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合作社章程范本 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社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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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合作社章程范本
股份合作社章程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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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合作社章程范本
第⼀章总则
第⼀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明确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产的权属,充分发挥集体经济组织和社员两个积极性,巩固壮⼤集体经济,实现共同富裕⽬标,促进社区“两个⽂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成⽴xxxx股份合作社(以下简称本社),特制定本章程。
第⼆条本社是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实⾏独⽴核算,民主管理,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第三条本社受村党⽀部领导,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本社所属的集体财产、⼟地、⼭林等经营性、资源性、⾮经营性资产,均为本社全体成员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不得侵占、平调、肢解。
第五条本社所在地:xx市吴中区xxx(xxx中⼭西路29号)。
第⼆章社员与股权
第六条社员。截⽌于20xx年6⽉30⽇(以下简称截⽌⽇)。户籍在本村年满18周岁以上及正常婚⼊3年以上的村民,历年由村经济合作社统⼀变更户籍后户⼝不在本村,但尚未安置就业的18周岁以上的⼈员,承认本章程,取得基本股股权的,以及取得分配股股权的现职村⼲部,均为本社社员。
截⽌⽇后增加的本村户籍⼈员,不再分配股权;截⽌⽇后随年龄增长的⼈员不再另增股权。
第七条股权。本社设集体股和个⼈分配股,其所有股权均归本社集体,个⼈取得的股权只享有分配权。股权不得继承、转让,不得买卖、抵押,不得退股提现。
第⼋条 股权设置。
(⼀)股权设置⽐例:
1、集体股:占总股本的8%,持股者为本社。
2、个⼈分配股:占总股本的92%,并按户发给股权证书。
(⼆)个⼈分配股设定:
1、基本股。截⽌⽇户⼝在本村(除买⼊户⼝、历年照顾迁⼊、⼟地⼯配偶、婚配未满3年、有退休养⽼⾦的⼈员外)和六组由村统⼀农转⾮的年满18周岁以上⼈员,每⼈得1股。
2、现职村⼲部分配股。按镇党委、政府批复设⽴。
3、享受股。
(1)户⼝在本村和六组由村统⼀农转⾮的⼈员中,年满 10周岁,但不⾜18周岁的⼈员每⼈得0.5股;10周岁以下⼈员,每⼈得0.3股。
(2)通过买户⼝,⼊户本村,按买⼊户⼝时年满18周岁以上的⼈员每⼈得0.5股。
(3)⼟地⼯配偶,指本⼈由村统⼀以⼟地⼯安排户⼝迁出就业,但婚后配偶户⼝要求迁⼊本村的,每⼈得0.5股;其⼦⼥年满10周岁,不满18周岁每⼈得0.5股;10周岁以下的每⼈得0.3股。
(4)历年照顾迁⼊户⼝,本⼈得0.5股;其⼦⼥年满10周岁,不满18周岁的每⼈得0.5股;10周岁以下每⼈得0.3股。
(5)知青家属及⼦⼥,指知青响应国家号召来村后婚配,知青本⼈由国家安排就业,家属⼦⼥户⼝随迁出村,但截⽌⽇未安置就业的,家属每⼈得0.6股;年满10周岁,不⾜18周岁⼦⼥每⼈得0.3股:10周岁以下⼦⼥每⼈得 0.18股。
(6)下放⽼职⼯家属及⼦⼥,指按国家政策,国有企业职⼯下放到村,其家属、⼦⼥户⼝按政策已迁出本村,但截⽌⽇国家未安置就业,家属每⼈得0.6股;年满10周岁,不⾜18周岁⼦⼥每⼈得0.3股;10周岁以下⼦⼥每⼈得 0.18股。
(7)本⼈要求农转⾮,占⽤村农转⾮指标,户⼝迁出后,截⽌⽇⼯作未安置的,年满18周岁以上⼈员每⼈得0.6股;年满10周岁,不⾜18周岁的每⼈得0.3股;10周岁以下的每⼈得0.18股。
(8)正常婚⼊⼈员未满3年的每⼈得0.5股。
(三)未经董事会决定,不得任意增减股数或资本⾦。
(四)下列情况之⼀者,暂停股红分配:
1、被劳改、劳教的⼈员,在劳改、劳教期内的。
2、违反国家法律、地⽅法规、计划⽣育的。
3、股份分配权证转让、买卖、抵押的。
(五)有下列情况之⼀者,取消股权:
1、迁出户⼝的⼤中专学⽣学期毕业的。
2、义务兵役期满在外供职的。
3、上年度死亡的。
(六)凡下列情况之⼀者,仍享有股红分配:
1、迁出户⼝的⼤中专⽣在校期间的。
2、义务兵役期间的。
(七)户⼝在本村,但按现⾏规定未取得个⼈股股权,今后年度退保⾦低于本社社员个⼈分红的,经由董事会批准可适当补助。
第三章股份与管理
第九条股份。本社总股份由集体股、个⼈分配股两部分构成。总股本以截⽌于2001年5⽉31⽇,经苏州市永信会计师事务所评估的村经济合作社集体资产净值为基准。
净资产总值为4295.44万元;总股份513.8股。每股为 8.36万元。其中:
1、集体股:42股,计351.19万元。
2、个⼈分配股总数为471.8股,计3944.25万元。
第⼗条原村经济合作社所有的农业⽤地、⼭林、河塘等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化卫⽣等福利设施以及⽆形资产暂不折股,这些资产由本社统⼀管理或发包、发租。今后国家征⽤⼟地,除地⾯青苗费归经营者外,其他补偿⼀律属本社所有。
第⼗⼀条本社负责经营和管理上述资产、股权,并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不得侵犯。 第四章权利与义务
第⼗⼆条社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三条凡拥有本社股权的⼈员,有下列权利:
(⼀)有权对本社的各项⼯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财务、资产运⾏情况进⾏民主监督;
(⼆)有承包、租赁、购买集体资产和受聘的优先权;
(三)享有本社提供的⽣产、⽣活服务和集体福利;
(四)有权对本社⼯作⼈员违法违纪⾏为向上级反映或举报。
第⼗四条凡拥有本社股权的⼈员,应履⾏下列义务:
(⼀)执⾏党和国家的⽅针、政策和法律、法规,遵守本章程、《市民守则》和《村规民约》的各项规定;
(⼆)积极参加社区各项社会公益活动;
(三)按规定⾜额缴纳各类税、费;
(四)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义务。
第五章组织与机构
第⼗五条社员代表⼤会,是本社的最⾼权⼒机构。本届社员代表共42名,社员代表由村党⽀部提名,公开征求意见后产⽣。社员代表每届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
社员代表⼤会每年⾄少召开⼀次,遇有特殊情况或半数以上社员代表提议,可以召开社员代表临时会议。
社员代表⼤会⾏使以下权⼒:
(⼀)通过和修改章程;
(⼆)选举和罢免董事会、监事会成员;
(三)审议和批准本社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财务预 (决)算和分配⽅案;
(四)听取董事会、监事会的⼯作报告;
(五)讨论和通过董事会提议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董事会
董事会是社员代表⼤会选举产⽣的常设执⾏机构。董事会由5⼈组成,每届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推选。董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
董事会在社员代表⼤会闭会期间⾏使下列职权:
(⼀)执⾏社员代表⼤会决议;
(⼆)聘任、解聘本社所属部门的负责⼈;
(三)负责召开社员代表⼤会,并报告⼯作;
(四)决定发展计划、经营⽅针和投资⽅案,制订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审批下属企业年度计划和财务预(决)算及分配⽅案;
(五)决定本社内部机构的设置;
(六)制定本社的管理制度。
第⼗七条监事会
监事会由社员代表⼤会选举产⽣。监事会由3名成员组成,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监事会⼈员不得由董事、财务负责⼈兼任。
监事会⾏使下列职权:
(⼀)决定民主理财⼩组检查本社财务,并定期公布;
(⼆)对董事成员、董事长执⾏社务进⾏监督,对董事会⼈员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为,要求予以纠正;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社员代表⼤会;
(四)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六章财务与管理
第⼗⼋条本社执⾏财政部、农业部颁布的村合作经济组织财会制度(试⾏),实⾏民主理财和监督。财务收⽀情况和资产营运情况,向社员公布,实⾏社务公开。
本社的财务部门,负责对下属企业实施财务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九条本社所有的财产,必须登记造册、建⽴台帐。固定资产必须按规定提取折旧。
第⼆⼗条本社贯彻勤俭办社、民主理财的"⽅针,开⽀要有预算,严格审批制度,正确处理国家、集体、社员三者关系,严格控制⾮⽣产性开⽀,杜绝铺张浪费。
第七章收益与分配
第⼆⼗⼀条本社的收益主要来源于资产发包、出租、转让的增值部分和其他相关的经营性收⼊。本社的可分配收益,是指当年的各项收⼊,减各项⽀出(包括村务⽀出),减应缴纳的税⾦。对⼟地等资源性资产的转让、征⽤等收⼊,暂以集体积累的形式扩充发展基⾦,经社员代表⼤会、董事会商定,也可提取⼀定份额参加分配。
(⼀)股红分配顺序:本社当年可分配收益中,提取 60%~70%公积⾦(发展基⾦)、公益⾦,其余的30%~ 40%按股分红。
(⼆)粮差补贴。(注:从2004年开始,该社区成员全部按失地农民补偿政策执⾏,粮差补贴全⾯取消)
1、原⽆⽥队发给的粮差补贴,按镇规定每⼈每年发给 198元。
2、农户将第⼆轮⼟地承包经营权统⼀流转给本社后,发给粮差补贴每⼈每年198元。
第⼆⼗⼆条本社的股红分配,严格遵循股权平等,同股同利的原则,每年⼀次。在每年年终结算后于春节前兑现,凭股权证书领取。股权证书限作领取红利的凭证,不作其他使⽤。股权证书遗失时要向本社报失,申请办理补发⼿续。
本社为了发展需要,经社员代表⼤会讨论通过,可适当调整当年提留和分红的⽐例。
第⼆⼗三条本社遇不可抗拒的⾃然灾害和不可预料的⾃然、市场变故⽽造成减收或亏损,可减发或停发当年红利,但第⼆年不再补发。
第⼋章附则
第⼆⼗四条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国家的法律、法规执⾏。
第⼆⼗五条本章程第⼀届第⼀次社员代表⼤会通过后⽣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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