流速度,为雨水的下渗创造条件。各类地表的排水坡度宜符合表11的规定:

表11各类地表的排水坡度(%)

7.4.2 墓园内的水体最高水位,必须保证重要的建筑物、碑墓等构筑物不被水淹。在绿地雨水汇流处宜设立沙石坑、滞水井截流和储存雨水等,在无法利用自然排水的低洼地段,应设地下排水管沟。

7.4.3 在不影响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应少进行整体的水泥或沥青铺地,尽量多地使用透气砖或使用透水、透气性好的嵌草铺装地面,形成生态型的中性铺装场地,以增加雨水的滞留与渗漏,调节空气湿度。

7.5 建筑物及其他设施设计

7.5.1 建筑物的位置、朝向、高度、体量、空间组合、造型、材料、色彩及其使用功能,应符合公墓总体设计的要求。

7.5.2 殡葬业务功能建筑设计应符合《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JGJl24—99)有关规定,充分考虑殡葬功能的要求和当地殡葬习俗。

7.5.3 墓园内管理、休闲、服务性建筑设计除应符合《公园设计规范》(CJJ48—92)第7.1.2

7.5.4 园林建筑小品的位置、朝向、高度、体量、空间组合、造型、材料、色彩及其使用功能,应符合墓园总体设计的要求并与地形、地貌、山石、水体、植物等其他造园要素统一协调,其净高应考虑行人通过或赏景的要求。

园林建筑小品、叠山、置石和利用山石的各种造景,必须统一考虑安全、护坡、隔离等各种功能要求。

7.6 道路系统

7.6.1 经营性公墓道路系统应以总体设计为依据,结合墓园不同功能区合理安排,确定道路分级、路宽、平曲线和竖曲线的线形以及路面结构,应有利于雨水排泄和便于管道敷设。

7.6.2 经营性公墓道路系统应分为墓园道路和组团道路两个系统,墓园道路系统可分主路、支路和小路;经常通行机动车的道路宽度不应小于4m,转弯半径不得小于12m;组团中道路专供人行,宽度宜为0.9~1.5 m。经营性公墓园路宽度应符合表12的规定。

表12经营性公墓园路宽度标准(m)

7.6.3 道路线形设计除应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进行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7.6.3.1与地形、植物、建筑物、骨灰安置区、铺装场地及其他设施结合,形成完整的总体构图。

7.6.3.2路的转折、衔接通顺,应符合殡葬礼仪的规律。

7.6.3.3 主路应便于消防车、救护车通行和墓园建设、管理与服务相关货物运输。

7.6.3.4 山地道路网布置应合理利用地形,防止水土流失和塌方。

7.6.4 园区中主路纵坡宜小于8%,横坡宜小于3%,粒料路面横坡宜小于4%,纵、横坡不得同时无坡度。主路不宜设梯道,必须设梯道时,纵坡宜小于36%,并应设置无障碍通道;山地墓园的主路纵坡应小于12%,超过12%应作防滑处理。

支路和小路纵坡宜小于18%;纵坡超过15%路段,路面应作防滑处理;纵坡超过18%,宜按台阶、梯道设计,台阶踏步数不得少于2级,坡度大于58%的梯道应作防滑处理,宜设置护拦设施。

7.6.5 根据路段行程、活动需要、通行难易程度,应适当设置供客户短暂休憩的场所并在地形险要的地段安全防护设施。

7.6.6 墓园道路及铺装场地应根据不同功能要求确定其结构和饰面。面层材料应与整体风格相协调,并宜与城乡车行路有所区别。

7.7 园林绿地规划设计

7.7.1 经营性公墓的园林绿地规划设计应以总体设计中植物种群类型、分布和绿化景观系统设计的要求为依据,结合公墓的性质、特点、地域文化、建筑群体、道路系统、构筑物以及当地适生种植种类进行整体构思,绿地率应在40%以上,绿化覆盖率应在75%以上。

7.7.2 绿化景观设计除应符合《公园设计规范》(CJJ48—92)第6.1.9条“树木的景观控制”中关于郁闭度、观赏特征、视距等方面的规定外,植被的布置方式应考虑殡葬活动和交通安全视距以及人流通行要求。

7.7.3 墓园的绿化用地应尽量用绿色植物覆盖。建筑物的墙体、构筑物宜进行垂直绿化。

7.7.4 绿化苗木控制除应符合《公园设计规范》(CJJ48—92)第6.1.8条的规定外,墓区植物种植应以常绿植物为主,适当种植防火植物,常绿植物基部丛枝应适当修剪。

7.7.5 停车场的植物种植应符合《公园设计规范》(CJJ48—92)第6.2.5条的规定。

7.7.6 墓园道路的植物种植应符合《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75—97)的相关规定。

7.7.6 植物种类的选择除应符合《公园设计规范》(CJJ48—92)第6.1.3条、第6.2.1宜选择观赏与纪念特征突出的植被种类。

7.7.7 乔木、灌木与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下管线的距离,应符合《公园设计规范》(CJJ48—92)有关规定。

7.7.8 墓园内绿化用地的栽植土壤应符合《公园设计规范》(CJJ48—92)第6.1.4条的规定,栽植土壤不符合规定者应进行土壤改良。

7.7.9 铺装场地内树木成年期根系的伸展范围内应采用透气性铺装。

墓园内的灌溉设施应根据气候、地形、土质特点以及植物配置和管理条件设置。

经营性公墓应重视环境用水、生态用水和水域生态修复,水系设计应与环境相协调并考虑殡葬活动需要。经营性公墓应设置标牌导向系统,其规划设计应符合墓园殡葬功能的要求并满足殡葬活动者的需求,同时结合墓园景观的特点,充分发挥墓园休闲功能。

根据墓园发展规划、主要建筑分布、次生灾害、殡葬活动高峰期人口密度等情况,设置应急避难场所。应急避难场所内要设置应急避难场所标识及应急避险功能分布图,其周边重要路口要设置明显标识牌,标明疏散方向、路线、位置和应急设施。

8 建筑与装修

8.1 建筑

8.1.1 建筑应符合国家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为确保经营性公墓建筑冬季采暖和夏季防热,应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相应的规定。

8.1.2 经营性公墓各类用房应有良好的自然采光,各房间的采光标准应符合表13的规定:

表13经营性公墓各类用房采光标准

8.1.3 经营性公墓建筑物主要用房允许噪声级别不应大于表14的规定:

表14经营性公墓建筑物主要用房允许噪声级(dB)

8.2 装修

8.2.1 经营性公墓建筑的装修应坚持以下原则:

8.2.1.1 经营性公墓建筑的室外装修应根据城乡建设规划和墓园景观的的整体要求,因地制宜地进行装修。装修材料应能防止雨水渗透,其色彩应与周围环境协调。

8.2.1.2 经营性公墓建筑的室内装修应本着经济适用为原则,兼顾美观和地方特色。装修材料的选择应因地制宜、就地取材。

8.2.1.3 经营性公墓的室内用房应庄严肃穆,色彩不宜过于苍白,不宜将室内气氛弄得过于忧郁、压抑感过浓,以有利于殡葬活动者生理、心理健康,体现清新、典雅、朴素的行业特点。

8.2.1.4 经营性公墓装饰装修应提倡简约的原则,本标准仅提出基本配置。

8.2.2 经营性公墓的业务、办公、管理用房室内装修可参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业务厅室内装修应满足表15的规定:

表15业务办公空间装修标准

8.2.3 骨灰暂存区、寄存区的主要房间,其室内应安静、清洁、宽敞明亮、干净大方;其地面宜采用耐磨损、防腐蚀的地面装修材料;顶棚与墙面宜根据当地的经济状况和习俗进行装修,为避免声音的传播,顶棚宜采用吸声板。祭奠室要求安静,房间内设置吊顶时应将隔墙砌至楼板底面,采用轻质隔墙时,应提高其隔声性能。骨灰暂存区、寄存区用房装修应满足表16的规定。

表16骨灰暂存区、寄存区用房装修标准

8.2.3 办公服务性用房中的监控室要求地面应无尘、防静电;殡葬用品商店室内装修应满足表17的规定:

表17办公服务性用房装修标准

8.2.4 卫生间、设备用房、车库等辅助用房的装修标准见表18:

表18辅助用房装修标准

9 设施设备配置

9.1 建筑设备配置

9.1.1经营性公墓建筑设备应满足建筑功能需要,配置除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9.1.1.1 经营性公墓应具备基本电子办公、网上办公、闭路监控等设备。

9.1.1.2 用于存放骨灰的设备应采用防火材料,骨灰存放架排间间隔不得少于1.2m。

9.1.1.3 档案存放设备应具有防潮、防火、防盗功能。

9.1.2经营性公墓建筑应设给水、排水和消防给水系统并符合《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DJl5-88)的规定,给水的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规定。办公区、生活区的排水应满足市政排水标准。

9.1.3建筑采暖与通风

9.1.3.1 建筑供暖可利用城乡集中供热系统。条件受限时可设独立的供热系统,不宜采用蒸汽采暖系统。环保有要求且远离集中热源的地区,可以采用电采暖。如条件允许应优先采用热泵供热系统或利用低谷电蓄热供热系统。

9.1.3.2 建筑内部宜采用分散采暖装置,对不同功能区域建筑应单独调控。殡葬功能建筑应采用外形美观且易于清扫的散热器,休息室、祭奠室等散热器应暗装或加防护罩。

9.1.3.3 经营性公墓各类用房应做到自然通风换气,其通风开口面积不小于房间地面面积的1/20。当自然通风换气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用机械通风。机械通风系统应根据房间的使用功能分别独立设置,并应注意新风口处的卫生条件,当相邻的排风口较近时,必须设置止回装置。设置机械通风的房间换气次数不应低于表19的规定。

表19机械通风的房间换气次数表

9.1.3.4 有条件的地方应尽量采用天然冷源,优先采用热泵式空调系统。在执行分时电价、峰谷电价较大地区,可采用蓄冷(热)系统。

9.1.4 建筑电气配备

9.1.4.1 一、二类经营性公墓的负荷不宜低于二级。供电措施应符合《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的规定。

9.1.4.2 各类经营性公墓应首先从当地电网取得电源,以减少自备电源的管理维护工作量,当地区电网供电可靠性不能满足要求、供电条件困难或经技术经济不合理时,宜选用柴油发电机组作为备用电源。

9.1.4.3 经营性公墓应按使用功能分区划分配电回路,墓园的配电与照明线路应采用铜芯绝缘线缆,线路的敷设方式应满足防火要求。

9.1.4.4 一、二、三类经营性公墓配电室位置应邻近外接电源的输入处,四类经营性公墓可在适宜位置设配电箱(柜)。配电室门窗应向外开,窗户应设有保护网。

9.1.5经营性公墓主要用房照度标准应符合表20的规定。

表20经营性公墓主要用房照度标准(LX)

9.1.6 业务区、殡仪区均应设置应急照明,其中业务厅、疏散通道、主要疏散出口等部位应急照明的地面照度应不低于50LX,应急照明时间不应少于20min。应急照明的设置应符合有关防火规范的规定。

9.1.7 经营性公墓的建设应为实现办公设备自动化、通信系统高性能化、管理服务信息化创造条件,逐步完善智能化建设。

经营性公墓的业务厅、休息室应设置屏幕显示系统、音像播放设备以及信息发布设备。

经营性公墓的办公、管理用房应有通信设施,根据需要设置电话终端插座,业务厅宜设置IC卡电话机。

8.1.8 经营性公墓的骨灰暂存室、骨灰存放室、悼念追思室部位应设火灾自动报警探测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应符合有关防火规范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

9.1.9 安全防范系统的设置

9.1.9.1 一、二、三类公墓应设安全防范系统并配备视频监控设备,四类公墓应设安全防范系统。

9.1.9.2 设置安全防范系统时,业务厅、主要出入口及通道、骨灰暂存室、骨灰存放室、悼念追思室等部位宜设置视频监视器;殡葬用品销售处、档案室等部位宜设防盗监视器。

9.1.10 经营性公墓应设广播音响系统,有关用房的音响系统应能单独使用。

9.1.11办公、管理用房综合布线系统的设置

9.1.11.1 经营性公墓应设综合布线系统,一、二类公墓的综合布线系统应满足《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T50311)规定的综合配置要求,三、四类公墓的综合布线系统应满足《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T50311)规定的基本配置要求;

9.1.11.2 综合布线系统工作区信息插座应按实际需要配置。

9.2 专用设备配置

9.2.1 经营性公墓宜根据本地的经济条件、地理位置和业务需要配置不同类型、结构和档次的墓穴挖掘机、电脑刻碑机、石材切割机、打磨机、抛光机等专用设备。

9.2.2 经营性公墓的主要业务部门应配备计算机业务管理系统,并配备专用服务管理软件,实现计算机联网管理。

9.2.3 业务厅、休息室宜配备空气消毒设备,并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消毒剂。

9.2.4 一、二类经营性公墓应配置遗物祭品焚烧设备,对遗物祭品和特种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三、四类经营性公墓宜配置遗物祭品焚烧设备。

10 环境保护

10.1 环境规划与评价

10.1.1 新建、改建和扩建经营性公墓应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的环境保护法规、标准以及当地的环境生态保护原则,进行环境规划与设计。同时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报当地环保部门批准后立项。新建经营性公墓宜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改建和扩建经营性公墓宜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10.1.2 经营性公墓环境规划应纳入所在城乡的整体环境规划,根据所在地的环境功能和环境容量确定公墓的污染类服务项目并控制其源强。

10.1.3 设有遗物祭品焚烧设施的经营性公墓,在选址和扩建时应考虑当地的地形地势、常年主导风向风速、大气稳定度及周边环境敏感区分布等因素,选择有利于烟气扩散并不引起环境影响纠纷的区域。

10.1.4 对改建和扩建的经营性公墓,必须同时规划、评价原有的污染源。城市经营性公墓应符合国家卫生城的卫生要求与规定。农村经营性公墓应符合当地新农村建设的相关要求。

10.2 环境条件

10.2.1 经营性公墓应防治骨灰存放和处置过程中的环境污染,保护环境质量和人体健康。

10.2.2 经营性公墓建筑地基的放射性核素应满足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10.2.3 建筑的主体建筑材料应避免使用含放射性核素较高的矿渣、煤渣等,其他建筑材料的含放射性核素应符合《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 6566-2001)的限值要求。

10.2.4 各功能用房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中有害元素的含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中的限量规定。装修石材在使用之前必须进行放射性测量,不得使用C类和D类石材。

10.2.5 经营性公墓应根据用地的自然条件和特点,采取绿化等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措施,其室内、外环境设计应满足《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JGJl24-99)中4.1.2

10.2.6 遗物祭品焚烧装置的烟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应符合GB 18484、GB 18485的污染控制标准。

10.2.7 经营性公墓应设置分类垃圾箱,定期回收废物。祭奠场所应设置封闭的固体废弃物盛放装置。10.2.8 悼念追思室和音响室宜采用吸声、隔声材料与技术,防止声波向外环境的传播扩散。禁止使用响度大的电子礼炮,其声强应控制在100dB以下。

10.2.9 骨灰散撒处应设在避风处且远离地下饮用水源的绿地区域内,以避免粉尘和异味对环境产生二次污染。不再续存的骨灰应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理。

10.2.10 业务咨询洽谈场所应备有宣传绿色殡葬及推荐使用绿色殡葬产品的材料,业务管理和服务人员应向客户详细介绍具体绿色殡葬业务并耐心劝阻客户危害环境的殡葬活动。

10.2.11 经营性公墓停车场应与主要的办公用房和业务用房保持一定的防护距离,以减少交通噪声和汽车废气的有害影响。停车场宜采用草坪格铺装,以解决大面积绿化与停车承重之间的矛盾。

10.2.12 经营性公墓因无条件利用当地城乡集中供热系统供热而使用采暖锅炉的,其大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l一2001)要求。

11 墓区建设

11.1 经营性公墓的墓区应由专业人员根据墓园总体规划进行详细设计,设计要求绘制详细图纸,并附以必要文字说明。

11.2 墓穴建造应严格按照图纸要求施工,刻制墓碑必须保证施工质量和进度,不得偷工减料、随意改变尺寸大小。墓穴建造完毕后应由专人按照有关标准进行验收。

11.3 骨灰安葬区要按照墓区整体规划施工建造,碑墓质料、造型、装饰、绿化等要统筹考虑,体现碑墓工程的艺术美。

11.4 安葬骨灰应由专人负责施工,开启和封闭墓穴时应文明操作。骨灰入穴后,封闭严密,无缝隙,不漏水。

12 人力资源配置与人员资质

12.1 人力资源配置

12.1.1 人员配置应坚持“科学、合理、高效”的原则。人员的配置标准应满足不同规模和不同层次的经营性公墓的发展需要,提倡一专多能、一人多岗,做到岗位明确,精简高效。

12.1.2 经营性公墓应配备行政管理人员、职业技能人员(墓地管理员、殡仪服务员)、工勤人员等。各类经营性公墓人员基本配置宜符合表21的要求:

表21 经营性公墓人员基本配置表

12.2 人员资质

12.2.1 经营性公墓应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墓地管理员和殡仪服务员等从事特有工种的人员应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取得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12.2.2 对于各类殡葬管理人员应进行岗位适应性培训,采取集中培训、轮训、函授或选送到大专院校脱产学习等形式,以提高其理论水平和实际操作能力以及科学管理水平。

附录 A

A.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A.1.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A.1.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A.1.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A.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的要求(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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